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喪葬禮俗
(一)“豎壽”、“張老”。
(二)上廳邊。
(三)收殮:
點腳尾燭、買路錢、枕頭飯、腳尾飯。開鬥書、報死。購備棺木衣衾。裝殮(上水、雕虎、辭生、散手尾錢、帶手尾錢、入殮、觀殮)。送草(送腳尾)。孝燈、轎魂、公婆號、過山轎。收烏。
(四)捧飯、拜烏:
捧飯、散飯(烘爐火飯)。拜烏(金銀錢、烏銀、弔唁)。閉靈。
(五)停柩:
停柩(守棺腳)。漆棺。寄柩(濕厝、寄祠、清祠)。
(六)開吊:
訃聞(訃帖、公啟片、訃告、公吊帖、行述、哀啟)。護喪。靈堂(安龕、靈桌、九條、孝燈、壽錢、訃屏)。木主(填主)。志銘、銘旌(撰文、篆蓋、書丹、刻字)。送賻儀。問喪。公吊(公祭、饗胙)。
(七)做功德(超度):
糊紙厝。拜懺、牽樁(拜血盆)。普施(獻鬧鈸、打桌頭城)。跑特赦。勸願(解願)。
(八)出殯:
孝服(頭白、斬衰、齊衰、大功服、小功服、緦麻服)。宴棺夫。起棺。送葬。辭客。
(九)下葬:
土葬(點主、送土)。火葬。
(十)歸虞(返主):
接主。安位。安位桌(落山桌)。油飯。
(十一)服喪:
斬衰(丁憂)。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齊衰五月。齊衰三月。大功。小功。緦麻三月。
(十二)祭奠:
三天。七天。做十四日。做四十九日。做百日。做對年。節仔。孝初一、十五。做三年(除服)。做忌(娩忌、生日忌、正忌、提金銀)。歲時祭(巡風水、當交輪)。
(十三)陰宅。
風水(堪輿、給地、山主、墓米錢、擋傷、索埔、約餅、拾骸、官山、胡岸頭)。墓制。漏澤園。
(十四)異俗:
引水魂。子孫桶。回民喪俗。基督教徒喪俗。
舊時泉州重死甚於重生,喪葬儀禮迷信、侈靡,民間竟以此為自豪,俗諺:“要吃要穿在蘇杭二州,要死要葬在福建泉州”;或曰:“生要生在蘇杭二州,死要葬在福建泉州”。
孝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視為德之本。孔子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對以孝著稱的門徒曾子說過:“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但自古以來,衡量“孝”的普遍標準,主要是看其對父母“生養死葬”的態度,因此喪葬儀禮一開始,其孝親的特色就十分顯著。
泉人迷信鬼神、注重風水的風氣由來已久。宋.《圖經》曰:“泉人好佛法。”清.乾隆《泉州府志》引《惠安縣誌》曰:“喪事率僧道,鼓鐃之聲與哭泣競,焚楮錢(冥資)以數十萬計。”明.陳懋仁《泉南雜誌》雲:“泉俗最重堪輿,雖以己地營葬,鄰家必嚴不相容。”《泉州府志》、《晉江縣誌》均載:“郭璞《葬經》,遞相肄習,苟冀幸眠牛白鶴之祥。急者牙角交構,緩者遷延歲月。”
侈費之風亦由來已久。清.乾隆《泉州府志.風俗》曰:“喪葬以儉薄為恥。”民國.《福建通志》引南宋.嘉定(一二○八~一二二四年)條例雲:“民之有喪,富者侈費而違禮。”明.萬曆《泉州府志》雲:“居喪之奠,廣至親賓。”清.乾隆《晉江縣誌》亦載:“居喪之奠,臚列豆籩,親賓饗胙,不違醉飽。即鄉村下屋,亦視茲為送死大事,以不能廣至親賓為羞。”
究其原因,一是與人們傳統的靈魂不滅觀念和佛教“轉世再生”說的影響有關;二是在宗法社會裏,葬禮是對死者身份、地位的確認,出殯儀式也是死者家族勢力的一次大檢閱,其社會意義大於個人意義。
本主要依據陳仲瑾、陳泗東《泉州喪葬風俗記聞》(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志編篡委員會辦公室編:泉州舊風俗資料彙編,一九八五.十),並參考其他資料,整理泉州舊喪葬禮俗情況,以觀其概。
(一)“豎壽”、“張老”
泉俗,人活過五十歲才辭世就不算“夭壽”。因此,有人在生前做過五十歲大壽之後,自己或子孫就為他(她)準備下“百年”之後要啟用的棺木和壽衣。
該棺木稱“生壽”,因常豎立置放於廳角,又稱“豎壽”,俗稱“起大厝”。
該壽衣稱“張老衣裳”,“張”為張羅之意,“老”即泉人老人辭世的雅稱。有人還在生前穿著照相留念。壽衣在前清依死者身份而定,男則纓帽外套,女則鳳冠霞披;民國時男多瓜皮帽、長衣馬掛,女則披風衣裙。一概喪事物品,有店鋪專賣。
(二)上廳邊
泉俗凡己五十歲或做“公(爺爺)媽(奶奶)輩”者,在病危臨終之際,均要“上廳邊”,即讓其臥于本家或祖厝廳堂邊由四塊床板臨時搭成的簡易床鋪上,兒孫、媳婦都守候在旁,以待其壽終正寢。實際上是為了收殮方便。
死者即將斷氣時,親眷要邊哭邊為其更換壽衣,穿上鞋襪,動作要快,如遲至斷氣後,有“死者得不到”之嫌。
