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的中國宗族研究

作者:常建華  來源:曆史研究  更新時間:2022年02月24日

二十世紀的中國宗族研究

20世紀就要過去了,世紀之交的中國社會處於轉型時期,中國人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實現民族和國家的現代化,為宗族定位,定性是探求現代化之路必不可少的一環。事實上,本世紀初國人在爭取民族獨立和自強的探索中,已經把宗族問題置於自己的視野之內。宗族事關對中國社會整體的認識,中國人對此已經探討了百年,至今興趣未減。它已超出學術和歷史的範疇,與政治和現實密切關聯。把本世紀對宗族的探討作為一份重要的歷史遺產加以客觀地評述,有助於人們更科學、準確地認識中國的宗族及社會,思考中國的歷史和未來①。

一般來說,宗族是由共同祖先界定出來的父系群體。這樣的概念基本為學界所認同。與宗族概念相關的另一重要概念為家族,而人們對家族的界定則莫衷一是。有的以家族為家庭;有的認為家族是小家庭的擴大或組合,是家庭與宗族之間的組織;還有的把家族作為包括低層次家庭和高層次宗族的概念。本文將有關宗族的家族研究也一併加以綜述,至於以探討家庭為主的家族研究,因主旨非宗族問題,就不在介紹的範圍之內了。

一、20世紀上半葉宗族研究的起步

一)宗族的歷史定位和現實定性

宗族作為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既長期存在於中國古代社會,也是20世紀中國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19世紀末20世紀初,正是中國社會劇烈動盪的歷史大變動時期,在民權觀念、民族主義的影響下,學習西方,反思傳統,尋求自強之路成為時代的強音。20世紀對宗族問題的認識首先是與給傳統社會定性和解決現實社會革命道路的問題密切聯繫在一起的。

在幾乎整個20世紀中,宗族基本上被當做落後、消極的東西,這樣的認識和嚴複譯《社會通詮》很有關係。英國人E.甄克斯寫的這本書出版於1900年,僅隔三年,曾因翻譯《天演論》傳播西方新思想而享有盛名的翻譯家嚴複就將這部書翻譯過來介紹給國人。甄克斯在這本書中,用歷史發展階段的觀點,把歷史描繪成從圖騰社會向宗法社會、再向軍國社會發展的過程。甄克斯認為,在軍國社會裏,個人是組成社會的基本細胞,人民是平等的:而在宗法社會中,社會細胞由家族構成,個人歸各自的宗族統轄,並受到祖法的約束,沒有自由。受甄克斯這種進化史觀的影響,嚴複認為當時的中國終於進入軍國社會階段,屬於七分宗法、三分軍國性質的國家。這裏的宗法具有消極、反動的含義。日本著名學者溝口雄三在對此問題考察後指出:“嚴複自己在序言中也將宗法與封建合在一起使用,自那以後,將封建社會等同于宗法社會,並看做是歷史發展階段中一個落後社會的認識得以迅速擴散。”①

①本文主要綜述中國大陸的宗族研究成果,大陸學者在海外發表的論著以及海外學者在大陸發表的論著,也酌情介紹。

嚴譯《社會通詮》在青年知識份子中產生很大反響,影響了新文化運動。溝口雄三指出,在五四運動中領導了文化革命的《新青年》受到《社會通詮》的深刻影響,《新青年》曾熱衷於掀起打倒宗法社會的運動。主編陳獨秀在《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中說:“東洋民族雖從遊牧社會進入宗法,但情形至今仍未改變。雖從酋長政治步入封建政治,至今亦無變化。宗法社會以家族為核心,個人無權。……尊家長、重階級,故提倡孝。在宗法社會的政治裏,……尊元首、重階級,故提倡忠。忠孝是宗法社會、封建時代的道德,也是半開化東洋民族的一貫之精神。”他又在《孔子之道與現代生活》(2114)中說孔子所提倡的道德在“數千年前的宗法時代、封建時代也僅僅通行於公、卿、大夫、士的人倫日用之處,在庶人階層則全無市場。在數千年後之今天,在此共和、國家時代,如何還怎能得以通行呢?”陳獨秀照搬了《社會通詮》的理論及嚴複的案語,視儒家思想為落後的宗法社會的產物。

對宗族的否定不僅是理論界的傾向,還來自革命者的實踐活動。1927年青年毛澤東在中國社會面臨各種嚴重危機之時,對階級鬥爭尖銳的湖南農村進行調查後,寫下了著名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紳,不法地主階級,是幾千年專制政治的基礎”,又說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政權、族權、神權、夫權四種權力,它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其中族權是“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長的家族系統”構成②。毛澤東提出了“族權”的概念,並將族權以及控制者土豪劣紳、不法地主作為中國革命的對象,以解決社會危機,建立新的社會秩序。

1927年國共合作的第一次大革命失敗後,發生了由如何認識中國社會性質引發的社會史大論
戰,作為論戰的延續,抗戰時期有學者提出了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停滯問題。有的學者把宗族作為“停滯”的原因之一,代表性的觀點如李達《中國社會發展遲滯的原因》③指出:宗法遺制是鞏固整個社會的強有力的紐帶,雜有血統關係、聚族而居的村落公社建立於農業與手工業之家庭的合一基礎之上,在經濟上很少與城市發生聯繫,在政治上除完納田糧外,幾乎不與國家接觸,這種狹隘的生產關系,難以孕育出新的生產力。蒙達坦《與李達先生論中國社會發生遲滯的原因》④也說:中國封建社會的宗族,大都有“蒸嘗田”、“學田”、“廟田”之類同生產不發生關係的共有財產,這種純消費導致社會財富的大量毀滅。上述認識一直影響至今。

以上的觀點是否定宗族的代表性看法。值得注意的是本世紀初也有利用宗族實行地方自治的主張,如民權論者何啟在《新政變通》(收入《新政真詮》,1901年)中說:“紳耆父老無官之名,但有官之實。這就是族治。……如果新政在鄉邑實行的話,保國之法可得;如果新法在宗族實行的話,富民之法可得。”後來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也將宗族結合為紐帶的“國族”的統一作為國民的具體形象,把宗族作為民權的基礎⑤。

①溝口雄三著,李蘇平等譯《日本人視野中的中國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 70-71、29-30頁。

②《毛澤東選集》(合訂本),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 15、31頁。
③收入《李達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④《文化雜誌》 2卷 1號,1942年。
⑤ 溝口雄三在《日本人視野中的中國學》,中已指出,見該書第 152— 153頁。

上述兩種觀點在本世紀上半期均有相當的社會基礎,在理論界前者較為流行,在政治實踐上,二者成為國共兩黨不同的政治主張,並對歷史研究產生了深刻影響。

以上種種對宗族的看法,表達了進化、革命或改良的思想,程度不同地表現出變革社會的政治主張。值得注意的是,受當時新興的功能主義影響,人類學者林耀華從純學術的興趣對福建的義序黃姓宗族進行了田野調查,撰寫了15萬言的學位論文,開闢了認識中國宗族的新視野。1936年他發表《從人類學的觀點考察中國宗族鄉村》(《社會學界》第九卷,1937年),提出研究宗族的新方法,他指出:“宗族鄉村乃是鄉村的一種。宗族是家族的伸展,同一祖宗繁衍而來的子孫稱為宗族,村為自然結合的地緣團體,鄉乃集村而成的政治團體;今宗族鄉村四字連用,乃採取血緣與地緣兼有的團體的意義,即社區的觀念。”這是一個適合單姓族村的概念,表達的是一種從學理上透過宗族對社會結構的認識。林耀華把宗族作為一個功能團體,從祠堂入手探討了多方面的作用,“特別注意於功能的結構,由此窺見各方面的關係”。林耀華探討宗族的基本單位家族,從探討家族到宗族的結構把握宗族,並探討家族背景下的個人生活,以認識個人地位和家族結構甚至和宗族結構的關係。林耀華的研究有助於客觀地認識現代社會中的宗族形態。

二)宗族史的研究

稍晚於為宗族定位、定性的理論思考,一些歷史學者也開始了對宗族史的研究。

首先對中國宗族制度進行通貫研究的是呂思勉,他撰寫的《中國宗族制度小史》(中山書局,1929年,後收入呂著《中國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是第一部中國宗族簡史。該書試圖抓住宗族制度的主要內容來探討其變化,作者從宗與族的概念入手,論述了大小宗、祭祀、姓氏、譜牒、合族而居、族長與族產、立後等問題,有篳路藍縷之功。通貫性研究還有後繼者,陶希聖在《婚姻與家族》一書中(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論述了宗法及宗法之下的婚姻、婦女及父子,大家族的形成、分解、沒落,提出家族制度的分期說:西周到春秋是宗法時代,戰國到五代是親屬組織的族居制度,宋以後漸變為家長制的家族制度,20世紀為夫婦制之家族制度。高達觀《中國家族社會之演變》(正中書局,1944年)從社會學視野研究了周、宋、清三個時期的家族,並將古今家族制度進行了比較。

高著側重家庭,對宗族著墨很少,但也提出了個別值得注意的見解,如宋代家族社會特點是宗族制度民眾化等。

更多的學者分歷史時期探討宗族問題。曾謇在《食貨》雜誌連續發表論文,論述先秦宗法社會形態問題。《殷周之際的農業的發達與宗法社會的產生》(《食貨》 2卷 2期,1935年)認為,所謂宗法社會,實際就是氏族的關係猶存而又發展到了父系家長制階段的自然產物。父系家長制特徵是家族財產共有,這種家族出現在周初,宗法社會是伴隨分封產生的。《周金文中的宗法紀錄》(《食貨》 2卷 3期,1935年)進而考釋金文,指出有著極普遍而且極典型的宗法組織是在家產共有制下由嫡長子承繼制度形成的。《古代宗法社會與儒家思想的發展—— 中國宗法社會研究導論》(《食貨》 5卷 7期,1937年)

進一步指出,宗法形態的特點一是家族財產公有,其管理和分配權操之于家長;二是嫡長子一支承繼制的確立;三是一夫多妻制的實行。曾謇的研究借鑒了西方民族學的理論,並使用了金文資料,這是其超出前人之處,但他考察的多是宗法社會的產生、特點等大問題,科學的實證研究尚不充分。還有學者利用甲骨文對商代宗法制度進行研究。王國維於1917年發表了著名論文《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卷10),斷定商人無宗法制與嫡庶制。近人以甲骨卜辭鐘鼎文字考論宗法起源者,有丁山的《宗法考源》(《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4本第 4分,1934年),認為“宗法之起,不始周公制禮,蓋興於宗廟制度。殷之宗廟,以子能繼父者為大宗,身死而子不能繼位者,雖長于昆弟,亦降為小宗。宗法者,辨先祖宗廟昭穆親疏之法也”。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齊魯大學國學研究所系列,1944年)根據商晚期康丁後已傳位於長子,提出宗法在殷代已萌芽。先秦宗族研究的專著,有劉節編著《中國古代宗族移植史論》(正中書局,1948年)一書,論述了宗族的涵義、世與代、圖騰層創觀等問題。

