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文化 氏族、宗族、家族的區別
氏族和宗族的區別
家庭,在這裏的概念應該等同於人類學中的術語nuclear
family,即由一夫一妻加上其未成年子女所組成的模式。
這種模式在考古學的發現中,其源頭已可以溯及到仰紹文化前的半坡和薑寨,其距今約六千多年。
但是當時的家庭模式限於當時的生產力,一夫一妻這兩位成年人的勞作很難單獨謀生,仍然需要依靠整個氏族的力量來得到維持,因此那時候的所謂的家庭模式是不成熟的,並不構成基本的社會單位。
而後來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慢慢家庭模式發展成一種父子兩代所構成獨立的直接生產並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存續的社會單位,這時候家庭就不僅僅是原始氏族中的一種血緣關係所連結的結果,更是有了財產的關係。
而根據臺灣學者杜正勝的觀點,其認為:親屬之間的親疏劃分是以共財作為準繩,因為同居一般都不會構成問題。
所以,這裏筆者需要對本段開始的家庭的概念進行一些修正,謂:由一夫一妻與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組成並且家族成員共同享有對外獨立的財產的模式。
家族,根據中國古代社會常用的服制來描述就是屬於五服之內的以血緣和姻親關係組成的模式。
在這裏是否也有家族內對財產共同享有呢?答案是不確定,因為這種條件下,共財的難度會遠遠高於核心的家庭模式。
因為家族的共財首先需要一個明確的族長,其次這個族長需要有管理的才能,最後還需要有一整套規範來作為族長管理族內財產的準則。
而這樣的行為不僅會導致經濟交易行為的效率極低,而且還會帶來大量的家族成員之間的財產的糾葛,不利於“同居共財”的家族倫理宣導的原初作用。
因而家族共財的情形呈現的是多樣化的趨勢。即便是聚族而居,每個家族還是視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共財。
宗族,這一個概念是前面兩者的一種擴展的情形,一般宗族就是由若干的家庭或家族來構成的模式,一般定義為五服以外的同姓雖共祖,但疏遠至五服的情形,因而只能稱之為宗族。
一般宗族往往不能做到同居,至多表現為一種“比屋而居”的各自獨立的家庭或家族,所以,宗族共財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幾乎是沒有的。
宗族和家族的區別
氏族是產生於原始蒙昧時代中期的社會基本經濟單位。其組成人數不等,最多的可達數百人。
氏族制度先後經歷了母權制和父權制兩個發展階段。氏族是一個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人們共同體。氏族實行外婚制。它的血緣關係,在母權制時期按母系計算,在父權制階段則按父系計算。
氏族的頭領由民主選舉產生,氏族中的一切事宜都要由成年人參加的氏族議事會決定。
其成員有共同的習俗和宗教儀式,過著集體勞動、平均分配的原始共產主義生活。
到了原始社會晚期,隨著社會分工、產品交換和私有制的出現、發展,私有制和階級關係逐漸對立,原始的公社制度開始解體,氏族也隨之瓦解,代之以一夫一妻制為獨立單位並按地域原則結成的農村公社,氏族制度至此結束。
部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血緣相近的氏族組成。在其內部,有自己的地域、名稱、方言、習俗和宗教儀式,有管理內部公共事務的機構。
原始社會末期,由於生產的發展、人口的增多,特別是頻繁的軍事活動,使得一些近親或相鄰的部落走向聯合,根據各自的利益需要,結成臨時性或永久性的部落聯盟。部落聯盟有自己的方言、地域,因而和民族最近似。
同時,因為聯盟組織間各部落經濟、文化聯繫的加強,為以地域為基礎的新的人們共同體——民族的形成創造了條件。
民族和氏族、部落的本質不同,在於氏族和部落是以血緣為紐帶的人們共同體,而民族是以地域為紐帶的非血緣的人們共同體。
當然,我們講民族是非血緣共同體,主要是相對氏族、部落的血緣關係特點而言的。有的民族長期生活在一個閉塞區域,很少與外民族通婚,此種情形似乎屬於血緣關係之列。
但事實上這主要是地域阻隔和民族壓迫制度的產物,並不像氏族、部落那樣嚴格,而且隨著民族關係的變化,這種狀況也會發生變化。
民族不是以血緣為紐帶結成的人們共同體,在由部落發展為民族時,早已衝破了氏族部落的小圈子,而容納了不同部落甚至不同種族的人們。這和氏族、部落的血緣集團有根本區別的。
種族也稱人種,是在人類早期形成的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們集團,它以人們在體質形態上具有某些共同的遺傳特徵為標誌。
通常我們主要根據皮膚的顏色、頭髮的形狀和顏色、面容、眼睛及體格等徵象來劃分人種類別。
目前,關於人種的劃分尚有很多分歧。但是,無論何種劃分方法,都很難把人類全部容納進去。
由於長期歷史的發展和種族間的接近及混雜,世界上原來純粹的人種早已為過渡性的混合型種族所代替。
由此可以看到,種族屬於體質人類學和生物學的範疇,其標誌是體質形態上具有某些遺傳性的生理特徵。
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則認為,民族是以共同的語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經濟生活及共同的心理素質四大特徵為標誌的歷史範疇。
來源:漢文化傳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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