萬一病者“上廳邊”後又慢慢康復起來,必須由病者自己下床,自己撤下那簡易床鋪的四塊板,別人不能代勞。
(三)收殮
“點腳尾燭”、“買路錢”、“枕頭飯”、“腳尾飯”。
死者氣絕之後,當即用其被單複蓋軀體與面部,不能露面。親屬圍屍慟哭,治喪即告開始。
孝男出門,親自上街買“缽”(燒紙錢的瓦盆),不得假手他人;除非孝男年幼或旅外未歸,方由他人代之。孝男並自池旁、埂邊或大路口拾取瓦片一片,盛泥土一堆,土上插香,置於屍體腳端處的地上,以示“人死入土為安”。
屍旁地上鋪草,親屬坐于草上號哭,死者之妻應散發。
為讓死者在冥冥之中走向光明,屍前點生油燈一盞,灼一支,注意不使熄滅,稱“點腳尾燭”。
屍親邊燒紙錢邊哭叫:“給你買路走,買路過。”屍親要不斷地續香、焚燒紙錢(冥幣),為死者前往陰間準備足夠的“盤纏”,稱“買路錢”。
同時,在露天之處煮飯一盂、鴨蛋一粒,上插竹筷一雙,供奉于屍體頭邊,名叫“枕頭飯”;或供奉於屍體腳尾,稱“腳尾飯”。
屍前所列“枕頭飯”和燈火油均為不祥之物,俗有迷信巫術害人稱為“做寇”者,常以屍前燈火油(俗名“刺油”)為之。潑“刺油”與新婚夫妻,則認為可使其不和。見死人稱為“見刺”,不得進入人家新婚的洞房及生孩子的產房。
死人初氣絕,要把家中的貓縛起來,泉人認為貓如從屍上躍過,會發生“屍變”,即“炸屍”。
“開鬥書”、“報死”。
執事人等開具死者生死時日,請僧、道為其推算何時入殮,名叫“開鬥書”。
治喪之家在大門上掛上一塊白布,或于原貼紅聯處覆蓋白紙,通示周遭。分派執事人等向堂親姻戚報喪,給在外地或海外親人發訊,名曰“報死”。在外子女聞訊奔喪。
“報死”者足不可進入人家大門,在門外高聲喊叫,說完即索水漱口而回。漱口表示衤發除不祥。“報死”者常行路匆匆,故泉州人罵人行路匆忙者為“報死”。
向姻戚報喪,尤要慎重。我國古代多流行族外婚,同姓不婚,因此聯婚就成為加強部落、氏族、家族、各姓氏之間關係的極其重要的感情紐帶。故《禮記.昏義》在記述婚姻功能時,首先強調的就是“合二姓之好”。但聯婚的成果,常因一方的不幸去世而產生波折。在泉州,有的外家因懷疑女兒在夫家受虐待而死於非命(有的也確為事實),糾集人馬前往親家“吃人命”的事時有所聞。因此民間在為女性長輩舉辦喪事時,十分注意姻親關係,並形成了一些相應的習俗,這在新編的《安溪縣誌.風俗志》中有比較詳細的記載。
購備棺木、衣衾。
棺木有多種,價格懸殊甚大。上者以四塊杉木和頭尾二小塊製成,稱為“全成板”;下底為二塊合併的,稱“五合”;此外有“七合”,最下為薄木板釘成的“薄釘”。杉分永春杉、福州杉。上等棺木內底多加木板一塊,鑽七孔如七星排列,名為“七星枋”。
普通除夭折、惡疾、赤貧外,常欲停柩多時,尤其在泉州僑鄉,以前交通不便,通訊落後,等候海外親人來送葬,有的需停柩好幾個月,故棺木內部必須嚴密封閉,謂之“打桶”,亦稱“攻棺”。請工匠在棺木的夾縫處填塞桐油灰,並用紗布膠水粘貼夾縫,以免“漏風”(泄棺),即防止腐液從棺木夾縫處泄出。
衣衾方面,壽衣以“重”(件數)計,衣、褲分開計算,夾衣算兩重;少者七重,多者不等。皮服不能充用,死人之鞋亦不能用皮鞋。布被一條,稱“水被”。死者蓋面布一塊必不可少,泉人罵人不顧廉恥即以“前世沒蓋面布”為詞。至於生前備有“張老衣裳”者,則使用之。
裝殮。
棺木抬到,孝男到門前跪泣迎接。接著,孝男年長者要手提新購小水桶,領全家孝眷到附近公用井汲水,回時任繩子拖地,到家門口,取水一碗置於烘爐燒,供屍體洗浴之用,余水傾倒門外階前,稱“上水”。
有專門職業人員泉人稱為“雕虎”者,為屍體沐浴穿戴畢,扶起坐於廳中交椅上,由道士或僧人作法,祭肴定額十二碗,名叫“辭生祭”。“辭生”或曰“事生”,義為“事死如生”。泉州罵人吃飯之惡語“辭生”,源本此義。
死者足踏裝有穀物、銅錢之鬥,由道士或僧人幫其拿一些準備好的錢散發給子孫,名為“散手尾錢”。鬥中之銅錢分由孝眷各結帶一文於手,孝男用白帶,其他用青帶,名“帶手尾錢”。
所擇時刻已到,“雕虎”將屍體裝殮入棺,納以石灰、碎紙(泉名“紙腳”)。如夫妻尚存其一,草席須割留一半;同時,要用小紙人一個(泉人稱“代人”),納在棺內,以代活人,否則怕傷及活的配偶。裝殮時,凡生肖五行與死者相克者,即親如孝男,均應回避,以免犯“沖煞”。孕婦亦不得視人入殮,不得聽到棺木釘錠的聲音。
晉江一帶,屍體入棺除納以“紙腳”外,尚納以火灰。人死入殮前,親屬要向鄰居“乞火灰”(即討草木灰)。喪家的親人穿白衣白褲,“包頭白”(頭紮白布條),挨家挨戶去“乞討”。一到門口,就分紅線一條,意為向其討火灰,而後齊刷刷地跪下哭泣。鄰居女主人接受紅線,即掬火灰一堆,以瓦片盛之放在門口。喪家回頭時即沿門收集火灰,倒人竹籃裏,用足踏之,以為納棺之用。“乞火灰”的戶數依逝者穿的衣服件數而定,大多穿九件,那就要討九戶。由不同姓氏給灰,直到九個不同姓氏的女主人都給了,“乞火灰”才算結束。灰的多少沒有定例,一撮也行。
