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教或華人教——作為被建構的民間信仰
在學術研究中,概念或範疇的共許極成無疑是學術討論的最重要基礎。但“民間信仰”作為一個被歷史反復建構的學術範疇,並非是一個靜止性或已經約定俗成的概念,其內函與外延無疑是充滿不確定性的,因而也是富有開放性的。英文世界中的Folk
Religion、Folk Belief、Popular
Cult、Popular Religion、Communal
Religion ,都可能指涉所謂的“民間信仰”。
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地區,“民間信仰”通常指同那些帶有較強的建制性特徵的宗教信仰形態(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宗教、新興宗教或教派)相區別開來的多種混合性的信仰形態的總稱。它既非具有內在一致性或信奉一神的宗教,亦不是某種由先知啟示或具有體系性的教義或儀式的宗教。從宗教發展的視角來看,民間信仰一方面傳承了各民族或族群的自然性宗教(自為生成)的傳統,另方面也傳承了上述各種建制性宗教(有為建構)的傳統。因此,它可以被視為各種宗教形態的混合體,既有歷史的連續性,也有時代的變異性。
毋庸置疑,近百年來,中國社會經歷了從“中華帝國”到“民族-國家”的轉型,我們目前所界定的“中國民間信仰”範疇,其外延既涵納了歷史視角下的官方祀典或民間正祀、淫祀的混合體,也有效地相容了各種“建制性宗教”之分散化的民俗形態。它既是分散性的又是制度性的。它實質上一直是“有組織的”,或受歷史上及現實中的國家、官方的刻意祭祀、扶持,或由民間自發性的組織,兼有宗教組織與村社組織的雙重面向。特別是在塑造社區和村落的宗教觀念及生活方式方面,由宗族團體、村社團體、社會與經濟團體等組成的民間信仰祭祀組織往往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大體而言,“民間信仰”作為一種中國民眾的生活方式、習俗傳統、崇拜體系,事實上一直相容了兩種文化取向,一方面是禮儀化、人文化的取向,這種取向使得它和文化“大傳統”或者說官方的正統(如敬天、法祖、尊賢)有著密切的關係,在觀念形態上吸納大量精英的知識和思想,在文化空間中允許大量建制性宗教的內生性儀式在場(如散居道士舉辦的儀式);另一面是數術化、巫術化的取向,這種取向使得它又同文化“小傳統”有著密切的交集,吸納了大量民俗性的成分,形成各類“依附性的宗教儀式”,如抽籤,占卜等功利性的信仰形態。
在“民族-國家”和“西方中心主義”的語語處境下,作為一個仍然在被建構中的動態性的概念,百年來“民間信仰”的話語,仍然在經歷諸如“封建迷信”、“民俗文化”、“非制度化的宗教”、“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等賓詞的價值界定。在追求與基督宗教或其他具有較強的建制性宗教的多元共生和多極共存中,如果我們將當前“中國民間信仰”的合法化問題也視為另類的“民族主義”或“文化自覺”的訴求的話,那麼它同樣是處在積極的建構和整合的過程中的。某種程度上說,改革開放以來的地方信仰群體、知識精英(如民俗學家)、地方政府已經逐漸地結成了一個“文化共謀”的結構,東南沿海地區所謂的“信仰搭台、旅遊唱戲”就是這種結構的呈現,從而形成了轉型時期的宗教文化再生產。
因此,如果我們扣除了官方所界定的所謂的合法的五大宗教信仰形態,那麼,“中國民間信仰”或者說“源自中國的民間信仰”,是否有可能同近代被建構出來的“印度教”一樣,在中國領土上最終被貫稱或發展為一種“中華教”或“華人教”?而所謂的“大道教”(即將民間信仰或某些民間教派納入大道教的合法範疇)的說辭,其實亦已凸現了這種通過類型化的再建構的現實可能性。
事實上,人類學家曾經將華夏周邊處於伊斯蘭教或基督宗教包圍下的各種華人的傳統信仰形態,即我們所謂的“民間信仰”,統稱為“華人宗教”,難道不是意味著另類的民族主義建構的端倪?如果我們來仔細地反觀海峽兩岸政治對峙下的媽祖崇拜形態,在經歷了“民間祭祀-官方祀典—民間祭祀—官方祀典(比如“媽祖祭典”被建構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正反合的建構過程中,已經成功地再生產出帶有宗派意識的“中華媽祖文化交流協會”,那麼,所謂的“中華教”或“華人教”,在“弘揚中華文化,共建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主旋律下,便在將來可能具有所謂的合法性。
無疑,這種動態中的歷史建構過程,便是宗教信仰上所謂的“本土情懷”,即秉持“文化自覺”意識,堅持文化主體性,認同和尊重原生的文化傳統,維護自身的文化安全,從而使得中華民族的基本價值和文化特性不受威脅,特別是對於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之一的宗教,並不妄自菲薄,給予充分的尊重,鼓勵傳統的本土宗教的繼承與創新,保持民族性、體現時代性。然否,謬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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