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江西農村社會的全面宗族化

作者:施由明   來源:《農業考古》2013年第1期  更新時間:2021年11月07日

清代江西農村社會的全面宗族化

從漢末三國時期江西境內基本漢化,到唐後期中原移民大量進入江西,庶民宗族形態開始孕育。

北宋年間,許多移民經過人口蕃衍,已在人口形態上形成了較大的血緣群體,即已在人口數量上形成了家族乃至宗族形態。

也正是在北宋年間,歐陽修和蘇洵創立了編撰庶民宗族族譜以凝聚族人的辦法,張載、程頤等人在理論上對如何建設庶民宗族進行了探討。

南宋朱熹創立《家禮》,制定了庶民宗族建設的具體模式。

也正是在南宋年間,江西庶民宗族基本形成,[01]元明時代得到大發展,到清代時,江西農村社會進入了一個全面宗族化的時代。

所謂全面宗族化,就是宗族成為了社會結構和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每個人都納入了某一宗族群體,每個人的社會活動許多都以宗族活動為展開。

清代江西農村社會的全面宗族化主要表在這幾個方面:

聚居形式的宗族化

聚居形式的宗族化,即人群聚居以宗族為基本結構單位。主要表現形式是一姓一村,即使雜有外姓,也往往是以一姓為主,即其中一姓占人口數量的絕大多數。關於這種情況,在當時文人著作中有許多描述。

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八年(1733—1743年)在江西任按察使的安徽定遠人淩癙,在其任內輯錄的部分草擬檔《西江視臬紀事》一書,其中《議建昌府條陳保甲詳》一文中,談到江西全省的情況:“據詳江右風氣,大都聚族而居,賢否不一。其間容有別姓,要亦無多……查江右風俗,聚族而居,所在多有。”[02]這是作為當時江西省級地方官員對江西社會狀態的描述,這種描述是具有權威性的。

清代的一些府縣誌對當時聚族而居的社會狀態也有些記載。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贛州府志》卷二十《輿地志.風俗》引康熙五十年辛卯(1711年)張尚瑗主修的《贛州府志》說:“諸邑大姓聚族而居,族有祠,祠有祭。祭或以二分,或以清明,或以冬至。長幼畢集,親疏秩然,反本追遠之意油然而生。”[03]

這條資料說明,儘管贛南有許多家族由明後期與清前期由閩粵返遷入贛的客家人蕃衍而成,但在清代前期的康熙末期,贛南各地已遍佈大姓聚族而居,這其中有唐宋建村的村莊,也有明後期和清前期建村的村莊,大多聚族而居。

如同治十一年刊本《會昌縣誌》卷十一《風俗志》載:“(會昌)鄉民聚族而居,室廬鱗次,多至數千家。睚眥小怨,動輒格鬥,各庇其族,不逞之徒往往挾刃以遊,捐軀不悔,故命件特別邑為多。”[04]

贛南是一個明清時期移民進入較多的地區,在清前期已是大多聚族而居,而那些在唐後期至兩宋時期中原移民進入較多的贛北、贛中、贛東等地區,則更是宗族遍佈,聚族而居。

基層社會活動的宗族化

基層社會由於宗族群體遍佈,宗族為凝聚族人,常常舉行一些宗族活動,族人為了在社會上不處於勢單力孤的地位,往往要依託宗族群體所形成的勢力,因而,對宗族活動往往是積極參與,乃至於積極組織。

宗族在基層社會最固定、最常見、最主要的社會活動是修譜、建祠、祭祖、設族產。

修譜是為了凝聚族人,如前曾述,江西宗族較多地修譜是始於南宋時代,到元明時代,江西各地的宗族進入了普遍修譜的時代,到清代,修譜成了宗族活動的普遍行為,形成了“村村有譜”、“祠必有譜”的狀態,祠譜相聯是清代江西宗族修譜的一個特點,即有譜必有祠,有祠必有譜的一種狀態。

如同治十一年刊本《贛縣誌》卷八《地理志.風俗》記載:“其鄉聚族而居,必建宗祠,置祭山,修族譜,以尊祖睦族,長幼親疏秩然不亂。”[05]

進入到清代,江西譜學的發達還表現在:

一是出現了許多族譜的亞種,如墓譜、牌譜、胙譜、婚譜。

許華安先生早在1993年研究江西宗族時就注意到了這種情況,在《試析清代江西宗族的結構與功能特點》一文中談到:“墓譜載先世墳塋圖。牌譜載祭祀神位昭穆圖。

胙譜載頒發胙肉的標準。婚譜載本族祖先配偶所出地並其輩份。”[06]在江西省圖書館現藏的 300多部以贛西北家族為主的族譜中,有一部分就是這些種類的譜,如《(萬載縣安仁坊)李大祠神主冊》(清同治十年以後隴西堂木活字本)、《(萬載高癚李氏和房祠主冊)》(清光緒三十二年禰祭堂木活字本)、《萬載壇下何祠牌位譜不分卷》(道光十九年吉福堂木活字本)、《萬載辛幼房祭先事件冊》(嘉慶二十年木活字本)等。

二是聯譜,同姓聯宗修譜,這在明後期和清前期閩粵客家返遷(或稱倒遷)入贛的移民聚居地是普遍的宗族活動,這種活動直至清末民國時期仍然不斷。[07]

清代的同姓聯宗既有全省性的,如羅、熊等姓就修有全省通譜,也有僅限於鄉、縣、府的同姓聯宗。

三是建祠、祭祖,這在元代的江西的一些區域已是家族的普遍行為,如前述的贛中地域,元代已出現總祠。

明代則是普遍建祠,到清代則更是宗族重要的活動。

清代江西的宗族特別熱衷於建祠,宛如沒有祠堂,宗族就不存在,就沒有標誌,就無以在社會立足,於是,清代江西的城鄉遍佈了大小祠堂。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到乾隆三十年在江西任巡撫的輔德曾反復談到江西的這種普遍建祠的情況,如在《選舉族正族約檄》中說:

“江省地方,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合愛同敬,尊祖睦族,誠為美舉,而日久弊生……並令將境內祠堂及族長姓名,造冊具報,已據各屬報齊,通省大半皆有祠堂之戶。”

在《請禁祠宇流弊疏(乾隆二十九年)》中說:“惟查各屬訟案繁多之故,緣江西民人有合族建祠之習,本籍城鄉暨其郡郭並省會地方,但系同府同省之同姓,即糾斂金錢,修建祠堂,率皆棟宇輝煌,規模巨集敞。……況查所建省祠堂,大率皆推原遠年君王將相一人,共為始祖,如周姓則祖後稷,吳姓則祖泰伯,姜姓則祖太公望,袁姓則祖袁紹。有祠必有譜,其纂輯宗譜,荒唐悖謬,亦複如之。凡屬同府同姓者,皆得出費與祠,送其支祖牌位於總龕之內,列名于宗譜之冊,每祠牌位動以千百計。源流支派無所擇,出錢者秦越為一家,不出錢者置親支局外。”[08](卷五十八《禮政.宗法上》P2156—2158)

輔德所談到的這種情況,已不僅僅是普遍建祠祭祖,而是清代江西突出的建祠特點,這就是聯宗建祠,“原其創建之初,不過一二好事之徒,藉端建議,希圖經手侵漁,訪其同府同省同姓,或聯絡于生童應考之時,或奔走于農民收割之後,百計勸捐,多方聳動。愚民溺於習俗,樂於輸助。故其費日集而多,其風日踵而盛。”[08](卷五十八《禮政.宗法上》)

既聯宗建祠,必聯宗修譜,這是清代江西全面宗族化的重要標誌,全社會的人都概念很明確地納入了不同的宗族群體中。

實際上,在輔德之前的淩癙就已談到江西宗族的這種情況,在《平錢價禁祠本嚴霸種條議》中說:“江省聚族而居者皆有祠堂,有祠堂既有公產,每年所收租利,除納糧祭祀外,餘銀悉行生放,以為公項。其法未嘗不善。但所收租利,自應為合族婚喪贍貧濟急之用。乃江省淳樸之俗,亦鮮賙恤之事。而好事者據此為利,微嫌小忿莫不憑恃公資以訟本,狂上誣下,告訐無休。更或圖謀風水,占奪巒林,詭立祖名,擇族中之狡黠者冒名混告,一切盤費食用,皆取給於公祠,狡黠之徒籍以為利。甚至憑空唆訟,托稱打點名色,咨為誆騙,以飽私囊,刁訟之風所由不息也。”[02](P208)

