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遷界(遷海)
【清初遷界,是對泉州港走向沒落的致命一擊,是泉州的歷史發展的一起重大事件(《海絲之路‧沒落篇》)。本版主要依據顧誠《南明史》第三十一章第四節《清廷的沿海遷界》,結合其他資料編制。遷界所涉範圍甚廣,但主要在福建、廣東、浙江,三地情況基本相同。而泉州因是鄭成功的家鄉及其根據地,尤為重災區,其他地方的情況可以參照。】
遷界之前的醞釀過程
遷界建議者三說(黃梧說、房星煥說、蘇納海說)
遷界的內在動因
遷界的範圍(奉詔遷界六省。江浙稍寬,閩為嚴,粵尤甚。)
立界距離
遷界的慘況(清廷自翊遷界是“為保全民生”。兵驅地夷。敢出界者殺無赦。深溝土牆作界。堡塞設兵戍守。)
遷界對國計民生造成的嚴重後果(界外棄為灌莽
。漁業陷入絕境。遷民顛沛流離。賦稅減少和百姓攤賠。對外貿易停頓。民眾活動領域和地區受到限制。水利變成水害。)
遷界並沒有達到困死鄭氏集團的目的(迫使鄭成功決志東征和收沿海殘民。自力更生開發臺灣。遷界割不斷瀕海居民同鄭氏軍事集團的來往)
解除海禁
順治十六年(一六五九年),鄭成功、張煌言率領舟師展開的長江戰役雖然在南京城下遭到了重大挫折,但這個戰役的政治影響卻不可低估。顯示了鄭成功、張煌言為首的東南沿海義師還擁有雄厚實力,特別是大江兩岸縉紳百姓的群起回應,使清朝統治者不寒而慄,他們感到當務之急是不惜代價切斷義師同各地居民的聯繫。
順治十八年辛醜(一六六一年)清廷斷然決定實行大規模的強制遷徙瀕海居民的政策,史稱“遷界”、“辛醜播遷”、“遷海”。
遷界之前的醞釀過程
遷海令經過了一個醞釀過程。
順治十一年(一六五四年),鄭成功抗清軍已在閩南奠定了戰鬥基礎。
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年)六月,清廷為切斷鄭軍與內地的聯繫和物資供應,清廷中止出海貿易政策,厲行“海禁”,下令沿海地區“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清世祖實錄.卷九二》)。但是,這一禁令收效並不大。
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年),鄭成功抗清軍佔據閩南大片地區後,清廷進一步規定:“自今以後,各該督撫鎮著申飭沿海一帶文武各官,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有將一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發,即將貿易之人,不論官民,俱行奏聞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民之人。其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詰擒緝,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隱,不行舉道皆論死。”(《清世祖實錄.卷一○二》)
順治十六年(一六五九年),福建漳州府海防同知蔡行馨在《敬陳管見三事》一文中寫道:“至於沿海一帶每有倚冒勢焰,故立墟場,有如鱗次。但知抽稅肥家,不顧通海犯逆。或遇一六、二七、三八等墟期,則米、谷、麻、篾、柴、油等物無不畢集,有發無發,渾跡貿易,揚帆而去。此接濟之尤者,而有司不敢問,官兵不敢動也。”(《皇清名臣奏議彙編.初集.卷十二》)
同年,戶科給事中王啟祚提出了堅壁清野的建議。他說:“逆鄭雖生踞波濤,勢不能不聚糧於平地。臣以為宜效堅壁清野之計,除高山峻嶺不可攀緣處所外,凡平原曠野多築堅厚牆垣,迂回其道,相地廣狹,間築城堡,可貯糧石,紮營寨兵,可守望亦可設伏。地如民產,令民自築,免其徭糧,如系閑曠,當督守汛兵丁修築。使彼來無所掠,去不能歸,此坐而窘之一道也。”(《皇清名臣奏議彙編.初集.卷十二》)
在全面遷界以前,少數地方已經採取了把海濱居民趕入內地的措施。如順治十七年(一六六○年),福建總督李率泰以海氛未靖為由,在《清除弊害以圖治安七條》(《皇清名臣奏議彙編.初集.卷十三》)中建議:“遷同安之排頭、海澄之方田沿海居民入十八堡及海澄內地”。九月得旨允行。
遷界建議者三說
清.順治十八年辛醜(一六六一年)農曆三月,鄭成功誓師出征臺灣。八月
,清廷頒佈遷界令,史稱“辛醜播遷”。
大規模遷海政策的提出,史籍說法不一,有黃梧說、房星煥說、蘇納海說。
黃梧說
黃梧原是鄭成功的將領,後降清,封海澄公。(《泉州人名錄.鄭成功》)
《清世祖實錄.卷一四○》載:“海澄公黃梧一本,內密陳滅賊五策:一,金、廈兩島彈丸之區,得延至今日而抗拒者,實由沿海人民走險,糧餉油鐵桅船之物,靡不接濟。若從山東、江、浙、閩、粵沿海居民,盡徙入內地,設立邊界,佈置防守,不攻自滅也……”
房星煥說
清初王沄《漫遊紀略》載:
“嗚呼,倡為遷海之說者誰與?辛醜(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予從蔡襄敏公(蔡士英)在淮南。執政者遣尚書蘇納海等分詣江浙粵閩遷瀕海之民於內地。蔡公曰:‘此北平人方星煥(姓有誤,應為房星煥)所獻策也。’公曰:‘星煥者,北平酒家子也。其兄星華,少時被虜出關。……從入關,始與其弟星煥相聚。星華官至漳南(漳州)太守,星煥從之官。海上兵至,漳城陷,兄弟皆被掠入海,旋縱之歸。其主問海外情形,星煥乘間進曰:‘海舶所用釘、鐵、麻、油,神器(火炮)所用焰硝,以及粟、帛之屬,島上所少。皆我瀕海之民闌出貿易,交通接濟。今若盡遷其民入內地,斥為空壤,畫地為界,仍厲其禁,犯者坐死;彼島上窮寇內援既斷,來無所掠,如嬰兒絕乳,立可餓斃矣。其主深然之,今執政新其說得行也。’蓋蔡公之言如此。……嗚呼,不仁哉,執政者方忻然以為得計也,驟遷星煥官至山左監司……”
