佛應公與福全公:祖孫?父子?同一人?
2012.7.24.
惠安後徑陳氏族譜,除三房存譜外,至今沒有新的發現。存譜中的三篇序言(以下簡稱“譜序”)及清末民初重修者留下的文字(以下簡稱“清民文”)以毛筆或鋼筆手抄。其明顯訛誤衍漏的地方,使我們讀起來覺得頗為費解。如德孚序中“陳氏島焉”的“島”字,就不知該作何解釋。按一般的語言習慣,“焉”字前應為動詞如“居”字,或為形容詞如“盛”字。又如尚仁序中說到他初看到族譜的時間為“崇禎末造丁亥年”,而崇禎自戊辰(1628年)到甲申(1644年),十七年中並無丁亥年,只有乙亥(1635年)和丁醜(1637年)。那些缺漏文字,有的可以根據上下文的意思找資料補足,有的則無法補上,不知所云。還有,這些文字大都未經斷句標點,不能不影響後人對它的正確解讀,產生不同理解是很自然的事情。儘管如此,“譜序”和“清民文”應該算是迄今為止最原始的寶貴資料。生活於今天的我們,只能仔細地捕捉這些資料字裏行間所蘊含的資訊,才有可能逐步地接近歷史的真實性。
在一年多以前,我們只知道佛應公“祖在永春小岵,名未詳”;而永春的宗親也只知道“佛應,君治公三子,有道遷居惠安”。兩地宗親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總算得到初步突破,即佛應公源自永春小岵南山陳氏,乃南山陳氏始祖校尉公第十四世孫,後遷居惠安東園鳳山前嘉。“譜序”和“清民文”存在上述缺陷,造成了對文本理解的歧義,最主要的是:佛應公與福全公究竟是祖孫關係還是父子關係。永春的耀輝等宗親對此加以認真探討,先後寫出三篇文章,論證“佛應公與福全公可能是同一人”的觀點。惠安的滄河宗親也予以熱情關注,寫出文章參與討論。我認為,對於佛應公與福全公關系的不同看法,可以繼續深入地進行研討,而關鍵在於盡可能充分地利用已有的極為有限的寶貴資料,從中找出相對較為合情合理的答案。不同看法形成過程中所展示的思路及其依據的資料,都可以幫助我們拓寬思路,受到啟發,進而理清頭緒。前人留下的資料固然寶貴,具有相當高的可信度,但在使用中應認真甄別,去偽存真,採取“不可不信而又不可全信”的態度。
要回答佛應公與福全公到底是祖孫關係還是父子關係,首先要對“譜序”和“清民文”的相關文字做出斷句和標點,盡可能較準確地領會文意。為此,我在下面摘錄有關文字並根據自己的理解加以斷句標點,然後進一步說明。
(一)扣自光州移惠之嘉村舊民。至祖佛應,乏房兩秀,效祖龍之制贅其孫。福全于此餘家,徑山陳氏島焉。福與餘共鹽籍幹蠱,原定公欲複其舊,鳴其事於官。縣申鹽運司批下不許。因披荊剪棘,逮立門戶。(錄自德孚序)
(二)始祖諱福全公,其初乃本縣二十一都前嘉人也。於大元家間來贅本鄉後徑餘家,僅生子原定。其公乃佛應之孫也。考首丘前嘉墓碑見在,生故年月日時無稽。
二世祖諱清保,字原定,福全公之子也。餘家所出。……
公事蹟,遠弗可考。據舊譜志:其甫冠時,欲複前嘉;餘家以鹽籍故,鳴於官。縣申鹽運司批不許。因定籍。
祖在永春小岵。陳公生三子:諱佛乞,次佛應,三佛……分一子在鳳山。
始祖鳳山公,墓葬在鳳山。生子來後徑贅餘家。
(錄自“清民文”)
我以為,(二)是對“譜序”,尤其是對(一)的理解,即清末民初的先輩對德孚序的解讀。如果(一)中“贅其孫”後的句號去掉,福全便成了佛應之孫。而(二)之“其公乃佛應之孫也”,最重要的是對“其公”指代物件的理解。如理解為指代“福全”,則福全便是佛應之孫。也許這就是認為佛應與福全是“祖孫”關係的由來。
我為什麼在“贅其孫”後加上句號呢?因為我認為,原定公欲複其舊而鳴於官這件事,是因佛應公乏房而讓原定公回前嘉引起的。這裏的“孫”,指的是原定公;故佛應公之前冠一“祖”字。為什麼余家會“鳴於官”呢?因為“福與餘共鹽籍幹蠱”,其中“幹蠱”除了“幹事”之意外,還有個“子承父業”的意思。福全公到後徑僅生一子原定公,倘應佛應公之請讓他這個獨子回前嘉,那“福與餘”的鹽籍誰來繼承呢?“鳴于官”時,原定公二十歲(甫冠)了。聯繫(二)中的“其公乃佛應之孫也”,按上下文的聯繫和行文語氣,“其公”並非指福全公,而是指離“其公”二字最近的“原定”公。(二)末尾之“始祖鳳山公”,指的是佛應公。仔細閱讀(一)和(二),“佛應”“福全”和“原定”三個人的名諱都同時出現。至此,三個人的關係可作如下敘述:佛應公自永春至鳳山,生子福全公來後徑贅餘家,僅生子原定公。其關係業已明朗:佛應公與福全公為父子關係,佛應公與原定公才是祖孫關係。
