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聯誼會印刷刊物及宣傳資料的溫馨提示
近日,發現有些地方聯誼會印刷刊物及宣傳資料未經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審批,現針對此情況,世程聯特別溫馨提示:
國家對刊物的印刷和出版有明確的規定,在未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刊物未取得刊號的情況下,印發宣傳刊物是不合法的行為。
《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的出版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複製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和發行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複製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
出版單位委託印刷或者複製單位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的,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的有關證明,並依法與印刷或者複製單位簽訂合同。
《出版管理條例》對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
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 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1萬元的,並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未登記和註冊的情況下,當地聯誼會組織擅自刻制、使用聯誼會公章,也是不合法的。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對社會團體印章刻制和管理有如下規定:
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註冊或批准的名稱刻制印章。
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由專人保管,對於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希望各地宗親聯誼會及個人高度重視注意,否則一個地方、一件事情都會對全國各地的聯誼活動造成副負面面影響,謝謝。
世界程氏宗親聯誼會秘書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