阮旻錫《海上見聞錄.卷一》(定本)持同樣說法,只是方星華寫作房星燁,方星煥寫作房星曜。“原任漳州知府房星燁者,為索國舅門館客,遂逃入京,使其弟候補通判房星曜上言,以為海兵皆從海邊取餉,使空其土,而徙其人,寸版不許下海,則彼無食,而兵自散矣。升房星曜為道員,病死無嗣。至是,上自遼東,下至廣東,皆遷徙,築短牆,立界碑,撥兵戍守,出界者死,百姓失業流離死亡者以億萬計”。康熙《漳州府志.卷三三.災祥》記載大抵相同。
房星燁、房星煥兄弟是旗下漢人。康熙《漳州府志.卷十.秩官志》記知府有“房星燁,正黃旗人,貢生,(順治)九年(一六五二年)任,十一年(一亡五四年)郡城破,降賊,既而逃歸。”另據康熙《山東通志.卷二五.職官》記載本省任職官員名單中按察副使項下,有“房星煥,北直永平人,廩生,康熙四年(一六六五年)任分巡武德道。”房星燁、房星煥兩人的名字在各種文獻中寫法不一致,應以《漳州府志.秩官志》和《山東通志.職官》為准。
蘇納海說
夏琳《閩海紀要.卷上》說,建議沿海遷界者為蘇納海。
參考各種記載,可以大致確定:先後提出過類似建議的並不限於一個人,但直接引起清廷重視導致發佈全面遷海令的卻是房星燁、房星煥兄弟。
遷界的內在動因
查考遷海令的策動者究竟是誰,目的在於探討清初統治集團中不同力量的動向。清廷中占主導地位的是滿洲貴族,他們統率的八旗子弟弓馬嫺熟,是陸戰的好手,海上交鋒卻固非所習,決策遷海可謂是揚長避短。
依附清廷的漢族官員或是由於傳統觀念,或是由於本身利害攸關,大抵都不贊成遷海。
遷海詔書發佈不久,湖廣道禦史李芝芳就“冒死條陳”八不可,其中說:“未聞堂堂天朝,遷民避賊者也。……今詔欲徙五省沿海邊民,何以垂訓後世?”(江日升《臺灣外紀.卷一一》。此疏未收入《李文襄公奏議》)
後來,廣東巡撫王來任病危,不用再耽心“功令之所甚嚴,諸臣之所忌講”了,在遺疏中直言不諱地反對遷界:“臣思設兵以衛封疆而資戰守,今避海寇侵掠,慮百姓之齎盜糧,不見安攘上策,乃縮地遷民,棄其門戶而守堂奧,臣未之前聞也。”(光緒《新寧縣誌.卷十四.事紀略.下》)
康熙七年四月,福建水師提督施琅也奏稱:“伏思天下一統,胡為一鄭經殘孽盤踞絕島,而折五省邊海地方畫為界外以避其患?自古帝王致治得一土則守一土,安可以既得之封疆而複割棄?況東南膏腴田園及所產漁鹽最為財賦之藪,可資中國之潤,不可以西北長城塞外風土為比……”(《靖海紀事.卷上》)
上引王沄《漫遊紀略》也記載漕運總督蔡士英(祖籍江蘇宿遷)有私下非議。
從另一方面看,清廷推行遷海政策時派往東南沿海各省的巡視大員卻毫無例外地全是滿洲貴胄。兩相對照,多少可以觸及這一重大決策的內幕:滿洲貴族們怯于海戰,決心犧牲一部分漢人的利益。作為滿洲家奴的房星煥正是摸准了主子的心理,一言即合,得到越級提拔。
遷界的範圍
沿海遷界令發佈以後,清廷于順治十八年辛醜(1661年)八月派出官員前往各省巡視“立界移民”(《清聖祖實錄.卷三三》)。從這年九月起就隨著欽差大臣的來到,各地雷厲風行地把瀕海居民驅趕進內地。
奉詔遷界六省
奉詔遷界的範圍,原則上包括沿海各省,共有直隸、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六省(按現在的分省還包括了廣西、海南二省沿海地區)。
福建總督姚啟聖在一份奏疏中說:“在當日原因福建海賊猖獗而議遷界,又因賊勢蔓延止遷福建一省之界不足困賊,故並遷及廣東、浙江、江南、山東、北直五省之界,是遷五省之界者其禍實始于福建之鄭賊也。”(《閩頌彙編.憂畏軒奏疏(總督福建少保兵部尚書姚公奏疏).卷六》)
江浙稍寬,閩為嚴,粵尤甚
不過,由於鄭成功的主要據點在福建,對清政府威脅最大,因而遷界令執行得也最嚴格的是福建和同福建相鄰的廣東、浙江三省。自江蘇以北,遷海政策相對而言執行得稍寬一些。時人《漫遊紀略》即認為清政府推行遷海政策“江浙稍寬,閩為嚴,粵尤甚”。
清初上海人葉夢珠《閱世編.卷一.田產二》談到遷海情況時說:“於是盡徙山東、閩、浙以及江北、江南濱海之地,嚴禁不許人跡至海澨,片板不容入海洋。……吾鄉獨從南匯所守備劉效忠議,以為松屬沙灘,素號鐵板,船不得近,不在遷棄之列。”
山東距離福建和臺灣較遠,遷界的規模和時間都比較有限。康熙二年(一六六三年),山東總督祖澤溥疏言:“甯海州之黃島等二十島及蓬萊縣之海洋島,皆遠居海中,遊氛未靖,奸宄可虞,請暫移其民於內地”,得到清廷的批准(《清聖祖實錄.卷九》)。到三年六月祖澤溥的疏中又說:“登、青、萊三府屬海島居民已歸內地,其島內地糧應豁免”(《清聖祖實錄.卷一二》),看來山東省所遷的只是海島居民。康熙四年(一六六五年)三月,清廷諭兵部:“山東青、登、萊等處沿海居民,向賴捕魚為生,因禁海多有失業。前山東巡撫周有德亦曾將民人無以資生具奏。今應照該撫所請,令其捕魚,以資生民。”(《清聖祖實錄.卷一四》)