關於清代江西祠堂之多,梁洪生、李平亮先生在《江西通史.清前期卷》中曾引述乾隆三十年(1765年)後修成的《萬載錦衣坊陳氏族譜》,其中保存的乾隆二十九年七月初五日和八月十五日萬載知縣為核查當地祠堂及譜牒的兩份上行公文,談到該縣的祠堂狀況:“查卑縣祠堂三十六所:陳祠,李祠,朱祠,易祠,汪祠,彭祠,楊祠,高祠,戴祠,郭祠,錢祠,曹祠,宋祠,辛祠,王祠,敖祠,喻祠,袁祠,唐祠,鮑祠,常祠,周祠,龍祠,張祠,龍祠,諶祠,徐祠,羅祠,陽祠,周祠,鄔祠,宋祠,劉祠,聞祠,王祠。……查各姓均有近世始祖,必遠追帝王將相,附會誇耀,未足傳信,俱令於譜內削除。其各祠尚系本支自為癛祀,並非同姓共立一祠,聯合一譜及斂費建祠置產各情弊,應聽存留。”[09](P232)

一個山區小縣,竟建有這麼多的祠堂,可想而知,輔德所說的江西宗祠的狀況沒有虛誇!江西祠堂的發達還表現在,各大族或大姓不僅建有總祠,各房、支大都還建有房祠、支祠。

在清代,祠堂已成了宗族群體屹立於社會的標誌,是宗族群體取得社會認可的標誌,又是凝聚族人的媒介,是宗族議事、處理族中事務和祭祖的場所。

祭祖是宗族重要而固定的活動,通過祭祖,達到宗族群體對祖先的認同、對共同血緣的認同、對親情的認同,所謂“敬宗收族”。

清代江西宗族的祭祖和中國南方許多地域的祭祖一樣,有三個固定而重要的祭祖活動,這就是清明掛紙、中元超度亡靈、冬至祠堂祭祖。

清明祭祖之所以稱為“清明掛紙”,是因為清明是墓祭,到祖先墓地掃祭、除草培土,將紙錢掛於墓地,這是大體共同的一種習俗,至於具體的儀式,各地還有些差異;

在清代所修府縣誌的風俗篇中大多都有對清明祭祖的記載,從這些記載可知不同地方還多少有些差異,大多是墓祭,也有祠祭,如同治十二年刊本《萬安縣誌》記載:“祭祖,以清明、冬至節為期,每祭必醮墳而後行禮。其族大財盛能備祭儀者,先日設牌位,日午省牲,夜間習儀,質明行祭,皆整衣肅冠。主祭者族長,分獻者房長,引禮者紳士,執事者儒童,總理其事者頭人。祭用三獻,門外設燎,其胙有生有熟,或發胙錢,主祭、分獻、引禮、執事、頭人另有生胙。祭惟中元節,焚錢,不醮癝,鮮有行祭備禮者,有之亦在中元。”[10](P235—236)

農曆七月十五民間稱為“鬼節”,道教稱為“中元節”,佛教稱為“盂蘭盆節”,人們在這一天在家中焚燒紙錢,祭先祖,有的還會延請僧人或道士做法事,超度亡魂。清代江西各府縣誌都有記載,如同治十二年《瑞州府志》卷二《風俗》記載:“中元節各傢俱錢楮、冥衣、金銀錁,薄暮焚之,設肴饌以祀先人。”[11](P54)

冬至是與清明同等重要的祭祖節日,是宗族凝聚族人的重要活動,族人整肅衣冠,族長主持祭祀,儀式隆重,各府縣誌也多有記載,如乾隆二十五年刊本《袁州府志》卷十二《風俗》:“諸大姓皆有祠,祠有祭田。祭期率以清明、冬至日,族人咸聚,尊卑長幼秩然,亦有非紳士不得與執事者。主祭或用族長名,以弟子代行禮;或以達者主之,受胙、頒胙如儀。其不合禮者,百世以下有祀無祧。宗族皆有會田謂公堂,有滋息至百千畝者,讀書者給膏火,歲科鄉試聚資助之。荒年量所收計戶分給以勵讀書、養貧乏,此為善俗。”[12](P569—570)