官紳大戶人家,裝殮時還請“觀殮官”觀殮。其義謂孝男慘遭大故,精神紛亂,恐禮節疏忽,故請有功名的人在場稽督。觀殮時,“觀殮官”公服排公案,孝男跪於案前,所有入殮之物,逐一列單,一人逐件唱過,“觀殮官”朱筆逐一點過,孝男件件唱有,然後由“觀殮官”批數句吉祥語于己于人單後,即告禮畢。此單放入棺內。
“送草”。
裝殮停當,蓋上棺蓋,釘上木錠。下錠時,子孫孝眷齊聲喊:“進!進!進!”聲震遐爾,以為進財之兆。
孝男、孝女等隨後將死者生前所用之藥瓶、藥爐、草席、碗筷等日常生活用品,送至路口、郊外或村外曠地焚化,俗稱“送草”,或叫“送腳尾”。從前,各鋪境“送草”之處均有定域,不得侵越;一旦侵越,即引起鋪境間糾紛。現時一般改在自家門前進行。
喪殮已畢,外戚婦女返家,必給糖,以為留有餘甜。回家時怕被鬼跟在後面,不得直接回家,路中要進入隨便佛廟燒香,以為鬼不敢進佛廟,就不會在跟了。
孝燈、轎魂、公婆號、過山轎。
專備圓形白底青字的桌上燈籠一對,稱“孝燈”。一邊寫姓,一邊寫“X代大父(或大母)”。舊時以男為准,有孫男者稱“四代”,有曾孫男者稱“五代”;今則男女平等,男孫、女孫、外孫一律計代。
死者列有私謚,俗稱“公婆號”。書寫其官爵、年壽、代數、“公婆號”于紅紙,稱“轎魂”。殮畢奠後,以紙轎送魂,轎稱“過山轎”。紙轎扶背後寫有“張三、李四”之類姓名,欲為死者喚使。
“收烏”。
諸事既畢,由道士作法,用桃枝蘸水遍灑室內外,撒鹽、米,以菜刀砍門限,俗稱“收烏”(或於守靈結束進行),意為祓凶驅邪。
(四)捧飯、拜烏
捧飯、散飯、烘爐火飯。
殮後,家屬每日三餐在靈前敬飯舉哀,叫“捧飯”。其日數以死者穿幾重壽衣而定,如七重則七日。到期“散飯”。“散飯”時,須給女兒之家米龜紅包、紅棗燈一對、裝熱炭烘爐一個,俗稱“烘爐火飯”。
拜烏。
七日內親友陸續到門“拜烏”。
親友向喪家送賻儀,俗稱“金銀錢”;為區別於將來發喪出葬時的賻儀,此時的“金銀錢”稱“烏銀”,數額一般較出葬時送的賻儀為少。
喪家請其他親友執事值日幫忙接待和陪拜。靈前鋪拜墊二重,上紅下白。吊客入門,幃內孝眷舉哀,陪者同客人至靈前。客人在拜墊上掀去紅墊的一角,露出白色,方為合禮。紅色為尊重客人,但紅色為喪家所忌,客人也必須尊重喪家,故有此禮。
吊客拜了一拜(過去拜以跪,後改為鞠躬),陪者不拜,意為恭辭;如客人再拜,陪者亦拜。拜畢起身,陪者高喊“謝步”或“謝拜”(對年高位尊者),孝男出幃免冠謝客。
吊客臨別,不辭而退,不得向喪主拜別,蓋吊乃凶事也。
閉靈。
七日已過,喪家大門緊閉,正門貼黑紙,旁貼白紙墨書“閉靈”二字,停柩等候擇日發喪做功德出葬。
(五)停柩
停柩。
自古以來,殯期長短不一,停柩亦久暫不等,少則數天,多則數年、數十年,甚至數百年。
古代停柩視死者地位尊卑,有過專門規定。《禮記.玉制》曰:“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但後人對此禮制並未認真遵行。
泉俗舊時停樞,“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夫處所,遂棄捐不葬者。悖禮傷義,無過於此。”如前留府埕明朝的七部棺,至抗戰勝利後才下葬,歷時三百餘年;留府埕王姓,也有一部棺停了近百年始葬,被視為陋習。故早在明代,惠安知縣葉春及即明令禁止,並採取對停樞逾年不葬者治罪的嚴厲措施。
解放後,停柩惡俗雖已基本消除,但暫停三天成為慣例,少數也有七天者。
柩一般停放在自家或祖厝大廳正中,置於“仙椅”(停柩之椅)上。若後輩、旁支,則停在廳的右邊。舊社會的妾,無權停柩。夭折、惡疾的,例不停柩,殮後即葬。
如死者屬高年或有地位的,子孫必於殮後停柩,晚上在棺旁鋪草守夜,謂之“守棺腳”,至少首尾三天。
停柩的原因有四:
一是事起倉促,臨時找地。雖有少數預作生壙的,但絕大多數必需死後才四出找尋墳地,花費時日。
二是子孫在外,等候奔喪。自古至今,泉人外出謀生者甚眾,至遠在海外,奔喪不易。
三是禮俗延屬,民風使然。長輩一死,如不停柩而盡速下葬,鄉里目為子孫不孝草草應付。迫於輿論,只好多方張羅,照例停柩,以塞眾口。
四是惑於風水,想擇佳穴。清.乾隆《晉江縣誌》雲:“再世不葬,恬然安之,曰以俟卜吉。”
漆棺。
停柩在堂,必須漆棺。泉州城內系入殮後方雇人漆棺,膝之厚薄視欲停放時間久暫及喪家經濟力量二定。石獅一帶有漆好的棺木出售。
先用麻布褙封口,再用豬血混桐油石灰漆上,再重重加漆,多者至數十遍。棺木外一般漆朱紅色,外裝金點;棺頭寫金字,男為“福”字,女為“壽”字,邊加蝙蝠等圖案裝飾;棺尾畫上香爐燭臺、童男童女持幡接引西方的圖案,也有寫上死者名銜的。