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清廷再次發佈《嚴禁通海敕諭》,其中說:“鄭成功盤踞海徼有年,以波濤為巢穴,無田土物力可以資生,一切需用糧米、鐵、木、物料皆系陸地所產,若無奸民交通商販,潛為資助,則逆賊坐困可待。”下文說:“今濱海居民已經內遷,防禦稽察亦屬甚易”,自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年)起如仍有“通賊興販者,即行擒拿照通賊叛逆律從重治罪”(《明清史料.丁編》)。這裏說的從重治罪的人似乎只是“通賊興販者”,實際上掩蓋了越界一律處斬的真相。
立界距離
在立界的距離上,史籍有多種說法。
一說三十裏。乾隆《福州府志.卷13.海防》記:“順治十八年辛醜(一六六一年),戶部尚書蘇納海至閩遷海邊居民入內地,離海三十裏。”海外散人《榕城紀聞》也說:“福建、浙江、廣東、南京四省近海處各移內地三十裏。”
一說四十裏。查繼佐《魯春秋》記:“內海禁嚴,沿海居民內徙四十裏,計清野洋師,防其接濟,犯者不赦。”
一說五十裏。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說:“令濱海居民悉徙內地五十裏,以絕接濟臺灣之患。”道光《廉州府志.卷二○.事紀.國朝》記:“康熙元年壬寅(一六六二年),詔遷海界。差內大臣科爾坤、介山親行邊海,東起大虎門,西訖欽州防城,令民徙內地五十裏,設排柵,嚴出入,以杜接濟臺灣之患。”
一說二三百里。許旭《閩中紀略》說:“曩者朝廷差滿洲大人閱視海疆,恐沿海百姓相通海上,遂為清野之計,凡沿海二三百里棄為甌脫,荒畜牧,焚廬舍,百姓盡徙入內地。”
康熙三年(一六六四)四月洪若皋《遵諭陳言疏》(《南沙文集.卷三》)載:“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奉旨沿海遷移三十裏”,又說“遷界原奉旨三十裏”。洪若皋當時任職福建福寧道,他在疏中自稱“沿海七百餘裏,悉臣管轄”,由此可以斷定清廷發佈的遷海詔書中規定了以距海三十裏為界。
實際上由於地勢不同和奉行官員的任意專斷,各地所立的邊界距海裏數並不一樣。洪若皋的疏中就說到,“閩以路為界,遂有不及三十裏、遠過三十裏及四十裏者有之。”
高兆《長樂福清複界圖記》(《閩頌彙編.記》)多少反映了當時劃界的情況:“於是朝使至,偕督、撫大吏往相地焉。有司懼供億之煩擾也,則采山之最高者設帷幕以俟。至則立馬高岡,望見海波,揚鞭指畫定徙界,往往山下紆折去海輒百餘裏雲。”
從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年)奉命巡視廣東、福建兩省展界事宜的工部尚書杜臻報告的情況來看,即使在同一個縣內各處遷界的裏數也不一致。例如,廣東的欽州邊,“邊界以外距海四十裏者為織籬圍村、魚洪村;三十裏者為黃屋屯、孔明村、大值村;二十五裏者瓦灶村、雞窩村;二十裏者根竹村、墟埠村、舊關村、胎暮村、洞晚村;十裏者長山村、埠頭村、那畔村、料連村;及近海六七裏以下至一二裏若嶺腳村等,皆移並,三年續遷,共豁田地四百七十一頃有奇”。又如福建的福清邊,“邊界以外鬥入海八十裏萬安所,七十裏牛頭寨,五十裏澤朗寨,四十裏松下,十裏鎮東衛,附海五裏海口橋、上逕鎮,二裏硋灶俱移,共豁田地四千六百三十四頃有奇”(《粵閩巡視紀略》)。
可見,那種認為各地遷界是一律後遷若干裏的說法不夠準確(這裏說的是實際奉行情況,並不排除朝廷發佈的遷海詔書中有一個大致的控制裏數,如洪若皋所說的三十裏,直到目前還沒有見到這份具體詔令)。
有的地方所立邊界屢經後移,離海越來越遠。
《廣東新語.卷二》載,廣東遷徙沿海居民在康熙元年二月,清廷派科爾坤、介山二大臣巡視海疆,“令濱海民悉徙內地五十裏,以絕接濟臺灣之患。於是麾兵折界,期三日盡夷其地,空其人民。”康熙二年(一六六三年)“華大人來巡邊界,再遷其民。”
鈕琇《觚剩.卷七.徙民》載:“甲寅(康熙三年,一六六四年)春月,續遷番禺、順德、新會、東莞、香山五縣沿海之民。”
王沄《漫遊紀略》載:“初立界猶以為近也,再遠之,又再遠之,凡三遷而界始定。”
乾隆《長樂縣誌.卷十.祥異》載:福建省長樂縣在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十月“命沿海居民遷內地,北從雁山抵金峰,南至大嶼轉壺井,直至三溪為界,絡繹設八寨。”次年,“複命八寨居民內遷,北至鶴嶺,南至六都井門為界。”
遷界的慘況
清廷自翊遷界是“為保全民生”
清政府總是把遷海說成是一項關心民瘼的德政。
開始遷海時,清廷在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閏七月上諭中說:“前因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瀕海地方,逼近賊巢,海逆不時侵犯,以致生民不獲寧宇,故盡令遷移內地,實為保全民生。”(《清聖祖實錄.卷四》)
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三年)全面展界,經辦大臣在刊示曉諭百姓時又說:“先因海寇陸梁,遊◇出沒,不時抄掠爾等。皇上為爾等身家計,權移內地以避賊鋒”(《粵閩巡視紀略》)。
這完全是一派謊言。
時人盧若騰在《虜遷沿海居民詩》(《金門志.卷十二.兵事.歷代兵事》)中描述遷界慘況說:
“天寒日又西,男婦相扶攜。
去去將安適?掩面道旁啼。
胡騎嚴驅遣,克日不容稽。
務使瀕海土,鞠為茂草萋。
富者忽焉貧,貧者誰提撕?
