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排華問題探析
印尼的華人有著相當悠久的歷史。據古籍文獻的記載以及出土文物的考察,華人移居印尼的時間至少可以追溯到唐朝末年,也就是說,遠在一千一百多年以前,華人就已經在印尼居住生活了。移居印尼的華人分佈在一千多個大大小小的島嶼上,出售從中國運來的絲綢、布匹、瓷器、茶葉等貨物,收購當地出產的香料、藥材、珠寶等土特產,並將中國先進的種植、養蠶、釀酒、制糖、制絹、冶練、鑄造等生產技術和古老的文化傳到了印尼,為印尼生產力的原始開拓、發展和經濟的繁榮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勳。在漫長的一千多年的歲月裏,華人在印尼與當地各民族同甘共苦、和睦相處、息息相關、生死與共,從移民走向定居,逐漸融入當地社會。據統計,至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居住在印尼的華人約有三分之二屬於在當地出生的華裔,其中有
43%以上的華人家庭已在印尼居住生活了三代以上,有些古老的華人家庭在印尼繁衍定居歷史更達數百年之久。到了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在印尼出生的華裔占該國華人總人口的比例達到
80%,絕大多數華人家庭都已在印尼居住生活了至少三代。如今,印尼已成為世界上華僑華人聚居最多的國度之一,目前居住在印尼的華僑華人的總人口約為
800萬,占全印尼人口總數的3.5%左右。其中,
95%以上已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加入了印尼國籍,從而使印尼華人成為印尼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
印尼華人在印尼國民經濟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印尼華人在印尼國民社會中應有的地位,是有史可鑒,有目共睹,並得到全世界人民包括印尼人民的公認和肯定的。但是,印尼卻是世界歷史上和現實生活中排華問題最為嚴重的國度之一。據文獻記載,從1740年荷蘭殖民當局製造的“紅溪慘案”開始,印尼曾發生過許多起大規模的排斥、屠殺、迫害華僑華人的慘劇。如1945年11月的泗水慘案、1946年3月的萬隆慘案、同年6月的文登慘案、8月山口洋慘案、9月的巴眼亞底慘案、1947年01月巴領旁慘案等。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後,印尼仍經常發生許多較大規模的反華、排華動亂,如1963年3月至5月從西爪哇蔓延到中、東爪哇的排華騷亂、1965年至1967年全印尼性的排華浪潮、1974年由反日運動引起的排華騷亂、1978年雅加達由學生示威引發的反華騷亂、1980年11月中爪哇的排華暴動等。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各種大小程度不同的反華、排華流血事件此起彼伏,幾乎每年都在印尼各地上演。1998年05月,本是一場反對當時印尼總統蘇哈托的政治運動也演變成為一場震駭世人的排華暴亂。據不完全統計,暴亂期間,僅印尼首都雅加達就有5000多家華人工廠店鋪、房屋住宅被燒毀,約
170名華人婦女被強暴,近1200名華人被屠殺。同時發生在梭羅、巴領旁、楠榜、泗水、棉蘭等地的類似暴亂所造成的華人生命財產損失更是無法估量。1999年,棉蘭華人的數十艘漁船和數十輛卡車被焚毀,5000多噸貨物被搶劫;萬隆的一家華人紡織廠被焚燒。2000年05月騷亂二周年之際,數以千計的暴徒集結雅加達,對華人商店進行了攻擊和搶劫。印尼華人的命運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同情與關注。
一
歷史上,排華問題的始作俑者是殖民主義者。
