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海外華人宗親組織特徵初探
摘要:
海外宗親組織是華僑社會的重要支柱,對其特徵進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以海峽殖民地的海外宗親組織為研究物件,與國內宗族的特徵進行比對,分析海外宗親組織的“傳統”與“現代化”,並總結出近代海外宗親組織的發展,對當代中國日益復興的宗族建設的借鑒作用。
作為華僑社會“三大支柱”之一,華僑團體在華僑海外發展史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華僑宗親組織,則是海外華人社團的重要組成部分。
所謂宗親組織,是指基於血緣、地緣以及方言紐帶的地域性宗親團體,由於海外地區華人人數較少,難以集結成合力,另有一部分以“較大範圍親緣和地緣為紐帶,或以傳統兄弟結盟的特殊團體為基礎的非地域性組織”,也被列入宗親團體之列。①本文將以海峽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 ②的華人宗親社團為研究物件,對這些海外華僑宗親組織的特徵進行初步探討。
一、近代海外華人宗親組織概述
追溯海峽殖民地海外宗親組織的歷史,可以上至19世紀初,在19世紀中葉第一次移民潮之前,海峽殖民地所轄的新加坡、檳城以及麻六甲地區,都有華人建立的宗親組織。一般認為,在海峽殖民地地區,第一個宗親組織是建于新加坡的曹氏宗親組織——曹家館,建立於1819年,與新加坡獨立建國的歷史同時開始。在檳城和麻六甲,宗親組織也相繼建立。1825年,江夏堂黃氏宗祠建立於麻六甲;1928年,檳城廣東街上,也出現了江夏堂黃氏宗祠。這些宗親組織,成為了海峽殖民地地區最早的華人宗親組織。
此後,華人宗親組織在各地蓬勃發展。以新加坡為例,根據學者吳華的統計③,新加坡華人姓氏超過百個,有
102個姓氏先後建立了超過
200個以上的宗親組織,其中歷史超過百年的宗親組織就有20個。在諸姓氏中,陳姓宗親組織最多,為23個;林氏次之,為18個。檳城與麻六甲地區,華人宗親團體也蔚為大觀。檳城地區超過百年的宗親組織有11個,麻六甲則有
2個。
除了宗親組織,華人社會的其他社團組織,還包括地緣性的組織——會館以及業緣性的組織——公所。尤其是地緣組織和血緣組織,是“海外華人社會兩個重要的組織法則”④,相比較而言,新加坡和馬來西亞華人社會,規模較大、出現較早的是地緣組織,規模較小的是血緣組織,無論是在人數上還是在財力上,血緣組織都遠難與地緣組織相比。⑤但是相比較其他地區的華人宗親組織,海峽殖民地地區的宗親組織出現得更早,歷史更長⑥,組織和構成更接近國內宗族,更具有原生性和典型性。
二、近代海外宗親社團具有國內宗族的一般特徵
海外華人移民是典型的“連鎖式”移民,移民帶動家庭乃至家族的遷徙,在遠離故土的異鄉,選擇最熟悉的生活原則和基本方式,共同抵禦“環境改變”所帶來的各種風險,而這種選擇反過來也促進了血緣的維繫以及傳統的承繼。
從海外宗親組織誕生開始,就與華僑在國內的宗族有千絲萬縷的聯繫,他們的祠堂(或宗廟)是國內的宗族(宗親)“分爐 ”而建
,新加坡興利芭的 “爐內潘
”的宗祠“橫山廟”就是典型的例證。“橫山廟”始于成員潘春臏南下新加坡時,從南安爐內的橫山廟的香爐中,捧了一捧香灰,在自家供奉。宗親組織的內部論資排輩,沿用國內同宗族的譜系為同一輩的成員取名,分配家族權益;檳榔嶼的邱公司與楊公司都是如此,楊公司的輩分名單中,羅列了40個輩名,甚至包括了未來的輩分。⑦這種種的做法,都證明了海外華人對於故土親緣傳統的堅持,海外宗親組織也具有一般宗族的特徵。
關於華人宗族的一般特徵,美國人類學者許烺光曾有經典描述。他在西方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將華人宗族的特徵歸納為15點,包括:
(01)名稱;
(02)外婚;
(03)單系共同祖先;
(04)作為核心的性別——父系宗族為男性;