欲漁無深淵,欲畊無廣畦。
內地憂人滿,婦姑應勃谿。
聚眾易生亂,矧為饑所擠。
聞將鑿長塹,置戍列鼓鼙。
防海如防邊,勞苦及旄倪。
既喪樂生心,潰決誰能堤。”
兵驅地夷
遷海自始至終都是以極其野蠻的方式摧殘沿海居民的一場駭人聽聞的暴行。清政府畫地為牢確定所謂的“邊界”以後,就以極其蠻橫的手段驅趕界外的居民進入內地。遷徙的時間規定得非常短促,一般是三天,過期派官兵驅趕。為了斷絕遷民後顧之心,界外的房屋全部焚毀一空。道光七年《香山縣誌.卷八.事略》記:“官折界期三日,貧無依者不能遽如令。五月,夷其地。”
下面是當時人留下的一些記載:
《靖海紀事》中陳遷鶴《敘》曰:“以予所見言之,方海患昌被(猖披)時,當事議主坐困,遷瀕海數千里內居民入內地,以絕其交通之路。朝命甫下,奉者過於嚴峻,勒期僅三日,遠者未及知,近者知而未信。逾二日,逐騎即至,一時蹌踉,富人盡棄其貲,貧人夫荷釜,妻繈兒,攜斗米,挾束稿,望門依棲。起江浙,抵閩粵,數千里沃壤捐作蓬蒿,土著盡流移。”
高兆《長樂福清複界圖記》(《閩頌彙編.記》)載:“檄下民盡徙。稍後,軍騎馳射,火箭焚其廬室,民皇皇鳥獸散,火累月不熄。而水軍之戰艦數千艘亦同時焚,曰:‘無資寇用。’”
道光《香山縣誌.卷八.事略》載:“初,(廣東香山縣)黃梁都民奉遷時,民多戀土。都地山深谷邃,藏匿者眾。平藩(平南王尚可喜)左翼總兵班際盛計誘之曰點閱,報大府即許複業。愚民信其然。際盛乃勒兵長連埔,按名令民自前營入,後營出。入即殺,無一人幸脫者。複界後,枯骨遍地,土民叢葬一阜,樹碣曰木龍歲塚。木龍者,甲辰隱語也。”
海外散人《榕城紀聞》載:“令下即日,挈妻負子載道路,處其居室,放火焚燒,片石不留。民死過半,枕藉道塗。即一二能至內地者,俱無儋石之糧,餓殍已在目前。……火焚二個月,慘不可言。興(興化)、泉(泉州)、漳(漳州)三府尤甚。”
餘◇《莆變紀事》載:“當播遷之後,大起民夫,以將官統之出界,毀屋撤牆,民有壓死者。至是一望荒蕪矣。又下砍樹之令,致多年輪囷豫章、數千株成林果樹、無數合抱松柏蕩然以盡。……三月間,令巡界兵割青,使寸草不留於地上。”
鈕琇《觚剩.卷七.徙民》:“先畫一界,而以繩直之。其間有一宅而半棄者,有一室而中斷者。浚以深溝,別為內外。稍逾跬步,死即隨之。”
余◇《蘆中全集.紀1.界廟記》:“昔者清野令下,遷邊民于內地。民之載子女、輦傢俱入者如歸於虛,其不能舉者則委而棄之。於是,廢丹青,毀神像,凡裏社頌禱之神,春秋報賽之祀,皆撤而不舉。甚者游食無賴之民刮碧折木瓦以裒衣食。鬼怨神恫,山愁穀怒。”
敢出界者殺無赦
居民被驅趕入界以後,有敢出界者殺無赦。
先看福建省的情況:
乾隆《福寧府志.卷四三.祥異》載:在福寧州,“州地以大路為界,南路以州前嶺為界,松山、後港、赤岸、石壩近城亦在界外。道旁木柵,牛馬不許出入。每處懸一牌,曰‘敢出界者斬!’越界數步,即行梟首。”
陳鴻、陳邦賢《清初莆變小乘》載:在莆田縣,“著附海居民搬入離城二十裏內居住,二十裏外築土牆為界,寸板不許下海,界外不許閑行,出界以違旨立殺。武兵不時巡界。間有越界,一遇巡兵,登時斬首。”陳鴻、陳邦賢《熙朝莆靖小紀》還載:這個縣的黃石千總張安,“每出界巡哨只帶刀,逢人必殺。……截界十餘年,殺人以千計。”
洪若皋《遵諭陳言疏》(《南沙文集.卷三》)載:“閩以邊路為界,路下近海者為界外,路上近山者為界內。當日遷移時,凡路下之民居盡毀,而路上不毀。既遷之後,凡路上之民越出路下即為越禁。……孰不知以路為界,民之住於路上而近路邊者,簷溜之前即為界外。夫細民勢不能不畜雞豚,雞豚勢不能識界禁,一旦越出路下,人或從而追之,塘兵遠了,即加以越界之罪。況道路不無歧口旁徑之分,行旅之人未諳路徑,跬步失足,防兵群系累之,以越界論,致於有司,即或得辨釋放,而行橐衣資巳罄掠矣。”
再看廣東省的情況。
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地語》載:“東起大虎門,西迄防城,地方三千餘裏,以為大界。民有闌出咫尺者執而誅戮。而民之以誤出牆外死者又不知幾何萬矣。自有粵東以來,生靈之禍莫慘於此。”
王沄《漫遊紀略.粵遊》亦載:“向所謂界者,掘地為溝,廣不盈丈,插竹引繩以表之,或遇山則繞山址為溝,曰此界外山也。亦有去城不裏許為界者。民間畏同陷阱,側足不前。而愚懵無知,往往誤入其中。是時所司尚有以出界坐辟爰書請者,皆貧嫠村豎往拾蚌蛤之屬,為吏所掩獲者。”
深溝土牆作界
各省所設立的界限也不一致。
浙江台州人洪若皋《南沙文集.卷3.奏疏》說,浙江“當遷遣時,即將拆毀民房木料,照界造作木城,高三丈餘,至海口要路複加一層二層,縝密如城隍。防兵於木城內或三裏,或五裏搭蓋茅廠看守。”
福建和廣東的情況差不多。陳鴻、陳邦賢《清初莆變小乘》載,開初以插旗、木柵、籬笆為界。後來就越來越嚴格,或是“浚以深溝”,或是“築土牆為界”;再後來乾脆徵發民夫大興土木,把土牆改築為界牆,並且沿界建立寨、墩,派設官兵扼守。
“(康熙七年,一六六八年)正月奉文,著南北洋百姓砌築界牆,從江口至楓亭。牆闊四尺,高六尺,每戶計築二丈一尺。界口起瞭望樓一座,遇海另築界堤。”
堡塞設兵戍守
關於沿邊設兵戍守的堡塞,福建稱之為寨、墩,廣東稱之為台、墩。
《莆變紀事》描述的大致情況是:“界畛既截,慮出入者之無禁也,於是就沿邊扼塞建寨四,墩十數,置兵守之。城外鄉民按戶征銀,照丁往役。……一寨之成,費至三四千金,一墩半之。拷掠鞭捶,死於奔命者不知凡幾矣。”“寨周闊百六十丈,墩周闊十丈不等”。