研究秦漢宗族制的專著有1947年出版的呂思勉《秦漢史》,該書論述社會組織的部分專設“族制”一節。楊聯《東漢的豪族》(《清華學報》11卷 4期,1936年)一文,是論述豪族的重要論文。陳嘯江《魏晉時代之“族”》(《史學專刊》 1卷 1期,中山大學,1935年)系統研究了魏晉時期的宗族,論述了“族”的來源及魏晉時代重視宗族的原因、勢族和寒門、宗族內部生活狀態、魏晉人重視宗族的一般情況及入族與出族問題。專門研究魏晉宗族的論文至今仍然少見。曾謇《三國時代的社會》(《食貨》 5卷10期,1937年)考察了當時豪宗大族的活動,認為三國政權的建立,都基於大族的勢力。孟暉《東晉的豪族》(《南風》 1卷 4、 5期,1945年)也論述了豪族問題。有關南北朝門閥士族的研究較多。武仙卿在《南朝大族的鼎盛與衰落》(《食貨》 1卷10期,1935年)一文中指出:東吳至陳六朝是大族的統治時期,東晉宋齊梁四代是僑姓大族佔優勢、江南大族受排斥的時期,陳朝是士豪大族崛起的時期,隋時大族衰落。還有一些學者發表了有關南北朝宗族問題的論述,多是短篇,重要的有楊廷賢《南北朝之士族》(《東方雜誌》36卷 7期,1939年)、蒙思明《六朝士族形成的經過》(《文史雜誌》 1卷 9期,1941年)、穀霽光《六朝門閥》(《武大文哲季刊》 2期,1948年)等。著作方面,楊筠如的《九品中正與六朝門閥》(上海商務印書館1930年版)一書探討了九品中正制度與六朝門閥的關係。王伊同的《五朝門第》(金陵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43年版)一書分總論、氏族,高門在政治上之優遇、私門政治之盛衰、高門在經濟上之壟斷、附屬高門之奴客、高門之風範、高門之習俗八章,附論“五朝譜學”,並制有高門權門世系婚姻表,全面探討了門閥士族,資料扎實。

宋以後宗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0年代,劉興唐在探討中國社會發展停滯問題上,認為作為普遍存在的農村社會共同體的血族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對血族進行了考察。他在《宋代的血族公有財產》(《文化批判》 3卷 1期,1935年)一文中指出,由於血族的雜處,使原始的氏族結合不能維持,於是血族開始有了正式的組織;《福建的血族組織》(《食貨》 4卷 8期,1936年)主要依據陳盛韶的《問俗錄》,並結合地方誌資料,對清代福建宗族的祠廟和財產、械鬥進行了探討,強調指出血族對於弱小族人的保護和對政府以及官僚的對抗。他還在《河南的血族組織》(《文化批判》 3卷 3期,1935年)中論述了近代血族的衰頹。對於近代以來的南方械鬥,郎擎霄發表了《中國南方械鬥之原因及其組織》(《東方雜誌》30卷19期,1933年)、《近三百年來中國南部之民間械鬥》(《建國月刊》 14卷3— 5期,1936年)、《清代粵東械鬥史實》(《嶺南學報》 4卷 2期)等論文,其中涉及宗族械鬥問題。潘光旦是現代家譜研究的宣導者,他的《家譜與宗法》(《東方雜誌》27卷21號,1930年)一文探討了譜法與宗法的關係,說明家譜是宗族制度的組成部分。他重視優生學和人才學,並將之引入宗族研究,所著《明清兩代嘉興望族》(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通過對嘉興望族血系分圖、血緣網路圖,世澤流衍圖的製作,統計出每個血系的世澤流衍到 8.3世,嘉興的望族平均大約能維持 200餘年,認為世家大族興廢盛衰的關鍵在於遺傳、教育這些祖宗的力量以及移徙、婚姻、夭壽的狀況。

二、50年代至70年代的史學熱點與宗族研究1949年後

隨著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地位的確立,探討社會形態、社會性質成為史學研究時尚。

50年代及60年代初,受中國古代史分期探討、亞細亞生產方式與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問題討論的影響,一些學者重新探討先秦宗法制度,尤其關注宗法制度與社會形態的關係。在上述學術背景下,先秦以後的宗族研究也有所開展。50年代歷史學界的政治化和理論僵化尚不如後來嚴重,先秦和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宗族形態與宋以後的“族權”形態不同,與政治和現實社會的聯繫不強,因此還能出現如張政、金景芳、唐長孺的學術性很強的實證性論著。

宋以降宗族的研究,是在60年代批判“族權”以肅清封建主義影響、制止宗族活動的刺激下開展的。這一時期的歷史研究片面強調階級鬥爭,嚴重影響了宗族研究的學術性。

“文化大革命”期間,宗族研究陷入停頓狀態。

一)先秦宗族研究①

通論性宗族研究的代表作是楊寬著《試論西周春秋間宗法制度和貴族組織》(《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65年版),作者系統論述了周代貴族宗族組織,並深入剖析了宗廟、族墓、姓氏、名字、婚制等宗族制度內容。

商代家族研究。丁山 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科學出版社 1956年版)一書,勾畫了商代氏族組織形態以及經濟制度。張政撰《古代中國的十進位氏族組織》(《歷史教學》 2卷 3、 4、 6期 ,1951年 9、10、12月),據卜辭和金文資料,論述了軍事和生產合一的氏族形態與功能。又在《卜辭裒田及其相關諸問題》(《考古學報》1973年第 1期)中指出殷代時一族百家,屬於農業共同體。林在60年代完成的論文《從武丁時代的幾種“子卜辭”試論商代的家族形態》(《古文字研究》第 1輯,中華書局1979年版),將卜辭中的“子”釋為當時對男姓貴族的尊稱,同時指出幾種非王卜辭占卜主體的家族屬商人父權家族,並論述了幾種家族的構成、族長權力、經濟情況等。李學勤《論殷代親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一文,探討了殷代的親稱、日名的意義、繼承法、親族制度。

宗法制度。金景芳《論宗法制度》(《東北人民大學學報》1956年第 2期)一文不同意王國維在《殷周制度論》中所說天子實為天下大宗之說,認為宗統和君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關係本質上是矛盾的,還認為宗法制度僅實行于大夫士階層。這一新的看法,引起了後來學者們的爭論。有關宗法制與社會性質的關係引人注目 , 葉國慶 《論西周宗法封建制的本質》(《廈門大學學報》1956年第 3期)認為宗法制體現的是農村公社中的封建關係,而非氏族制社會的產物,並論述了先秦時代宗法宗族制的基本狀況。黃子通《宗法制度與等級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徵?》(《北京大學學報》1957年第 1期)認為,宗法制度非中國所獨有,人類社會途程中必然會有“親族”這樣一個歷史階段。他指出,宗族就是家長制大家庭。宗法是因為兒子繼承父權家長而產生的,也就是繼承宗子而產生的。

宗族或家長制大家庭是氏族社會和個體家庭之間的一個階段。童書業不同意黃子通所持宗法制度與等級制度並非封建社會特徵的觀點,以西周春秋和魏晉南北朝時代“宗法”為例,認為中國上古、中古的“宗法”制以及等級制,都是主要和封建制經濟相結合的(《論宗法制與封建制的關係》,《歷史研究》1957年第 8期)。還有學者從一個國家來探討宗法制,如常正光《春秋時期宗法制度在晉國的開始解體與晉國爭霸的關係》(《四川大學學報》1963年第 1期),論述了晉國宗法制的解體問題。

二)魏晉南北朝宗族與士族研究

唐長孺是這一領域的重要奠基者。1955年三聯書店所刊唐先生的《魏晉南北朝論叢》收入這方面研究的兩篇論文。其中《孫吳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一文提出:宗部的意義是以宗族為核心的武裝組織。宗族組織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其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因此除了防止與鎮壓起義之外,也抗拒政府的無限度的徵發,特別是徭役的徵發。山越是山居的江南土著,山民是由大族控制的,這些大族組成的宗部往往於山險之地據守,因此,山越與宗部構成密切關係。孫吳建國乃是以孫氏為首的若干宗族對於另外各個宗族集團宗部的勝利。因此,孫氏建立了宗族間分配利益的領兵與複客制度,這種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分封制度:孫氏統治集團以若干大族與將領為代表擁有世襲的軍隊,占有大量的田客與土地,有的還享有食邑與委任食邑長官的權力,這樣就構成南方大族的經濟基礎及其政治特權。對於唐長孺的觀點,賀昌群發表《關於宗族、宗部的商榷》(《歷史研究》1956年第11期),批評唐文忽視了對於宗族的社會階級性質的分析,把宗族與西漢末東漢初興起的封建家族、門閥混淆起來,認為宗族是東漢時期封建生產關係發展上一種落後的舊集團。因此,孫吳和魏晉建國不是若干宗族聯盟對敵對宗族聯盟的勝利,而是地主階級統一戰爭的結果。該文的批評有不太尊重實證研究、迷信理論和概念的缺點,對唐文有些苛求,但從宏觀視野對宗族社會演變的分析,還是有一定價值的。唐氏第二篇論文是《九品中正制度試釋》,補充和說明了以往對該制度研究的不足之處,認為九品中正制配合漢代門閥的發展而起了鞏固門閥制度的作用,但在門閥制度業已確立並為士庶區別製造了理論根據之後,這一制度已不重要,只是例行公事而已。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了唐長孺的《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收集的論文多系1958—1963年起草經1981年至1982年間修改補綴而成。集中的幾篇論文探討了士族的形成和發展問題。《東漢末期的大姓名士》指出,東漢以來培養滋長的大姓、名士是構成魏晉士族的基礎。《士族的形成和升降》指出,士族形成在魏晉時期,九品中正制保證了士族的世襲特權,對於士族和士族中高低序列基本上不決定於“塚中枯骨”,而決定於眼前的權勢,即顯貴家族最有資格成為士族。《士人蔭族權和士族隊伍的擴大》指出,晉滅吳後制訂的戶調式規定按品官蔭族、蔭客和占田,基本精神是保證當代各級官僚貴族的特權,有關“士人子孫”的補充規定,確立了士人的蔭族特權,從而確立了士之為族,士族的名稱也就是此時開始出現。確立士人的條件是凡“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即任州從事以下均蔭及期親(之族)。這一標誌導致寒門地主和富裕商人為了取得免役特權,改竄戶籍上的履歷,以使自己的家族符合於上述規定。《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指出,孝文帝按照當代官爵和魏晉士籍,定門閥為四等,按等級享受免役、蔭族和入官權利,建立了新的門閥序列和體制,它具有明確、具體的官爵標準和明確的四級區分,而這在兩晉南朝至多是習慣上的並不是法律上的。以朝廷的權威採取法律形式來制定門閥序列,北魏孝文帝定士族是第一次。

①本部分及以下先秦宗族研究部分,參考了朱鳳瀚、徐勇編著《先秦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一書和朱鳳瀚《近百年來的殷墟甲骨文研究》(《歷史研究》1997年第 1期)一文有關內容。

三)宋元明清宗族的研究

60年代,為配合打擊日漸活躍的宗族活動,理論界也開始批判“族權”,一些報紙和學報刊登了有關文章。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提出的族權,是宋以來宗族形態的延續,所以批判族權刺激了人們對宋以後宗族形態的關注。當時發表的文章中,有的純屬批判性的政論 , 如胡玉衡《試論封建家族的反動階級本質》(《鄭州大學學報》1963年第 6期),簡修煒、艾周昌《論封建族權的反動本質》(《華東師大學報》1964年第 2期)。也有的學者開始從學術上關注宗族問題,如邱漢生《批判“家訓”“宗規”裏反映的地主哲學和宗法思想》(《歷史教學》1964年第 4期)結合一些宋至清的族規家訓論述宗法思想問題。廣隸《祠堂——地主階級壓迫、剝削、欺騙農民的工具(宜興裏任氏家譜)》(《天津日報》1964年 4月15日),利用家譜中的資料對清代一個宗族祠堂進行了階級分析。傅衣淩《論鄉族勢力對於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的干涉》(《廈門大學學報》1961年第 3期)一文,從族權的角度探討了中國封建社會發展長期遲滯問題,他注意到宗族是地緣關係和血緣關係的結合,使用了“鄉族”的概念,把宗族作為地域社會結構的一部分看待①。左雲鵬《祠堂族長族權的形成及其作用試說》(《歷史研究》1964年第 5-6期)一文實證性強,這在當時很難得。該文認為族權要素是祠堂、族產、族規和族長,指出宋元時代已有把祠堂和祭田相結合的事實,族權在明中後期完備,士民不得立家廟的禁限在明中期被打破,到清代宗族組織已經極為普遍,雍正四年清政府設族正,政權和族權直接結合。太平天國興起,族權就更普遍地和政權直接結合在一起了。該文無論從問題的提出、資料的搜集,還是對宗族發展史的考察,都有創造性,對後來的宗族研究影響較大。