在清代的宗族族譜中的“族規”篇中,對清明、中元、冬至如何祭祖都有嚴格的規定:1990年安義縣京台村《京台劉氏合修族譜》存道光二年修族譜中的“家規序.十曰慎終追遠”規定:“凡族眾置祭田,於清明、冬至宰牲舉祀,各房分胙,唱名不到者罰。”並對祭儀有詳細規定,既保存了清代祭儀,又記載了民國七年(1918年)訂正後的祭儀,《冬祭規儀》:“冬祭為祀:祖大典所以報本者也,自應每年舉行,其禮節尤宜慎重莊敬,我族舊規系於冬至前一曰準備祭儀、祭堂,護送譜牒至祠,推定主祭、助祭、執事人等,晚間預祭,值冬至日,黎明眾裔孫整肅衣冠,齊集,正祭以展孝思,儀式向用三獻禮,今仍如舊,惟將跪拜改鞠躬矣。禮節(民國廿七年歲次戊寅訂正):祭冬禮開始,全禮體肅立,執事者升堂各司其事,鳴炮,奏樂,主祭、助祭者詣盥洗所盥洗……。”

乾隆四十五年的《萬載辛氏族譜》中的族規對族人所立的行為準則有一條:“隆祭祀。春月祭掃龍山祖塋及清河渡、何家山等處,承年預備豬羊,先期通知,合族遵期登山致祭,午刻會宴,共沾祖惠;中元日,族長暨各房長入癟不得苟簡從事,先十通知合族至期齊集,恪共行禮,其與祭之族長、鄉紳、斯文人等宜隨承祭孫於二門外序次行禮,違者有罰;至新捐貢監及加職者俱於冬至前三日報名,以便書名與祭。”同樣,對於祭祖的儀式、步驟都有嚴格而詳細的規定。如江西省圖書館存有一本清嘉慶二十年《(萬載)辛幼房祭先事件冊》,從中可以看到對祭祖的非常詳細的規定。

至於凝聚族人的另一手段——族產,上面的引文中已說到,在清代往往是有譜有祠有族產。

基層治理的宗族化

明代的江西已基本形成了宗族化的狀態,各地的宗族修譜、建祠、祭祖、設族產、辦私塾等,宗族基本成為了社會結構單位。

入清以後,江西各地進一步進入宗族化的狀態,特別是更普遍地修譜、建祠、聯宗、宗族械鬥等,所以統治者意識到了,要治理與控制好基層社會,必須引導、利用與控制好宗族。

清順治九年(1652年),清朝廷吸取明朝治國經驗,頒行了朱元璋《聖諭六言》到八旗與各省,推行“孝治”。

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帝擴展了《聖諭六言》的思想和內容,向全國頒行《上諭十六條》,每條七個字,結構工整,其中一、二、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聯保甲以弭盜賊。從中可知,康熙帝注意到了宗族在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對《上諭十六條》“尋繹其義,推衍其文,共得萬言,名曰《聖諭廣訓》,旁征遠引,往復周詳,意取顯明,語多直樸,無非奉先志以啟後人,使群黎百姓家喻而戶曉也。”[13](卷二百二十五《經籍考十五》P286)即雍正帝對這十六條上諭逐一詳細解說,形成了十六篇短文和一篇序言,世稱《聖諭廣訓》,又簡稱《廣訓》。在《聖諭廣訓》中,雍正帝對“篤宗族以昭雍睦”特加注釋,對於宗族修譜、建家廟(祠堂)、祭祖(“薦蒸嘗”)、置義田(族田)、辦家塾等家族建設給予了肯定,反映了雍正帝對於在基層社會的勢力和作用有著更明確的認識。

