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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陽縣習俗第五章社會習俗

作者:佚名  來源:互聯網  更新時間:2011年10月01日

平陽縣習俗

第五章社會習俗

第一節交際

見面

古代見面禮為作揖、拱手(雙手疊抱於胸前晃動),禮重則為長揖(抱手上下大劃)、打躬(抱手並加屈身)。至民國時盛行“鞠躬”。至今在某些集會及祭奠場合仍用之。一般都改為握手,緊握而屢搖者表示情誼深厚。老輩仍拱手以示敬意。青年間也有摹仿外國人擁抱、拍背的。

接客

主人對客獻茶時,應雙手捧杯。交談時,不能架“二郎腿”,更忌搖搖擺擺。有客在座,主婦不應掃地、刮鑊。送客時要讓客先行,於門外告別。上人家串門,不能隨便進入“男人的店堂,女人的間房”(都是禁區)。在廚房不能掀他家鍋蓋,否則被認為揭他的短。表示親熱時,也不要摸對方的頭或肚來表示親昵。

會飲

紅白喜事,舊俗(三)(二)都用方桌,桌板必須對門直(四)宴席(一)放。參加者要論資排輩就座,(五)(八)假如大廳有四席,最尊貴的(六)(七)是左邊近屏風的一席。此席坐次如右圖。其中的(一)位最重要,稱“上位”或“頭位”。起媒酒席上此位由媒人坐,婚筵正酒席上由舅父坐,祝壽席上由外甥坐,上樑席上由木匠坐,葬墳席上由泥水匠坐,祠堂酒席上由最小一輩男孩坐,有“婪尾”遺意。(二)(三)兩位為“上橫頭”,由尊貴者或上輩坐。(四)(五)為陪坐,陪飲者所坐。(六)(七)為“下位”,即所謂“末座”,晚輩或主人所坐。(八)為篩酒人的位置(篩酒次序即按(一)(二)(三)(四 )……巡行)。要待上席賓客都入席,餘眾再就席。否則便是失禮。席上隨聲舉筷,就近夾菜,慢夾輕放,咀嚼不宜出聲,停酒、上飯或散席也都以上席為准。八十年代大都改用圓桌,坐位也不再分席次或座次。

稱呼

舊俗重男輕女,所謂“丈夫尺婦”。在家族中,妻子比丈夫矮了—輩,稱呼與兒女同。如稱夫之伯為伯公,叔為叔公,稱夫之姑母為“姑婆”,稱夫之兄弟為大伯、小叔。解放後,開明的家庭中,妻子便隨夫稱呼,如夫之父母,稱阿爸、阿媽;夫之兄弟,稱哥或弟,或直呼其名。舊時,對人每力口“令”、“尊”、“貴”以示敬意,己稱加“賤”、“拙”等以自謙。對尊長還要“避諱”,不能直呼其名。此俗由來已久,辛亥革命後漸廢,現在尚有殘餘。

口彩

又稱“討口彩”。節日或遇紅白喜事,要說吉利語。在婚禮中“撒帳”用的棗子、桂圓、花生、百子糕等也都含有“早生貴子”之意。筵席上頭一道是“髮菜”,有“發家”之意。

 

第二節規約

契據

在社會交往中,將商定某事記下,作為日後檢查的證據,總稱為契據。有如下三種:一、契據。在買賣時,由買方收執,但必須有中人見證。二、合同。取驗合期同之意。分寫一式兩張,然後兩紙相交疊,寫上“合同”或其他字型大小為記,雙方各執一紙,以備他日檢驗。三、條據。有借條、欠條、收據、領條等,形式都較簡便。舊時在文字契約末尾由本人簽名蓋章。不識字者由代筆人代簽後,再在名下畫押或按指印。契約上都有中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畫押。

禁約

社會上歷來有鄉規民約,以一個鄉或村為單位,對妨礙公眾的行為提出禁止,簡單的貼文字或插木牌,永久性的刻石碑。立禁後由專人負責監督。清乾隆年間,白沙鄉劉店村所立《禁漁碑》尚存。開頭是“蓋聞入鄉間俗,約法所在同嚴;絕流采魚,津梁於以有禁”,在指出捕魚對農田的殘害後,再申明禁例。赤溪鎮北塘頭村,歷來聚賭成風,清同治年間制定“永禁賭博”石碑,其中道:“世間最善,唯讀與耕;豈容賭局,敗業喪身!示禁萬年,永無改更”。解放後,往往採取放電影、唱鼓詞方式,當眾口頭宣佈禁約。