①有關“鄉族”論的形成、特點及影響,請參閱森正夫《圍繞“鄉族”問題》,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 2期。

三、80年代以來宗族研究的深化

80年代以後我國學術研究進入空前活躍和繁榮的階段,宗族史研究邁入新的歷史時期。在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時代背景下,學者開始反思封建專制主義的社會基礎問題,發表了一些有關宗族問題的史論文章,如鄭昌淦《封建社會的宗法制度》(《紅旗》1980年第 2期),關履權 《宗法倫理思想與封建專制統治》(《華南師範學院學報》 1981年第 2期)、《宗法統治與中國封建社會》(《史學月刊》1983年第 2期),劉修明《家族宗法制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學術月刊》1983年第 2期),李桂海《略論封建社會的宗法家長制》(《瀋陽師範學院學報》1983年第 4期)等,認為宗法宗族制嚴重阻礙了中國歷史的發展,諸害流傳現代社會。另有一些學者則進行宗族問題的實證研究。新時期的宗族研究伴隨著社會史研究的興起,方興未艾,取得眾多學術成果,成為歷史學最富有成績的領域之一。

一)宗族通史和通論

新時期宗族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幾部篇幅較大的通史性專著問世。徐揚傑《中國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一書依據自己的觀點對中國家族史進行了分期。他認為中國的家族制度,從原始社會末期產生,到本世紀50年代初徹底消滅,共經歷了先後承繼、遞相蟬聯的四種不同形式:原始社會末期的父家長家族、殷周時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晉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後的近代封建家族。徐著的特點是注意宏觀把握家族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整體形態,緊密地聯繫各個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特點,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尤其是同國家政權的關係,說明家族制度,使用階級分析方法,強調家族制度對中國歷史發展和社會生活的阻礙作用。

馮爾康等合著《中國宗族社會》(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提出宗族發展史的三條標準,即宗族領導權掌握在何種社會身分集團手中,宗族的內部結構及其成員的民眾性,宗族生活中宗法原則的變化。據此認為從殷周到現代,宗族經歷了五個階段的變化:先秦典型宗族制,秦唐間世族、士族宗族制,宋元間大官僚宗族制,明清紳衿富人宗族制,近現代宗族變異時代。宗族制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削弱、民眾化,政治功能減弱、社會功能轉強。該書特點是注意宗族本身的內在結構,強調宗族對社會的適應力和生命力。馮爾康又在《中國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一書中,對前書緒論中提出宗族發展變化的前四個階段進一步說明,並論述了祠堂的祭祖、教化,族人的經濟、政治生活,宗族的譜牒編纂。

常建華撰《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一書,兼顧宗族制度的結構形態和功能形態,全面系統地論述了中國宗族制度的基本內容:祖先祭祀與家廟祠堂、宗族結構與組織、族譜、族產、族學、族規。該書注意以下關係的處理:風俗習慣與宗族制度、宗族制度的規則與實際運作、宗族內部規範和外部政策法令、宗族與政治、宗族制度與思想文化。在宗族祭祖制度、宗族結構、族譜的形態及演變、族學、國家與宗族的關係方面進行的研究,改變了以往研究的薄弱狀況。本書另辟一章,分世族宗族制、士族宗族制、科舉制下祠堂族長宗族制、近現代社會巨變中的宗族制度四大階段論述了中國宗族制度的演變。

柯昌基《中國古代農村公社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一書雖非宗族通史,但有相當篇幅特別是宋以後部分論述宗族問題,在宗族史分期方面,他依據馬克思農村公社及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提出獨特的觀點。他認為中國古代農村大約有三種形式:一是土地國有制基礎上的亞細亞公社,二是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家族公社,三是作為封建土地所有制附生物的宗法公社。亞細亞公社存在于唐以前,家族公社衰落于宋以後,宗法公社產生于宋代,因此,宋代是三種公社的交叉點。事實上,柯文的家族公社是指累世同居家族,而宗法公社則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宗族。

李文治《中國封建社會土地關係與宗法宗族制》(《歷史研究》1989年第 5期)是一篇關於宗族制發展變化的專論。作者從土地關係入手分析了宗法宗族制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形式和性質,將中國古代宗法宗族的發展變化劃分為三個階段;上古西周時期,在封建領主制下實行爵位與地權合一的宗子類型宗法制;中古時期,包括東漢魏晉南北朝至唐代中期,在門閥世族地主經濟制約下出現嚴格等級性宗法宗族制;封建社會後期主要是明清時代,伴隨封建土地關係的松解,宗法宗族制逐漸推行于庶民之家,宗族組織變成為封建社會的基層社會組織;宋代則是由前者向後者過渡時期。他認為封建社會時期,宗法宗族制的發展變化為封建土地關係的發展變化所制約。

在研究方法上做出重大改變、重新詮釋宗族制度的著作,是錢杭《中國宗族制度新探》(香港中華書局1994年版)一書。作者運用社會人類學田野調查、主位研究的方法,徹底改變以往宗族研究功能探討為本體結構的研究,指出從宗族派生出來的歷史感、歸屬感、道德感和責任感這四種心理需求是漢族宗族存在的根本原因。對漢人宗族的範疇、規模、宗法制度、譜牒、家廟和祠堂、現代化與漢人宗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見解。

新時期對少數民族和客家的宗族制度也開展了研究,並取得不小的成績。孔永松、李小平《客家宗族社會》(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探討了客家宗族的形成與發展、結構、功能與裂變。錢宗範、梁穎等著《廣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論述了漢、壯、瑤、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仡佬、水諸族的宗法制度。作者認為,宗法制度是以父權和族權為特徵的,包含有階級對抗內容的一種宗族家族制度,全書以此立論展開論述。楊茂盛在考察中國歷史上不同民族的宗族制基礎上,撰寫了《試論中國古代的宗族部落》(《北方文物》1997年第 3期)一文,探討了宗族與氏族、部落的含義及其聯繫與區別,華夏大地宗族部落制國家的形成、中國北方民族宗族國家的形成。

二)先秦宗族研究

1. 宗族形態

從宗族角度宏觀探討社會形態的學者是田昌五,他在《中國歷史體系新論》(山東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一書中,提出先秦為族邦時代的觀點,認為這一時期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前三千年至前二千年為萬邦時期;夏代為族邦聯盟時期;商和西周為族邦體系建立和發展時期,即由中央邦和地方邦、地方大邦和小邦構成的體系;春秋為族邦體系瓦解和衰亡階段。相對族邦時代,從戰國到辛亥革命則是帝制時代。田氏的族邦論是以宗族的興衰作為劃分上古史的標誌,認為井田制是宗族社會中計算、分配土地和征斂賦役的制度,上古政治是族邦宗主貴族制。

深入研究家族形態的專著有兩部。謝維揚《周代家庭形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借鑒人類學親屬研究的理論,從世系問題入手,然後依次考察婚姻、親屬稱謂、世系集團等,最後論述家庭結構和家庭關係。通過對家庭的研究,揭示出血緣關係在周代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影響。該書雖以家庭為核心,同時也把宗法制度的探討置於周代整個血緣格局的背景上。朱鳳瀚《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通過對典籍、古文字、田野考古資料的綜合分析,依據現代人類學、民族學的理論,對商周社會中諸類型的家族組織形式進行了細緻考察,並探求商周家族形態演化的進程及規律性。本書的“家族形態”是指家族的構造與活動形式,著眼于家族親屬組織的規模與結構、居住方式、家族成員的等級結構、家族內部的政治形態、經濟形態與家族的社會功能。書中還探討了姓氏、宗法、祭祀、墓葬等與宗族制度密切相關的問題。

還有學者發表論文,探討家族形態。裘錫圭《關於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文史》17輯,中華書局1982年版)認為,甲骨文時代已存在宗法制度和與周代類似的宗族組織。各宗族的統治者基本上屬於統治階級,作為商族平民的“眾”被排斥在家族組織之外。孫曉春《試論商代的父系家族公社》(《史學集刊》1991年第 3期)一文不同意裘錫圭的一些看法,認為眾人是父系家族組織的基本成員,不能排斥在宗族組織之外。劉昭瑞發表《關於甲骨文中子稱和族的幾個問題》(《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 2期)一文,認為甲骨文中的大子、中子、小子三者形成一套稱謂,大子可以是族長的稱呼,中子有自己的分族,小子則有自己的小家庭,這樣就構成了商代的一個家族。葛英會《殷墟卜辭所見王族及其相關問題》(《紀念北京大學考古專業三十周年論文集》,1990年)指出,所謂“王族”是指王類氏族,是部落的聯合。王培真《金文所見西周世族的產生和傳襲》 (人文雜誌叢刊《西周史研究》,1984年 8月)認為,世族的存立取決於是否對王室有所貢獻。討論世族的還有張懋《金文所見世族政治》(《人文雜誌》1986年第 6期),指出西周世族政治的特點是有較大自主權和世家大族輪流執掌朝政,認為分封制是世族政治產生與形成的重要原因,李西興《從岐山鳳雛村房基遺址看西周的家族公社》(《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 5期)探討了西周家族組織的興衰。孫曉春《春秋時期宗族組織的經濟形態初探》(《史林》1996年第 2期)指出,個體家庭是宗族組織的基本單位,土地公有制是宗族組織的經濟基礎,宗族組織是家長制家庭的次生形態。此外,晁福林《試論春秋時期的祖先崇拜》(《陝西師範大學學報》1995年第 2期)一文,對春秋時期祖先崇拜與宗法系統的聯繫、祖先崇拜的下稱趨勢、祖先崇拜與道德教育的合流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探討宗族問題,對宗族的定義至關重要。斯維至《釋宗族》(《思想戰線》1978年第 1期)認為,商周時期的宗族即父家長家庭公社,以父家長具有生殺予奪之權為特徵。宗族由若干室構成,室是小家庭。父家長貴族家庭使用家內奴隸,庶人是家庭公社的農民,不是奴隸。程德祺發表的《父系宗族公社》(《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81年第 1期)、《宗族公社若干問題試探》(同上,1983年第 1期)、《我國古代的宗族》(《蘇州史學會論文選》,1983年)等系列論文,借鑒民族學的理論與成果,認為在原始社會後期,由於家族公社的分析,會形成一種大於家族公社而小於氏族公社的社會宗族集團——父系宗族公社。指出殷周社會還存在此種類型的宗族集團,並具有相應的親屬制度與更為複雜的多級構造,殘餘的宗族組織與剝削階級權利結合形成所謂宗法制度。朱鳳瀚在《商周家族形態研究》緒論中,將商周家族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低層次的家族,指靠婚姻與血緣關係而形成的同居或聚居的、有共同經濟生活的親屬組織;二是高層次的家族,指從同一低層次家族中分化出來的若幹相對獨立的低層次家族、以某種方式與所從分出來的本家結合而成的親屬集團。宗族歸屬於高層次的家族,相當於人類學上所說的“世系群”,就宗族親屬組織的實質看,其主要特徵應在於有明確的父系祖先與譜系、包含若干分支家族這兩點上。郭政豈攵《中國古代宗族的伸縮性》(《史學集刊》1993年第 3期)指出,從宗族的組織結構、類型、職能看,宗族基本特徵有驚人的伸縮或可變的不穩定性。中國古代宗族屬於多級結構的血緣集團,按照血緣關係的遠近,一般分為宗族、家族、家庭三級。從財產關係看,自周代以來,宗族可分為非實體性和實體性兩種類型。排斥與吸收是宗族的兩種自我調節能力,輩分的遞升反映了宗族的可變性。