清初的幾位皇帝都高度重視引導基層社會的宗族建設,以達到基層社會秩序穩定的目的。

實際上,雍正之後的乾隆、嘉慶、道光帝也是繼承了這一對待基層社會的策略,同樣重視和引導宗族建設。

地方官員在實際的地域社會治理中則將引導、控制與利用宗族付之予具體的實際行動中。

從設立鄉約、推行教化到實行保甲制,特別是雍正帝規定通過設立族正來推行保甲:“如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揀選族中人品剛方,素為闔族敬憚之人,立為族正。如有匪類,報官究治,徇情隱匿者與保甲一體治罪。”[13](卷二十三《職役三》P468)

江西地方官強力推行族正制是在清乾隆六年至八年陳宏謀擔任江西巡撫期間,據常建華先生對清代族正設置過程的考證[14]:乾隆六年(1741年)九月,陳宏謀上任江西巡撫,當時乾隆帝針對閩粵贛三省毗連地械鬥成風,要求三省督撫化導整治,陳宏謀調查了江西地方(特別是三省毗連地)的宗族情況,發現宗族勢力強大,主張利用宗族首領的勢力來整治宗族,發佈了《行查懲治界連閩粵剽悍刁風檄》、《禁宗祠惡習示》,乾隆七年(1742年)十月又頒發《再飭選舉族正族約檄》,即按雍正帝在雍正四年所要求設立族正的辦法來治理宗族,其辦法是:“於江西酌定祠規,列示祠中,予以化導約束之責,族中有口角爭訟之事,傳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勸誡。”[08](卷五十八《禮政.宗法上》,陳宏謀《寄楊朴園景素書》P2159)

另據道光年間江西按察使司編纂《西江政要》卷六十九《民間選立族正勸化章程》(道光三年九月初六日)可知,當年陳宏謀設立族正制的特點是:由宗族內部選舉祠正,再由州、縣查驗確定,給予牌照,牌照規定:“宣講聖諭,以興教化。每逢祭祀聚集之時,於公祠內會同族長、房長,傳集合族子弟,分別尊卑,拱立兩旁。將‘上諭十六條’句解字釋,高聲曲喻,並將律例罪名及條教告示,隨時講讀,實力勸導,俾爾族姓,務各心領神悟,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敦族睦姻,以成仁厚之俗”。

即利用宗族中有影響力的族正來著力教化族人。

淩癙《西江視臬紀事》卷二中的檔也比較詳細地記載了江西通過設立族正來推行保甲制的過程,同時,反映了地方政府利用宗族的勢力來治理地方社會的策略:選族中有威望、人品正的人擔任族正,官給權力約束、化導族人,防止族人間和宗族間起釁和利用族產健訟:根據朝廷的要求,通過設立族正以推行保甲、鄉約

淩癙《西江視臬紀事》中的《議建昌府條陳保甲詳》記述,江西社會的結構特點是聚族而居,往往一姓一族一村,其中即使雜有異姓,人數也不多,如令同族人自聯成牌甲,必然導致相互隱滿一些不法之事,但除了責成族人互相督察之外,又能如何?所以規定:

請聚族同居者,照常編甲,擇甲內之別姓以充甲長。

再於通族中遴選族正,董率族人等語。

查江右風俗,聚族而居,所在多有,保正、甲長即系族人,固難保其不無循隱。

但別姓既寥寥幾,若令專充甲長,則每年僉點,更替無人,勢致一二異戶長川充役,似非所以均勞逸而便民情也。

況保正、甲長雖系族人,既已在官,則職役為重,原不得複循親屬容隱之事,應請仍飭一體編排,輪流充應。

如循隱事發,異姓同族一例究擬,不少寬貸,則公私攸別而勞逸可均。

至設立族正,久奉定例,誠恐各屬有不能實力奉行,未免日久法弛,應請通飭各屬,如地方、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揀選族中人品剛方,素為闔族敬憚者,立為族正。

如有匪類,令其報官究治,倘循情容隱,與保甲一體治罪,務照定例遵行可也。[2](P201)

將族正制與保甲制結合起來,讓族正去化導、約束族人

淩癙《西江視臬紀事》中的《請開鼓鑄勤稽緝並鄰邑協緝族保約束條議》主張,將保甲與宗族結合起來治理宗族,即所謂“族尊鄉保”,就是將宗族與保甲融合構成鄉村組織體系,並規定對不作為的“族尊鄉保”進行相關懲處,通過控制宗族首領來控制宗族,以治理基層社會:竊以族正有約束之條,保甲有稽查之責。

