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的村治與宗族——一個功能主義的分析路徑

作者:孫秀林  來源:《社會學研究》2011年第1期  更新時間:2021年10月27日

華南的村治與宗族——一個功能主義的分析路徑

提要:1978年改革開放之後,宗族組織在全國各地快速復興,而且,隨著1990年代以後村民自治的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組織與宗族組織之間的互動已成為村莊治理過程中不可回避的課題。在這個背景下,本文試圖回答下面三個問題:( 1)宗族組織在中國復興的原因何在?(2)在當代中國的農村社區,宗族組織的存在,如何影響村莊民主的發展?(3)在一個村莊社區內,宗族與民主之間的互動類型,會導致什麼樣的治理績效差異?實證分析的結果發現:( 1)在華南農村,宗族組織的興起,是在正式組織功能缺失的情況下,村民對於公共物品需求的一個替代性組織選擇。( 2)從表面上看,宗族組織並不會影響民主在形式上的推廣;但是,宗族組織一旦發展之後,會限制基層民主的實質內涵。( 3)宗族與民主在公共物品提供方面,並沒有本質的差異。但是只有同時存在宗族與民主的村莊,才具有更高的治理績效。

本文曾在2010年7月上海大學第七屆“組織社會學實證研究工作坊”上宣讀。感謝李友梅、周飛舟、折曉葉、任敏、王平、張佩國等人的善意批評與建議。感謝匿名審稿人的意見。文責自負。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鄉土社會是社會學歷來異常關注的一個研究領域。1980年代之後,面對鄉村社會的急劇變遷,各學科的研究都面臨研究範式陳舊的問題(肖唐鏢、陳洪生,2003)。“治理”的研究范式於1990年代被引入中國之後,首先被應用於中國基層社會的研究,產生了積極的作用(Jessop,1998;Gaudin,1998;de Alcantara,1998;Stoker,1998)。綜合而論,“治理”的基本含義是指在一個既定範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其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係中運用權力去引導和規範行動者,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治理不再強調集權性的、行政性的、指導性的監督管理,而是強調各種主體之間的自願性合作。

在公共事務的管理過程中,合作、協商、共同認同的方式被認為是更有效的權力運作方式。任何可以促進社區良性運作的組織資源,無論正式還是非正式,無論公共的還是私人的,都可以作為“治理”的權威來源。

在這一研究範式下,學者們試圖對中國鄉土社會的結構與運行邏輯提出自己的理論闡釋(俞可平,2001,2002a ,2002b ;張厚安等,2000;徐秀麗主編,2004;於建嶸,2001;吳毅,2002)。其中的核心問題是:在當代中國,“善治”(Good Governance )如何成為可能?不同的治理類型,其績效如何?何種治理類型具有更優的績效?

許多學者對這些民間的組織資源給予了高度的期望,認為,對於中國基層社會的研究,不可以忽略對民間權威、宗族組織、家族網路、熟人社會等中國鄉土社會特有組織資源的認識。這些本土生髮的組織是村莊治理過程中非常重要的組織資源,並有可能成為未來鄉土中國治理的新生髮點。如果說治理的目的是最大化社區群體的公共利益,那麼這些組織資源的作用正在於此,將其作為村莊治理的“自組織資源”,有助於降低農戶之間協商與合作的成本,從而增加集體行動的可能性,達到一種“善治”(唐曉騰,2001;吳重慶,2001;唐曉騰、舒小愛,2002;俞可平,2002a ;賀振華,2006)。

在關於農村基層組織資源的討論中,一個被關注最多的題目是農村地區的宗族組織。1978年改革開放之後,宗族組織在全國各地快速復興(王滬寧,1991;徐揚傑,1992;莊孔韶,2000),一系列建國之後被取消的行為,如祭祖、年會、修繕祠堂、編修族譜等(馮爾康,2005),也得以恢復。而且,隨著1990年代以後農村地區村民自治的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組織與宗族組織之間的互動已成為村莊治理過程中不可回避的課題(李連江、熊景明,1998;肖唐鏢,2003)。

在這個背景下,本文試圖回答下面三個問題:(1)1978年之後,宗族組織在中國復興的原因何在?(2)從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之間關係的角度,分析在當代中國的農村社區,宗族的存在如何影響村莊民主的發展?(3)在一個村莊社區內,宗族與民主之間的互動會產生何種治理績效?