2.宗族制度

宗法制度是宗族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有兩部專著研究了周代宗法制度。錢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圍繞父權—族權這一中心,分別對宗法制度的起源和實質、宗法制家族形態、宗法分封制度、宗法與政治的結合、卿大夫世族內部的宗法制度、士庶人階層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和中國歷史文化進行了探討。他提出的原始宗法制、士庶人宗法制的存在等,都是有創見的。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學林出版社1991年版)集中討論了周代宗法發展過程中的關節點,以及由各地區、各諸侯國宗法表現出來的相異點。上編探討西周立國前的宗法形態、宗法制度的確立、宗君合一、宗法思想;下編探討東周宗法繼承制與宗族世系排列方式、宗法倫理結構類型、祖先崇拜觀、宗族與政權、宗法與政治的關係。認為周代宗法發展史是對世界文明史的一大貢獻。探討周代宗法制的論文較多。一些學者對50年代金景芳關於宗法制度的觀點提出不同看法,程有為《西周宗法制度的幾個問題》(《河南師範大學學報》1981年第 1期)認為,西周宗法制同政治系統緊密結合,行于包括天子諸侯在內的整個奴隸主貴族間,與政治上的等級制互為表裏,構成了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等級階梯。吳浩坤《西周和春秋時代宗法制度的幾個問題》(《復旦學報》1984年第 1期)、劉家和《宗法辨疑》(《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87年第 1期)均認為經學中所講不可靠,認為國君行宗法。一些學者進一步論證了士庶人有宗法的觀點,李家驥《宗法今解》(《學術月刊》1982年第 5期)、李向平《西周春秋時期士階層宗法制度研究》(《歷史研究》1986年第 5期)和《西周春秋時期庶人宗法組織研究》(《歷史研究》1989年第 2期)等文均是。此外,李曦《周代伯仲排行稱謂的宗法意義》(《陝西師範大學學報》1986年第 1期)從人稱、氏名探討了周代宗法制度。

商代宗族制度研究有了新的進展。楊升南《從殷墟卜辭中的“示”、“宗”說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 3期)通過對“示”、“宗”二字含義與用法的分析,認為商代王位繼承制以嫡長子相傳為常傳,證明宗法制的存在。晁福林《關於殷墟卜辭中“示”和“宗”的探討》(《社會科學戰線》1989年第 9期)則認為,卜辭中“示”、“宗”的材料,不僅不能證明殷代已有了宗法制,而且相反證明殷代並不存在宗法制下的大小宗區別。探討宗廟制度的有朱鳳瀚《殷墟卜辭所見商王室宗廟制度》(《歷史研究》1990年第 6期)一文,論述了商王室宗廟的設置原則與意義,附屬祭所的作用及宗廟制度對王室統治的作用等問題。另外,郭旭東《商代征戰時的祭祖與遷廟制度》(《殷都學刊》1988年第 2期)也探討了相關問題。

3.諸國宗族研究

晉國。彭邦本《從曲沃代翼後的宗法組織看晉國社會的宗法分封性質》(《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 4期)不同意曲沃代翼後獻公沉重掃蕩打擊宗法制度甚至認為建立與宗法分封相對立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觀點,指出:事實上曲沃代翼後獻公的激烈措施雖然沉重打擊了晉君的近親血緣集團,但並沒有也不能掃除宗法制度,相反,在社會各個階層,至少是國人以上各階層中,宗法血緣組織仍然長期廣泛存在,宗法分封活動在統治集團中並沒有終結,整個社會的宗法分封性質仍然沒有改變。張史《宗法制在晉國的衰落》(《晉陽學刊》1993年第 1期)未能引述彭邦本的研究成果,仍然認為春秋時期宗法制在晉國遭到沉重打擊,主要表現在嫡長子繼承制遭到重創和公族勢力遭到誅殺。

魯國。李啟謙《魯君的家族組織及其與宗法制度的關係》(《東嶽論叢》1988年第 2期)認為,魯君是被編織在大大小小的宗法組織和宗法制度之中的,他有所屬“公族”宗族組織和相應的宗族制度,同周天子和卿、大夫、士有上下的宗族關係。

楚國。張君《試論楚國的宗族制及其特點》(《武漢師範學院學報》1984年第 4期)認為,結構趨向簡單、陪臣沒有發展為強大的宗氏、異姓貴族發展不昌,是春秋中期以後楚國宗族制異于中原各國的特點,透露出楚國宗族組織由盛而衰、日趨解體的歷史趨勢。張君又在《試論楚國宗族制度解體的原因》(《安徽史學》1984年第 6期)中指出,政治上縣制的產生和分封制的廢除,經濟上食邑的取消和穀祿的代興,是春秋中期以降導致楚國宗族制解體至關重要的兩個因素。

三)秦漢至唐五代宗族的研究

這一時期的宗族研究絕大多數是在對門閥士族的探討中涉及的,也有一些專門性的宗族研究。下面從這兩方面做一介紹。

1.宗族論

張鶴泉《東漢宗族組織試探》(《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 1期)是漢代宗族研究的專論。他認為,有共同尊奉、祭祀祖先的儀式,有族人會議,族長支配族人,有明確的親族範圍,這些是東漢宗族組織明顯的特點。東漢宗族內族人的聯繫體現在經濟上相互賑恤,為族人血親復仇、收養族中的孤弱者、以武裝方式相互扶助方面。東漢宗族族人在法律上具有連帶責任,以死刑和禁錮最為突出,東漢宗族組織對當時社會秩序有較大影響。如影響地方政府行使權力和地方選舉,宗族武裝發展地方獨立趨勢增強。從社會形態角度宏觀探討家族宗法制的有劉修明的《從東漢農村社會看東西方封建社會的差異》(《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1985年第 2期),該文通過對東漢農村社會形態的具體分析,說明從古代農村公社衍變而來的家族宗法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結構形式,宗法血緣關係是中國封建制度社會組織的紐,等級—階級寄寓于宗法關係之中。信立祥《論漢代的墓上祠堂及其畫像》)《漢代畫像石研究》,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_則論述了反映墓祭祖先的墓上祠堂問題,指出祠堂在漢代至少還有“廟祠”、“食堂”和“齋祠”三種不同叫法。這三種不同叫法的由來,都與古代的
宗廟建築有關。並論述了漢代墓上祠堂的形制,祠堂畫像石的特點,祠堂石刻畫像所反映的漢代人的宇宙觀。

馮爾康用社會學關於社會結構的理論研究南北朝宗族史,在《南北朝的宗族結構與士族社會特質論綱》(趙清主編《社會問題的歷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一文中,從新的視野考察了南北朝時代的宗族。他認為這時宗族由與王朝相始終的皇族、高層仕宦者的宗族——士族、平民宗族三種類型構成。這三類宗族政治地位依次而下,使宗族處於不同社會層次,宗族類型的層次差異,同時也是社會的等級差別,它們之間有矛盾和衝突。這篇“論綱”是《南北朝的宗族結構與社會結構》長文的縮寫,原文收入馮爾康主編《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上編第四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此外,趙克堯《論魏晉南北朝的塢壁》(《歷史研究》1980年第 6期)將塢壁組織分為宗主豪強、家族共同體、流民三種類型,前兩種是以宗族為核心的。李憑《論北魏宗主督護制》(《晉陽學刊》1986年第 1期)指出宗主督護制的五個特點是:宗族無固定的區域,可以隨意遷徙;宗族可大可小,在戶口上沒有一定的數量限制;比較強大的宗族往往既是生產組織又是武裝集團;宗族內的階級關係主要是以宗主為代表的豪強地主和蔭附農民之間的關係;宗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基層行政組織的作用。譜牒學是家族制度的重要內容,陳直《南北朝譜牒形式的發現和索隱》(《西北大學學報》1980年第 3期)主要探討了這一時期石刻譜牒,同時也論述漢代史傳世系、譜牒敘述方式等問題。李裕民《北朝家譜研究》(《譜牒學研究》第 3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考證了新疆吐魯番阿斯塔那隋唐墓中出土的兩件家譜。郭鋒《晉唐時期的譜牒修撰》(《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 1期)從各種史籍文獻(包括出土墓誌、碑刻、譜系寫經殘卷及姓氏書等)中存留的晉唐譜牒片斷及有關記載的考察入手,對晉唐時期官私修譜的種類、體例、內容及社會政治作用等問題作了探討。

魏承思《唐代宗族制度考述》(《史林》1987年第 3期)比照宋以後的宗族制度,考察了唐代的家廟、族田、家法、家譜等內容,文章雖短,但提出了唐代宗族制度內容的新問題。

2.士族門閥論門閥士族形態是西漢魏晉南北朝降及隋唐的特有歷史現象,一般來說,門閥士族屬於世家大族類型的宗族。周天游就門閥形成于東漢的問題,連續發表《論東漢門閥形成的標誌》(《西北大學學報》1989年第 3期)、《論東漢門閥形成的經濟因素》(《史林》1989年增刊)、《東漢門閥形成的上層建築諸因素》(《學術界》1989年第 5期)三文,從不同側面專門加以論證。

士族門閥的典型形態是在魏晉南北朝。80年代以來這方面的研究興盛,有大量專文問世,安群《十年來國內門閥士族研究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1990年第 2期)就門閥士族的形成、門閥制度與門閥政治、士庶門閥等概念、門閥士族的歷史作用、士族文化、門閥士族衰落、隋唐門閥士族問題,綜述了1980年至1989年的研究成果。門閥士族研究中,有一些是從家族個案研究入手的,這種方法的研究是從1986年開始的,至今不衰。容建新《80年代以來魏晉南北朝大族個案研究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1996年第 4期)對截止到1995年底的20多篇論文從婚媾、仕宦、學術文化、興衰原因、家族的歷史地位與作用進行了綜述。作者認為個案研究的內容嚴重忽視家族經濟狀況、家族習俗、宗教信仰等內容的研究,這是明顯的缺陷和不足。此外,何德章《十年來國內魏晉南北朝史研究綜述》(《文史知識》1996年第 2期)也扼要評述了“門閥士族制度”研究。由於已有上面的詳細綜述發表,在此不擬重複介紹,只就這兩篇綜述未加介紹的一些成果作一論述。

80年代以來世家大族的個案研究主要集中在北方家族,方北辰《魏晉南朝江東大族述論》(臺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版)是專門研究江南世家大族的專著,對江東19個世家大族作了研究,探討的問題是這些世家大族的政治活動、經濟地理環境與江東世家大族的興衰以及集團結構,認為江東世家大族是一個世代簪纓家族構成的地區性政治集團。這一集團萌生于東漢,成長于孫吳,形成於東晉,在南朝由盛轉衰,到唐中期之後方告完全衰落。《國學研究》第 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載有兩篇有關論文,羅新《五燕政權下的華北士族》考察了五燕時期華北大族與慕容鮮卑的合作情況以及由此引起的華北士族社會的變遷。陳爽《“四姓”辨疑——北朝門閥體制的確立及其歷史意義》詮釋了四姓”的含義以及由此而涉及的北魏分定漢人姓族的標準,藉以探討北魏門閥體制的確立過程及其歷史意義。郭鋒《晉唐士族的郡望與士族等級的判定標準——以吳郡、清河、范陽、郭煌張氏郡望之形成為例》(《唐研究》第 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探討了晉唐士族郡望形成與士族家族形成二者之間的關係及士族等級的判定標準等問題。凍國棟《六朝至唐吳郡大姓的演變》(《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5輯,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一文,考察了漢末至孫吳時期吳郡四姓形成與發展、兩晉南朝吳郡大姓的升降、隋唐時代吳郡大姓的替變等問題。