(05)在所有或大多數成員之間相互交談或指某個人時使用親族稱呼;
(06)許多社會的宗族還有某種形式的公共財產;
(07)某種程度的連帶責任;
(08)父方居住;
(09)因婚姻關係妻子自動成為其配偶所屬宗族之成員;
(10)有用來教育和公共福利的財力;
(11)共同的祖先崇拜儀式;
(12)宗族的祠堂;
(13)宗族的墓地;
(14)行為規則的制度;
(15)有一個進行裁決、平息紛爭的宗族長老會議。
⑧考察國內宗族的情況,並對這些特徵再進行概括,可以得到五個特徵,海外華人宗親組織皆有所對應。
(一)以父系傳承為核心,供奉共同的祖先,成員資格因血緣或婚姻關係而取得
傳統的宗族組織成員,強調同姓同宗,宗親接收有血緣關係的男性家庭加入,拒絕女性以及無血緣關係的人。⑨這種觀念也對海外華人宗親組織有很大的影響。在華人宗親組織建立之初,女性並不是宗親組織的成員,甚至許多宗親組織,到現在仍不接收女性會員。例如新加坡臺山黃家館(1854),其成員資格為“臺山黃姓男子,居住本國,品行端正,遵守該館章程,履行決議案及各項義務者”。20世紀,海外華人宗親組織會員資格有所鬆動,女性被允許入會,但是父系傳承為核心,成員資格因血緣或婚姻關係取得的“鐵律”,至今也沒有改變。例如四邑陳氏會館,規定“四邑陳氏兄弟嬸姆均可申請入會”,女性會員是經由婚姻取得會員資格。
供奉共同的祖先,是海外華人宗親組織建立的重要目的。一般的海外宗親組織,都會將祭祀祖先作為會館成立的重要宗旨。例如臺山黃家館(1854)的成立宗旨第2
條是“舉行致祭先人墳墓及互相遵行殯葬俗例”;林氏九龍堂(1857)在其成立公告《始建新加坡九龍堂記》中也將其建立的原因,歸結為“以奉我始祖比干公、堅公、開閩祖祿公,並配祀有功德者,捐鉅資者”。
(二)組織明確,成員遵循共同的行為準則,宗族的行動遵從為宗族規則所承認的個人權威,或集團權威的領導
海外華僑宗親組織內部,保持了相對穩定的結構,中國傳統家族“房”的觀念,在許多宗親組織中依然通行。以檳城龍山堂邱公司為例,至今仍有四大角十三個房頭的建制。所謂四大角是指邱氏第五到第八世基祖的後代,根據親緣排序,分為四組共十三房:
岑房、田房、松房;
門房、嶼房;
梧房、宅房、井房;
海長、海二、海三、海四、海五。
宗族成員在本房之中,會獲得更多的關照,也自然培養出對於本房的認同感。房與房之間的親緣以及利益的區分,使得宗親會內部又結成了不同的小團體。1884年敦文堂成立,其他的小房紛紛效仿,先後建立了紹德堂、耀德堂、垂德堂、金山堂等等,以提高本房在宗親組織中的話語權,宗親組織內權力結構不斷變化。除了這種“房”的建構之外,所有成員必須遵循共同的行為準則——宗親組織章程。
各個宗親組織章程圍繞著成立宗旨而設,其核心內容,往往都是要求“維持宗親世系永存、促進宗親團結以及培養傳統價值觀”⑩。這些價值觀基本上都是從儒家傳統中發展出來,不外乎仁義禮智信這些基本要求。
宗親組織日常管理具有很強的集權性質,是宗親組織,特別是早期宗親組織的重要特徵。宗親組織對於權威——既包括個人權威,也有集團權威的尊重,來自於國內的宗族傳統。在日常事務中,族長和理事具有相當高的權威,他是祭祀活動的主持人、婚禮的證婚人、宗族內糾紛的最高協調人,也是宗族對外代表人。他們能在宗族內“令行禁止”,主要依靠的是威信。以新加坡宗親組織“潘家村”為例,潘家村的管理機構是橫山廟理事會,在二戰之前,這一理事會是各房按照人口比例推舉產生,而族長則在理事中推舉產生。而潘家村80年來產生的兩任族長就是由四房中勢力最強的二房“父子”相傳。潘春臏和潘南山父子積極維護宗人利益,熱心公益,在族內頗有好評。[11]檳城林氏也有過“父子相承”的歷史,林汝舟和林成輝前後相繼,以族長身份主理宗親事務。
(三)擁有一定的宗族共同財產,用來維持宗族日常運轉,投資教育與公共福利
一般而言,在宗親團體建立初期,宗族活動的日常維持,主要依靠捐款,而宗族團體最大的需求,就是買地建館。這些不動產是宗族主要財產,為宗族團體所有。為了確保宗族共同財產不為人竊為己用,地契房契之後,多有背書。如曹家館地契背面便有注明,曹家館三棟屋舍“曹家館、中祀譙國堂、後樓魁星閣,永為永久之基業”,不可“或私按,或私變與人”以示宗族共同財產“永固於千古,世為曹氏之地”。[12]