 

二、本文的理論分析框架

社會學很早就關注到,在正式組織缺失的情況下,社會可以自主發展出不同類型的非正式組織來履行正式組織的功能。如格雷夫對於中世紀北非商人的研究發現,在沒有正式國家規範制約的情況下,他們以群體網路的聲譽為基礎,發展出一套誠信機制,來進行長途貿易(Greif ,2006)。在對於中國鄉土社會經濟轉型的研究中,倪志偉等人發現,在完整的私有產權制度缺失的情況下,農村地區的非正式產權得到地方社會規範的支援,社會網路支援了非正式產權,並使其成為正式產權的一種有效的替代性選擇(Nee &Su,1996)。

在這一理論脈絡下,近年來,有學者對中國鄉土社會中非正式組織的績效表現進行了實證分析(Peng ,2004;彭玉生,2009;Tsai ,2002,2007a ,2007b)。

在探討社會網路與經濟增長之間關係的時候,彭玉生指出,在一個正式產權制度缺失的框架中,宗族組織作為中國農村地區一種獨特的社會網路類型,為農村地區非公有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保護。宗族所具有的團結和信任機制保護了私營企業免受幹部的掠奪,從而提高了在血緣群體中的私營企業的生存能力和成功幾率。通過 366個村莊的資料,他揭示出宗族對私營企業的發展有巨大的積極影響:有宗族的村莊存在更多的私營企業,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沒有宗族的支援,在90年代早期私營企業的總體數量可能會減少一半(Peng,2004)。遵循同樣的邏輯,彭玉生認為,如果非正式組織與正式組織的規範發生衝突,非正式組織所具有的社會網路規範力會增加正式制度的執行成本,從而降低其有效性。在當代中國,宗族就是一種具有上述規範約束力的組織。使用國家計劃生育的示例,他證明:那些具有宗族組織的村莊中,村民能夠有效地反抗、規避或排斥計劃生育,其嬰兒出生率要高;而那些沒有宗族組織的村莊,其村民更可能完全屈從于國家權威,其嬰兒出生率會明顯降低(彭玉生,2009)。

蔡莉莉的研究指出,在中國特殊的情境下,決定村莊治理水準的關鍵因素首先並不在於經濟水準和政治形式的差異,而在於當地是否有宗族等社會團體存在。她使用河北、山西、福建和江西等四省 316個村莊的資料,通過詳細的實證研究發現,在那些公共設施及服務比較健全的村落,通常都有不少發揮著社區凝聚力和道德權威的民間團體(特別是宗族組織)存在。從社會資本理論出發,蔡莉莉由此論定,在促進村莊公共品供給方面,宗族是一種比民主更有效的組織形式。她認為,在中國鄉村地區,即使在正式的民主組織功能缺失的情況下,善治仍然是可能的,只有關注那些鄉土社會特有的“連帶群體”(solidary group),才可以對這一問題進行真正的理解(Tsai,2007a ,2007b )。

上述研究為本文提供了富有啟發性的研究視角,但是,仍有幾個重要問題沒有得到令人滿意的解釋:(1)對於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之間的相互影響關係,尚缺乏直接的實證分析;(2)對於一個村莊社區之內,正式組織(如村莊的民主組織)與非正式組織(如宗族組織)之間不同的互動形態所導致的組織績效差異,其研究仍是不足的。

因此,遵循上面的分析脈絡,本文著重分析村落社區中非正式組織與正式組織的關係,並試圖梳理下面三個機制:( 1)改革開放之後,宗族組織在農村地區的興起,其背後的邏輯何在?(2)在當代中國的農村社區,宗族的存在如何影響民主的發展?(3)宗族與村莊民主之間的不同結構類型,其治理績效會有何差異?

 

三、宗族復興:一個替代性的組織選擇?