也有學者從譜學入手探討了唐代的士族問題。瞿林東《唐代譜學簡論》(《中國史研究》1981年第 1期)認為,士族在隋末農民戰爭的打擊下有所衰落,唐太宗修《氏族志》、高宗武則天時改《姓氏錄》,均不斷促進士庶合流。林立平唐代士族地主的衰亡過程——幾件敦煌譜書的啟示》(《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87年第 1期)將唐代士族的不斷衰落過程劃分為四個階段:從隋末農民戰爭到武則天統治時期,武周時期到天寶末年,安史之亂到黃巢起義,唐末五代之際。尤以安史之亂前後變化顯著。張澤鹹《譜牒與門閥士族》(南開大學歷史系編《中國史論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探討了譜牒與門閥士族的關係。他又在《譜牒與唐代社會》(鄭學檬、冷敏述主編《唐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指出,鄭樵《通志.氏族略》中概述譜學發展諸情況並不是十分準確的。

四)宋元明清宗族研究

這一時期的研究從內容和觀點來看,實際上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80年代前期為第一階段,在該階段,六七十年代留意族權問題的一些學者整理發表了他們的研究成果,形成宗族研究的一個高潮。研究的基本特徵是把宗族制度作為族權看待,多通論宗族制度的主要內容如祠堂、族長、族田、族譜,注重族權同政權的結合,認為族權起著維護封建統治的作用,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這時也有研究者看到政權和族權矛盾的一面。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為第二階段,宗族研究進入新時期,主要表現在一些學者對已有的宗族研究觀點提出商榷,加強了斷代、專題、區域和個案宗族研究。該時期宗族研究的基本特徵是,把宗族制度作為社會制度看待,在其與政治的關係上更多地注意二者的互動關係,從宗族制度的功能分析轉向結構的探討,宗族研究的視野擴展到舊有宗族幾大要素之外,看到了宗族制度與商品經濟和諧的一面,注意到宗族制度的歷史變遷及對中國社會的適應性和其多方面發展的可能性。以上兩個階段的大致劃分,有助於我們把握不同時期研究者的學術傾向性。

1.宋元明清宗族的整體性探討

農村公社和東方社會理論影響了學者對宋元明清時期宗族的研究。50年代中期,歷史學界進行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的討論,不少學者援引馬克思、恩格斯有關農村公社的論述,來說明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社會共同體,說明這正是古代東方早期奴隸制的重要特點。受這場討論的影響,徐揚傑於1959年寫了題為《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村公社和家族制度》的論文,以這篇論文後半部為基礎寫作的《宋明以來的封建家族制度述論》,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1980年第 4期上,對宋以後近代封建家族制度的形成過程、形態結構、社會影響,以及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作用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論述,並指出家族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重要因素。徐揚傑對宋以後宗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他的論文集《宋明家族制度史論》(中華書局1995年版)中。柯昌基《宗法公社管窺》(《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5年第 2期)論述了宋以後宗族制的內容、類型、族田、衰亡。從批判宗法思想和宗法制度,批判封建主義家長制的目的出發,邱漢生的《宋明理學與宗法思想》(《歷史研究》1979年第11期)探討了宋明理學家對宗法的論述、族譜家規鄉約反映的宗法制度、祠堂讀譜及鄉校讀約等問題,認為宋明理學成為封建社會後期宗法的理論支柱,是封建社會後期的宗法不同于過去宗法的一個特色。

王日根對宋以後義田進行了總體論述,發表有《宋以來義田發展述略》(《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 2期),《義田在封建社會中後期之社會功能淺析》(《社會學研究》1992年第 6期)、《宋以來義田生成機制論》(《廈門大學學報》1996年第 2期)等文。

閻愛民《宋明以來庶民始祖之祭與“一本”觀念的宣導》(《東洋學研究》第 4輯,韓國東洋學研究學會,1998年)指出,宋明理學家們反復重申古已有之的“一本”觀念並將其與祭祖問題聯繫起來,使之成為影響宗族民眾化進程最重要的宗法思想。

2.宋元時代宗族研究

對宋元時代宗族進行比較全面論述的,是常建華《宋元科舉制下宗族制度的發展》(《中國宗族社會》第三章)以及《宗族志》中的有關部分。徐揚傑也發表過《宋元時期地主階級“敬宗收族”的實踐》(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論》)。宋代宗族方面,有幾位元學者進行了系統研究。朱瑞熙是這一領域較早的研究者,他在《宋代社會研究》(中州書畫社1983年版)一書中辟有《宋代的封建家族》一章,強調宋朝家族組織的重建,提出族權是從宋代開始形成的。許懷林從事義門家族個案研究,發表了《“江州義門”與陳氏家法》(《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陳氏家族的瓦解與“義門”的影響》(《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 2期),分別論述義門陳氏家族的興起與瓦解。前文重點剖析陳氏家法,說明大族維護政權的作用;後文探討了宋朝政府的宗族政策以及政權和地方大族的關係問題,看到政權對大族勢力的防範和抑制。他還在《陸九淵家族及其家規述評》(《江西師範大學學報》1989年第 2期)中指出,陸氏以經營農業和藥店發家,其家規重視訓誡勸說,陸氏家族面臨著現實與思想的矛盾。宋之平注意探討宋代宗族研究中不太為人注意的墓祭等問題,他在《試論宋代墓祭》(《江西社會科學》1989年第 6期)、《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質基礎是墓田》(《江西大學學報》1991年第 6期)、《宋代的墳庵與封建家族》(《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 1期)三文中指出,墓祭是宋代封建家族收族的主要手段;墓祭田普遍存在,它是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質基礎,墳庵是宋代封建家族整合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宋以後封建家族組織形成的重要一環。宋之平還發表《宋代家族教育述論》(《南昌大學學報》1996年第 3期)一文,論述家族教育的類型、設立方式、形成原因、學生與教師、興學目的和效果等。從整體上全面探討宋代宗族的是王善軍,他在《唐宋之際宗族制度變革概論》(鄧廣銘、王雲海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一文中指出,隨著門閥家族制度的衰落,以“敬宗收族”為特徵的宗族制度在宋代社會逐漸確立下來,《宋代宗族制度的社會職能及其對階級關係的影響》(《河北大學學報》1996年第 3期)進一步論述了宋代宗族制度的政治、經濟、教育職能,宗族制度與階級協調、封建四權的關係。王善軍也對宋代宗族制度的基本內容進行了探討,《宋代譜牒的興盛及其時代特徵》(《中州學刊》1992年第 3期)一文論述了譜牒的編修與續修、體例與內容、功用等。《宋代族產初探》(《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 3期)論述了族產的種類、來源、管理與經營、國家的族產政策等。此外,家族個案研究還有不少論文發表,包偉民《宋代陳希亮家族及其遷徙考》(《大陸雜誌》90卷 2期,1995年)認為,舉業的成敗決定著士人家族的盛衰,宋代士人宗族組織似乎還處在一個相對自由離散的過渡階段,並對漢人宗族組織地域分佈的調整變化也具有關鍵意義。王曾瑜《宋朝相州韓氏家族》(《新史學》 8卷 4期,1997年,臺北)、王善軍《宋代真定韓氏家族研究》(同上)均指出,科舉、恩蔭以及婚姻是制約大族興衰的主要因素。柯昌基《宋代的家族公社》(《南充師院學報》1982年第 3期)論述了同居共財的家族共同體。漆俠《宋元時期浦陽鄭氏家族之研究》(《知困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側重從主佃關係和階級矛盾把握蒲陽鄭氏家族。

廖志豪、李茂高《略論范仲淹與范氏義莊》(《學術月刊》1991年第10期)論述了范氏義莊問題。王莉《對南宋福清林氏家族的幾點認識》(《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 1期)分析了一個地方性小家族的發展動因,認為一個家族的延續發展,不能簡單地以經濟實力大小、家族成員是否入朝為官來衡量,它是各種因素綜合起作用的結果。

元代宗族方面,常建華發表了研究墓祠和族譜的論文。其中《元代墓祠祭祖問題初探》(趙清主編《社會問題的歷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論述了墓祠祭祖習俗、墓祠祭祖觀念、墓祠祭祖與宗族制度的關係。《元代族譜研究》(《譜牒學研究》第 1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探討了元代族譜的名稱、體例、書法、世系、功能、續修、採訪與資料來源、版本與載體、元人對歐蘇譜的評價等問題。另有學者探討了義門鄭氏及其規範,毛策《浙江浦江鄭氏家族考述》(《譜牒學研究》第 2輯,文化藝術出版社1991年版)一文分上、下兩篇,上篇是“鄭氏家族源流述略”,下篇為“《鄭氏規範》試析”。許懷林《(鄭氏規範)剖析——兼論義門聚居的凝聚力》(《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河北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從宗規探討了蒲江鄭氏義門家族。

3.明清時代宗族的斷代和專題研究

斷代性通論。李文治發表了《論明清時代的宗族制》(《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集刊》第 4輯,1983年)長文,認為宋代以後封建宗法關係具有鬆弛的趨勢,為此,地主階級通過修築宗祠、修輯族譜、建置族田義莊等措施,維護宗族制,進而鞏固封建統治。通論明代宗族制的有韓大成《明代的族權與封建專制主義》(《歷史論叢》第 2輯,齊魯書社1981年版)一文,探討了明代專制主義王朝支持鼓勵族權以及維護族權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等問題。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體現形式及其基層政權作用》(《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 1期)是明代宗族研究的重要論文,作者認為明代宗法宗族制變化主要是廢除關於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宗族關係的政治性質加強。這一變化始終為中國地主經濟體制的發展變化所制約。清代宗族通論方面,王思治《宗族制度淺論》(《清史論叢》第 4輯,中華書局1982年版)認為,以族譜、祠堂、族長三者為核心,以族田為手段,形成宋明以來的宗族制度的族權,至清發展到極盛。馮爾康在《清人的宗族社會生活》(《清人社會生活》第五章,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論述了祠堂及其管理下的族人生活,宗祠和政府的相互關係:《清代宗族制的特點》(《社會科學戰線》1990年第 3期)一文總結了清代民眾化宗族的各項特徵。

專題性研究。政權與族權的關係是一個重要問題,長期以來眾多研究者認為政權與族權互相支持,把族權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工具來看待。前引王思治論文指出,強宗大族與封建政權有矛盾。徐曉望《試論明清時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關係》(《廈門大學學報》1985年第 3期)比較全面地分析了官府和宗族的關係,特別論述了宗族破壞封建法治以及官府對宗族的打擊。常建華發表《明清時期祠廟祭祖問題辨析》(《第二屆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文,對左雲鵬、李文治提出的明朝取消庶民不得立家廟禁限的觀點重新考釋,指出這是人們的誤解,事實上明朝只允許庶民祭祀始祖,它是“議大禮”推恩所致,客觀上為宗祠的普及提供了契機,不存在明朝鼓勵民間建祠立廟以發展族權的情形。還針對左雲鵬清朝設立族正標誌族權與政權直接結合的觀點,發表了系列論文。《清代族正制度考論》(《社會科學輯刊》1989年第 5期)證明族正屬於族房長之外另立的使用職役,旨在防範宗族。《試論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與實踐》(《學術界》1990年
第 2期)進一步說明族正防止宗族勢力膨脹的作用,清朝對宗族的治理和在宗族問題上理想與現實的矛盾性。《清代族正問題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訊》1990年第 1期)指出左雲鵬將族長混同於族正和對族正史料時間的理解錯誤,認為清代不存在族權一貫得到政權支持而不斷壯大,並在後期完全和政權結合在一起的過程。《試論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明清史論集》第二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論述了清朝對宗族的支持政策。

宗族經濟。張研的專著《清代族田與基層社會結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上篇論述了清代族田的歷史淵源、發展概況、管理與經營、土地增殖與租入分配,下篇就族田與社會結構、清朝對宗族、族田的態度及做法進行了探討。論文方面,曹鳳祥《論明代族田》(《社會科學戰線》1997年第 2期)論述了族田的興起與發展類型、管理與經營、特點、作用以及朝廷對族田的態度。王日根《論清代義田的發展與成熟》(《清史研究》1992年第 2期)概述了清代義田。