也有宗親團體以宗族財產投資,維繫宗族運轉,完成宗族各項職能。成立於 1865
年的鳳廓郭氏建立的“汾陽公司”,就是典型代表。汾陽公司成立宗旨有三:
“紀念先祖,敦睦宗族,發揮互助精神,共謀宗人福利;
為救濟居星之潮安縣籍鳳廓鄉大龍坑郭姓以及溜籠郭之貧苦鄰人;
為保管該公司產業(加賓打街門牌18號屋宇一座)。”[13]
汾陽公司的日常運轉,就是依靠加賓打街這棟屋宇的租金收入。憑藉這份收入,該公司資助宗人教育,資助窮病族人,從事宗人福利事業。
中國傳統文化觀念“惟有讀書高”,在海外華人之中同樣受用。海峽殖民地的各宗親團體,無不重視教育。在宗族內部,受教育程度以及科舉功名,是決定宗族成員在宗族內地位的重要指標,而宗族內取得功名成員的多少以及整體教育程度,則對宗族之間社會影響力比拼、話語權的取得,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宗親團體對於教育的關心,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宗親團體集資興辦家學,為子弟提供免費教育。在海峽殖民地地區,宗親團體的實力與財力,無法與地緣團體匹敵。興辦家學的宗親團體相對較少。第一間宗親學校建立於1907年,主辦者為檳城邱氏公司。這間學校建立在宗祠之中,被命名為邱氏家學[14],為子弟免費就讀。其他的宗親團體也效仿邱氏的做法,九龍堂林氏、潁川堂陳氏、保赤宮陳氏等也都建立了學校,或以“族學”、“學校”命名,不一而足。1915年,民國政府對海外華僑學務進行過調查,檳城邱氏學校畢業生人數52人,在海峽殖民地諸華僑學校中名列前茅。而海峽殖民地的整體教育狀況,“其編制亦能按照部章辦理,教科書多用審定本,並依僑民情形均加授國語一科”[15]等,獲得民國政府贊許。一項關於宗親學校課程設置和教學大綱的研究表明,絕大多數的課程都對中國有極強的傾向。課程中包括“讀經”和“修身”的設置,《孝經》和《論語》是前一課程所必讀的兩本經書;中國早期先賢和先哲的章句和操行,則是後一門課的主要內容。[16]第二,宗親團體資助優秀子弟受教育或參加科舉考試。直至今日,海峽殖民地的諸多宗親團體,仍保持著獎學金制度。例如韓氏祠,“為鼓勵宗親子女勤勉向學”設立獎學金,“凡屬宗親昆季出國升學,亦予鼓勵或資助”。[17]第三,宗親團體對取得功名的成員給予名譽上的獎勵。通過科舉考試成功的成員,會被給予名譽上的獎勵。他們的名字會被鐫刻在宗祠牆壁的頌匾上。[18]
(四)成員之間有密切的社會、經濟和禮儀上的關係,有某種程度的連帶責任
祭祀、維護宗人福利以及促進婚姻,都是海外華人宗親團體的重要職責。宗人也因為宗族義務的履行而聚集在一起,而宗族向心力的增強,也使他們之間的“連帶責任”得以加強。
祭祖、紀念傳統節日以及宗教祭祀是海外宗親組織的重要活動。宗親組織是因為“共同祖先”而聯繫在一起,祭祀祖先可以使宗人增強對宗族的認同感,並增進宗人之間的感情。按照海峽殖民地各宗親組織的傳統,祭祖通常都在春秋兩季(3、4、5
月以及 8、9、10 月),全體宗人都被要求參加。例如“爐內潘”族人,就會在每年的 9月27號到橫山廟參加祭祀“潘府大人
”誕辰的活動 ,整個活動持續 3.4天,並且開戲酬神,以示隆重。[19]
海外華人宗親組織對於宗人福利的維護,主要體現在對年老或失業的族人提供資助和補貼上。宗親組織的建立,本就源於共同抵禦海外生活風險的需求。是以許多宗親組織在宗旨或章程中,都提到過相應的措施——承諾向成員提供補貼和救濟。例如檳榔嶼林公司“將盡可能地資助因老弱病殘而致生計艱難之族人,如族人願意回國,公司亦願提供盤纏”;而潘家村則為初來乍到的族人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條件,潘家村收入中的一部分,專門用於照顧族中老人和需要幫助的族人。1933年,潘家村橫山廟理事會還買下11.6公頃的地皮,以每年12元租金的低價租給族人居住生產,土地所有權則由橫山廟理事會所有,“如有遷移或售於別人,須有地主(橫山廟)憑准之後始作有效”[20]。