(一)宗族的功能性意義

在對於華人社會的宗族研究中,結構功能主義是非常核心的一個研究範式。體現這一研究範式的最主要的著作是弗裏德曼《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和《中國宗族與社會:福建與廣東》。弗裏德曼強調,使用宗族組織來認識華人社會,需要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出發。從華南的宗族組織看,其存在的基礎條件為邊陲社會、水利灌溉系統、稻米種植、宗族內部社會地位分化等幾個條件。弗裏德曼認為,邊疆社會移民為了防禦外來威脅,很容易促成宗族的團結;水利灌溉系統的建立需要更多的勞力合作,促成宗族的團結;種植稻米而有農業盈餘,能夠為共同體提供固定的公共財產;而社會地位的分化有利於調控宗族內部的排列(Freedman,1958,1966)。

弗裏德曼探討的核心問題是在一個具體的地方社會結構中,宗族如何把基層社會的居民組織起來,以及這一組織形式在地方人民的生活中有何功能性的作用(杜靖,2010)。雖然後續的很多研究質疑了弗裏德曼的結論( Pasternak,1972;莊英章,1971;陳其南,1991;莊孔韶,2000;蘭林友,2004),但是,弗裏德曼的研究開啟了中國鄉土社會宗族討論的一個基點,後續的很多研究都發現宗族的功能主義色彩,即宗族的建立與維持需要一個穩定的公共財產基礎,或者在與異質性群體的衝突中得到強化(Baker,1968;Ahern,1973;Portter,1970;Watson,1981;Harrell ,1982)

(二)當代宗族復興的功能主義解釋

在傳統中國,作為國家代表的皇權,在日常治理過程中,並不過多干預基層的鄉村社會,中國的鄉村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宗族進行自治。對於這一點,韋伯進行了精彩的描述:在村落中,每個族都有自己的宗祠,在國家正式官員缺乏的情況下,村民在宗族的組織下,過著一種自治的生活。宗族具有自己的公共財產,為內部成員提供經濟、法律、貸款等方面的互助服務,並且使用武力來保衛本宗族的公共權益(韋伯,1989/1927)。

1840年之後,尤其是20世紀初期以後,為了滿足國家政權現代化的需求,國家的汲取能力不斷增強,國家政權日益侵入農村的自治領域。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政權依賴中間經紀人來為其掠奪資源,在擴大國家能力的同時,也使得經紀人深入到社會的最底層。這些經紀人在村莊中形成自己的勢力,滲入農村各種社會組織中,擠走原有的鄉村士紳精英群體,破壞了原有的地方自治結構(Duara ,1988;吳晗、費孝通,1948;李懷印,2001,2008)。1949年革命成功之後,這一過程仍在繼續。尤其是在1950年代,通過土地改革、劃分階級成分、打擊土豪劣紳,依靠出身貧農家庭的農民重建基層政權,共產黨從經濟、組織以及體制等各個方面消解了宗族存在的社會基礎(王滬寧,1991)。從1950年代末期開始,中國農村建立了一種前所未有的社會組織形式:人民公社。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農村的基層單位,是農民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實體。在人民公社的組織框架內,所有農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公社控制之下,每個農民被編入小組,一定數量的小組編成生產隊,生產隊之上為大隊,大隊之上是人民公社;所有的生產過程由集體支配;農民所有生產由國家計畫“統購統銷”。

對於人民公社制度弊端的批評,在此不需贅述,但是,這一體制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對於農村地區公共物品尤其是水利設施建設的重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動員並組織勞動力,以勞動力代替資本,承擔了規模巨大的土壤改良、水利建設、道路修建等勞動密集型投資項目。雖然在“多取少予、農業哺育工業”的制度安排下,國家很少對農村地區和農業部門進行資金補助,但是,在人民公社這種制度安排下,解放後至改革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水準持續上升。在有些地區,人民公社時期修建的農田水利設施,在今天仍然發揮著主要作用(張軍、何寒熙,1996)①。「當然,在這裏並不是為人民公社制度進行合理性的辯護。因為更多研究指出,人民公社時期是農民負擔相當沉重的時期,即使刨除工農業之間的“剪刀差”和無償調用農村勞動力的成本,在整個人民公社時期,農民負擔與上年人均純收入相比,平均在25%左右,其中最高甚至達到32.5%(林萬龍,2002)」