漆棺還有五彩繪畫花鳥人物以求美觀的。
寄柩。
客死他方運棺回籍待葬的,不得進屋(泉俗稱“進屍”,為凶事)。上者即在附近搭一間陋瓦屋或茅屋停柩,叫“濕厝”;一般寄柩于東門外東嶽山之李公祠或佟公總督祠,稱“寄祠”。
李公祠為泉州公共停放棺木或骨罐之處,所寄棺木、骨罐甚多。一供必須停柩又不得停於自家屋內者之用,二供客死泉州的異鄉人等候運棺回籍之用。有時事過境遷,子孫貧乏無力營葬,任棺木朽損,露屍見骨。每數十年,必有地方慈善人士出而為之義葬,清理李公祠,泉人稱為“清祠”。東嶽山上之公塚,如“萬善同歸”之義塚,即是此類。
(六)開吊
停柩一段時間,諸事就緒,擇日發喪開吊。
訃聞。
先期印發“訃帖”,遍告諸親友。“訃帖”有繁、簡兩種,過去均有專門職業人士辦理。
簡的由姻、世、誼、宗諸同人代告,其式:“XXX令先尊(或令先慈)XX先生(或孺人)於X年X月X日X時仙逝,擇此X月X日安葬於X關外X山之麓,X刻啟靈,我同人忝屬摯交,務希於是日X時齊集X處,以便執紼,勿外是荷。”印於紅紙,稱“公啟片”。
繁的除“公啟片”外,尚有孝男孝孫署名的訃告、公吊帖、行述、哀啟等。還有的印上死者遺像、名人題唁的哀詞合訂一本,封面加名人題簽,形如線裝書,頗美觀。
訃聞上子孫如已故的,於名外加一黑框,以資區別。
護喪。
發喪必請一親族長輩名義上護理喪事,名曰“護喪”。如祖父(母)在而父(母)亡,必稱“奉祖父(母)命發喪”;父亡母在,則稱“奉慈命發喪”;父在母亡,父為“護喪”,不必另作聲明。
靈堂。
訃聞發出時,靈堂也已基本準備就緒。
把糊好之“紙厝”安放廳中,貼上死者名位,由道(僧)作法,名曰“安龕”。香案圍以白色加麻布桌面,名曰“靈桌”。喪幃以全匹白布為之,名曰“九條”。
大開中門,門懸橄欖形孝燈,門釘白紙錢。白紙錢亦稱“壽錢”,男釘門左上角,女釘右上角;所釘之釘,男以竹釘,女以木釘。
對門置一屏風,上貼“訃聞”全文,謂之“訃屏”。門旁貼“泣辭惠吊”四字。
木主。
泉州木主以側柏木為上等,他種木材為下,分為素色和雕金環龍兩種。素的以中間木紋形為山峰、峰多而正為貴。
填寫神主一般請紳士為之。“填主”字數有一定規紀,以“興、旺、衰、微”四字為商,字數除四餘一為“興”,餘二為“旺”,合于“興旺”為佳,否則犯忌。外書朝代、官爵、名謚,或×代大父(大母);內書名諱、生卒年月日時。內字數合於“興”,外字數也合於“興”,內外兩“興”合一“旺”。
男年五十以上稱“考”,“考”者成也,已成事業也;女年五十以上稱“妣”,“妣”者媲也,克媲父美也。“考”、“妣”上得加一“顯”字。四十九歲內不得加“顯”,而稱“故”。男稱公府或府君;女有官爵按品級稱夫人、淑人等,無爵統稱孺人。
填時“神主”只寫“神王”,備出殯時“點主”之用。“填主”已畢,木主以紅布包紮,置於靈桌正中。喪家備甜雞蛋、面線、紅彩、糖為填主者添彩氣。
志銘、銘旌。
志銘亦稱“墓誌銘”,近代已無人使用了。
志銘請名人撰寫,分撰文、篆蓋、書丹三類。①作文章為“撰文”,內容主要為死者簡歷、行狀、功績,以及表示景仰思念之意,可長可短。②在銘蓋上題死者爵位、姓名,因多用篆字題寫,稱為“篆蓋”。③寫字的稱“書丹”。丹者先用朱筆題寫,以備刻字。
志銘質料石(一種水成岩)、磚兩種,過去磚石店有售。石的要刻字,過去以觀東巷“石室居”技術最精,已絕傳;磚的其形為二塊方形之磚,對合而成,直接用墨筆寫上。
志銘刻好、寫好,用油紙包裹,外插金花一對,前寫“光前”,後寫“裕後”,于葬時納入壙內。石刻志銘亦有於刻竣後未入壙前刷拓分送世交親戚者。
銘旌以紅布書寫死者官爵姓名,先複於棺上,出葬時待用。
送賻儀。
親友接到訃帖,視交情及資力,送喪家賻儀,豐儉不一。賻儀種類,現金、挽聯、“軸布”(布帛貼字)、冥鏹等。唯花圈為民國以後始用。冥鏹以色紙製成四串合一吊,名“吊錢”。
問喪。
公吊之前,親友陸續前往弔唁,謂之“問喪”,其禮式同“拜烏”。
公吊。
公吊日行公祭。
公祭有主祭、陪祭、司儀、獻香、獻帛、獻爵、讀祭文諸執事。儀式開始,各執事就位,祭品一一獻畢,高誦祭文。祭文常書寫於白紙或白布上,張掛於靈堂之右。
祭畢,喪家備酒席宴請公祭諸客,醉飽而去,意為“饗胙”。
(七)做功德
請僧道做法事超度亡魂,泉人俗稱“做功德”。超度一人名曰一“薦”。為死者本人“做功德”常要以先亡的長輩為主薦,名叫“薦頭”,以舊帶新,所以做一次“功德”,起碼二“薦”,多者數十薦。家中有死葬僑居地的華僑者,往往還同時舉行“引水魂”儀式,招引亡魂還歸故鄉,以完其葉落歸根之遺願。
“做功德”規模大小不等。最簡者名為“出山敬”,稍上為“對靈繳”(即一暝火光),繁者有午夜(即半日一夜)、一晝夜肅啟(即一晝二夜)及兩晝夜。最繁算旬,七日一旬,可三、五旬,最多至七旬(四十九日)。