“同一人”觀點的出現,是由佛應公之父君治公的生年,與據“清民文”載原定公卒年及享壽情況所推算的生年之間僅隔短短三十年引發的。《永春小岵南山陳氏譜志》(以下簡稱“永譜”)載,君治公生於元貞乙未(1295年),而推算出來的原定公生年為元泰定二年(1325年),其間只能有一代人產生,絕無產生兩代人的可能,故佛應公與福全公有可能為“同一人”。從世系的觀點看,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不過,要確定原定公生於1325年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君治公和佛應公(福全公)應在虛齡15歲結婚,次年生子;二是其子之間只能相隔一年出生。只要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無法得到滿足,比如結婚年齡晚於15歲,或者其兒子們出生的間隔在兩年或兩年以上,原定公生於1325年的可能性就不復存在。因此,我對原定公的生年1325年持有懷疑態度。佛應公是君治公的三子,並非長子。假設君治公於1309年虛齡15歲結婚,次年生下長子,以一年間隔,佛應公最早當生於1312年。而這一時間距原定公生年1325年僅13年;也就是說,原定公的父親必須在虛齡13歲結婚,次年生子。我以為這一可能性很小。即使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性,那也只能算是“同一人”觀點的孤證。證據有不夠充足有力之嫌。當然,原定公的生年可能在1325年之後的某一年,使其同君治公的生年間隔時間拉長,並不意味著“同一人”觀點的可能性完全消失,但卻增加了佛應公與福全公不是“同一人”,而是父子關係的現實性。
紹禹公敘述其父催促他修譜時說“吾今五十餘”,而他尊父命修譜後,寫序時在“皇明正德庚午”(1510年)。假定此時其父虛齡55歲,那麼其父當生於1456年前後。紹禹公自署“六房七世”,其父乃六世。以君治公與紹禹公之父生年間隔
160年左右計,包括君治公和佛應公兩代共八世,每世的生年間隔平均達23年。這種間隔情況應該說是符合情理和實際的。依次推算,佛應公當生在1318年(元延祐五年戊午)前後,福全公當生在1341年(元至正元年辛巳)前後,而原定公當生在1364年(元至正二十四年甲辰)前後。湊巧的是,據“永譜”載,君治公之二兄君澤公之六子公弼公生於元延祐丁巳年(1317),其子祖武公生於元至正元年辛巳(1341)。據此,“清民文”中注釋謂“原定公當在元延祐時生,而福全公來贅想在延祐皇慶間矣”,我認為不可能這麼早。
尚仁公寫序時在清“順治己醜年”(1649)他一開篇就寫道:“仁生也晚,福全公至仁已十世矣。”。假定他修譜時為25至35歲之間,則其生年當在1615年至1625年之間,同君治公的生年間隔在320年至330年之間。如此十二世中,每世生年間隔平均達29至30年,正合古代“三十年為一世”說法。
以上,我都是從世系觀點進行論證的。此外,有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就是我在上文中根據所摘錄的(一)和(二)資料時,強調“佛應”“福全”和“原定”三個人的名諱,都是同時在相關的文字中出現的。既然佛應公與福全公為“同一人”,卻在這裏出現兩個人的名諱,又沒有任何注釋說明的文字。如無法對此現象作出有理有據的解釋,恐怕“同一人”的觀點是很難成立的。
總之,我的看法是:佛應公與福全應屬父子關係,不是祖孫關係,也不是“同一人”。
以上如有不當,望宗親們指正。
2012年7月12日於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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