1978年改革以後,家庭經營的普遍推行導致了人民公社制度的最終瓦解,人民公社制度下的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逐步成為政權實體,而不再是經濟組織;農村的基本經營單位和核算單位發生了變化,農民不再是純粹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生產者,而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生產經營者,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勞動自主權和剩餘索取權。由集體化農業組織向非集體化農業組織的變遷使得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同時,由於家庭經營的制度變遷缺乏系統的理論準備和制度設計,因而未能給諸如農業基礎設施、農村基礎教育以及農村公益事業等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其中一個最明顯的表現是1990年代以後農民負擔的加重以及三農問題的日益凸顯。1990年代之後,基層政府為了應對機構與人員膨脹問題,越來越多地依賴各種非制度化的、隨機性的籌資手段,包括鄉鎮企業上繳利潤、管理費、鄉鎮統籌資金、各種集資、攤派、捐款、收費、罰沒等。在這種背景下,鄉統籌、村提留、“兩工”逐漸喪失了提供公共產品的功能,蛻變為鄉、村兩級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向農民不斷進行索取的工具(孫譚鎮、朱鋼,1993;樊綱,1995)。所謂的“農民負擔”問題,其實質是原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再適應新的制度環境的一種表現。因為公共產品的籌資方式不規範,基層政府就可能有擴大籌資規模的動機,使得農民負擔加重。2000年以後農村稅費改革表面上的直接誘因是農民負擔沉重,而深層誘因是現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不規範(雷原,1999;蔣滿霖,2003;徐秋慧,2004;吳朝陽、萬方,2004)。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過程中,伴隨著農村集體主義全面控制的解體與公共服務功能缺失,卻是宗族組織的快速復興。中國農村地區不僅在經濟方面產生了劇變,伴隨著“全能主義”的“政社合一”的政治管理體制逐步過渡為“村民自治”為主要特徵的村民委員會體制,宗族組織在許多地區開始全面復興(參見肖唐鏢,1997)。

許多學者都觀察到,1980年代之後新興的宗族組織帶有非常明顯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功能主義色彩。在許多地方,宗族成為村集體解體之後當地社區公共物品的直接提供者。在對江西省橋下村的研究中,鄭一平發現,雖然村委會仍然負責貫徹黨的政策、生產、征糧、收費、執行計劃生育等工作,但是宗族掌管著一定的公共財產、主持鄉村文化禮儀事務(鄭一平,1997)。張厚安等人的田野調查發現,在一些地區的村莊出現了許多民間組織,包括常設性的廟會、老年協會,以及項目性的“修橋委員會”、“修路委員會”等。這些組織往往具有強烈的宗族色彩,多由村中宗族首領組織並維持運作。這些組織不僅作為傳統文化的繼承者與組織者,如在春節期間開展各種文化活動,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直接承擔了社區公益事業的建設。尤其是在南方的許多村莊,帶有強烈宗族色彩的“修橋委員會”、“修路委員會”在很大程度上是獨立於村委會與黨支部的,但同樣籌集捐款、找關係拉贊助,並負責修路修橋專案的全過程。而且,因為這些組織的領導人往往是當地“德高望重”的宗族領袖,他們也容易得到村民的尊重與信任(張厚安等,2000)。肖唐鏢的田野調查同樣顯示出,宗族組織不僅負責族內修譜、祭祖等事務,而且管理村落相當部分的公共事務,如開展獅燈龍燈等傳統文化活動,經管村落集體山場、水面等資源,執行村莊內部的“民約”(肖唐鏢,1997,2001)。俞可平對農村的民間組織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他認為,如果說治理的目的——善治——是最大化社區群體的公共利益,那麼農村民間組織的作用正在於此。因為這些組織是村民利益的代表,在面對外部威脅的時候,它們會起到村莊利益保護者的作用,如向上級爭取更多的利益,當本村與上級政府或外村發生糾紛時保護本村利益等。其中的老年協會明顯具有傳統的長老組織與宗族組織性質。老年協會的存在,不僅會影響村莊正式權力機構的運行,如在村幹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往往會先爭取老年協會的意見;而且還會組織村莊內許多公益事業,如紅白喜事、村民公祭、文藝演出等。更重要的是,老年協會甚至具有自己獨立的收入來源,如經營果林場等,這相當於以前的祖產、公田等宗族財產(俞可平,2002a )。

集體組織的功能弱化以及宗族組織的興起,這兩者之間的耦合,僅僅是一種偶然,還是具有某種因果關聯?尤其是,宗族組織帶有的明顯的公共品供給者的角色,與村民的公共品需求之間,是否具有因果的關聯?在這裏,本文試圖假設:宗族組織的產生具有強烈的功能主義特點,這一特點不僅在解放前的華南農村存在,在1978年“全能主義”管理體制解體之後仍然如此。在集體組織解體之後,村民仍然具有各種公共需求如修路、架橋、水利、農田等公共設施建設,在這種情況下,宗族作為正式集體權威的替代性選擇,在中國農村地區興起。因此,本文提出第一個假設:在正式組織功能缺失的情況下,村民的公共需求越強烈,宗族興起的可能性越大(假設1)。

 

四、宗族與村莊民主:促進還是抑制?