糊紙厝。
“做功德”必糊有準備焚給亡魂居住的紙厝,一般仿照舊式大厝,近代亦有糊洋樓花園的,花麗者價值千金。這種紙厝不僅具有外表,即內部亦置有紙糊的小傢俱如床櫥椅桌諸陳設,以及各種日常生活用品、小尊奴婢、豬牛六畜等。紙厝兩旁各糊較大的男女紙俑二尊,分排左右,俗稱“桌頭女間”(“女間”合一字,即泉語“奴婢”)。近代還增加了紙糊的家電、轎車、飛機等。此外,還糊有金山銀山,以為冥中資用。
總之,死者生前享用的或希望能夠享用的東西,儘量送上,具有似人間契據的證件向神前備案焚付亡魂管業。
拜懺、牽樁。
設神壇,僧尼掛三世尊佛像(道士掛三清像),唪經拜懺。亡人名書於一靈幡上,由孝男持幡在神前隨儀禮拜。糊紙為轉蓬之狀,泉人稱為“樁”,下納一石臼,孝眷隨僧(道)作法時牽轉紙“樁”,名曰“牽樁”,意欲把亡魂從地獄中援挽出來。如死者為女性,因曾生育,迷信稱死後會進血污之獄,故還特加“拜血盆”的超度。
普施。
泉俗每年農曆七月舉行“盂蘭勝會”之普度,普度亦名普施,“做功德”也要普施,由僧(道)“坐座”設祭施食,佈施眾鬼。早時,還仿羅漢表演“獻鬧鈸”、疊桌“打桌頭城”,以效目蓮救母故事。後來,則直接請“嘉禮戲”(傀儡戲)演目蓮救母節目,或請打城戲演目蓮節目。
為使亡魂有錢使用,要燒冥鏹,動輒算“萬”——紙鏹一頁算一百。冥鏹數額以死者所屬生肖,屬某生肖該焚多少冥鏹,有一定標準。
跑特赦。
道士有“跑特赦”儀式,意為替亡靈向天上請准特赦令,持以急赴冥間宣佈。跑時步伐隊形交錯複雜,頗具舞蹈形式。
勸願。
“做功德”將完,為恐亡靈俗心未了,不忍辭世,還有“勸願”(亦稱“解願”)一節。僧(道)一邊作法,一邊曆舉古今之人無不有死,講故事,唱道情,詼諧百出,勸亡靈安心死去。閒人常喜圍觀,哄堂大笑,在悲哀氣氛中平添一點笑聲。
“功德”已畢,焚燒紙厝,翌日出殯。
(八)出殯
孝服。
從“做功德”開始,孝男、孝孫等就必須穿孝服;出殯時,死者的所有直系親屬則均須穿孝服。孝服形制,按與死者親疏遠近有所區別。
親屬帶孝,頭冠白布,泉俗稱為“頭白”。為示區別,孝男多一小塊青布,稱“青頭”;孝孫純白,稱“漂白”;外孫的“頭白”多一小塊紅布,一般不戴在頭上。
孝服,沒有“做功德”的以白布為之,“做功德”的外加麻服。腰間孝男纏麻帶,其他為苧麻帶。
孝男足穿草鞋,女兒則就布鞋加縫白布或青布,兒媳鞋後加紅布。外孫足穿便鞋。
泉州民間所用喪服,與《明會典》所載相同,分為五服:
一曰“斬衰”。死者之妻、子或長子已亡故長孫承重者,以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二曰“齊衰”。死者之夫、同胞兄弟、孫、胞侄、曾孫、玄孫,以稍細麻布(即苧麻)為之,縫下邊。
三曰“大功服”。死者之堂兄弟(即泉人所稱“隔腹兄弟”)、堂侄,以粗熟布為之。
四曰“小功服”。死者之從堂兄弟(即泉人所稱“隔兩腹兄弟”)、堂侄孫,以稍粗熟布為之。
五曰“緦麻服”。死者之族兄弟(即泉人所稱“五服內堂兄弟”)、族侄,以稍細熟布為之。
宴棺夫。
出殯之前,先宴抬棺之棺夫,吃時孝男跪地,向棺夫叩首。意為因先人喪葬煩瀆諸人,先行道勞。
起棺。
時辰已屆,執紼的親友齊集。鞭炮和開路鼓吹響起,棺夫起棺出門,孝眷哭聲大震,跪地哭送。
舊社會的妾,出葬不得走正門。清·同治間,泉州市區鎮撫巷人、探花黃貽楫,其母為兩廣總督黃宗漢側室,死時貽楫未出身,出葬不得由正門,以後還是當作黃貽楫本人辭世,臥於其母棺上,方得由大門出。
送葬。
出殯行列的順序為:
(1)前導。原以橫彩一幅為前導,去時為藍色,回時為紅色;近改用紙牌寫某某人出殯或歸虞儀式。
(2)白色、紅色姓氏燈各一對。去時白燈在前,紅燈在後;歸時紅燈在前,白燈在後。
(3)靈幡和親友應酬之各種物品隨行。如喪軸多者,必抬喪軸隨行。有人沿途散發紙錢,過橋時放“金紙”,意為沿途向土地公、橋頭將軍買路而過。
(4)開道鼓樂,俗稱“大鼓吹”。
(5)銘旌。請武職官員騎馬後護,稱“督銘旌”。
(6)鼓樂。有十音、鈸鼓、洋樂之類。還有妝人隊伍,沿途邊歌邊舞,徐徐而進,自數陣至數十陣化裝表演,肅哀與“鬧熱”共存,悲喜難分,這也許是人們把高夀者去逝的喪事稱為“喜喪”所需要的一種特殊氛圍。把人生最大的悲事死亡和人生最大的喜事結婚,均視為“喜事”,並習慣把這兩件性質截然不同的事扯在一起,合稱“紅白喜事”,這確是中國民俗文化的一個獨特現象。
(7)魂轎二頂,一放死者像片,一放死者神主。魂轎泉州稱為“主亭”,通常為已出嫁女兒出份的。
(8)僧(道)沿道引魂。
(9)執紼親友行列行於棺前,即古挽“車而”(“車而”合一字)之意。擬祀後土、點主的紳士,或坐轎隨送葬行列而行,或逕往墓地等待。
(10)棺木及孝眷。