宗族法。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系統分析了清代宗族法的內容。

制定與執行、與國家法律的關係,從法律角度揭示了國家與宗族的關係。費成康主編《中國的家法族規》(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論述了家法族規的演變、制訂、範圍、獎懲特性、歷史作用和研究意義。本書附錄55種家法族規,提供了原始資料。劉子安《論明清的家法族則》(《中國法學》1988年第 1期)探討了明清家法族規的性質、內容和作用。

許水濤《清代族規家訓的社會功能》(《清史研究集》第八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探討了清代族規的歷史作用。馮爾康《族規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清王朝的建立、階層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論述了宗約確定祠堂組織法、祭祀及其方法的族規、祠堂維護宗族等級制等問題。

族譜。張海瀛《明代譜學概說》(《譜牒學研究》第 3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探討了明代修譜宗旨、修譜體例以及族譜功能的強化,認為明代確立了 “三綱五常” 的修譜宗旨,並把正史體裁全部引入修譜。 馮爾康《清史譜牒資料及其利用》(《南開史學》1984年第 1期)論述了清代族譜的修纂、體例、史料價值以及利用的注意事項。

宗族觀。筆者在《論宋濂的宗族思想》(《東洋學研究》第四輯,韓國東洋學研究學會,1998年)指出,宋濂的宗族思想是作為移風易俗提出的,即通過教化治理宗族,從而改造社會,士人應擔當起“化同姓之親以美天下之俗”的任務。這一族治思想在元末明初的浙東具有師承關係和地域特色。閻愛民《“大禮議”之爭與明代的宗法思想》(《南開史學》1991年第 1期),從宗法原則之爭、祭祀權之爭、宗祧問題之爭,論述了大禮議中的宗法之爭,認為大禮議導致了宗族史上的重大變化,尊祖觀念成為最重要的宗法原則,最明顯地表現在民間建祠和追祭遠祖活動開始普遍化。趙園《明清之際士人的“世族論”》(《中國文化研究》1996年冬之卷)探討了士人宗族論的一種形式“世族論”,指出其時世族論者認為明代世族更為衰落,主張重建宗法——世族,其用意的深刻之處在於它的地位確立和文化重建,強調縉紳在民間政治文化中的地位。

宗族教育。丁鋼主編《近世中國經濟生活與宗族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論述了明清時期晉商、徽商、閩粵商、江浙商的宗族教育問題。吳霓《明清南方地區家族教育考察》(《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 3期)探討了兩級教育的目的、階段,家族教育的經費等問題。

其他。徐揚傑《明清家族的防衛體系及其維護封建統治的作用》、《明清以來我國南方的家族械鬥及其社會根源》、《明清以來內地的村落結構和村鎮的祭祀與習俗》(均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論》)等文分別論述了如題所示的內容。此外,王惠明《明清家族社會認同準則》(《華東師範大學學報》1992年第 6期)認為,權威神話和傳說塑造著家族的始祖形象,而舉族進行祠墓祭祀活動,則是崇拜祖先、積澱家族意識的重要宗教形式。錢杭《關於同姓聯宗組織的地緣性質》(《史林》1998年第 3期)指出,由聯宗形成的聯合組織其實不是所謂“聯族”,而是一個鬆散的地緣性同姓網路。許華安《清代宗族勢力的膨脹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 4期)論述了清代宗族的發展問題。

4.明清時代宗族的區域研究

福建。廈門大學的學者受傅衣淩“鄉族”論的影響,重視福建宗族問題,使用鄉族、家族、宗族的概念進行探討。鄭振滿《試論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態與結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5年第 4期)、《明清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發展》(《明清福建社會與鄉村》,廈門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明以後閩北鄉族土地的所有權形態》(《平准學刊》第 5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清代台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臺灣研究集刊》1985年第 2期)的系列論文,探討了閩北和臺灣的鄉族共有經濟。他還發表了《明清福建沿海水利制度與鄉族組織》(《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 4期)一文,指出明清福建沿海農田水利事業的組織形式分為官辦和民辦兩種類型,而且有一個從前者向後者轉變的過程,鄉族內部的農田水利制度形成族規和鄉約。《明後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變》(《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 1期)進一步指出,明中葉以後由於福建地方政府職能的萎縮及明中葉後的社會危機,逐漸把各種地方公務移交鄉族集團,促成了基層社會的自治化傾向。他又在《清代閩南
鄉族械鬥探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 1期)中指出,鄉族械鬥的盛行,反映了社會控制權由官方向民間的轉移;鄉族械鬥的根本原因是鄉族內部的矛盾。鄭振滿通過具體的研究,深化了“鄉族”論。此外,鄭振滿的《明清福建的裏甲戶籍與家族組織》(《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 2期)一文還提出,明中葉以後福建的裏甲戶籍,不外是家族組織的代名詞。《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是鄭振滿研究家族的專著,重點探討了繼承式、依附式、合同式三種類型的宗族組織形式和家族組織在福建不同地區的發展,對家庭結構、家族組織的社會變遷的記載也有相當篇幅。陳支平是福建家族問題的另一位研究者。其《近 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一書廣泛論述了家族問題的各個層面,特別是以往較少探討的家族文化。《福建族譜》(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深入分析了福建族譜修纂的歷程、種類與格式、修纂與管理、族譜家法、序跋題詞的裝飾炫耀、祖先的尋覓與塑造、淵源的追溯與合流、異姓的聯繫與合譜、神明的崇拜與創造、客家族譜等問題,反映出福建族譜的真實面貌和獨特風格。楊國禎、陳支平合著的《明清時代福建的土堡》 (臺北國學文獻館,1993年 ),從多方面闡述了土堡與家族的關係,也是“鄉族”論研究的具體化和深化。王日根搜集大量地方誌資料探討了福建義田,發表有《論明清時期福建家族內義田的發展及其社會背景》(《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 2期)、《清代福建義田與鄉治》(《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 2期)二文。此外,李明歡、周莉《閩西中川胡氏族田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3年第 3期)論述了胡氏族田從清至現代由起源到消失的歷史。

徐曉望《試論清代閩粵鄉族械鬥》(《學術研究》1989年第 5期)對閩粵鄉族械鬥的情形、類型、社會原因作了探討。荷蘭學者宋漢理的《清代福州的大族:人口、地方行政與社會等級的初步分析》(《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上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探討了19世紀福州地方士紳與宗族的關係問題。