移居印尼的華僑華人是和平移民。他們或出於通商貿易、或出於躲避災荒戰亂、或出於被拐騙劫掠、或出於追求新生活而離鄉背井來到印尼,與當地各族人民共同披荊斬棘,流汗灑血,進行開發和建設。可以說,移居印尼的華僑華人與原居住在印尼的各族人民之間是一種同勞動,共患難,互通有無,友好合作的關係,相互之間並沒有根本上的利害衝突。而且,正如印尼前總理阿裏·沙斯特羅阿米佐所指出的,由於移居印尼的“許多中國商人、工人、手工業者”“不僅帶來了貨物”,還“帶來了中國的技術和古老的文化”,(《人民日報》1955年06月03日)因而在印尼島嶼城鄉間受到當地人民的普遍歡迎並享有相應的威望。西元十七世紀初,荷蘭殖民者入侵印尼時,也曾清醒地意識到華人在印尼無數島嶼的開發與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時任荷蘭駐巴達維亞首任總督的彼德遜‧昆曾在其給上司的信中寫道:華人是“辛勤勞動,沒有武裝,不用害怕的人”,“這個‘新興共和國’裏無論什麼民族都可以容納,但華僑人口必須永遠占絕對多數,這個國家才能生存。”(《彼德遜‧昆東印度商務檔集》卷二,702
頁)為此,他曾對萬丹實施封鎖,迫使在當地從事商業、手工業和農業勞動的兩千多名華僑遷至巴城。彼德遜‧昆聲稱為了在殖民地“攫取更多的利益”,“在世界上對我們最有用的莫如中國人。”他在1623年離職時勸戒其繼任者“利用此時印度洋的季節風,派遣艦隊到中國沿海去,盡可能把男女幼童擄掠回來。這是最要緊的事。”(Mac
Nair:Chinese
Abrood,p.52)為此,荷蘭殖民者曾以武力侵佔我國的領土澎湖列島和臺灣,進而到廈門、海澄等沿海地區大肆擄掠中國人,輾轉運到巴達維亞當作奴隸出售。同時,荷蘭殖民者不惜派船艦封鎖馬尼拉、澳門以及中國東南沿海港口,誘使甚至劫持中國商船前往巴達維亞貿易。殖民當局訓令其官員“優厚接待”“經商的華僑,並大量發給華僑自由入境證,歡迎他們來巴城。”凡來自中國的商船,只要每艘交納
550裏亞爾後,“不論其只數多寡,船舶大小,貨載貴賤”,一律不加“盤查干擾”。(『荷』鮑樂史:《東印度公司時期中國對巴達維亞的貿易》)中國商船除帶來絲綢、紡織品、茶葉、瓷器、鐵器等印尼人民生活必需品外,還帶來許多因生活窘迫而不得不移居印尼謀生的華人“新客”。據外國史籍記載,至1739年,居住在巴達維亞城內外的華人人口已達
14962人。當時整個印尼包括巴達維亞在內仍是野獸橫行的荒涼未墾的處女地,“華僑擔任的工作是釀酒、割草、伐樹、挑水、燒窯、制磚、打鐵、製造木具、種植蔬菜和培植牡蠣等”。(『荷』費繆倫:《巴達維亞的中國人和1740年動亂》第
8頁)“來到這裏的中國人,大多數是做生意的人,然而他們的手工藝比任何一位(東)印度人都更高明;他們大部分從事於打魚和耕作,尤其是種稻、種蔗和種玉米;有些人雖然仍以打魚為業,但主要還在於做買賣。”(約翰‧紐霍夫:《東印度的非凡航行和旅行》)也就是說,華僑活動的經濟領域囊括了農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以及商業等開發建設的各個方面。故而有人贊道:“巴城如果沒有華僑,幾乎不能存在。”(弗列格:《東印度群島史》)因此當時的殖民統治者也不得不承認:“如果沒有華僑,而要使東印度獲得輝煌的成就,提供豐富的物資,創造幸福的生活,那幾乎是不可能的。”(《巴城寄荷文牘案卷》1744年第二卷)
荷蘭殖民者對華僑的政策,不僅是出於勞動力的需要,而且也出於掠奪財富的需要。當移居印尼的華僑人口的增長以及華僑在印尼經濟活動的發展危及荷蘭殖民者在印尼的貿易壟斷地位和利益時,荷蘭殖民當局對華僑的政策就轉化為限制、排擠和打擊。1606年,荷蘭當局宣佈:“除荷蘭東印度公司外,禁止其他(商旅)私自與印尼東部貿易。”(《荷印佈告彙編》卷一)之後,又陸續頒佈禁令,禁止中國商船到除巴達維亞外的印尼各島嶼及港口貿易。從1620年12月開始,荷蘭殖民當局對印尼的華僑,尤其是華僑蔗農實施各種專案繁多的橫徵暴斂,並強迫華商將運來的商品和收購到的土特產按照他們規定的低賤價格賣給東印度公司。1619年,荷蘭殖民當局在印尼實行華僑甲必丹制度,加強對華僑的控制和管理,華僑必須在自己頭領的管理下集體居住在指定的地方,以便“分而治之”。之後,荷蘭當局還實行通行證制度和居留區制度,對華僑人口的遷移、流動、居住進行限制。1690年,印尼荷蘭殖民當局頒佈公告,規定船隻運載華人新客入境的限額,超過限額者則要被罰款、服苦役和遣返。(《荷印佈告彙編》卷三)1717年範‧斯窩爾(Van
Swoll
)就任總督後還曾一度下令停止對華貿易,禁止華人新客入境。進入十八世紀二十年代,在印尼因失業陷入貧困的華僑日益增多,荷蘭當局害怕這些無業的華人會危害他們的殖民統治,即將其拘捕流放到錫蘭、班達、好望角等殖民地充當種植園的苦力。這些無辜的華人往往在途中就被殺害或拋棄海中。一些不願坐以待斃的華僑紛紛逃往城外,聚集在一起,組成一支近五千人的抗荷隊伍,以圖自救。1740年10月09日,荷蘭殖民者藉口華僑要進攻巴達維亞,下令荷軍在巴城內挨門逐戶拘捕華僑,不論男女老幼,捉到便殺,一時“悲號之聲,耳不忍聞”。(許雲樵、《開吧歷代史記》)在殖民者的縱恿、懸賞下,荷蘭雇傭兵和當地歹徒放火焚毀了華人街,並對城內華僑進行瘋狂的大洗劫。據史料記載,從10月09日至12日,城內華僑被屠殺者近萬人,連關在監獄和臥病住在醫院的華僑亦慘遭屠刀。被焚毀和劫掠的華僑房屋六七百家,財產損失無法估計。(參見《紅溪慘案本末》)由於這場針對華僑的慘絕人寰的大屠殺發生在巴城內紅溪河畔華人區,因此被後代史家稱為“紅溪慘案”。