棺木上複“棺罩”——《禮記》稱為“車青”(“車青”合一字),疏曰:“‘車青’(“車青”合一字),載柩之車,上複飾象宮室也。”泉州“棺罩”有布、紙兩種,布者系租用,紙者為女婿糊贈,到幕地葬後焚燒。
棺夫通常為八人,最多至三十二人,一人稱一車。棺夫途中要息肩休息時,不得停棺於人家門前,須停在公共場所如寺廟、廁所之前。
孝男等披麻帶孝,足穿草鞋,手持“孝杖”(以竹杆糊紙為之,孝男用白色,其他用藍色),扶“車而”(“車而”合一字)而行。孝男涕淚滿面,不得擦抹。
子孫眾多者,“棺罩”前頭設一紙龍頭,向前拉出兩塊白布條,孝眷挽布條而行,泉俗稱為“拔龍須”。“龍須”最前兩人為女婿或姪婿、孫婿,稱為“龍目”。
孝眷披麻帶孝,不得隨便進入別人房子。出殯行列非由大路而由小路進入鄉村住屋聚居地,要停鼓樂,孝眷脫下孝冠,才可經過。孝男對人行禮,必須免冠。否則為大不敬。
(11)鼓樂一陣“棺後吹”。
(12)靈棺經過時,有交情的人家於自家門口排香案,舉行路祭,孝男要叩謝並送其紅布一塊。
辭客。
行列既出城門,停棺于路,設拜墊,送葬客人一般到此向靈棺行禮後散歸,稱“辭客”。客人欲否送到墓地,視各人交情而定。
(九)下葬
土葬
棺木到達墓地,按擇定時刻入穴,納銘旌、志銘等於墓內,祭棺頭,複土,孝男以裾掬土一抔繞墓一周,檢留一小塊土地。
先祀後土。古代喪葬,下葬處要埋下“買地券”,標明墓地四至,寫上道教咒語,並於墓地樹石碑,上刻“土地神”(即土地公)三個大字。今此葬俗已演變為樹“後土”石碑。
如合葬雙壙,一人先死已“拾骸”,一人後死將以棺木葬者,已“拾骸”的不能用瓦罐(泉人稱“黃金”),要改用小型棺木為“骸棺”,兩個棺木合葬。所謂五行金克木,“黃金”與棺木相克也。
再由點主官“點主”。“點主”為泉州大戶人家喪葬時的要事,“點主官”請紳士擔任。“點主”時,孝男抱“木主”向東跪,“點主官”先用朱筆,舉向太陽(意為“指日高升”),“點主官”張口呼氣,孝男等皆張口呼氣(意為“取生人陽氣”),然後取銀朱或雞冠血(皆為“借陽氣”之意)在“木主”“王”字上頭下筆一點,點“王”為“主”,再蓋以墨筆(蓋墨筆的儀式同前)。紅筆點完即投棄,墨筆則長期保留。
泉州城內的“點主官”直接至墓地“點主”,點完即回。南門外深滬一帶,“點主官”要隨歸虞於行列中坐轎而回。安海的“點主官”,歸虞時要下轎步行。
安葬時,還有一個“送土”的風俗,就是在棺木下地穴後,親屬用手抓土或用衣角兜土圍繞墓穴走一圈,把土放在棺木的周圍,接著才在棺木的周圍填塞灰土(土拌石灰)。
用“灰土”把墓造好後,在墓後圍一道弧形的土岸,親屬手執“哭喪棒”(小木棒繞貼著綠白相間的紙條),插在土岸上。
禮畢,孝男奉神主升魂轎,至此“出山”畢。
火葬
春秋戰國時代起,我國一些民族已經有火葬習俗了。《列子》說:秦國的西面有義渠國,人死了,堆積柴火,把他燒化,柴煙上升,稱“登遐”,這樣做了,才為孝。《荀子》也載:一些民族的人民,不怕別的,就怕死後不給他燒化。
十世紀左右,明文記載火葬:山西地區地狹,當時民貧,最親近的人死了,也用火葬。東南地區也是如此,宋.周輝《清波雜誌》載:“浙右水鄉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蕞爾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
由於火葬習俗的蔓延,南宋.高宗.紹興二十七年(一一五七年)下過禁止火葬的詔書。但火葬既省錢,又不佔用土地,因此禁而不止,勸而不停。僅隔一年的紹興二十八年,高宗不得不又下詔:對貧下之家,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火葬、土葬“姑從其便”。
泉州古代葬俗,以土葬為多,但早在宋代,火葬也極為普遍。南宋.嘉定十年至十二年(一二一七~一二一九年)、紹定五年至端平元年(一二三二~一二三四年)真德秀兩知泉州時,在其《勸孝文》中就指出:“貧屢之家,委之以火,積習歲久,視以為常。”他從儒家觀念出發,認為“火化傷恩”,勸導民間停止火葬,採用土葬。
實際上,火葬習俗在泉州從來沒有停止過,就在南宋時,不但僧尼、“貧者”為之,“泉州南外宗”皇裔亦為之;泉州郡治所在地有此現象,其他支邑也有。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間,晉江地區文管會、泉州海交館等單位聯合組成李贄研究組到南安考察,意外發現該縣城關莊美小隊於一九七三年在西峰寓舍埔(土名牛屎埔)火葬墓,其墓誌銘有“宋恭人蔡氏,卒於紹興三十一年(一一六一年)”等記載。
海交館考古工作者劉志成在考古工作中,發現宋·宗室趙汝育的夫人墓葬骨灰罐,該骨灰罐系埋於南宋.理宗.寶慶丁亥(一二二七年)九月。