廣東。集中於對珠江三角洲地區宗族的探討,較早開展該地區宗族研究的是葉顯恩和譚棣華,主要討論宗族經濟問題。他們在《封建宗法勢力對佛山經濟的控制及其產生的影響》(《學術研究》1982年第 6期)一文中指出,封建宗法勢力是佛山城市從經濟性向政治性、從生產性向消費性轉化的重要原因;在《關於清中葉珠江三角洲宗族的賦役徵收問題》(《清史研究通訊》1985年第 2期)一文中認為,清中葉以後,珠江三角洲豪族賦役征解的變化,標誌著宗法勢力的日益強大;又于《論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明清廣東社會經濟形態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一書中探討了族田的來源、管理、地租形態、租佃關係、用途及作用。譚棣華單獨發表《略論清代廣東的械鬥》(《清史研究通訊》1985年第 3期),探討了廣東宗族械鬥的由來與發展、械鬥原因及其社會影響等問題;他還在《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書中,研究了沙田區內的宗族佔有形態以及宗族經濟和宗族械鬥問題。葉顯恩、韋慶遠《從族譜看珠江的宗族倫理與宗族制的特點》(《學術研究》1997年第12期)認為,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制與商品經濟互相適應。日本學者片山剛《清末珠江三角洲地區圖甲表與宗族組織的改組》(《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上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在指明總戶即宗族組織後,進而對子戶的由來及其社會實體具體情況進行了論述。劉志偉探討了賦役制度和宗族的關係,番禺沙灣何氏個案。關於前者,他在《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區裏甲制中“戶”的衍變》(《中山大學學報》1988年第 3期)中指出,明代裏甲制下“戶”的衍變,主要表現為“戶”由代表一個家庭變為包括兩個以上的家庭以至整個家族。《清代廣東地區圖甲制中的“總戶”與“子戶”》(《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上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進一步闡明了不同宗族房派等社會群體在圖甲中的關係。關於後者,《宗族與沙田開發》(《中國農史》1992年第 4期)從沙灣何族族產的建立和沙田開發過程入手,考察宗族在沙田開發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沙田開發對宗族形態的影響,認為沙田的大規模開發為宗族勢力的發展創造了相當有利的獨特條件;《祖先譜系的重構及其意義》(《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 4期)指出,編造宗族的歷史和譜系,是沙灣何族的重要價值資源。羅一星《明清佛山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廣東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用兩節的篇幅詳細論述了明清兩代的佛山宗族組織,著重探討佛山社區城市化過程中宗族的歷史,指出明代嘉靖萬曆年間佛山宗族組織的重構和發展,是由於南海士大夫集團的興起,在宋明理學指導下進行整合的,標志物是宗祠、族產、書院、家訓等。至清代,隨著佛山商品經濟的迅速繁榮和僑寓人士大量移入,造成土著社會組織的動盪,佛山宗族組織發生了明顯變化,主要表現在宗子制度的廢止、嘗產形態的變更、價值觀念的演進和宗族組織的解體上。科大衛《明清珠江三角洲家族制度的初步研究》(《清史研究通訊》1988年第 1期)反映了人類學與歷史學結合的研究方法,有關家族入住權的觀點引人注目。鄭德華《清代廣東宗族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 4期)論述了清代廣東宗族的發展,族產、宗祠及族譜的形成和內容,族戶結構、族規和社會的功能。安徽。有數位學者長期致力於徽州地區宗族的研究,發表了系列成果。較早開展徽州宗族研究的學者是葉顯恩,他在《明清徽州農村社會與佃僕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四章“徽州的封建宗法制度”中主要探討了宗族組織、祠堂族長與族權、家譜和宗法、族田等。美國學者居蜜在《1600—1800年皖南的土地佔有制以及宗法制度》(《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2年第 3期)一文中,考察了宗法制度、土地佔有制,以及宗法制度與土地佔有制、商業資本之間的關係。又在《明清時期徽州的宗法制度與土地佔有制——兼評葉顯恩〈明清徽州農村社會與佃僕制〉》 ( 《江淮論壇》1984年第 6期、1985年第 1期 ) 一文中論述了徽州的宗法組織與社會結構、法律地位、租約、股役契約、宗族倫理和土地出租,強調徽州佃僕的最終性質,惟有通過研究宗族組織才能得以理解。另一位美國學者基恩.海澤頓發表了《明清徽州社會的大家族與社會流動性》(《安徽師大學報》1986年第 1期)一文,通過對1551年修的《新安名族志》和1829年修的《徽州府志》裏的進士表比較,考察了歙、休兩縣的望族。唐力行的宗族研究視野開闊,將商人與宗族的關係放在地域社會探討是其特色。他在《論徽商與封建宗族勢力》(《歷史研究》1986年第 2期)中指出,明清徽商善於借助宗族勢力,建立地區性或商業性壟斷。《明清徽州的家庭與宗族結構》(《歷史研究》1991年第 1期)認為,徽州在明代後期形成小家庭大宗族格局,徽商對家庭—宗族結構的這一變化起了關鍵作用,這一結構影響了徽州社會經濟。《徽州方氏與社會變遷——兼論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歷史研究》1995年第 1期)指出,16世紀農村宗族制度的轉型,首先表現在宗族遷徙和重建方向由農村到農村變為從農村到城鎮為主,宗族的價值觀也發生了變化。《論徽州宗族社會的變遷》(《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 2期)認為,明清徽州地域社會形成了宗族組織、文化科舉和商業經營間的良性互動。唐氏還著有《商人與文化的雙重變奏——徽商與宗族社會的歷史考察》(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探討了徽州社會的形成及其結構變遷、宗族文化、商人文化對徽商及徽州農村社會的影響,宗法制度與社會生活的相互關係,宗法制度在徽商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以宗族文化為核心的新安文化的雙重作用等。劉淼的宗族研究採用個案研究方法,關注族產與族會問題。他的《清代徽州歙縣棠樾鮑氏祠產土地關係——以徽州歙縣棠樾、新館鮑氏為中心》(《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上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一文,探討了祠產的設置、祠產結構與地權形態、租佃關係、地權分配。《清代徽州祠產土地關係——以徽州歙縣棠樾鮑氏、唐模許氏為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 1期)探討了宗祠產業的來源、結構以及租佃關係和地租分配。關於族會的探討,《清代祁門善和里程氏宗族的“會”組織》(《文物研究》第八輯,黃山書社1993年版)研究了程氏“會”組織的情況。《清代徽州的“會”與“會祭”》(《江淮論壇》1995年第 4期)指出,以祭祀和信仰為基礎而組合的“會”,意味著宗族生活開始出現分化。日本學者臼井佐知子也是從商業入手研究宗族的學者,她的《徽商及其網路》(《安徽史學》1991年第 4期)通過徽州商人的經營活動,從網路分析這個視角考察明清社會,認為徽商網路是構築在血緣和地緣關係基礎之上的。徽商利用共同始祖的同一性,強化了散佈各地經商族人的同宗同族關係。又在《徽州汪氏宗族的遷徙與商業活動》(《江淮論壇》1995年第 1期)一文中,依據汪氏現存族譜中的移居記載,考察了汪氏家族的遷徙及商業活動。陳柯雲的宗族研究注重利用契約文書資料,她在《明清徽州的修譜建祠活動》(《徽州社會科學》1993年第 4期)一文中論述了明中期以後修譜、建祠的普遍化問題。《明清徽州宗族對鄉村統治的加強》(《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 3期)探討了徽州宗族社會的形成及其結構變化,對鄉村社會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影響力,和在鄉村事務中的仲裁權問題,認為從明中葉到清中葉,是徽州宗族對鄉村的統治不斷加強的時期。她的《明清徽州的族產》(《清史論叢》,遼寧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明清徽州族產的發展》(《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 2期)兩文指出,明中葉以後,部分眾存族產逐漸轉化為祠產形式的族產,從而形成了眾存族產和祠產並行交叉、一消一長的發展局面。趙華富對徽州宗族的研究可以分為專題和個案兩方面。專題方面,《論徽州宗族繁榮的原因》(《民俗研究》1993年第 1期)論述了宗族發展原因。《從徽州宗族資料看宗族的基本特徵》(《譜牒學研究》第 4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95年版)認為有共同的始祖,以血緣關係為紐帶,有明確的昭穆世次,開展一定的集體活動,有共同的聚居地點,有一定的管理形式,有宗族的族規家法,有一定的公有財產,是宗族的八個基本特征。《論徽州宗族祠堂》(《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 2期)認為,徽州大建宗族祠堂之風,興起於明代嘉靖、萬曆年間,這也是針對由商品經濟繁榮和資本主義萌芽對徽州宗族統治的衝擊所採取的措施。《徽州宗族族規家法》(《首屆國際徽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黃山書社1996年版)論述了徽州宗族族規家法的制定、執行和特點,族規家法的階級本質,族規家法的精華。個案研究方面,計有《歙縣棠樾鮑氏宗族個案報告》(《江淮論壇》1993年第 2期)、《黟縣南屏葉氏宗族調查研究報告》(《徽州社會科學》1994年第 2期)等文,分別就宗族的形成和發展以及宗族制度的不同方面進行了論述。韓國學者朴元對柳山方氏進行了個案研究,他在《從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組織的擴大》(《歷史研究》1997年第 1期)一文中,分析了明代宗族組織擴大的社會經濟契機和原因,指出由人地矛盾產生祀產糾紛和鄉村社會失衡狀況是宗族聯合的契機。又在《明清時代徽州真應廟之統宗祠轉化與宗族組織》(《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 3期)中指出,歙縣柳山方氏的真應廟在北宋初年和清初的兩次修建最為重要,前一次修廟由專祠轉化為宗祠,後一次則從宗祠轉化為統宗祠。周紹泉《明清徽州祁門善和里程氏仁山門族產研究》(《譜牒學研究》第 2輯,文化藝術出版社1991年版)探討了族產的內部結構、來源、經營、管理、收益分配、作用等。他還整理仁山門東房派的族規家法,出版了《竇山公家議校注》(黃山書社1993年版)一書。高夀仙《明初徽州族長的經濟地位——以休甯縣朱勝右為例》(《江淮論壇》1994年第 4期)指出,明初徽州的族長並不一定由族中富戶擔任,一般自耕農即可,甚至具備佃人的身分也不影響他的威望和地位。欒成顯《元末明初祁門謝氏家族及其遺存文書》(周紹泉、趙華富主編《95國際徽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安徽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從探索歷史上徽州世家大族入手,闡述徽州文書的遺存與徽州大族的關係,對徽州文書的由來做進一步具體的探討。胡槐植《徽州宗族祭祖制度》(同上)論述了祭祖的種類、祭日及祭組織、祭儀、酬功與給胙。許水濤探討了桐城宗族,他的《從桐城望族的興盛看明清時期的宗族制度》(《譜牒學研究》第 1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9年版)一文,論述了制約宗族制度順利發展正反兩方面因素、望族形成及其盛衰的原因、宗族制度的社會基礎問題。江西。江西是宗族勢力強盛地區,長期以來缺乏專門的研究,近年來這一情形有所改變。梁洪生、邵鴻對樂安縣流坑村董姓宗族進行了個案研究。梁氏《家族組織的整合與鄉紳——樂安縣流坑村“彰義堂”祭祀的歷史考察》(周天游主編《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一文,論述了明代嘉、萬年間鄉紳通過建立“彰義堂”等措施對家族組織進行的整合、強化及影響。在此文的基礎上,梁氏又發表《江右王門學者的鄉族建設——以流坑村為例》(《新史學》第 8卷第 1期,1997年),集中論述王門學者如何進行鄉族建設,並在更大的社會背景中探討其成效和動因,指出嘉、萬之際由於鄉紳管理層的形成,流坑董氏宗族得以整合,社區秩序得以控制,基層權力讓渡的社會基礎是大族,讓渡的客觀要求是動亂的撫治。邵鴻《竹木貿易與明清贛中山區土著宗族社會之變遷——樂安縣流坑村的個案研究》(《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指出,清代流坑較發達的竹木貿易經濟不但不是宗族的腐蝕劑,而且為其發展創造了新的條件。又在《明清江西農村社區中的會——以樂安縣流坑村為例》(《南昌大學學報》1996年增刊)中指出,清代前期流坑村會社組織的顯著發展,教育、經濟、宗教祭祀、娛樂等各種類型的會社興盛,主要是作為宗族的輔助性功能組織出現的,是適應社會變遷,鞏固和發展宗族組織的一個重要途徑和體現。許華安探討了清代江西宗族,他在《試析清代江西宗族的結構與功能特點》(《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3年第 1期)中指出,清代江西宗族的結構特點是族產薄弱、祠譜發達,宗族的功能特點是禮法觀念趨淡、社會功能上升。《清代江西宗族族產初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 1期)認為,清代江西族產來源具有大眾性、平民性、普遍貧弱的特點,族產的管理、經營也有一定的民主性和功能性。

江蘇 (兼及浙江 )。蘇南是義田的最早誕生地,也是義田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明清江蘇宗族的研究集中于族田方面。馮爾康《論清朝蘇南義莊的性質與族田的關係》(《中華文史論叢》1980年第 3期)一文把義莊放在宗族制度中探討。張研《試論清代江蘇的族田》(《歷史論叢》第 5輯,1985年)比較全面地探討了江蘇族田的形態。范金民《清代蘇州宗族義田的發展》 ( 《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 3期 ) 指出,乾隆、道光以及太平天國運動之後是蘇州義莊發展的三個階段。義田設置方向向下層宗族轉移,義莊地址向城鎮轉移,是清代蘇州義莊的新特徵。朱勇探討了江南宗族法的功能,發表了《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經濟職能》(《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 4期)、《論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社會作用》(《學術界》1988年第 4期)等文。望族的研究也受到重視,吳仁安發表了《上海地區明清時期的望族》(《歷史研究》1992年第 1期)、《明清時期上海地區的望族及其盛衰消亡探微》(《譜牒學研究》第 3輯,1992年)等論文,並在此基礎上著有《明清時期上海地區的著姓望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將望族分為官宦世家、豪門右族和文化世族幾種類型,指出望族門祚在四世者居多。著姓望族大都由科舉制度造成,其興盛得力於好品行、祖宗的榜樣作用、有選擇的婚姻等,而良好的教育則是必備條件。日本學者佐藤仁夫《清朝中期江南的一宗族與區域社會——以上海曹氏為例的個案研究》(《學術月刊》1996年第 4期)一文,論證了曹氏望族形成、發展的過程,探討了曹氏家族的婚姻網路以及社會活動的擴大和發展等問題,並由此論證了明末清初以來地區行政逐漸為地方望族和紳士所控制。王培華《明中期吳中故家大族的盛衰》(《安徽史學》1997年第 3期)使用歸有光《震川集》有關資料,論述了賦役同宗族的關係。錢杭、承載的《十七世紀江南社會生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二章“江南的宗族和社會生活”,對宗族的救濟、教化、轄制等問題有所論述。韓凝春《清末民初學制變革中的江浙族學》(《天津師大學報》1996年第 4期)將學制變革以前的舊式族學與變革中的江浙族學作了勾勒和比較。

由於對南方諸多地區的宗族研究已取得了較多的學術成果,一些學者嘗試進行不同地區宗族的比較研究。葉顯恩發表了《徽州和珠江三角洲的宗法制比較研究》(《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 4期)一文,從生態條件競爭、宗法制傳承的典型與宗法制的變異、宗法制功能偏重等方面進行比較,認為作為傳統宗法制傳承典型的徽州宗族組織,其主要功能在於謀求並維護本宗族的社會地位及特權;而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組織則因明代中期後商業化的發展而轉向發揮經濟功能,無論是宗族的普遍化還是宗族族產的多樣化等方面,都顯示出宗族的經濟功能是商業行為,而不是徽州的道義經濟。

王日根《明清福建與江南義田的比較》(《學術月刊》1996年第 1期)一文,比較了福建、江南義田的設置者、不同的發展趨向和設置目的。

五)當代宗族研究

80年代以來,在思想解放和改革開放的背景下,隨著農村生產責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體,農村宗族經過30年被打擊、壓制而銷聲匿跡後,又重新活動,主要表現在祭祖聯宗、編撰族譜、修建祠堂、組織農村鄉俗活動、控制社區秩序等等。如何看待宗族的復興或重建,關係到國家政權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問題,關係到民族文化的評價問題,也關係到社會轉型及現代化問題。一般而言,如今的學人都能有分析地、辨正地看待宗族問題,避免了簡單化。不過對於當今宗族活動的定位 ,仍具有較強的傾向性。