王來任遺疏中也說:“地遷矣,又在在設重兵以守其界內。立界之所築墩台、樹椿柵,每年每月又用人工土木修整,動用之資不費公家絲粟,皆出之民力。未遷之民日苦派辦,流離之民各無棲址,死喪頻聞,欲生民不困苦其可得乎?”(光緒《新寧縣誌.卷十四.事紀略.下》)
康熙十八年(一六七九年)
正月,清廷在福建沿海重行“遷界”,趕逐百姓重入內地,於沿海二十~三十裏靠近水邊險要地方添設炮臺、築造小寨,防範鄭經部隊。
杜臻《粵閩巡視紀略》載:“五裏一墩,十裏一台,墩置五兵,台置六兵,禁民外出。”
《廣東新語.卷2》也說:“毀屋廬以作長城,掘墳塋而為深塹,五裏一墩,十裏一台。”
遷界對國計民生造成的嚴重後果
沿海遷界政策的推行,不僅使大批濱海居民在違旨“透越”的罪名下慘死於清政府屠刀之下,對於我國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也是個嚴重的阻礙,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界外棄為灌莽
我國是世界上海岸線最長的國家之一,人民群眾世世代代為開發瀕海地區進行了艱辛的勞動。這裏有良田沃土,有可資富國的漁業和鹽業,有同海外貿易交往的口岸。遷海一聲令下,瀕海地區遭到清政府官兵的盡情破壞和蹂躪,轉瞬之間化成了一片廢墟。
康熙八年(一六六九年)一度展界之後,有人看到界外的情況是:“以予所睹,界外所棄,若縣若衛所,城郭故址,斷垣遺礎,髑髏枯骨,隱現草間。粵俗鄉村曰墟,惟存瓦礫;鹽場曰漏,化為沮洳。水絕橋樑,深厲淺揭,行者病之。其山皆叢莽黑菁,豺虎伏焉。田多膏腴,溝塍久廢,一望汗萊,良可惜也。”(王沄《漫遊紀略.卷三》)
以荒廢的耕地而言,據康熙二十三年奉命巡視粵閩開界事宜的工部尚書杜臻列舉的數字,廣東一省“廣州、惠州、潮州、肇慶、高州、雷州、廉州等七府所屬二十七州縣、二十衛所沿邊遷界並海島港洲田地共三萬一千六百九十二頃”;福建一省“福州、興化、泉州、漳州等四府、福寧一州,所屬十九州縣,原遷界外田地共二萬五千九百四頃零”(杜臻《粵閩巡視紀略》)。兩省合計折合畝數為五百七十五萬九千六百餘畝。
據不完全統計,泉州府惠安縣、晉江縣、南安縣共有5098頃良田變成荒地。泉州府沿海一帶成為廢墟。
又如浙江省溫州府屬原額田、園、地二萬四千六百一十三頃零,經過康熙八年展界部分複業之後實存田地數也只有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九頃零。其中平陽一縣七千七百五十一頃零田地園在順治十八年遷界時竟全部“棄置”,康熙九年以後部分展界,招民複業,直到康熙二十年編審時各則田地園還只有三千二百六十三頃零(康熙二十三年《溫州府志.卷九.貢賦》)。
台州府屬的臨海縣順治“十八年奉文遷界,棄田一十九萬九千二百九十三畝”零;寧海縣也棄去民田一千一百五十頃六十六畝零,另有民塗田二百一十二頃三十三畝零,也在“順治十八年全遷”(康熙六十一年《台州府志.卷四.屯賦》)。可見,由於遷海而荒蕪的田地數字是非常驚人的。
漁業陷入絕境
厲行片板不許下海的禁令和遷界之後,“萬頃滄波舟楫絕,何人更有羨魚心?”(康熙《漳州府志.卷二九.藝文.張士楷《望海》詩》)
漁業幾乎完全陷入絕境。“漁者靠採捕為生,前此禁網嚴密,有于界邊拾一蛤一蟹者殺無赦。咫尺之地網阱恢張,漁者賣妻鬻子,究竟無處求食,自身難免,餓死者不知其幾”(《閩頌彙編.恩德述略》)。
海鹽生產基本停頓
廣東的鹽場原有二十九個,康熙“元年遷界,諸場多在界外”。“閩中鹽場有七,在福州者曰海口場、曰牛田場,在泉州者曰惠安場、曰潯美場、曰氵丙州場、曰浯州場,在興化者曰上裏場,初遷多在界外”(杜臻《粵閩巡視紀略》)。
浙江省溫州府屬的樂清縣長林鹽場、里安縣雙穗鹽場也在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遷海時棄之界外(康熙《溫州府志.卷十三.鹽法》)。台州府屬“漁鹽之利較他郡為勝,但只臨海、黃岩、寧海三縣有場”。然而,臨海縣的杜瀆場、黃岩縣的黃岩場、寧海縣的長亭場這三個主要產鹽地都成了遷海的犧牲品,直到康熙九年(一六七○年)局部展界以後才逐漸地恢復起來(康熙《台州府志.卷四.鹽課》)。
正是由於鹽場多在界外,關係民生甚大的食鹽生產受到嚴重影響。福建的老百姓往往“淡食”(《閩頌彙編》)。廣西南寧、太平、思恩三府原來食用廣東廉州產鹽,郁林州等處食用高州產鹽,“路近價賤,有便於民”;遷海之後,高、廉二府的“鹽田盡遷”,不得不改銷價高的梧州引鹽(《清聖祖實錄.卷一一二》)。
遷民顛沛流離
受遷海之害最深的自然是被遷的所謂界外居民。
廣東的情況是:“先是,人民被遷者以為不久即歸,尚不忍舍離骨肉。至是飄零日久,養生無計。於是父子夫妻相棄,痛哭分攜。鬥粟一兒,百錢一女。豪民大賈致有不損錙銖、不煩粒米而得人全室以歸者。其丁壯者去為兵,老弱者輾轉溝壑。或闔家飲毒,或盡帑投河。有司視如螻蟻,無安插之恩;親戚視如泥沙,無周全之誼。於是八郡之民死者又以數十萬計。”(《廣東新語.卷二.地語》)
福建的情況也並不好一些:
“海濱遷民,初時帶有銀米及錙重,變賣尚可支持。日久囊空,既苦糊口無資,又苦棲身無處,流離困迫,……謀生無策,丐食無門,賣身無所。輾轉待斃,慘不忍言。”(《清初莆變小乘》)
康熙元年十一月,也就是福建遷海之後的第一年,禮科給事中胡悉寧上言:“據福建撫臣許世昌疏報,海上新遷之民,死亡者八千五百餘人。”“未經冊報者又不知凡幾”(《清聖祖實錄.卷七》)。
康熙四年,李率泰在遺疏中也說:“臣先在粵,民尚有資生,近因遷移漸死,十不存八九”(光緒十九年《新寧縣誌.卷十四.事紀略.下》)。
遷民們既然被視若螻蟻、泥沙,任人踐踏,軟弱者成了犧牲品,強悍者則鋌而走險。一部分遷民參加了鄭氏義師,或在當地揭竿而起,由清朝子民逼成了反清戰士。康熙十九年六月福建總督姚啟聖上疏請求複界時說,鄭部“投誠之眾率皆前日遷徙之民也”(見《閩頌彙編.憂畏軒奏疏.卷四》;又見《粵閩巡視紀略》)。道光《香山縣誌.卷八.事略》載:“(康熙)七年,遷民結黨為亂。”
還有一部分遷民在內地無法謀生又不甘心坐以待斃,就砍人樹木,伐人墳墓,掠人妻女,無所不為。甚至“夜間什伍為群,剜壁抉門,善入強出,人不敢攖。……又或百十為群,各執槍刀,強劫鄉間富室”(《清初莆變小乘》)。內地居民因之皇皇不安,政府官員也窮于應付。
賦稅減少和百姓攤賠
界外土地全部拋荒,自然無法從這些地方徵收賦稅,清政府的財政收入因而減少。康熙十二年(一六七三年)福建總督范承謨《條陳閩省利害疏》中寫道:“自遷界以來,民田廢棄二萬餘頃,虧減正供約計有二十余萬之多,以致賦稅日缺,國用不足”(《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四》)。
康熙十九年(一六八○年),福建總督姚啟聖在《禁止派擾複業》文告中說:“照得邊海地方播遷,百姓拋產棄業,流離失所者二十年矣,朝廷正供以徙界缺額者四百余萬兩。”(《閩頌彙編.憂畏軒文告》)
根據複界時工部尚書杜臻的報告,福建省由於遷海廢棄的田地為二萬五千九百餘頃,同範承謨所說“民田廢棄二萬餘頃”相合,可知虧減正課二十余萬兩是福建省一年的數字,缺額四百余萬兩是福建一省從順治十八年到康熙十九年二十年間的累計數字。
廣東由於遷界損失的賦稅還要更多些,據康熙七年廣東巡撫王來任的遺疏說,該省“每年拋棄地丁錢糧三十余萬兩”(光緒《新寧縣誌.卷十四.事紀略》引王來任遺疏全文)。
如果考慮到鹽課、漁課、商稅等方面的減額,再加上浙江、江南、山東各省的數字,清政府在賦稅方面的損失肯定是相當大的。
當時,清朝廷因為連年用兵,財政入不敷出。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年)工科給事中王命嶽在疏中就說過:“今國家所最急者,財也。歲入千八百一十四萬有奇,歲出二千二百六十一萬有奇,出浮於入者四百四十七萬。國用所以不足,皆由養兵”(《清史稿.卷二四四.王命嶽傳》)。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還食言自肥,恢復了明朝剿餉,加賦五百多萬兩。
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採取了責令界內居民攤賠的辦法來彌補部分缺額。
查繼佐《魯春秋》載:“其(界外)四十裏之歲課,同邑共償之。至有所償過於其土著者。……自江南達東粵數千里,鹽場在界內者勿論,其界外缺額商賠之。”
葉夢珠《閱世編.卷一.田產二》載:“惟以浙、閩、山東等處因遷而缺之課額均攤于蘇、松不遷之地,曰攤派,而鹽課之額極重矣。”
對外貿易停頓
我國海上對外貿易在明代已經發展到相當水準。明末崇禎年間由於“通番獲利十倍,人舍死趨之”,出現了“窮洋竟同鬧市”(《明季北略.卷五.浙江巡撫張延登請申海禁》)的興旺局面。
清初實行禁海特別是遷海政策以後,不僅私人海上貿易被阻塞,連封建官府直接控制的市舶貿易也一度完全停頓。
杜臻在奉派巡視廣東、福建兩省展界事宜時說過:“是役也,有當行之事四焉”,其中之一是“故事:直隸天津衛、山東登州府、江南雲臺山、浙江寧波府、福建漳州府、廣東澳門各通市舶,行賈外洋,以禁海暫阻,應酌其可行與否”。他在巡視途中經過澳門,又談到“禁海時番舶暫阻,澳人貧困。康熙二十年貢一獅子,求通商,以濟遠旅。許之。由是番舶複通”。由澳門進口的貨物允許經陸路運到香山,朝廷派官員董其事(杜臻《粵閩巡視紀略》)。可見,在遷海政策的直接影響下,從康熙元年到二十年,我國大陸的海上對外貿易中斷了二十年。
清初慕天顏(曾在福建任知府,後任江甯巡撫、漕運總督等職)說:“本朝順治六、七年間(一六四九~一六五○年),海禁未設,見市井貿易多以外國銀錢,各省流行,所在多有。自一禁海之後,絕跡不見,是塞財源之明驗也”(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一.銀》內注文)。複界之後,禁海政策仍然延續了下來,至多不過是在一段時間裏放寬一點出海的限制。這種作繭自縛式的閉關政策嚴重地阻礙了我國社會的發展。
民眾活動領域和地區受到限制
遷海政策加重了我國社會的閉塞性,人民的活動領域和地區都受到限制。
以海南島為例,清代在這裏設瓊州府,下轄三州十縣。由於島的內陸五指山區是黎族同胞居住的地方,“州縣反環其外,惟定安居中,餘皆濱海,勢不可遷”。但是,清政府仍然在全島“邊周環立界二千七百里,惟海口所津渡往來如故,自餘魚鹽小徑俱禁斷不行”(杜臻《粵閩巡視紀略》)。