明、清以來,火葬習俗衰退,惟僧尼和佛教徒為之,其他則罕見。所謂佛教徒,有五類:①“吃長菜”。即在家奉佛,長期茹齋。②“吃早齋”。即早餐不食葷。③“吃觀音齋”。即逢三、六、九月觀音生日,全月茹齋。④“吃三六九齋”。即每月逢三、六、九日吃齋。⑤“吃倒床齋”。即臥病臨終前數日才吃齋。
新中國成立後,治喪從簡,泉州市區在六十年代進行殯葬改革,改行火葬,其後逐步推廣。
(十)歸虞(返主)
落棺葬畢歸虞,泉俗稱“返主”。
將近家門,女眷捧紅米丸、面線、碗糕等,到本鋪與他鋪交界處哭接,稱“接主”。
孝男奉神主入家安置於廳上,酒菜祭祀,泉俗稱“安位”,既所謂“襯廟之禮”。
“安位”後喪家宴請送殯者,吃“安位桌”,亦稱“落(下)山桌”,即“饗胙”之意,吃完而散。
是日廳中原放棺木之處放鬥一個,插大秤一支,用以鎮邪。
“安位”後分給親鄰鹹飯,名曰“油飯”。泉州城內對同樣的鹹飯,生子喜事稱“邑飯”,喪葬“安位”稱“油飯”,不容混淆。所有分給親友之物,大約與收殮時相同而加豐些。
(十一)服喪
泉俗服喪,按其與死者親疏而有差別,共分為八種:
“斬衰”。
死者之妻、子或長子已亡故長孫承重者,須“禮盡三年”,實際只有二十四個月。孝男百日內不得剃發。未除服前新年不貼紅聯,帖水紅色或綠色聯,辭句亦與一般春聯異,作哀傷之詞,如“望雲思親”之類。
古代父、母喪亡稱“丁憂”,“丁憂”服喪期間,不得赴試,不得任官;已任官的,要辭職回鄉為父、母守制;如確因政局需要,經皇帝御批不准辭職而繼續留任的,稱“奪情”;其“丁憂”二十四個月,外加礻覃服三個月,計服喪二十七個月(不計閏月),才為除服。
“齊衰杖期”。
死者之夫,為妻服喪一年,稱“期年服”。
“齊衰不杖期”。
死者之同胞兄弟、孫、胞侄,服喪一年,稱“期年服”。
“齊衰五月”。
死者之曾孫,服喪五個月。
“齊衰三月”。
死者之玄孫,服喪三個月。
“大功”。
死者之堂兄弟(即泉人所稱“隔腹兄弟”)、堂侄,服喪九個月。
“小功”。
死者之從堂兄弟(即泉人所稱“隔兩腹兄弟”)、堂侄孫,服喪五個月。
“緦麻三月”。
死者之族兄弟(即泉人所稱“五服內堂兄弟”)、族侄,服喪三個月。
(十二)祭奠
葬後第三天,孝男、孝眷和親屬前往墓地探墓,在墓旁“後土”前和墓前分別祭奠。
葬畢七天內,每日均要由女眷於早、午、昏三次奠祭死者之靈,啼哭哀念,早稱“捧茶”,午、昏稱“捧飯”。
死後至第十四日、四十九日(迷信認為死者七旬歸魂)、百日、周年,分別祭奠如儀,稱為“做十四日”、“做四十九日”、“做百日”、“做對年”。“做對年”古稱“小祥”。
三年(兩周年)除服前逢歲時節日,提前一日單獨祭奠,稱為“節仔”。逢農曆初一、十五,早上敬湯茶飯菜,由女眷哭祭,稱“孝初一、十五”,直至撤奠。
滿二十四個月(兩周年),亦祭奠如儀,稱為“做三年”(三年系首尾計算),古稱“大祥”。屆時除服從吉,門貼新紅聯,俗稱貼“三年聯”。如治喪期間沒“做功德”的,要在這時補做,否則認為孝道未盡,死者靈魂難以超升。
“做忌”:“做三年”除服後,每逢死者生日要做“娩忌”,即“生日忌”;卒日做“正忌”。一般人們比較重視“正忌”。女兒、外孫于“做忌”日歸甯,具金楮,分四祭品,稱“提金銀”,年年如此,有數十百年不斷者,俗語“三代外孫抱桌腳”。
泉人掃墓,多於清明節前後十天行之,叫“巡風水”或“眉墓”。屆時子孫以朱筆摹墓碑上紅字,獻紙錢,祭奠;因怕年久墓凐,還須陪土。另外,在春節、中元、冬至等歲時節日,也有祭奠之禮俗。
時代既遠,就不再“做忌”,歸於歲時節日一併祭之。對開基始祖,或置有祭產的,歷時雖久,因有生息,由各房子孫輪值“做忌”,全族饗胙,稱“當交輪”。其祭產資財眾多的,“當交輪”不但免貼,反有剩餘,子孫視為生財之道。
(十三)陰宅
風水
風水以住屋為陽宅,墳墓為陰宅。
屍體葬之高阜向陽之地,以免受濕受寒,亦合乎情理。但漢代以後,陰陽五行之說流行,風水堪輿之說遂起。泉州地處丘陵,山水眾多,地勢各異,宋、元以降,交通發達,地方富庶,風水迷信蔚為風氣。堪輿之術,以“天、地、人”三元相地,江西人尤精;又有以“天、地、人、時”四維為人相地的。
富者選擇墓地,甚為講究,有歷時數十年花錢甚多,請風水先生在家專門相地的,因此造成停柩多年。泉州諸山都有葬墓,取其山環水抱、地脈鬱結,點穴而葬。民間所傳的名穴,如東門外宋.梁克家的“五虎朝金獅”、明.江夏侯周德興的絕地“剪刀芙蓉”、西門外黃姓的“狗尿綏”等。至今荒山野穀間殘存的石人翁仲,即當年達官貴人的墓地。
擇墓地已定,向業主購買,稱為“給地”,過銀立契為據。年年給“山主”(原業主或該地鄉民)一些“墓米錢”,讓其代為照看墳墓。
泉州因墓地發生爭執是常事,稱“擋傷”。
明.陳懋仁《泉南雜誌》載:“雖以己地營葬,鄰家必嚴不相容。”