結拜

舊俗交友方式。一般為姓氏不同而年齡相近、志趣相投者,備酒宴,在神前共同盟誓結拜,稱“金蘭結義”。彼此為“盟兄弟”或“盟姊妹”。訂盟之後,遇事盡力相助,有似同胞手足。每年還規定一次聚會宴飲,輪流作東道主。此俗解放後基本消失,近年又風行。

呈會

原是民間經濟互助組織,亦稱“平會”。因發起人(會首、首會)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邀集親鄰入股(會腳)而設。舊時有“玉成會”,湊齊若干會腳,定日設宴、湊錢(五十元的稱“五十會”,一百元的稱單百會),散會後,由會東不定期陸續還清,還錢時不計利息,只向每家加送一刀肉。另一種小會,俗稱“會兒”或“月月紅”。會腳每月付錢,聚集時擲骰子看點數決定誰收款,又稱“搖會”。搖遍後散會。解放後又有一種“樓梯會”,頭會會錢由會東收用,從二會起,收款次序或自報或拈鬮決定,每月或每年一次,略加利息。一九八七年又從樂清傳入“抬會”,純屬詐騙,受害者破家蕩產,造成“會案”。

 

第三節宗族

宗祠

農村古來多聚族而居,宗祠都建於聚居地附近。歲時由族人共同致祭。祠堂有族長公一人,管理眾田、房產,處理族內事務,對犯族規者給以處分。族譜一名“宗譜”,內容包括本族來源、祠規祠約、行第、本族著名人物傳贊圖像,並紀錄本族人口、生卒、妻女與葬地情況。按輩分排行,統一以紅線貫穿。一般是二三十年增訂一次。造譜完畢要做完譜醮。造譜費用由族內按人丁攤派。解放後修譜風氣一度沉寂,“文化大革命”後,一些地方又進行修譜。

分家

指親兄弟間平分父母財產。一般兄弟多的,待幼弟成家後即行分家,也有因家庭不和而提前分的。所分財產包括房屋、田地、現金及其他生產、生活資料。時間都在二、八兩月,以祈求公平,俗諺:“二八月,兩中嚴”。分家前先商定贍養父母辦法,還要“抽長子”、“貼長孫”(因長子擔負家庭義務較多),最小弟未婚還要“抽親本”。然後在舅父(或姑夫)主持下寫好“分家書”或“分家簿”。完成後舉辦“分家酒”,祭祖,放爆竹。各家分別砌灶,各從老灶中抽出一塊舊磚砌入新灶,再從老灶引火點燃新灶柴草,同時生火出煙。象徵兄弟同沾祖輩的福澤。各家廚房用具由妻家贈送。

善事

民間籌辦的公益事業,清以來有義塚(百壙墳、澤殤園、澤枯園、漏澤園)。專為收埋無人、無力營葬的屍骨及死嬰。至民國時,全平陽縣共有五十二處。此外,每逢瘟疫流行,有施藥、施棺者;災荒年景,有施粥、施米者。至於有關集體福利,如修橋補路,或在山區涼亭供伏茶、送草鞋,水網地區撈鳳眼蓮,出錢出力者多為平民自願。如清雍正年間舥艚港上建築有十五個橋墩的江南第一長橋東魁橋,出資最多的,卻是住在茅棚裏以拾豬糞出售為生的謝益寵。

佘族長

佘族以祠堂為單位,設族長一人,為一族的首腦,具無上權威。外族人有事交涉,也非通過族長不可。族長由佘民公推德高望重的人擔任,負責處理族內外的糾紛,管理族內公共事務,執行族規,給晚輩排行等等。清代以來佘民逐漸繁衍,分居各地,族長無法兼顧各村佘民事務,”號召力也逐漸減低。於是在各個村落也自然出現能說會道、處事公正的人,在群眾,扣有了威信,族內外的糾紛也就由他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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