可以想像,在這種禁令下人民的活動範圍是多麼狹窄,給他們帶來的困苦又是多麼嚴重了。
水利變成水害
清政府為了防微杜漸,對入海的河流一律發兵把斷,河中釘立木樁,防止舟船透越,使水利變成了水害。
如福建省,“其入海之水曰潘渡河、曰銅鏡河、曰廉村河、曰洋尾河、曰大梅河、曰赤頭河、曰雲霄河、日開溪河,皆斷而守之”(杜臻《粵閩巡視紀略》)。
蘇北興化縣白駒場原來建造了閘口四座,按照旱澇情況調節淮揚一帶的河水入海。儘管“白駒場離海甚遠,並非沿邊地方”,清政府也悍然下令填塞,“以致水無所出,淹沒田畝。”(《清聖祖實錄.卷二七》)。
遷界並沒有達到困死鄭氏集團的目的
清廷頒佈遷海令,原來的目的是斷絕鄭成功義師的物資供應,以收不攻自破之效。這樣的目的達到了沒有呢?清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自然是聲稱效果顯著,說什麼此策既行,“賊勢果絀,降者接踵”(杜臻《粵閩巡視紀略》)。就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年)臺灣回歸大陸,實現全國統一來看,似乎證明遷海政策不無效果。實際上並不是這麼回事。
迫使鄭成功決志東征和收沿海殘民
就在清政府雷厲風行地強迫驅趕沿海百姓遷往內地的時候,鄭成功親統大軍渡海作戰,收復了臺灣。鄭成功對清廷的決策遷海深為不滿,江日升《臺灣外紀.卷十二》記載了鄭成功同部下將領談及此事時歎息道:
“吾欲留此數莖發,累及桑梓人民,且以數千里膏腴魚鹽之地、百萬億眾生靈,一旦委而棄之,將以為得計乎?徒殃民而已。吾若不決志東征,苟徇諸將意,株守各島,豈不笑吾英雄為其束縛?今當馳令各處,收沿海之殘民,移我東土,開闢草萊,相助耕種,養精蓄銳,俟有釁隙,整甲而西,恢復迎駕,未為晚也。”
溫睿臨《南疆逸史.卷五四.鄭成功傳》、連橫《臺灣通史.卷二.建國紀》也記載了鄭成功這段話,但比較簡略,文字也有所不同。
自力更生開發臺灣
鄭經還接受忠振伯洪旭的建議派遣屯兵入山伐木,修造船舶戰艦,“又別遣商船前往各港,多價購船料,載到臺灣,興造洋艘鳥船,裝白鹿皮等物,上通日本,製造銅熕、倭刀、盔甲,並鑄永曆錢;下販暹羅、交趾、東京各處以富國。從此臺灣日盛,田疇市肆,不讓內地”(江日升《臺灣外紀.卷十三》)。
江日升《臺灣外紀.卷十三》載,由於布帛等物來源阻隔,價值昂貴,鄭經又從參軍陳永華之請,派江勝駐紮廈門,“斬茅為市,禁止擄掠,平價交易。凡沿海內地窮民乘夜竊負貨物入界,雖兒童無欺。……其達濠貨物聚而流通臺灣,因此而物價平,洋販愈興”《金門志.卷十二》也載:康熙“八年,(鄭)經將江勝往來兩島(金門、廈門),踞埠頭與奸民互市。”
鄭氏父子“課耕積穀,務生聚,招徠遠人”(《野史無文.卷12.鄭成功海東事.鄭成功傳》),憑藉著軍民的勤奮勞動和優越的自然條件,終於把臺灣經營成了“田廬辟,畝澮治,樹畜饒”,“人居稠密,戶口繁息,農工商賈,各遂其生”的寶島(謝金鑾《蛤仔難紀略》,見《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四.兵考》)。
到康熙二十三年清軍收取臺灣時,統軍大將施琅所見到的情況是:“臣奉旨征討,親歷其地。備見野沃土膏,物產利溥,耕桑並耦,漁鹽滋生,滿山皆屬茂樹,遍處俱植修竹。硫磺、水藤、糖蔗、鹿皮以及一切日用之需,無所不有。向之所少者布帛耳,茲則木棉盛出,經織不乏;且舟帆四達,絲縷踵至,飭禁雖嚴,終難杜絕。實肥饒之區,險阻之域。”(施琅《靖海紀事.卷下.謹題為恭陳臺灣棄留之利害仰祈睿事》),又見《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四.兵政》)
杜臻也說:鄭成功入台之後,“規度便近地,給兵屯種,而收賦于諸社以自給,又多種桐樹及枲麻為治船之需。”(杜臻《粵閩巡視紀略.附紀澎湖臺灣》)
這就表明,清廷的遷海政策不僅沒有達到從經濟上困死鄭成功義師的目的,相反,迫使他們走自力更生之路,在開發臺灣的宏偉事業中作出了巨大貢獻。
遷界割不斷瀕海居民同鄭氏軍事集團的來往
清政府沿著人為的標界挖溝立牆,設兵戍守,固然增加了瀕海居民同鄭氏軍事集團聯絡的困難,但並沒有能夠割斷他們之間的來往。
清初福建人士高兆《長樂福清複界圖記》(《閩頌彙編.記》)依據耳聞目睹,寫了下面一段話:
“當是時,大吏以界外為大荒,人跡阻絕,寇指日窮餓死。而寇竊笑於島嶼曰:‘是畀我以田園矣,予我以藪澤矣。’於是,群浮游於其間,架閣甌脫,漸通姦民,為越販之利,物之竹木,食之五穀,器用之油鐵,以及布帛麻枲之屬,晝伏宵行,絡繹成市。……予嘗遊清漳,過蒜嶺,望江陰廢城,煙火迷漫,而纏頭之寇(指不剃發的鄭成功義師)且觀劇其市。驚避之,肆主人曰:‘無傷也,是征米者。’亦異矣。”
在距廈門不遠的一些地方,清方守邊將士為求得安靜寧謐,也私下放寬禁令。“雖汛地謹防,而透越不時可通,有佩鞍穿甲追趕者,明是護送;即巡哨屢行,有耀武揚威才出者,明使回避。故臺灣貨物船料,不乏於用”(《臺灣外紀.卷十五》)。
當時的福建鄉紳黃璂,在詩中(《閩頌彙編.五言古.黃璂詩》)不無諷刺地說:
“閩海昔遷徙,流離我黔首。高棟灰咸陽,寒煙昏白晝。
四郡美田園,割棄資逋寇。拒門撤藩籬,階除議戰守。
群盜方揶揄,佃漁恣奔走。流亡死內地,窮蹙遑相救?”