關心族人的婚姻,也是宗親組織的重要工作。為了避免華人男子與當地女子通婚,宗親組織與國內本宗聯手,從國內尋求適合女子,與本宗海外男子結為婚姻。
(五)具有行之有效的成員糾紛內部解決機制
仲裁糾紛、解決矛盾是宗親組織的一項重要職能。許多早期宗親組織,都是以“調解宗族內部糾紛”為宗旨的。例如林氏九龍堂的“調節爭端”,保赤宮陳氏的“調息爭端”,都是如此。其中檳榔嶼的潁川堂陳氏公司最具代表性。它聲稱仲裁內部糾紛以及陳氏族人和別的宗族成員之間的糾紛,是它早期數十年最重要的工作。而龍山堂邱氏則順應了“華人自治”的潮流,於1909年建立了“邱氏自治社”,自主處理內部事務。甚至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的宗親組織中,也仍然保持著這種重要的職能。[21]
解決與其他團體之間的糾紛,也是宗親組織的職能。根據資料記載,橫山廟潘氏曾因為地界問題,與南安黃姓族人發生衝突。族長代表橫山廟潘氏出面,與南安黃氏族長交涉,經過雙方的談判,糾紛終於獲得解決。[22]而在檳城,華僑五大姓氏中的三姓———邱氏、謝氏、林氏為解決三族之間的糾紛,特別在
1881 年建立了三魁堂公司,有效地維持了華僑社會的穩定。
三、海外華人宗親團體有別于一般的宗親組織
海外宗親團體對國內的宗族,並非是簡單的重複。從域內到海外地理環境的變遷,也帶來文化環境的變遷,如何對自己的生存模式與文化進行適應性改造,使其能夠嵌入新的背景,進而完成兩種文化的良性對接,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而這一過程體現在海外華人宗親團體特徵的演變上——海外宗親組織出現了“公司化”經營的傾向,並出現了西方民主制度的某些特徵。
(一)宗親組織在名稱上出現變革,許多宗親組織以“公司”為名,以常務委員會—理事會—普通會員為層級,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宗親組織以公司為名,歷史非常悠久。第一個海外宗親組織曹家館,最初是以“曹府大公司”為名。曹家館1849年從東印度公司取得的地契上,以及1853年的兩幅木刻賀聯上,均有“曹府大公司”的字樣。新加坡古城會館於1890年08月05日從殖民地當局獲准註冊,其當時的註冊名稱,為“四姓公司”[23]。在檳榔嶼,則有相似的邱公司、林公司、謝公司、陳公司,這些華人宗親社團“公司”與以經營為目的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英國政府的代言人“東印度公司”,發生了有趣的重合。而這些“公司”在實際的運作中,也逐漸添加了許多“公司化”的特徵。在新加坡的代表是潘家村,而在檳榔嶼,這一代表則是龍山堂邱公司。在二戰之前,潘家村的管理機構“橫山廟”已經開始實行理事會制度。爐內潘四大支房以人數多寡產生理事會,理事會經選舉產生理事長。而二戰之後,橫山廟理事會更進一步,開始實行董事制度。理事會投票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設主席、總務、財政、查賬、交際等各股,另有12名評議員。潮州隴西公會、符氏會等也都是以這種形式管理宗親組織。直到20世紀80年代,橫山廟完成了蛻變,成立了“橫山社有限公司”,與原有理事會分離,負責照顧族人福利事務。[24]而龍山堂邱公司,則是從1917年到1919年完成了管理制度的變革。他們任用了24位信理員,對龍山堂的事務進行管理。二戰後,邱公司註冊為社團,1976年改註冊為信託團體——檳城龍山堂邱公司信理會,將投資所得,注入房地產以及教育等成員福利的方方面面。[25]
(二)族長主要由選舉產生,較少受到輩分與年資的影響,而更看重財富累積與社會名望。輩分與年資是同時期國內宗親組織遴選族長的決定性指標,在海外這一指標也很重要,然而“財富累積”在選舉族長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則充分體現了海外社會“商業化”的特色。例如檳城林公司1863年初建到1963年這一百年間共產生了六位族長,這六位族長無一例外是富商。[26]
