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章程

錄入:陳承溢  來源:本站原創  更新時間:2011年10月30日

第四屆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章程

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9.6.

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03.11.18.

 

總綱

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是永春小岵南山陳氏開基祖校尉公裔下族親的民間組織,是廣泛聯絡海內外廣大族親的機構。一九八一年住居小岵的南山陳氏族人牽頭組織住居安永德熱心族親開展謁祖會親,祭掃宗祠、祖墳等文明族務活動,籌建宗親聯誼組織,受到海內外廣大族親讚揚。一九八九年聯誼會正式成立後,積極聯絡海內外族親,鼓勵旅外族親參加家鄉建設,捐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發動捐資重修小岵南山陳氏宗祠、編寫《永春小岵南山陳氏譜志》、遷建校尉陳公祖墳等,有計劃地開展各項健康的族務活動,作出了突出成績。

聯誼會今後的主要任務是,繼續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廣大族親,鼓勵和幫助族親尋根謁祖,維護祖業祖跡,弘揚祖德宗功,為建設家鄉振興中華作出更大貢獻。

聯誼會的一切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地方法規和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一條:聯誼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按照聯誼會章程進行工作。

第二條:理事會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

    調動廣大族親參加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性。

第三條:理事會密切聯繫和團結廣大族親,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熱情接待來訪,

    及時處理來信,幫助族親解決族務疑難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條:理事會積極傳播先進思想,開展文明族務活動,發揚光大父義、母慈、兄友、

    弟恭等傳統美德,提倡孝悌,贍養父母,敦親睦族,敬老愛幼,鄰里和睦。

第五條:理事會維護祖業祖跡,組織族親祭掃宗祠、祖墳,協助各支派編修譜牒,

    以啟迪後昆尊祖敬宗,弘揚祖德宗功。

第六條:理事會繼續深入查尋祖跡,搜集族親先進事蹟,編寫成文,進行交流,整理存檔。

第七條:理事會鼓勵海內外族親捐資興學育才,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支持家鄉建設。

第八條:理事會積極宣傳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開展同分支聚居和旅居臺灣、

    金門的族親的聯繫,熱情歡迎他們回鄉謁祖會親,

    鼓勵他們為祖國統一大業多作貢獻。加強同旅居港澳地區族親的聯繫和團結,

    鼓勵他們為保持港澳地區的繁榮和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

第九條:理事會宣傳和執行國家的宗教政策,團結信仰宗教的族親,

    共同建設家鄉,維護文物古跡。

第十條:理事會開展同各地陳氏宗親的聯誼活動,協助他們溯源尋祖,

    互相交流情況,增進友誼。

 

第二章 組織總則

第十一條:聯誼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各支系的代表,旅居海外的族親代表及

     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全體理事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義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理事,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聲明退出的自由。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理事,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由常務理事會分別依據情節提出嚴格批評,或取銷其參加理事會的資格。

第十四條:理事會理事名額和人選,由上屆理事會理事長會議協商確定。

     每屆理事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理事名額和決定人選時,

     由本屆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協商決定。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任期或提前換屆。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

第十七條:理事會全體理事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或延期舉行。

第十八條:理事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聯誼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本會重要工作事項、任務並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其候選人由上屆理事長會議提名,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聯誼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召集並主持全體理事會議;

   三、組織實施聯誼會章程規定的任務;

   四、執行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五、根據工作需要,任免理事會副秘書長;

   六、決定理事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工作人員。

第廿一條:理事會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理事長會議,處理常務理事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廿二條:理事會可以聘請顧問或名譽理事長。

 

第三章 附則

第廿三條:理事會經費,發動海內外族親自願捐助,組織其他收入。

     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實行財務公開。

第廿四條:本章程經全體理事會議通過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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