沿海居民不顧禁令,冒著生命危險給鄭氏義師提供糧食,在清政府官方文書中也有反映。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年)福建總督姚啟聖曾發佈文告說:“近聞界內不法居民每每鳩輸米谷於賊,公然齎為盜糧。……其中必有為首之人,代賊科斂。”(姚啟聖《憂畏軒文集.文告》,見《閩頌彙編》)
解除海禁
康熙十六年(一六七七年)十月,由於鄭軍捲土重來,清政府再度實行遷界海禁政策,決定在廣東“仍照原界嚴行禁止”通海(《福全等題複尚之信請申海禁事本》,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編:《康熙統一臺灣檔案史料選輯》,福建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
五個月後,康熙帝又指示議政王大臣等:“海寇盤踞廈門諸處,勾連山賊,煽惑地方,皆由閩地瀕海居民為之藉也。應如順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將界外百姓遷移內地,仍申嚴海禁,絕其交通。”(《清聖祖實錄.卷七二
》)
遷界使沿海人民流離失所。生活無著。對此,康熙帝同樣是瞭解的、他指出:“貧苦之民,一旦遷徙,必棄田舍,難以為生,殊可憫惻。”(《清聖祖實錄.卷七二》)但為了對付鄭軍,他仍下令實行海禁。
遷海政策給沿海居民造成了極大的災難,給清政府自身帶來了重重困難,對鄭氏集團並沒有起到多大的威脅作用。康熙二十三年臺灣的回歸大陸是當時的大勢所趨,無論在直接意義上還是在間接意義上都不是遷海政策的結果。如果清廷抱住遷海政策不放的話,臺灣問題不僅不能解決,分離的局面還將繼續拖延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朝大臣中主張進取臺灣的人,如福建水師提督施琅、福建總督姚啟聖,都是遷海政策的反對者。清朝統治者對於自己的文治武功歷來是不厭其繁地張揚備至,惟獨對於沿海遷界這個涉及東南各省,持續時間長達二十年的重大政策卻很少記敘,連清實錄當中也只是寥寥數語,一筆帶過。這種現象多少可以說明清廷事後終於明白自己的失策。
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年)八月,施琅統一臺灣。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年)九月,康熙皇帝下旨解除海禁,開放出海貿易,允許“百姓製造裝裁五百擔以下船隻,出海貿易、捕魚”,並為此設立徵收貿易關稅和管理海外貿易事務的閩、粵、江、浙四個海關。自順治十一年(一六五四年)開始的海禁,至此結束。但各種武器“概行禁止攜帶”,對出海的必須糧食加以限制。
之後,清政府對海禁時禁時弛、幾禁幾弛:
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年)二月,清廷下令福建沿海地區禁用五百石雙桅捕魚船,不准漁民越省行走。違反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發邊衛充軍。”同年,清廷宣佈嚴拿偷渡臺灣之人。
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年),清廷鑒於“海外有呂宋、噶喇巴等處,常留漢人,自明代以來有之,此即海賊之藪也”(《清聖祖實錄.卷二七○》),康熙決定採取“南洋之禁”政策,規定:“凡商船照舊東洋貿易外,其南洋呂宋、噶喇巴等處,不許商船前往貿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福建、廣東沿海一號水師各營巡查,違禁者嚴拿治罪”(《清聖祖實錄.卷二七一》)。泉州海商受到嚴重打擊,沿海走私貿易隨之增多。
康熙六十年(一七二一年),清廷禁商人販米出海,從浙江糴米三萬石,海運貯廈門及漳、泉諸府。
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年)五月,清廷撥江西米十五萬石運閩備賑;七月,又議准從臺灣運米10萬石存貯邊海地方,以解福、興、泉、漳四府人多地少缺糧之需。
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年),清廷從閩浙總督高其倬之請,廢除關於南洋貿易的禁令,福建福、興、漳、泉、汀五府開禁放洋。但禁止留居外洋之人回籍。
雍正十年(一七三二年)清廷採納重臣鄂爾泰建議,准大陸居民攜眷入台。
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年),清廷複禁大陸居民私渡臺灣。
乾隆五年(一七四○年),清廷重申嚴禁移居臺灣的大陸居民攜眷入台。
乾隆七年(一七四二年),泉州沿海居民從晉江安海、東石等處下海偷渡臺灣日熾。清廷為嚴禁偷渡,在各出海口嚴厲清查,加強防範。
乾隆十一年(一七四六年),清廷准許移居臺灣的大陸居民攜眷入台,為清廷嚴禁偷渡政策實行以來的第二次弛禁。
乾隆十二年(一七四七年)正月,清廷准許福建居民開墾沿海諸島。至七月,因紳士包攬把持,又恐“各島一開,未必不馳海禁”,又命禁開。
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年),清廷再次嚴禁大陸居民渡台。
乾隆十八年(一七五三年),在地方官員巨大壓力下,清廷才規定:“凡出洋貿易之人,無論年份遠近,概准回籍”(《清高宗實錄.卷四七二》)。“南洋之禁”解除後,又規定,海商出洋貿易,應在每年四月間申報;回港船隻,應在九月間申報。
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年),清廷下令關閉泉州、寧波、松江等對外通商口岸,規定“夷船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貿易”。
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七年),泉州設海關,址在順濟橋旁的晉江江邊,有“海關渡頭”。以後並在南門外法石、蚶江、永寧、深滬、石井、崇武、東石、安海等處分設稅口。其目的,重點在於專賣榷政稅收。乾隆《泉州府志》雲:“海舶貨物之聚,量取以供公家經費。崇本抑末,柔遠惠商……”至今留下四塊碑刻史跡。
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年),清廷又准許臺灣居民搬攜家眷入台。
乾隆三十四年(一七六九年)十月,清廷再次嚴禁福建、廣東居民赴台。從康熙五十一年(西元一七一二年)開始,清廷幾禁幾弛,但都阻擋不住大陸居民移居臺灣的浪潮。
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年),開放晉江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年),蚶江港與臺灣鹿港對渡貿易。地方政府出於地方發展的需要,同時為與海商勢力關係密切的地方權貴的利益考慮,申辦了通津官署,加以官方化控制。設海防通判駐蚶江,“掛驗巡防,督催台運及近轄詞訟”。欲渡台者,由通判衙門給照,禁止偷渡。同年,惠安獺窟、下垵、崇武船隻開始通台貿易。
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年)
,開放臺灣八裏岔(淡水河口),與晉江蚶江及福州五虎門對口通航。
一直到鴉片戰爭之後,西方殖民主義者用槍炮打開中國大門,海禁政策才徹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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