互毆之家爭地爭墳、分塘分水以及一切起釁之端,彼此雀角必有其漸,且糾眾赴鬥事非俄頃,族尊保正理無不知,果能約束于平時,覺察於先事,何難即為解紛。即有強悍不遵,亦可稟官究治,宜無不戢。

無如族尊鄉保視同秦越,事前則縱惡長凶,全無顧慮;時後則裝聾作聵,膜不相關。

江省薄俗,所在皆然,良可鄙恨。

應請嚴飭通示;嗣後地方凡有聚眾爭角,俱責成族尊鄉保約束勸諭。

如凶徒不遵約束,即刻稟官拿究。

倘族尊鄉保仍漫不管束,致成命者,即將族尊鄉保照知人謀害他人不行勸阻又不首告律,杖一百。

即不知情亦坐以失察,照不應重杖。仍令各縣將責成約束之處,刊刷小示,遍發城鄉村落,一全諭知。

庶族保知所凜遵,而凶徒不敢橫恣矣![15](P53)

利用族正來治理宗族間的健訟

明代以來,江西的宗族間就爭訟不斷,爭風水、爭墳地、爭山林、爭水利等。

進入清代,宗族利用族產,即祠堂公產作為資本進行爭訟,並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風氣,淩癙《西江視臬紀事》中的《平錢價禁祠本嚴霸種條議》談到這種情況:

公祠收積訟本之俗宜禁也。

江省聚族而居者皆有祠堂,有祠堂既有公產,每年所收租利,除納糧祭祀外,餘銀悉行生放,以為公項。

其法未嘗不善。

但所收租利,自應為合族婚喪贍貧濟急之用。

乃江省淳樸之俗,亦鮮賙恤之事。

而好事者據此為利,微嫌不忿莫不憑恃公資以為訟本,狂上誣下,告訐無休。

更圖謀風水,占奪巒林,詭立祖名,擇族中之狡黠者冒名混告,一切盤費食用,皆取給於公祠,狡黠之徒籍以為利。

甚至憑空唆訟,托稱打點名色,咨為誆騙,以飽私囊,刁訟之風所由不息也。

所以淩癙的建議是利用族正、族副來管理公產,禁止用公產作為爭訟之資,而必須將族產用作賙恤貧困的族人:夫子孫建祠置產,本以報本崇先,乃反為健訟之資,其弊由公產不為公利,而適以啟以覬覦者之心。

應通行飭示,凡公租所積,概令增置公產。

歲收所積,除完糧備祭外,其餘擇令族正、副經營。

凡族中有喪不能葬,貧不能娶,以及一切應恤公事,概不許指此為用。

則公項皆為義舉,而風俗返淳矣。[2](P208)

在族正之外另設族約,並規定以族長、房長之外的舉、貢、生、監中下層人士為最佳擔任,如同鄉約,專行化導族人,以達到穩定基層社會秩序

本司細加籌畫,查定例內開:“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揀選族中人品端方、素為合族敬憚者,選為族正。如有匪類令其報官”等語。

今似應仿族正之例,通行各屬凡有世家大族丁口繁多者,即令該族於尊長內無論是否族長、房長,擇有舉貢生監品性素優,實為合族所敬憚者,公舉一人委為族約,無舉貢生監,即選人品端方足以服眾者一人為之。地方官給以牌照,專為化導約束,使之勸解善規過,排難解紛。

子弟不法,輕則治以家法,重則稟官究治。至口角爭忿,買賣田墳,或有未清事涉兩姓者,兩造族約即會同公處,不得偏袒。

族內如有孝弟節義及賙恤義舉,族約即為報官請獎。

族約遇有事故,公舉另替。

如惡薄子弟,因族約公言,欺淩尋釁,藉端報復者,報官重處。

至地方一切緝拿逃盜、拘犯承應諸事,事系保甲,概不得責成族約,俾優其品,以專其任。如果兩年之內,化導有方,約束無事,地方官給匾獎勵;五年無犯,詳憲請獎;十年之內,能使風俗還淳,澆淩胥化者,詳請具題獎敘,以示鼓勵。

