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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陽縣習俗第四章禮俗活動

作者:佚名  來源:互聯網  更新時間:2011年10月01日

平陽縣習俗

第四章禮俗活動

第一節生育

催生

孕婦臨產前,娘家要送雞蛋、紅糖、生薑及“快便肉”,使她能順利(俗稱“快便”)分娩。所送蛋數不能成雙,以為成雙將生女,單只方生男。如遇難產,家人就要打開家中所有的門(家門、櫃門以至箱蓋),讓嬰兒能順利通過(出生)。

坐月

即“坐褥”。孕婦分娩後一個月內,非家人不能進產房。產婦也不能外出串門,不能被風吹(用黑紗纏頭或戴帽),不能勞動, 洗浴要用溫水。產兒後,女婿立即攜一隻雞、一壺酒到岳家“報酒”。娘家即送來酒、面、蛋等“月裏羹”及小兒內外衣、尿布、圍裙、繈褓等。產家招待來客都用索面酒(以炸薑熬酒煮面)。佘族人手不足之家,產婦在產後三天,用山草藥(幹橙皮、石菖蒲)煎湯沖老酒洗腳後,便可出房操持家務。

胎盤處理

佘族婦女分娩後,如生下男孩,便把胎盤埋在大路石板下,讓人踩過,以為孩子將來膽大,有作為。生女孩,則把胎盤埋在茶樹下,使她長大採茶時能夠心靈手巧。

滿月

即彌月。嬰兒出生滿一個月,給嬰兒起乳名,剃滿月頭。在囟門要留“孝順發”,剪下的胎髮還要保存,作為“母子情”的象徵性紀念。全家設宴待客,叫“做滿月”,又稱“解懨酒”。

百廿日

嬰兒出生四個月後舉行宴會,娘家要送煮熟的紅蛋、小兒內外衣及帽鞋等禮物,其中必有米塑的壽桃及各種動物形象。但走獸中不可有狗、虎,魚類中不可有烏鱧。本家便將這些米食分送四鄰。

對周

小孩周歲。本家設宴請客,娘家所送禮品,比“百廿日”更隆重。迷信人家就托寺院中僧道寄名,收為幹兒女,讓神佛保佑他通過幼兒期。

發蒙

舊時小孩長至6或8歲入學(七歲、九歲有忌,稱“忌年”),由外家送雨傘、套鞋、書包等。入學日,早餐吃糯米飯配蔥炒魚鯗,或以炒烏豆漏過竹管後取食,都有祝願聰明、多想、通達之意。並以蔥管夾入新買課本中。到校先向老師鞠躬,由老師把著手描紅一頁,並向全班同學分發“狀元糕”(白紙包糕,上貼紅紙狀元圖)。

 

第二節婚姻

看親

即“相親”。由媒人向男家介紹女方晶貌、家庭情況後,男家初步同意,便遣媒人請庚帖,叫議親。也有先相親的。一般未婚男子都怕羞,由已婚的兄弟或叔伯去代看。而被看的姑娘又往往故意避開,只能看到她兄弟姐妹,藉以推測她的模樣,俗稱“摸姻緣”。所以有“相親相舅”的諺語。新式婚姻就沒有這猜謎式的前奏。

合婚

媒人將女方庚帖送交男方父母,男家就將庚帖壓在灶君神龕前,如三日內家中無盤碗打破、小孩跌傷或與人爭吵等不吉利的小事,便初步通過,也有再去問簽詩或請算命先生合婚。解放後,此種風氣在農村尚存。即使不迷信,但在熟知女方家況不宜作親後,正好藉口神靈示意免得結怨,女方家屬也能乘機收回“面子”。

定親

男家合婚滿意後,就由媒人將男方庚帖送女家“開合”,然後雙方商定聘金數和嫁奩厚薄等,稱“議聘”。再由男家遣人到女家“小定”(起帖),以戒指及四樣禮物為聘,女方以鞋襪等回禮。再由男家送聘金、彩禮及“糖金奶”(白糖製成變形的石榴,象徵多子)。待擇定婚期,通知女方,名“送日”。雙方都設宴請客,稱“飲定酒”,客人要送陪嫁品。

娶親

迎娶日,男家派人到女家運嫁奩,要再付“插花銀”。女子在中堂“開額”(梳發剃面毛)後,向家人哭別。妝飾後披上紅紗,由“利市人”抱上花轎(解放後已改為步行。雖然屋宇毗鄰,也需“走路工”,八十年代竟高達五百元)。花轎離開時,家人立即以鹽米撒送來“破煞”,並立即關上大門,以免風水被帶走。兄弟扶著轎推搡三次,表示惜別。