紅溪慘案震驚了印尼、中國和歐洲。荷蘭本國和巴達維亞殖民當局都害怕清政府會因此採取報復措施,曾派出專使乘專船攜帶“說帖”前往北京活動。此時中國正當所謂的“乾隆盛世”,但清朝統治者竟認為“被害漢人,久居番地,屢邀寬宥之恩而自棄王化,按之國法,皆幹嚴譴。今被其戕殺多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清朝文獻通考》卷二九七)並沒有對荷方使者嚴詞譴責,也沒有向殺人兇手興師問罪,更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對華僑進行保護,致使這場針對中國僑民的血腥大屠殺最後不了了之。然而紅溪慘案發生後,巴達維亞城內的華人幾被屠殺殆盡,該城的經濟也因此承受到沉重的惡果。糧食不足,砂糖奇缺,商業蕭條,稅收銳減,物價上漲,日用工業品和鐵匠、木匠、泥水匠、裁縫等手工藝人均告缺乏,不但嚴重地影響巴達維亞市民的生活,也使荷蘭東印度公司蒙受很大的損失。荷蘭政府出於殖民統治利益的需要及對華人的依賴,排華反華的政策不得不暫時有所緩和收斂,但其對華僑歧視、限制、排擠、壓迫、打擊、掠奪的態度並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十九世紀初,巴達維亞議會給荷蘭政府的一份報告中說:“雖然中國人作為最勤勞的移民應該是最有用的,但是,恰恰相反,他們已經成為非常危險的人。”(『英』萊佛士:《爪哇史》卷一,
250頁)因此,一方面,荷蘭殖民政府不斷通過各種途徑引誘、拐騙甚至擄掠大量的契約華工到印尼的爪哇、蘇門答臘、邦加、勿裏洞、日裏等地的種植園和礦場充當苦力,利用華人對殖民地進行原始開發,榨取他們的勞動。另一方面,卻依然在政治、經濟、文化、法律、教育等諸方面對華人實行限制、排擠和打擊。在種植園和礦場工作的契約華工被強制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還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不得組織工會,不許集會結社。1880年,荷蘭殖民當局以“第
133號政府公告”的形式頒佈了《苦力條例》(Koeli
Ordonnantie Von 1880 Juli
13),其中第八條規定:“勞工私逃或拒絕工作,處以最多三個月的無償勞役,如果重犯,除監禁外,還處以三至十二個月的強迫勞役。”(『荷』莫德曼:《日裏種植園主聯合會紀念冊》第30頁)據荷印官方統計資料,自1929年至1932年,邦加錫礦的契約華工中,受到《苦力條例》刑罰的各年百分比分別為73%、72%、56%和56%。(卡德:《中國人在荷屬東印度的經濟地位》第207頁)契約華工受到殘酷虐待,動輒被毆,沒有絲毫的人身安全保障。1919年8月6日,民國政府僑工事務局曾在檳港榮和礦區查詢一位年僅二十余歲的礦工陳廣。該礦工“形容愁慘”,“詢之,初不肯言,再三慰問,始言到此三月,無日不在藤鞭木棍之下;示其背,傷痕血跡,幾無完膚。”(中華民國國務院僑工事務局《南洋和屬網甲島華工情形調查書》,1920年,第
6頁)華工被暴力鞭打致死者,更是不計其數。對於經商的華僑,則課以各種苛捐雜稅。“各種稅率之中,中國人要特別加重。如西人一張書台每年只課三元的家私稅,中國人非倍至六元不可;西人一間很舒服的洋房子,每年課十元至十五元的屋頂稅便了,中國人一間老舊的殘屋,非課五十元至一百元不可。”(梁紹文:《南洋旅行漫記》,1924年,上海中華書局,184-185
頁)而且“華人開設商店,經營業務,不必有違犯法律之證據,駐在官得任意命令拆毀或停止之。”(羲皇正胤:《南洋華僑史略》第
6頁)華僑的居住通行及僑商的經濟活動則受到嚴格的限制:“華人居留地以十裏為範圍,不得出其圈限外,或與荷人及土人同居處,......華人欲之何處,必須請給旅券,至其目的地,限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地正,否則有罪。”(同上)“華人來往本島貿易,必領路票,使費之外,仍繳印花銀若干;到一處又須掛號,再繳銀若干。如一日到三五處,則到處亦須三五次。掛漏查出則重罰。”(《清史稿‧邦交志七》,上冊,