如此則報充之族約,皆為公正之人,伊等自惜身名,自不肯偃仰薄俗,而凜遵法守,亦必無濫行恣罰,以飽貪饕,輕擅命,以幹憲典之事,庶以族化族,而民風歸厚,公祠之惡習可除,而公祠之實效可收矣。(續補)”[15](P163)

從上可知,面對宗族化和宗族勢力強大,從朝廷到地方官員,設施了利用宗族中的首領如族長、房長和族人素為敬憚的舉貢生監等來治理宗族,以穩定基層社會秩序和控制基層社會。

宗族成了地方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

宗族勢力的強大

清代江西宗族勢力的強盛在全國是有名的,一些地區的宗族私立禁約、規條、碑記,甚至對族人違反族規,不鳴官,族中權威私自懲處,乃至處死,或用竹簍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還逼迫其親屬寫立服狀,不許其親屬聲張,乾隆帝剛接帝位就要求江西地方官要“嚴加禁止”這種情況。

據《清高宗實錄》卷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丙午條記載:朕聞江西地方,土瘠民貧,率多勤儉謀生,安分自守;惟山縣鄉村,常有凶蠻爭角,動輒統眾毒毆,將人活埋斃命者,如南昌府屬之靖安,臨江府屬之新淦,贛州府屬之信豐等縣尤甚,且信豐地方,山村鄉鎮,有等豪蠻,私立禁約規條碑記,貧人有犯,並不鳴官,或裹以竹簍,沉置水中,或開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似此種種慘惡,駭人聽聞,皆從前地方官員失於化導禁約,以致村野兇暴,藐法橫行,如果系奸宄不法之徒,自當呈送官長治以應得之罪,豈有鄉曲小人,狂呈胸臆,草菅人命之理,著該省文武大員,通行曉諭,嚴加禁止,倘有不遵諭,仍蹈前轍者即行拿,從重定罪,不少寬貸。[16](P466)

淩癙《西江視臬紀事》卷四中的《禁止藉稱祠禁勒罰滋事》也談到江西宗族祠堂權力大,“祠禁”族人:江省故家大族以及編民之家,皆設立祠堂,以展歲時之饗。其尊親崇本者固自不乏,而城鄉暴戶,輒有不法族惡,遇事生風,偶見族人稍有干犯,不計親疏,不問輕重,動稱祠禁,輒糾多人,群聚醉飽,少不遂意,恣索無休,甚至擊鼓聚眾,押寫服辜,倡言致死。而族中無賴惡少,借勢逞威,或捆縛抬溺,或毒毆活埋,以昭孝昭敬之區,為滅性滅倫之地。族黨不勸,地鄰不阻,群相效尤,群相隱匿。此等惡俗,殊駭見聞。本司蒞任以來,屢經懲創,而現在仍報案頻聞。[15](P141)

面對這種狀況,地方政府只好下令:“嗣後如有族人干犯法紀,教誡不悛,輕則量以家法責懲,重則請心官法究處。倘有仍前託名祠禁勒罰滋事者,定即照律科懲,倘敢倡議將人致死者,造意加定即按謀故情形,分別坐以斬絞重辟。”[15](P141)

終清一代,宗族中的族長、房長、紳士對族中事務和族人都擁有很大的權力,往往撇開保甲,獨自行使對地方社會的近控制。

道光十年,禦使周作揖在上奏朝廷時談到江西宗族:“遇族中大小事件,均聽族長、紳士判斷。”[17](道光十年十二月戊戌P869)而道光帝則下頒上諭命令:“著該撫(江西巡撫吳光悅)通飭所屬,切實選舉公正族長、紳士,教誨族眾。如有為匪不法,即行捆送究懲。”[17](道光十一年二月甲申P909)

全面宗族化是清代江西突出的社會特點。

 

注釋:

安義縣京台村劉氏家族自印自存。2004年筆者在安義縣京台村劉氏家族查閱。

江西省圖書館藏。

江西省圖書館藏本。

可參見常建華《鄉約.保甲.族正與清代鄉村治理——以淩癙〈西江視臬紀事〉為中心》,《華中師範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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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續修四庫全書(第882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6]清高宗實錄[M].北京:中華書局,1986.

[17]清宣宗實錄[M].北京:中華書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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