花轎到夫家門口,左右人以米篩遮蓋新娘,沿紅氈(或席子、布袋)入堂屋。登堂拜天地祖宗,叫“拜堂”。入洞房,坐床沿,男向右,女向左,婆母以果子散擲室內,稱“撒帳”。雙方交換喂吃湯圓,然後新郎出房向宴會眾客“敬酒”。民國時,這些繁瑣禮節已漸簡化。

鬧房

又稱“看新娘”。在新婚三日內,平輩親友三五成群擁入新房取鬧,索取柚子、花生、香煙、糕點,對新娘進行種種調笑。俗諺“洞房內三日無大小”,即指可不拘輩分禮節戲鬧。戲鬧過度即為惡習,近年有所改變。

回門

婚後次日,新娘先謁見舅姑長輩,叫“相見”。第三日,新娘由小姑引導,介紹左右鄰居老少稱呼,獻糖茶,或以糖果糕餌點茶,受飲者給以賞錢。左右屋行遍,然後下廚房,拜灶後,學習做飯菜。第六日,新婚夫婦赴外家相見赴宴,稱“上門”。次日,外家再到新郎家赴宴,稱“會親”。

望節

婚後第一個端午節,夫妻要送粽子與外家,稱“回花”。此後,過節時,都以食品互相饋送,婿家送外家的有:端午節送粽,中秋節送粉幹,十二月送年糕;外家送婿家的有:清明送麻糍(稱“送清”),七夕送“巧舌”(名“送巧”),中秋送月餅,十二月送過年貨、壓歲錢,平時送新鮮果物。送禮最多的是女婿分家,此俗常使窮人破產。故俗諺雲:“丈人怕女婿分家,女婿怕丈人葬喪。”

入贅

舊時,只有獨女缺乏勞動力的農家,便招婿上門,俗稱“進婿”。男子婚後便在女家勞作。生子歸女姓,在養岳父母終老後,繼承其家產;也有中途帶妻回老家或分居者,叫“拆婿”。又有夫死子幼,不便改嫁而生計困難者,招夫上門,也稱“進婿”,又稱“招夫養子”。入贅要“做書”,因為涉及女家遺產繼承問題,由雙方家長和女方親房伯叔或兄弟畫押,才能生效。“招夫養子”要在祠堂“做書”,寫好後,筆墨硯全部拋棄,意為此事不再出現第二次。

對歌

佘族的戀愛、結婚,少受封建禮教影響,較為自由,青年男女常通過對歌而相愛,然後男方托媒講親,經女方父母同意,女子就到男方“看人家”,看中後合“八字”,再定親、完婚。在婚禮中,歌聲貫徹始終。女子嫁前要唱《哭嫁歌》,對父母、兄嫂、弟妹一一叮嚀告別。婚前一日,男家迎親的“赤郎”(抬嫁奩的)、“行郎”(伴從人員)與媒人一起送喜酒到女家。午時請吃“落腳酒”後,當晚由男方在女家回席,稱“請大酒”,又稱“考赤郎”。即由赤郎手捧桶盤,盤中燃燭,並放一包索面,一刀豬肉,一雙綁腿布,灶前唱《借鑊歌》,歌中用隱謎方式求借炊具,多至四十來樣,每樣有問必答,直等女家滿意後,才助他整治酒萊。席間,女子舉杯敬酒,姨娘代唱《敬酒歌》,還清女歌手與“赤郎”、“行郎”對歌,通宵達旦。次日女子要趁天亮前趕到夫家,‘不許回頭觀望。到夫家後,踏著紅布袋入室,意為“傳宗接代”。

做表姊

佘族姑娘還流行“做表姊”的風俗。出嫁前,舅父、姑媽、姨娘等親戚都要請她母女去做客,由村裏男青年們陪她唱歌。對歌先由男子起“黃蜂頭”,一套客氣話唱得主人稱心,拿出煙茶招待歌手們,然後勸說姑娘放心對歌。如果姑娘會唱,而本村又無好對手,就要請外村青年來代,一連對唱兩三夜。不會唱的姑娘會遭譏諷。佘族婚嫁特有類型:

做兩頭親家。雙方都是獨生子女,要女婿種兩家田,贍養雙方父母。

服務婚。貧困男子在妻家做二三年以抵聘金,期滿帶妻回家。

對婚。雙方子女互配。佘族中以“大哥為父,大嫂為母”,故兄長亡故後,嫂與叔不能結婚。

 

第三節壽誕

生日

無論長幼,生日都吃壽麵。三十歲開始,下輩或平輩親戚要送衣料等禮品,稱為“補生日”或“補十”。八十年代,城鎮興起為幼兒做生日之風,買生日蛋糕,點生日蠟燭,中小學生也互祝生日,在宴會上唱歌跳舞。

做壽

是指對六十歲以上老人的慶壽活動。富家設壽堂,掛壽屏、點壽燭、獻壽桃、致祝壽詞,然後上筵吃壽麵、壽糕,儀式鋪張繁縟。一般民家從簡。也有明達的老人厭煩喧鬧場面,只交兒女辦理,自己躲開,稱“避壽”。夫妻同庚而合同祝壽,稱“雙壽”。一般逢十的壽辰則送雙份禮品,如儀式隆重,女婿就要送匾。