620頁)1804年,荷印政府頒佈法令,規定華僑“只能以二盤商或三盤商的身份”從事貿易活動,將華商限制為當地歐洲大商人與印尼人之間的仲介商。(《荷印佈告彙編》卷14,第
7頁)1808年,荷印政府頒佈《禁止中國人在農村租賃或擁有土地和對農作物付給貸款的條例》,禁止華僑擁有土地,迫使許多原來務農的貧苦華僑棄農轉商,從事小商販或家庭手工業等個體勞動。(同上,卷15,第49頁)荷印當局還規定華僑不能到荷蘭人的游泳池游泳,不能進荷蘭人的娛樂場所,甚至不能穿西裝。在法庭上,受審的華僑只能蹲著,不准坐下或站立,而且沒有上訴的權利。荷蘭人辦的學校,只是在有餘額的情況下才允許華僑子女入學,而且還必須通曉荷語,交納昂貴的學費,個別能到荷蘭人的學校就讀的華僑子女,也備受欺負侮辱。為了限制華僑自己創辦的華僑教育事業發展,荷印殖民政府則1932年制定公佈了《取締私立學校條例》,對華僑學校的創辦、管理、經費、教學內容、教員資格、居留等等都規定了嚴厲苛刻的條件。(見荷屬東印度政府公告第494號)據不完全統計,從1929年9月至1930年10月,被荷印殖民當局以“入境時查出新時代教科書”,“教授含有政治意味書籍”,“學生作文有抵觸法律”等藉口而停教職並遞解出境的華僑教員達33人。(錢鶴:《南洋華僑學校的調查與統計》)1935年04月,荷印當局對曾向中國政府僑務委員會立案的華僑學校發出通令,聲稱“中國政府為各華校註冊之根據,適與‘學校中無政治’之原則相背馳”,因此決定“停止經中國政府立案各華校教員教職,逐出荷印領土。”(《新亞細亞》第20卷第5期)1935年5月,印尼華文報刊披露,遭荷印政府明令禁止的華文書籍達十二類六百餘種之多。(同上)荷印殖民當局所有這些帶歧視性和侮辱性的排華反華措施,使移居印尼的華人華僑深受排擠和迫害,從而也大大激發了他們民族意識的覺醒。但是,印尼各華埠的華僑社會在外力的擠壓下走向團結共濟的同時,也陷入了自我封閉的圈子,自我孤立於當地社會之外,與當地民族形成了隔閡。從而被殖民主義者蓄意利用,造成當地人對華僑的許多根深蒂固
的誤解與偏見,擴大了二者之間政治、經濟、思想的矛盾,阻止了華人與當地民族的認同,進而為日後印尼民族主義的排華反華浪潮的興起埋下了禍根。
二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印尼被日本侵佔。二戰後,印尼走向獨立,建立了民族國家。然而,印尼的排華反華浪潮不但沒有因印尼民族的解放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甚至演化成一系列流血的大規模的暴力活動。
印尼國內的反華勢力由來已久。早在1911年,印尼“伊斯蘭教同盟”成立伊始,就公開宣佈要改善原住民商人的地位,反對華商。日本侵略印尼時,蓄意挑拔原住民與華僑之間的種族仇恨,放縱印尼人大肆搶劫與殺害華僑,使兩族之間關係更加惡化,敵意更深。1945年到1950年的印尼民族獨立運動期間,印尼人反華情緒不斷高漲,不少華僑遭到搶掠屠殺。獨立後,掌握了國家政權的印尼民族政治家視華僑經濟力量為“殖民時代的殘餘”,更以振興民族經濟為由,以激進立法的形式,從各方面對華僑進行全面的限制和排斥。在蘇加諾時代,印尼政府出臺的限制、排斥華僑經濟的法案達30個左右,對華商經營的國內貿易、進口企業、汽車商行、碾米業、木材業等加以限制和監督,並禁止華僑在鄉村從事零售業。特別是蘇加諾政府於1959年頒佈的第10號總統令,明令從1960年起禁止華僑在印尼縣級以下地區經商。這道法令被印尼某些地區的軍事掌權者發展為不准華僑在縣級以下地區居住,結果造成印尼50多萬華僑失去生計,有的甚至流離失所,10多萬華僑遭遣返。1965年9月30日印尼爆發的“九‧三〇”事件中,印尼右派軍人集團在消滅印尼共產黨的同時,也對無辜的印尼華僑華人進行了大規模的逮捕和屠戮(編者注:1965年“9-30事件”後,蘇哈托領導的軍方將蘇加諾推翻,同時展開了規模空前的排華與大屠殺,至少有30萬華人在這次血腥的排華行動中死亡)。蘇哈托政府上臺後,便下令以“支那”一詞來取代“中華”,把印尼居民分為原住民和非原住民,將華人歸為非原住民,並在其身份證上注上特殊記號,赤裸裸地將對華人的歧視公開化、合法化。從1966年起,蘇哈托政府頒佈了數十項排華反華的法令法規,主要有:關於解決華人問題基本政策的內閣主席團1967年第37號政令,關於華人問題的內閣主席團1967年第
6號通告,關於華人宗教信仰及風俗習慣的1967年第14號總統令,關於成立華人事務參謀處的1967年第15號總統令,關於華人問題統籌委員會的國家情報局長1978年第31號決定書,關於禁止華人印刷品進口、發行及買賣的商業部長1978年第286號決定書,有關向商販發放貸款的印尼銀行總裁1973年第6號通知,關於整頓華人廟宇的內政部長1985年第