1.視宗族為現實社會對立物,以負面評價為主的研究一些研究是通過對不同地區宗族活動的調查,指出宗族復興的各種表現以及負面作用。宗族活動的一些調查見諸報紙,如《法制日報》於1989年 4月 4日發表李雄的《農村宗族勢力抬頭嚴重沖擊法制建設》一文,報導了湖南省岳陽市全市有三分之一的村成立了宗族組織,有的縣群眾自選族長、門長的村達到 65%,造成農村族權代替政權、族規代替法規的現象日益突出。該報還於1992年 1月28日發表王學剛《宗族勢力的抬頭令人憂慮》一文,報導了廣東的宗族活動。有人發表論文探
討不同省份的宗族問題。如浙江省,餘炳輝《蒼南縣江南三區宗族械鬥的起因和衰落》(《未定稿》1986年第 3期)調查了1980年至1983年蒼南縣的械鬥問題,指出宗族問題作為一種封建文化的殘餘,有著現實的社會基礎,它的徹底消除只能通過經濟發展的途徑。朱康對《宗族文化與鄉村社會秩序建構》(《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1997年第 1期)考察了溫州農村宗族,認為傳統的宗族組織由於其根深蒂固的血緣紐帶作用,具有很強的內控力、凝聚力和強制力,而且宗族本位主義的價值取向很大程度上也是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背道而馳的。對此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正確引導,很容易破壞鄉村社會的正常秩序,從而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發展。又如湖北省,陳永平、李委莎對江漢平原上的仙桃市調查後,發表《宗族勢力: 當前農村社區生活中一股潛在的破壞力量》(《社會學研究》1991年第 5期)一文,認為“宗族群體作為一種鬆散的利益群體,在廣大農村普遍存在,而由宗族群體所形成的宗族勢力,雖與過去相比有了本質性的變化,但作為封建殘餘仍對農村社區起著一定的破壞性作用,成為農村基層社區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視的潛在的破壞力量”。再如江西省,該省械鬥較為嚴重,譚庚炳農村械鬥何時了》(《理論導報》1992年第 1期)聯繫吉安縣的實際,就預防和遏制農村宗族械鬥作了探討。餘紅等人《對農村宗族械鬥的憂思》(《南昌大學學報》1993年第 3期)介紹了江西農村械鬥的形式、特徵、原因等問題。肖唐鏢、幸珍寧《江西農村宗族情況考察》(《社會學研究》1997年第 4期)提出了宗族勢力已形成五方面發展趨勢,即:發展區域擴張化、活動方式多樣化、組織形式實體化、組織目標社會化和組織活動公開化。作者認為 宗族勢力的發展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改革、發展與穩定的一股不可忽視的破壞性力量 它危及農村基層政權和基層組織的穩定 抗擾了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干擾了黨和政府方針政策的落實,破壞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制約了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宏觀論述當代宗族的論著方面,1990年10月在成都舉行的第三次中國社會史研討會上,徐揚傑提交了《肅清封建宗法思想和制止家族勢力復活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一文,指出:“近幾年部分農村家族勢力的活躍與抬頭,不管披上什麼外衣,本質上仍然是已被打倒的歷史上的宗族組織和族長族權的復活,是歷史上的沉渣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再一次泛起。”何清漣《當代中國農村宗法組織的復興》(香港《二十一世紀》1993年 4月號)認為“宗法組織在中國農村中的復興,無論從哪個角度觀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將導致劇烈的社會衝突。它的發展和壯大,意味著中國的現代化還有一段曲折的漫漫長路”。餘紅《中國農村宗族勢力為什麼能夠復活》(《南昌大學學報》1996年第 3期)認為,從歷史上的宗法制度到亙古至今的聚族而居,從家庭功能與行政功能的漲落到農村社區文化,以及農民精神心理中的消極因素,促成了農村宗法勢力的復活。

王滬寧著《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一書,以反映中國鄉村傳統的組織特徵和文化特徵的家族文化為視角,探討鄉村發展與中國社會發展問題。著者在15份社會調查報告的案例基礎上進行宏觀的綜合分析,全書分背景、結構、功能、嬗變、選擇五大方面進行論述。由於調查者和著者的專業是政治學,該書將宗族作為“農村政治文化結構”處理。著者認為,“中國的現代化、中國社會未來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們對村落家族文化的何種態度,對村落家族文化的變化,如何應變”。近百年來的中國歷史是中國社會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歷史。村落家族文化處在消解的過程之中,但又有消解過程中的不斷往復。

村落家族文化向現代社會過渡,發生種種轉變,從而使村落家族文化存在的理由(生產水準、資源總量、自然屏障、社會調控、生育制度、文化因素)發生了變化。對於家族代表的基層社會秩序,他一方面認為“數不勝數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體的秩序,會蠶食大秩序”。同時也指出:對於巨大的中國社會來說,“如果能將人們首次納入較小的秩序之中,社會在協調這較大的秩序,管理成本就會小得多。當然,村落共同體能否扮演這一角色還得研究,還要視社會發展水準而定。但往這個方向努力和思考問題,是合理的選擇。因為村落家族共同體的存在不是隨心所欲可以改變的,在既存的條件下能做什麼,這是社會發展過程中重要的問題”。總的看來,該書的主調是把村落家族文化作為現代的對立物看待的。

2.視宗族為中性社會組織 , 對其功能做正負雙重性質評價的研究。

區域和個案的調查研究。關於浙江宗族,劉小京《略析當代浙南宗族械鬥》(《社會學研究》1993年第 5期)通過1983年 5月—1992年11月七次赴溫州市農村進行調查研究,認為宗族組織具有很強的適應力和內聚能力,這是一種中性的社會組織,並非對社會有害無益。“只有地方政府威信喪失,其社會控制能力嚴重衰落,並且宗族組織得到某種程度的軍事化的前提下,宗族械鬥才有可能成為一種社會必然,而一旦當宗族械鬥從偶發性事件轉變為地方亞文化系統的一個組織部分之後,它就能從所在的社會環境中汲取于己有用的文化成分,從而成為系統內難以摒棄的毒瘤”。徐國平對聚居于浙江中西部蘭溪市諸葛鎮的諸葛亮後裔調查研究,發表《諸葛亮後裔家族文化》(《東南文化》1997年第 2期)一文,指出諸葛氏家族文化帶有不少陳舊的甚至是封建的成分,但作為諸葛亮後裔家族中特有的文化現象,畢竟有著極其豐富的文化內涵,在今後仍能表現出相當多的活躍成分,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關於廣東宗族,楊平《湛江農村家族宗法制度調查》(《戰略與管理》1994年第 1期)指出,家族組織“與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有著天然的聯繫,與中國國家政權之間具有較為廣闊的合作空間,與現代化的主潮流並不處於截然對立的狀態。然而,家族組織又是一柄雙刃劍,以它為表現形式的族際衝突,以及由於政府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普遍不滿,很可能在家族組織復興中成為某種破壞性力量”。龔佩華《廣東臺山浮石趙氏宗族家族制度試析》(《中山大學學報》1997年第 4期)對南宋皇室宗親的趙氏宗族進行了人類學的田野調查,認為改革開放後該宗族經濟多樣化,且按民主、法制原則經營、管理,從而逐漸脫離血緣原則,處在轉型時期,在這變化過程中,濃濃的鄉情既可能是一種很好的潤滑劑,把浮石迅速推向現代化,也可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的一種障礙。

還有一些多種學術背景的學者進行了從宏觀把握當代宗族的研究。李成貴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將宗族作為經濟社會制度分析,他在《傳統農村社會宗法制度的理性審視》(《民俗研究》1994年第 1期)一文中認為:“宗法家族制度固然有其弊害,但因事實上任何一種制度供給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負面效應釋放,因而也就無礙於我們在此作出宗族是傳統農村社會最有效理性的組織選擇的判斷。”並舉出宗法家族制度減緩社會震盪、節約交易費用、克服外部性的極端重要的功效。作者又在《當代中國農村宗族問題研究》(《管理世界》1994年第 5期)提出,實現現代化,必須有選擇地否定傳統,宗法制度為我國農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歷史基礎,它培育了一種社會的人格,即不把人從實際關係中孤立出來,“強調個人在共同體中的恰當地位和行為”(許光語),農村變革與發展必須構建在該基礎之上。郭于華《農村現代化過程中的傳統親緣關係》(《社會學研究》1994年第 6期)一文指出,早期的基於西方社會的現代化研究,時常把獲致性的次級關係和先賦性的初級關系視為相互對立、排斥和取代的關係,注意到社會變遷多樣性與特殊性的研究,試圖尋找傳統與現代化的融合及傳統繼續存在的理由。她認為:“中國農村社會變遷的現實顯示了傳統親緣關係與現代社會關係的並存,權力關係與象徵體系的並存,它預示了傳統先賦關係的衰頹在中國社會將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而且親緣關係並非沒有可能成為一定階段內具有正面意義的可利用的資源。”馮爾康在《當今宗族與現代化關係》(日本《中國研究》第10期,1996年 1月號)一文中指出,權衡當前宗族活動的正負兩方面的作用,其適應我國現代化初期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要求,促進社會前進,積極作用占主導地位,消極作用從性質上看是嚴重的,但當前影響面小,處次要地位。王笑天、陸玉《鄉村社會重修家譜現象的思考》(《社會科學研究》1996年第 4期)指出了重修族譜行為有積極、消極二重性功能。

錢杭、謝維揚著《傳統與轉型:江西泰和農村宗族形態》(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5年版)是又一部重要的學術專著。該書採取社會人類學的研究方法,錢杭主張: 中國宗族研究應該具有“典型學”的意識,即集中研究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各類宗教的結構和功能特徵;應該從探討宗族的功能特徵轉向分析宗族的系譜性結構特質;強調採取文化人類學的“主位元方式”即把被研究者移到主位,把當事人的描述和分析的恰當性作為判斷的標準用主位元方式進行研究,研究者用人們必須懂得的範疇和規則知識,能像當事人那樣思考和行動。這樣,宗族的研究就會有一個改變立場問題(《關於當代中國農村宗族研究的幾個問題》,《學術月刊》1993年第 4期)。作者正是采取田野調查並以宗族的系譜結構及其功能為重心進行區域和個案結合的方法進行研究的。該書分六章論述了泰和的人文背景與宗族傳統、宗族重建的環境、宗族結構的轉型、譜牒的重修、祠堂的修復、宗族文化、湖南省部分地區宗族情況。在作者看來,宗族的出現與持續存在,從根本上來說,是漢人為滿足對自身歷史感和歸屬感需求的體現,是漢人的本體性需求。作者認為泰和農村的宗族組織,是當代中國農村宗族重建和轉型進程中具有建設性特點的一個類型。他們正在努力尋求一種既合乎傳統,又能適應現代生活的適當的組織結構形式,泰和宗族活動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宗族作為一種俱樂部式的結社形式,也許是它們自身存在的最可接受的理由之一,並且也可能是它們經過轉型後達到的一種能與現代生活相適應的形式。就泰和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對宗族觀念的更新與改造有重要影響,農民並不把這兩者對立起來。漢人宗族的重建和轉型,不但有可能導致血緣因素在中國現代農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種新的形式,而且還可能有助於推動並提高鄉村社會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似乎可以認為,宗族問題在農村生活中的意義主要是關於文化的。作者也指出,當前農村宗族活動在泰和之外的其他地區,如湖南仍具有突出的破壞性和較濃厚的封建色彩,從而與正在中國農村進行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目標不相符合。

以上對當代宗族的研究告訴我們,宗族在中國社會是一個客觀的存在,然而由於歷史和政治的原因,由於研究者的學術背景不同,採用的理論工具和思想方法各異,在對宗族的定性和定位上觀點相差甚遠,諸說並存、互相探討有助於研究深化。而從多學科、全方位、動態與靜態結合的方式研究和認識宗族,或許應該是學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努力的方向。

結論

既有的宗族研究成就已如前述,但也存在著時空上的不平衡。就時間而言,唐五代至宋元時期的宗族實態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即使是取得豐碩成果的明清宗族研究,其實也主要集中於清代,還需要對宗族發展史的重要時期明代進行全面系統深入地研究;而對於納入世界體系處在社會大變動時期的近現代宗族的研究,則剛剛開始。就空間來說,宋以後宗族的研究北方較南方薄弱,而南方地區華中較華南和華東薄弱;更重要的是應該加強不同區域和類型宗族的比較研究。

史料利用和研究方法方面也有需要改進之處。雖然採用多學科方法進行宗族研究已有明顯進
步,但對於宗族這樣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寬廣的研究物件,研究者仍需要進一步改善知識結構,剖析“宗族社會”、“家族文化”之類的複雜命題似非單純某種專業知識可以勝任。史料方面,考古發現、文集史料、契約文書,特別是族譜的全面利用,還有待進一步重視和改進。

作者常建華,1957年生,教授。南開大學歷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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