明.萬曆《泉州府志.風俗志》載:“風水之說,惑人尤深。郭璞《葬經》,遞相肄習,苟冀幸眠牛白鶴之祥。急者牙角交構,緩者遷延歲月。更有近山大姓,恃轄負嵎,凡遇人家葬墳,輒行阻止,得賂乃已,名曰‘索埔’。人家掃墳,群索祭物,名曰‘約餅’,更頑薄之至也。”
墓葬之後,如家中發生凶事,常歸咎於風水不佳,故有既葬而遷的。特別是,泉州有“拾骸”風俗,棺木埋葬若干年(一般須過七年),其子孫必開穴把骨骸拾出,用“煙結棉”包裹,納於瓦罐中,就原穴再葬;該瓦罐泉人稱為“黃金”。每逢潤月之年,除不得已外,一般不“拾骸”,不遷葬,不修理墳墓。
貧者無所謂風水,墓地叢集東門鳳凰山(俗稱東嶽山),不必“給地”。東嶽山成為公共墳地,唐時已有,宋、元且雜有外國人墳墓(參見下文《漏澤園》)。城內貧家或夭折小孩,也多葬於舊城牆下荒地,各城門外均有,俗稱“胡岸頭”。鄉間貧家,多就本鄉閑地葬之。
墓制
墓制代有規定。
明清時期,庶民墳墓最大不能超過方十八步。貧者開地為穴,不營壙。富者用磚壙、三合土壙,大小不一。近代殉葬冥器較少,擺冥器、納墓誌銘之處系在壙前,泉人稱為“壙志廳”,訛稱“孔子廳”。
墓壙有獨葬、合葬、群葬三種。合葬多為夫妻,築雙壙中隔以磚土;一人先卒先葬,後卒後葬的只要上面揭開複石,並不妨礙先葬的。群葬為全家葬在一起,泉州罕見。
不論獨葬、合葬,墓上複以土,或複以木板加灰土、石板加灰土。幕建築甚堅,一般人家也要“做灰”,即築之以灰,上者以三合土,堅固的至拌以糯米、糖汁,或以石築成,近代常用洋灰(水泥)者。
墓碑刻石為之,有長方形、半月形等,半月形墓碑他處罕見。有書官爵的,但通常只錄族望姓氏,如“XX(族望)X氏祖墳”、“XX(族望)先考(妣)XX(名字)X公(媽)佳城(之墓”、之墳、封塋)”。族望如吳姓稱“延陵”,王姓稱“開閩”等,流派甚多,名目各異,難以詳列。泉人以“封塋”為官紳墓的專稱,無職不得稱,不容混淆;其實“封”義為封固,本與官紳無涉,以訛傳訛而已。
墓前有石獅子、石欄杆分列左右,俗稱“墓腳墓手”,其大小規模以“繳”、“送”計算。墓旁立石碑,刻“後土”二字,俗稱“土地公碑”。官紳墓前列有刻明功名如“戊戍進士”之類的小石碑以代旗杆,俗稱“旗杆夾牌”。
漏澤園
俗稱義塚。早在北宋.崇寧二年(一一○三年),宋·徽宗就詔令各州、縣建置。《八閩通志.卷六十一.恤政》引《莆陽舊志》雲:“崇寧二年,詔令擇不毛之地為漏澤園,以掩骸此肉(指無主遺骸與腐屍)之暴露者。”
清.乾隆《安溪縣誌.卷一.城署》更明確指出,漏澤園的經費是“以常平錢置”。
有關泉州城區的漏澤園,據《晉江縣誌.卷六十八.附漏澤園義塚》載:“乾道五年(一一六九年),守韓仲通建。嘉定十二年(一二一九年),守真德秀撤而廣之。紹熙二年(一一九一年),守顏師魯築叢塚於東山永福寺後。守鄧驛複於四門城外增置叢塚。”
但此項記載存在一處錯誤:據《晉江縣誌.職官志》,韓仲通是于乾道元年(一一六五年)出任泉州知州,翌年離任,故其建漏澤園的時間不可能是乾道五年。
另據《八閩通志.恤政》載:“泉州府晉江縣,漏澤園,在府城東仁風門外三十六都。乾道元年(一一六五年),郡守韓仲通建。”故應以《八閩通志》記載較為準確。
明.萬曆年間(一五七三~一六二○年),東嶽山叢葬已頗可觀。明.陳懋仁《泉南雜誌》載:“泉之東門外有官山,周數裏,為貧家葬瓦棺處。葬如棋布,無著腳處。”明.王世懋《閩部疏》亦雲:“去城東北五裏,累累諸墳,本漏澤也,而名曰官山。”
清.道光《晉江縣誌.卷六十.人物志.仙釋.明.法果》載:“法果(明僧,晉江人),居東禪寺,遇清明,率其徒沿途拾露骸葬漏澤園。年九十後坐化。郡守熊尚初匾曰‘義僧’。”
(十四)異俗
引水魂
華僑客死南洋,除富人能運柩返國外,一般均就僑居地安葬。屍體雖不能正首丘,而靈魂必須回家,故泉州有“引水魂”之俗。
“引魂”情況與“返主”差不多,惟先日放紙船一隻於溪濱(新橋或浮橋),再將由外寄回的死者衣服一襲,插在竹竿植于水中,引魂時把衣服拉回,即認為魂已回歸,開始歸虞。
子孫桶
泉俗,子孫眾多之年高婦女死亡,其生前大、小便使用之“尿桶”,子孫常加收藏,稱“子孫桶”以紀念身所由出。
回民喪俗
回民死亡稱“歸真”,一般是早亡午葬,夜死晨埋,停屍不過三天。
出殯需請阿訇主持葬禮,為亡人祈禱。出殯儀式簡單安靜,不用鼓樂吹打。
墓葬不用棺,古代用四塊大石板圍成墓坑,近代是用“太興紅磚”砌成長方形墓坑。
屍體下坑後,臉部須朝西,以示從此永朝聖地麥加,然後蓋上石板七塊,密縫堆上灰土即告葬畢。
基督教徒喪俗
基督教徒去世,需由牧師、教友為其“安息榮歸”祈禱,出殯儀式簡樸隆重,且有眾多教友送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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