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2013年第3期簡訊
關於修改《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章程》的決定
(2013年9月21日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時代發展,現對2008年10月18日,宗親聯誼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總綱
⑴把“族親的民間組織”修改為“族親的社會團體組織”。
⑵把“歷經四屆”修改為“歷經五屆”。
⑶在“聯誼會今後的主要任務是”之後加入“加強宗族文史研究”。
⑷在“弘揚祖德宗功”之後加入“辦好基金會”。
二、第一章 工作總則
⑴在“第四條 理事會積極傳播先進思想”之後加入“組織人員進行宗族文史研究”。
⑵將“第七條 理事會將致力籌備成立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基金會”修改為“理事會要繼續辦好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基金會”。
三、第二章 組織總則
⑴第十四條 將“控制在100名左右”修改為“控制在160名左右”。
⑵第十六條 將“副理事長五名至九名”修改為“副理事長8名至12名”;將“常務理事25名至31名”修改為“常務理事40名至50名”。
⑶第十八條 之“一”修改為“修改聯誼會章程和基金會管理辦法,監督章程和管理辦法的實施”。
⑷第二十條 之“一”修改為“解釋聯誼會章程和基金會管理辦法,保證章程和管理辦法的實施”。
增加“七”,根據理事長會議推薦,決定基金管委會組成人員名單,聽取基金管委會的工作彙報。
⑸第二十一條 末尾增加“推薦基金會管委會組成人員名單,認可基金會顧問”。
⑸第二十二條 修改為“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理事長和理事會顧問或授予對宗族有貢獻者為聯誼會榮譽會長。顧問和榮譽會長任期不限”。
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章程
(1989年6月
日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18日,聯誼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根據1989年6月
日,聯誼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聯誼會章程》第一次修正。
2008年10月23日,聯誼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根據2003年11月18日,聯誼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的《聯誼會章程》第二次修正。
2013年 9月21日,聯誼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根據2008年10月23日,聯誼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聯誼會章程》第三次修正)。
總 綱
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是永春小岵南山陳氏開基祖校尉公裔下族親的社會團體組織,是廣泛聯絡海內外廣大族親的機構。一九八一年住居小岵的南山陳氏族人牽頭組織住居安永德熱心族親開展謁祖會親,祭掃宗祠、祖墳等文明族務活動,籌建宗親聯誼組織,受到海內外廣大族親讚揚。一九八九年聯誼會正式成立以來,歷經五屆,積極聯絡海內外族親,鼓勵旅外族親參加家鄉建設,捐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發動捐資重修小岵南山陳氏宗祠,編寫《永春小岵南山陳氏譜志》、遷建校尉陳公祖墳、編印《漳州南院南陳族譜輯錄》、維護祖業祖跡等,有計劃地開展各項健康的族務活動,作出了突出成績。
聯誼會今後的主要任務是,加強宗族文史研究,繼續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廣大族親,鼓勵和幫助族親尋根謁祖,維護祖業祖跡,弘揚祖德宗功,辦好基金會,致力培養優秀人才,為建設家鄉振興中華作出更大貢獻。
聯誼會的一切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地方法規和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
聯誼會設立理事會,主持開展各項族務工作。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一條 聯誼會理事會(簡稱理事會)按照聯誼會章程進行工作。
第二條 理事會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調動廣大族親參加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的積極性。
第三條 理事會密切聯繫和團結廣大族親,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熱情接待來訪諮詢,及時處理答復來信,幫助族親解決族務疑難問題。
第四條 理事會積極傳播先進思想,組織人員進行宗族文史研究,開展文明族務活動,發揚光大父義、母慈、兄友、弟恭等傳統美德,提倡孝悌,贍養父母,敦親睦族,敬老愛幼,鄰里和睦。
第五條 理事會維護祖業祖跡,組織族親祭掃宗祠、祖墳,協助各支派編修譜牒,以啟迪後昆尊祖敬宗,弘揚祖德宗功。
第六條 理事會繼續深入查尋祖跡和族親分佈,瞭解族親活動情況和先進事蹟,編寫成文,進行交流,整理存檔。
第七條 理事會要繼續辦好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基金會,鼓勵海內外族親捐資,興學育才,支援本宗族培養優秀人才,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支持家鄉建設。
第八條 理事會積極宣傳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開展同分支聚居及旅居臺灣、金門的族親的聯繫,熱情歡迎他們回鄉謁祖會親,鼓勵他們為祖國統一大業多作貢獻。加強同旅居港澳地區族親的聯繫和團結,鼓勵他們為保持港澳地區的繁榮和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
第九條 理事會宣傳和執行國家的宗教政策,團結信仰宗教的族親,共同建設家鄉,維護文物古跡。
第十條 理事會開展同各地陳氏宗親的聯誼活動,協助他們溯源尋祖,互相交流情況,增進友誼。
第二章 組織總則
第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由各支系按照分配的名額協商推薦,或根據族務工作需要協商聘請。全體理事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義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理事,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聲明退出的自由。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理事,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由常務理事會分別依據情節提出嚴格批評,或取銷其參加理事會的資格。
第十四條 理事會理事的總名額,控制在160名左右,具體人數由上屆理事長會議確定。每屆理事會任期內,有必要增補個別理事,人選由本屆理事長會議確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任期或提前換屆。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8名至12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40至50名。
第十七條 理事會全體理事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或延期舉行。
第十八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聯誼會章程和基金會管理辦法,監督章程和管理辦法的實施;
二、 選舉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聽取和審議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 討論本會重要工作事項、任務並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主持會議。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解釋聯誼會章程和基金會管理辦法,保證章程和管理辦法的實施;
二、 召集和主持本屆全體理事會議,並負責籌備理事會的換屆的工作;
三、 組織實施聯誼會章程規定的任務;
四、 執行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五、 根據工作需要,任免理事會副秘書長;
六、 決定理事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七、 根據理事長會議推薦,決定基金管委會組成人員名單,聽取基金管委會的工作彙報。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理事長會議,處理常務理事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推薦基金管委會組成人員名單,認可基金管委會的顧問。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理事長和理事會顧問或授予對宗族有貢獻者為聯誼會榮譽會長,顧問和榮譽會長任期不限。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經費,發動海內外族親自願捐助,組織其他收入。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實行財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體理事會議通過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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