455-2-360號政令,關於禁止印刷與發行華人書刊及廣告的新聞部長1988年第2號政令等。(新加坡《聯合早報》1999年12月7日)這些法令法規的實質,是剝奪華人作為印尼公民應享有的政治文化權利,強迫華人放棄本民族的語言、文化、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蘇哈托政府的內政部、司法部甚至多次頒發專令,要求印尼華人改名換姓,徹底放棄自己的中文名字,改用印尼化的姓名。華人不得在公共場所舉行慶祝華人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的各種節日活動,與中華文化有關的各項祭祀儀式和活動只能在家庭或個人的範圍內進行。蘇哈托政府特別壓制有中華文化傳統的孔教,要求華人皈依伊斯蘭教或得到印尼官方承認的佛教,不許華人以孔教名義進行結婚登記。1966年05月,印尼政府下令關閉全印尼的667
所華文中小學,之後,又相繼關閉了全國所有的華文報紙和華人社團。從1967年起,印尼政府基本上不再批准新的華人移民入境,並不允許華僑華裔回中國大陸探親旅遊。七十年代中期,蘇哈托政府連續頒佈法令,對華人資本在企業中的股份比例及經營範圍進行限制,禁止華人企業使用中文招牌。1987年12月,雅加達市政府命令企業的華人與華人客商都必須使用印尼語會話。在蘇哈托執政的32年裏,華人被排除在印尼的政治、軍事、文化等職業領域以外,不能進入政府部門、軍隊以及國立學校工作,只能在經濟領域從事工商業,或在體育界求發展。但即使是為印尼贏得世界榮譽的華裔體育明星,也常常受到印尼政府機關的歧視和種種有意刁難。
印尼當局所實行的這些排華政策,屬於一種以血統和文化為基點的狹隘民族主義政策,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徹頭徹尾的種族歧視政策。由於這種排華政策已上升為政府行為並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得到實施,所以給印尼的華僑華人造成的傷害就特別嚴重。印尼獨立後,對華人的歧視和迫害無時不有,無處不在,而且經久不息,一直沒有停止過。針對華人的騷亂和暴亂,幾乎成了印尼社會一個反復發作的病症。在長達半個世紀的歲月裏,印尼的華人作為一個曾對印尼的開拓與發展作出過傑出貢獻的少數民族並沒有得到他們應該得到的尊重和保護,印尼華人的公民權、生存權乃至基本人權受到任意踐踏,沒有任何保障。印尼社會稍有風吹草動,印尼華人便首當其衝,成為印尼統治階級內部各利益集團之間鬥爭的犧牲品,成為印尼極端民族主義者發洩不滿情緒的替罪羊。可以說,印尼華人的命運史上,充滿著血淚斑斑的苦難。
三
中國有句古話:“物極必反。”1998年05月在印尼雅加達等地發生的大規模的有組織的反華騷亂,將印尼華人的苦難推向深淵。儘管印尼軍警要員在血腥的事實面前矢口抵賴,儘管受害的華人在威脅恐嚇之下忍辱沉默,但印尼華人悲慘的遭遇終於被公之於光天化日之下,在國際輿論的普遍同情與強大壓力之下,接替蘇哈托擔任印尼總統的哈比比不得不親自到雅加達華人聚居區視察民情,正式表態“代表印尼政府和全國人民”譴責五月騷亂期間一些地區傷害華人及強暴婦女事件是“印尼歷史上最不人道的事件”,承諾嚴加調查,將暴徒和兇手繩之以法,並保證此類事件不再重演。哈比比政府表示對包括華人在內的所有印尼人一視同仁,下令停止在華人身份證上加蓋特別注明字樣,取消對華人的特別行政管制和一些歧視性法規。1999年10月瓦希德總統組成新政府後,印尼開始了民主化的進程。先後擔任總統的的瓦希德和梅加瓦蒂都採取了一系列緩和民族矛盾,改善華人境遇的措施。如參加聯合國廢除種族歧視的公約,取消歧視華人的措施,立法保護華人,允許華人享有同其他國民一樣的信仰、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允許華人發展本族文化,使用華文華語,恢復華刊、華教和華校,將華文教育納入國民教育的主流,將漢語與英語、日語同列為第二語言,指定大學開設高級漢語班,國家的行政、司法、檢察、教育等機構全部職位向華人開放,承認孔教為合法宗教,准許華人自由舉辦宗教信仰或民俗活動等。瓦希德和梅加瓦蒂以及印尼政府的一些高級官員還多次參加了印尼華人舉辦的春節慶典和元霄節聯歡大會。
撫今追昔,痛定思痛。反思歷史,人們不禁要問,印尼華僑華人的命運為何如此多災多難?印尼歷史上為什麼會如此頻繁地發生排華反華浪潮呢?