四、海外華人宗親組織對當代中國的啟示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海外宗親尋根活動以及修譜活動的繁盛,一度被視為“封建落後事物”的宗族開始復蘇,並獲得了顯著發展。從1993年中國陳氏宗親會淮陽總會成立以來,各地宗親組織迅速發展。宗親組織的強勢“回歸”,給原本的鄉村政治、經濟、文化格局帶來衝擊,也引起了不少學者的關注,此前已有諸多學者通過對經濟因素、政治因素、社會學因素、文化因素、情感因素方面的分析,或從正面肯定,或從消極角度對宗族現代化這一命題,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一個不能忽視的現實是,在中國廣大的農村,“親情共同體”與“血緣認同”,依舊在農民的心目中佔據重要的位置。基於傳統與現實的需求,宗族勢必在很長的時間記憶體在下去。如何對現代宗族進行管理,如何規制現代宗族的發展,有效地解決宗族的“副作用”所帶來的糾紛,海外華人宗親組織的百年發展與演變,無疑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宗族的公司化、社團化運作
海外華人宗親組織的成功,為宗親組織的蛻變提供了新的路徑選擇。融傳統精神于現代經營技術,造就了新型的宗親公司、宗親社團,他們在保留中華傳統、傳承古老文化方面作出了榜樣,可以成為我國宗親組織的借鑒。事實上,在國內已經有個別的宗親組織,採取了族人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制度。例如浙江蒼南縣華氏宗族的《族內守則》(試行稿),就提到“本族的代表大會,是統一部署和解決族內一切事務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由代表大會產生”[27]。而也有很多人更進一步,組成了以宗親為核心的家庭股份制企業,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江蘇淮安市曾出現了數家這種類型的企業,而到了2005年,河南商水縣出現了
300多家這種類型的企業,“家庭股份制企業”由家長或兄長牽頭,聯合家庭成員或親朋好友進行合資入股,按股份紅,民主管理[28]。這種合作分散了市場風險,有利於促進個人謀生就業。
近些年來,宗族糾紛引發的械鬥事件屢見報端。2006年
4月,江西宗族“械鬥”導致政府下令取締宗親組織並接管宗祠,引發了新的爭議。[29]很顯然,簡單的“一刀切”取締的辦法,並不能改變農民心向宗親的事實,絕非有效解決問題的方式。以現代化的公司、社團模式運作宗親組織,更便於有關行政部門的管理。
(二)宗族與鄉村民主
宗族在鄉村民主中扮演的角色,長期為人所詬病。甚至有學者認為“宗族將造成中國現代化的曲折漫長”。如何讓宗族成為鄉村民主中有益的組成部分,是一個非常有挑戰性的命題。長久以來,海外宗親組織與政黨關係密切,尤其是在馬來西亞地區,馬來西亞華人政黨對民主事業也有貢獻。這對當代宗族的啟示在於:宗親組織一經建立,必然會對基層選舉產生一定的影響,然而這些影響並非全部為負面,若對其加以引導,凸顯宗族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作用,會極大地促進選舉的公正性,也會促進民主的發展。
(三)解決社會福利救濟的輔助手段
我國現行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範圍相對較為狹小。而宗族恰恰在這方面可以起到補充作用。從古至今,宗族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為族人提供幫助———為年老無工作能力的族人提供生活救濟,資助年輕族人接受教育,這在海外宗親組織中極為常見。這也是我國宗親組織發展的一個方向。目前已經有一些宗族注意到這一點,對年輕族人提供獎學金,對年老無生活能力的老人伸出援手。甚至還有宗族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如新建縣郭村的郭姓族人集資修建排水工程,萍鄉劉氏修橋打井等等。[30]