佘俗:凡五十歲以上者稱“上壽”。逢十之年,壽家就邀請親友為壽星祝壽(時間都在正月初一至初八,可節省耗費),稱“飲上十酒”或“吃上十飯”。席上唱“敬酒歌”。親友壽禮一般為豬肉、麵條、衣料等,稱“送十”。女兒要送壽衣、壽被、壽裙、壽鞋。

 

第四節喪葬

收殯

病人亡故,撤去臥床,移屍體臥門板—上,將死者用過的席子送於野外焚化。並差人到親戚家報喪。由孝子以金銀紙燒入江河中“買水”,給死者沐浴。更衣後移屍中堂,“小殯”設菜飯祭奠。飯中插筷,纏上苧棉。于死者腳邊點油燈一盞,用以“照冥路”。並不斷燒香焚紙,稱“辭生”。如遇大雷雨,要給死者撐傘,不讓貓兒接近屍體。擇定時辰“大殯”,又稱“入棺”。鳴鑼“接棺”後,將屍體移置棺內。蓋棺前,孝子穿麻衣、戴孝冠,穿反轉蒲鞋;晚輩戴“頭白”或系“腰白”,向死者遺體號哭告別。蓋棺後繞棺沿巡視,圍頃一圈,倒一圈。再將棺木移置於枋凳上,稱“祭棺”(上馬祭)。舊俗死後常停棺多年不葬,四十年代初風氣一變,死後三五日便送靈柩上山。佘族習俗則穿“壽衣”要在七件以上,男單數,女雙數。女子要將女家衣穿在外面。入廳後,有穿白衣的“哭娘”為唱《小離別》、《大離別》等歌,直到天亮發喪。

開路

又稱“明路”,佘族稱為“開壇”。在死者收殯後氣還要請僧尼或道士做道場,超度亡魂法事與殯儀穿插進行,梵唄與哭聲呼應。然後由師公道士進行“勸靈”,又稱“歎靈”。佘族稱“放長聲”。吟誦對死者的稱頌和哀思、家屬的悲痛,曆舉古人中壽夭、窮通、貴賤種種例子,勸慰死者不必自傷,也不必戀念生人。最後,巡行屋內各處,以竹葉蘸杯中“神水”揮灑,以為能去邪消災,稱為“灑淨”。

招魂

舊俗,溺水者得救上岸後,神情恍惚,家人認為其魂未返,便取溺者舊衣吊竹枝上,至落水處河邊召喚溺者姓名,一呼一應,回家後再以此衣覆身。這是“招生魂”。對溺死者則“招死魂”:用大船到所溺河中來往巡遊,船中一人擊鑼,另有數人擁竹竿(枝上也系著溺者的舊衣)左右搖晃,以至竹枝觸及水面,齊聲呼喚,祈求亡魂回歸。遭受海損的漁民,被找回屍體後,便要請師公或道士做醮超度,當夜由家屬引到海灘設壇招魂,有錢人家並在澳口海面“放水燈”,多至三四百盞。舊俗,橫死者(如被雷擊於野外,溺死於河中等)屍體不能抬入家中,要在屋外搭棚收殮(被雷擊者棺材還不能落地)。祭畢,再送上山安葬。也有無法安葬者,如溺于海中的漁民,故俗諺雲:“捉海人死了不用葬,打石人葬了沒有死”(坍方後救出或可能復活)。

出殯

俗稱“出喪”。孝子白苧衫麻冠,第三代(孫)僅戴白巾,第四代戴藍巾,第五代戴紅巾。靈柩出門前設祭,稱“起馬祭”。半路,、由女婿設祭,稱“路祭”。靈柩行時,背枋凳者先行“開路”,再鳴鑼“起棺”,親友排輩相送到墳地。葬禮畢,喪家男女俱脫下孝冠、白衣,掛紅回歸。離家數十步,家人即送出燈籠、紅燭,點燃後帶回掛于房中。閩南話“燈”、“丁”同音,意為添丁。

八十年代中期出現新陋俗,出喪時互相攀比:暴發戶以多輛摩托車開路,有多組中西樂隊奏樂,花圈多達兩百餘個,鞭炮沿路燃放不絕,以示喪家闊綽。做七人死後,喪家以七日為一個週期。舊俗,每“七”都要哭奠,或請僧侶做法事。靈堂有紙紮冥屋、金山、銀山、轎馬等等,金童玉女侍立兩側。至七七四十九日,又大做道場,以鼓樂送冥屋等至野外焚燒。一般人家都於三七設奠,以結束對死者的悼儀。解放後,大都於葬後便撤去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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