第一、殖民主義勢力是造成印尼排華反華浪潮的罪魁禍首和歷史原因。在歷史上,中國和印尼一直是友好鄰邦,兩國之間的交往關係淵源流長。華人因通商貿易以及其他政治、經濟原因移居印尼群島,帶去先進的文化與生產技術,受到印尼歷代政權和印尼人民的普遍歡迎。移居印尼的華僑華人與當地民族和睦相處,共同開發和發展當地經濟,是印尼社會歷史進步的主流。在西方殖民主義者入侵以前,印尼各島從未發生過排華反華的事件。十七世紀荷蘭殖民者侵佔印尼後,印尼曾先後淪為荷蘭、法國、英國、日本的殖民地。在長達數百年的時期,各國殖民當局為了維護其在印尼的殖民統治和殖民利益,不但對印尼華人華僑進行利用、限制、排擠、掠奪乃至屠戮,而且對華人華僑和印尼當地民族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阻止華人與印尼當地民族的認同,處心積慮地破壞二者之間原本和睦融洽的關係,在華人華僑和印尼當地民族之間製造隔閡、偏見和敵意,煽動種族仇恨,在印尼當地人中形成根深蒂固的排華反華的潛意識。印尼獨立後,印尼極端民族主義者所實行的排華反華政策和措施,基本上都沿襲了原殖民主義者的一些排華反華的思想與做法。
第二、極端民族主義是形成印尼排華反華浪潮的思想根源。印尼“建國五項原則”開宗明義的第一條便是民族主義。印尼的民族領袖曾把民族主義作為團結號召印尼人民爭取民族獨立和建設國家的旗幟。但是,民族主義發展到了極端,便會形成盲目的排外傾向,將華人經濟當作外國資本對印尼經濟的控制,將作為移民和移民後裔的華人當作排斥和打擊的物件,從而制定和實施一些極端的排華政策,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對華人實行全面的限制,以保護原住民狹隘的民族特權和利益。從二戰結束延續到七十年代的東西方的冷戰對峙,更對印尼的極端民族主義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印尼一些政治派別和軍事集團將華人視為中國的“第五縱隊”、“中國共產黨顛覆當地政權的力量”,加以暴力迫害和大規模的驅逐。尤其是當政府的各項政策遭遇失敗,印尼社會問題成堆,陷入政治經濟危機,人民群眾不滿情緒積聚到極點時,印尼一些別有用心的極端民族主義者往往就會將華人當作替罪羊,煽動民族矛盾,將造成印尼當地人生活貧困和苦難的原因歸咎于華人,把人民的不滿和憤怒轉移到華人身上,掀起大規模的排華反華浪潮,將政治經濟問題轉化為種族暴亂和騷亂,以轉移視線,轉嫁危機。認真剖析印尼獨立後的接二連三地發生的排華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一次排華事件背後都有印尼當地民族的極端民族主義思想在興風作浪,暴力騷亂往往爆發於群眾極端民族主義情緒激動至登峰造極之時。
第三、經濟收入的差異是誘發印尼排華反華浪潮的重要因素。在印尼,貧富差距十分懸殊。大部分印尼人民並沒有在國家獨立後擺脫貧困的狀態,反而生活日益窘迫,形成一個人數眾多的龐大的貧民階層,成為印尼社會動亂的潛在威脅。與當地民族一樣,印尼華人中的大多數也屬於勞動人民,也處於印尼社會的中下層。但華人以其特殊的商業才能和辛勤的勞動,加上歷史的、職業的和其他種種因素,在工商業方面取得比較突出的成就,形成一個華人工商業群體,在經濟生活中具有明顯的優勢。因此從人口比例看,華人中產階級的確要多一些。從總體看,華人家庭的生活水準也明顯地高於當地人家庭的生活水準。特別是一部分華人大企業家與印尼政府上層人物的關係非常密切,並且利用這種密切關係官商合作、利益分享從而成為暴發戶,生活奢侈,非常惹人注目。因此在印尼社會中普遍存在這麼一種印象,即華人富有,華人控制了印尼的經濟與財富,剝削當地民族,當地人的貧窮是由於華人的剝削造成的。印尼的民族主義者自然不能容忍這種現象,印尼統治階級中的某些未能從華人經濟中分享到好處的利益集團也耿耿於懷,加上政治家和宣傳工具的大肆鼓噪與誇張宣揚,當政局稍有動盪時,貧苦的人民群眾對貧富不均的不滿與憤怒便會象火山一樣噴發,與他們經濟收入有差別的華人便會首先受到衝擊。著名華人史學家王賡武先生就認為:“華人和本地人民之間的經濟差距仍然是今天雙方關係遭到阻撓和隱藏著衝突的主要根源。”(《王賡武教授論文集》,中國友誼出版公司,1986年,第205頁)他甚至斷言,如果經濟上的差距得不到縮小,華人就永遠無法真正與當地民族建立和睦相處的融洽關係。