綜上所述,如何將古老的宗族融入現代生活,並成為推動農村改革向前發展的積極因素,海峽殖民地宗親組織無疑可以成為我國未來發展的參照系。
注釋:
①[澳]顏清煌:《新馬華人社會史》,栗明鮮、陸宇生等譯,中國華僑出版公司 1991 年版,第79頁。
②海峽殖民地是指英國在
1826~1946年間對位於馬來半島的三個重要港口——新加坡、檳城、麻六甲和馬來群島各殖民地的管理建制。
③以上全部資料,來源於[新]吳華:《新加坡華族會館志》,南洋學會1977年版。
④陳衍德:《現代中的傳統——菲律賓華人社會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頁。
⑤林遠輝、張應龍:《新加坡馬來西亞華僑史》,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 260頁。
⑥例如菲律賓地區,其第一個華人宗親團體建立於1848年,相比海峽殖民地地區晚了近30年。
⑦龍山堂邱氏留存一首輩分詩,五言格律,內容為:圭璧呈雲瑞,人文煥國華。台衡思繼武,鼎甲勵承家。一貫書紳永,千秋錫福遐。貽謀資燕翼,世業仰清嘉。
⑧[美]許烺光:《種姓·宗族·俱樂部》,薛剛譯,華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64~65頁。
⑨馮爾康等:《中國宗族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 333頁。
⑩同注①,第77頁。
11曾玲:《越洋再建家園——新加坡華人社會文化研究》,江西高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頁。
12以上引文出自曹家館地契背面墨書,參見吳華:《新加坡華族會館志(二)》,南洋學會1975年版,第 1頁。
13吳華:《新加坡華族會館志(二)》,南洋學會1975年版,第13頁。
14後改名為新江學校,直到1954年,新江小學才允許外姓入學。
15舒新城:《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848~850頁。
16同注①,第75頁。
17同注輱訛輥。
18龍山堂邱公司至今仍保持著“掛匾”這一傳統,在其宗祠牆上,仍有晚清時期舉人、秀才的匾額。
19同注輯輥訛,第49頁。
20同注輯訛輥,第46~47頁。
21建立於1949年的麻六甲春桃場顏氏宗祠在章程中提到過這一職能,參見注①。
22同注輯訛輥
23從1874年到1924年之間,古城會館一直是以“四姓公司”為名。
24同注輯輥訛,第44頁。
25邱公司大事記,邱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khookongsi.com.my/chinese/history_chronology_ch.html),2010年9月11日訪問。
26同注①,第76頁。
27同注⑨,第 352頁。
28《胡吉鎮興“家庭股份制企業”》,新華網,http://www.ha.xin-huanet.com/add/2005
-07/03/content_4549195.htm,2010年9月12日訪問。
29《江西宗族糾紛險變械鬥,政府清理宗族祠堂惹爭議》,載《南方都市報》2006年 6月25日。
30同注⑨,第 357頁。
馬慧玥:上海市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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