第四、種族、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異也都是排華反華浪潮形成的因素之一。印尼華人與移居世界各地的華人一樣,具有很強烈的民族意識和民族感情。印尼獨立前後,隨著印尼當地民族民族主義的發展,華人的民族主義也迅速高漲,結果形成印尼各華埠華校林立,華人社團紛湧,學習漢語普通的熱潮風靡家家戶戶。華人民族主義膨脹到頂峰時便與急速興起的當地人的民族主義衝突,使當地政權產生猜忌、恐懼與疑慮,因而利用國家力量對華人的民族主義採取限制壓抑和強迫同化的措施,以利當地主體民族的民族主義的發展。同時,中華民族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明,很令遍佈海外的炎黃子孫引以為豪,產生強烈的民族自尊心和文化優越感,以及對移居地民族文化風俗的輕視心理,從而招致當地民族的反感與敵意。印尼獨立後,華校、華報、華人社團相繼遭到封閉,中文漢語相繼被禁,華僑華人的風俗活動受到限制,被迫學習自己曾經藐視的當地民族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固然首先應是印尼政府種族歧視政策錯誤的責任,但也不能說與印尼華人社會中一度普遍存在的那種民族優越感的過分張揚和民族沙文主義的流露對當地人的刺激不無一點關係。此外,印尼華人的宗教信仰十分紛繁複雜,各種宗教,包括中國傳統的宗教和在全世界流行的宗教,如大乘佛教、道教、儒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都在印尼華人中擁有為數眾多的信徒。同時,印尼華人還崇尚祖先崇拜,古今中外許多有影響的人物和傳說中的人物也都成為他們崇拜和尊奉的對象,如孔子、關羽、鄭和、財神、鐘魁等。此外,來自不同地區、通行不同方言、從事不同行業、有著不同姓氏的華人群體又各自信奉特殊的神靈,如客家人信奉大伯公,閩南人信奉媽祖,海南人信奉天后娘娘,木匠尊奉魯班祖師等。印尼雖然也是個宗教多元化的國度,然自十九世紀末,伊斯蘭教逐漸在印尼社會中占取了絕對的優勢。印尼獨立後,由於得到印尼政府的扶持和鼓勵,伊斯蘭教在印尼社會中的影響更是急遽擴張,上升為占統治地位的宗教。伊斯蘭教是一個排他性較強的宗教,其教義的核心是只能信仰安拉,“除安拉外,別無神靈。”越是虔誠保守的穆斯林,對其他宗教文化的容忍越是有限,自然也無法與華人所信奉的眾多神靈相安無事。故而宗教分歧衝突也常成為誘使印尼社會中排華騷亂爆發的一個極為敏感的潛在因素。
第五、參政維權意識薄弱也是印尼華人容易受到傷害的原因之一。移居印尼的華僑華人大多是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的貧苦農民和手工業者,出國的動機是謀生,追求的目標是賺錢,最高理想是衣錦還鄉、葉落歸根。由於文化語言的差異,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印尼的華人華僑都沒有認同當地社會,而是以家族、宗族、地域、行業為紐帶,自成體系,組成一個相對獨立於當地社會的華人社會,並不關心當地政治,更談不上參與當地政治。同時,印尼歷史上的殖民政權和當地民族政權對華僑華人採取排斥的政策,不許華人參政,華人也一直處於印尼社會的權力圈外,無法參與當地政治。由於缺乏華人政黨組織,政治權力機構中沒有華人代表,印尼華人在政治上如同一盤散沙,喪失了發言權,無法通過民主的方式維護自己應有的政治權利,在反華排華法案提出時無人挺身而出,捍衛華人平等的民族地位,華人的經濟利益也得不到完全保障。尤其是政局發生變化或社會發生動盪時,得不到任何法律保護的華人更容易成為統治集團鬥爭的犧牲品,成為暴徒們任意欺淩和強暴的對象。
第六、中國政府護僑政策措施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移居海外的所有炎黃子孫都有一個共同的願望和心聲,就是希望中國強盛。因為他們相信祖國的強弱與自己在移居地的安危和地位息息相關。十七世紀以前,中國在世界上處於相對領先的地位,印尼各島政權敬仰中國是文明之邦,對給他們帶去先進文化技術和生活商品的華僑華人一直是禮遇有加,友好相待。然而自明清以降,中國封建專制政權將移居海外的中國人視為“背棄祖宗廬墓”、“自棄化外”的“莠民”,對他們的命運漠不關心,甚至持敵視態度。華僑華人淪為海外孤兒,得不到中國政府的保護,任人殺戮而無人過問。晚清民國時中國政府雖制定了一系列護僑政策,但由於我國國勢衰弱,對保護華僑華人實際上並無大作為,遭人輕視,印尼排華勢力淩辱華人無所顧忌,故而猖獗。新中國成立後,一方面印尼與中國之間有相當長時期內斷絕了外交關係,印尼政府禁止印尼華人與中國來往聯繫,中國政府無法真正做到保護印尼的華僑華人。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的僑務政策和僑務工作有段時間受到錯誤路線的影響和嚴重破壞,出現了一些失誤,尤其是印尼動亂和騷亂發生時中國政府未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護華僑華人生命財產安全,也是造成近數十年來印尼排華反華浪潮肆無忌憚的不可忽略的因素之一。
四
印尼是個屢屢掀起排華浪潮的國家,各種全國性、局部性的大大小小的排華反華事件不時發生。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比如蘇哈托執政的年代,印尼對華人的歧視、排斥、打擊甚至是公開的、合法的、赤裸裸的。有人據此認為印尼“具有排華傳統”,斷言“印尼人和華人本來就不能永遠團結在一起。”(曹雲華:《東南亞華人青年如何看待華人與當地民族的關係》,《東南亞研究》1994年第
4期)前印尼總統蘇哈托的一位顧問曾說道:“華人與印尼人之間的不滿情緒已深埋在人們的意識裏,一點小事都可以引發衝突,這是印尼社會最大的不幸!”(方金英:《東南亞華人問題的形成與發展》,第84頁)印尼華人與當地民族之間的矛盾真的不可調和嗎?印尼的排華反華浪潮真的不可遏止嗎?印尼華人的苦難命運難道永無止境?
不。
首先,從歷史看,印尼的華僑華人與當地民族的傳統關係其實是一種休戚與共,和睦相處的優良傳統關係。正是由於移居印尼的華僑華人與當地其他各族人民並肩攜手,團結互助,共同對印尼群島大大小小數以千計的原始島嶼進行開發和建設,才促進了印尼經濟與文化的發展、繁榮與現代化。在外國殖民者侵入印尼群島以前的漫長歲月裏,印尼從未發生過排華反華事件。在外國殖民者統治期間所發生的排華事件中,策劃者也是殖民侵略者,而不是印尼當地人民。印尼的華僑華人與印尼當地民族曾共同遭受外國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壓迫,也曾共同英勇反抗過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並曾共同為爭取印尼獨立和其他進步事業團結奮鬥。說明印尼的華僑華人與印尼的當地人民是能夠友好團結合作的,而且二者之間曾有過長期友好團結合作的歷史。
其次,從現實看,印尼華僑華人與印尼當地各民族正在調整關係,互相適應、互相容忍、互相接受、互相認同、互相融合,往良好方面發展轉化。一方面,印尼
95%以上的華人已參加了印尼國籍,已經或者正在演變成為印尼民族中的一員,備受爭議的印尼華人經濟也無可爭辯地成為印尼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各種歧視排斥華人的法律法規已被取消,種族歧視在印尼已受到社會的譴責,至少不能再公開化、合法化。印尼華人的社會處境也得到了改善,並成立了代表自己利益的華人政黨,積極參與印尼國家事務,爭取平等的公民權。同時,華人的祖籍國——中國的綜合國力正在日益強盛,對地區事務和國際事務的影響力也在不斷地增強,勢必對印尼政府的華人政策產生影響。
從根本上說,印尼華人與印尼各民族的人民都是印尼公民,共同在一個國家生存,有著共同的利益,那就是印尼的和平、繁榮與進步。雖說由於民族之間的差異導致許多矛盾和衝突,但這些矛盾和衝突並不是不可調和的,也不是非要表現為你死我活的暴力行動。和則共榮,鬥則兩傷,這是印尼華人與當地絕大多數人民都已明白的道理。隨著人們思想意識的轉化提高,隨著印尼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進步,印尼排華反華浪潮將會被徹底遏止,成為一去不復返的歷史,印尼華人與印尼所有民族必將共同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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