村民自治推行後,宗族力量借助這種國家正式的制度設計開始重新影響村莊權力結構與權力運行。在選舉過程中,人數眾多的宗族往往可以利用宗族力量影響村幹部的選舉,保證大族的成員能夠勝出(毛少君,1991;Thurston,1998)。在日常的治理過程中,宗族也會對村委會幹部的行為策略產生影響。對村委會權力的安排與運行來說,宗族是不可忽視的基礎性資源,宗族對村幹部行為的影響,集中表現在對村幹部所擁有的實際權力及其工作方式上(肖唐鏢,2001)。

朱秋霞發現,在那些大姓為主的村莊,宗族與村莊正式組織機構在某種意義上是重合的,因為行政村的領導人幾乎全由大姓村民組成;在那些由不同姓氏組成的行政村,村主要領導則由主要姓氏輪流擔任;即使某些村莊是由小姓擔任主要領導,宗族也在以網路家族和家族網路的方式起作用,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大姓往往在其領導班子中佔有絕對優勢地位(朱秋霞,1998)。

蔡莉莉進一步指出,宗族組織作為村莊內的非正式組織資源,會對村幹部在提供公共品時的行為策略產生顯著影響。她的觀察表明,是否存在活躍的全村範圍的組織資源,如各房會議、村民會議等,是決定村幹部進行公益事業建設行為策略差異的首要因素。如果存在這類非正式組織,不論窮村富村,都會首選通過這種組織來集資籌錢;反之則富村會選擇動用集體財產,而窮村則除了直接從村民手中集資外別無他途,後者往往成為加重“農民負擔”的重要原因(Tsai,2002)。

但另一些研究指出,宗族的作用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強大。如王滬寧認為,“仲裁型”和“榮譽型”的宗族權威已成為最主要的形式,傳統的“主管型”和“決策型”已趨淡化(王滬寧,1991)。肖唐鏢等人也觀察到,宗族對選舉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個人化的非組織行為,如選民的投票心理與傾向,以及候選人及其支持者將宗族作為競爭的資源與手段,而沒有形成正式的組織化行為。與影響村選舉的多種因素——特別是強大的政府行為和鄉村幹部的操作行為——相比較,宗族因素的影響程度很低(肖唐鏢,2001)。

也有學者指出了宗族的負面影響。在很多情況下,宗族並不以維護社區村民利益為己任。如在某些村莊的選舉中,宗族強迫其家族人員推薦並選舉自己的族人;宗族領袖人物上臺之後,利用其家族力量控制村委會,推行有利於本族的措施,對外族村民進行剝奪。在這種情況下,宗族組織與家族勢力的發展極容易將農村基層政權“黑社會化”,從而阻礙農村民主的真正實現(於建嶸,2002,2003)。張正河也發現,村民自治制度實行後,農村宗族勢力開始正式侵入農村公共權力體系,借村委會選舉之機,把持和控制農村基層社會,把公共權力變成宗族私權,為本宗族成員獲得利益提供方便(張正河,2004)。

上述的觀察表明,在具體的日常治理過程與權力操作中,宗族對於民主的作用方向是複雜的,有可能促進民主的發展(肖唐鏢,2001;Tsai,2007b ),也有可能抑制民主的發展(於建嶸,2003;張正河,2004)。

那麼,從實證研究的角度出發,宗族對於民主的影響方向如何?按照本文前面的邏輯,從公共品需求的角度出發,如果宗族是作為村莊公共權威組織的一種替代性組織選擇而興起,那麼可以假設:如果村莊中已經興起了宗族組織,那麼村民對於正式民主組織的需求就會降低,也就是說,存在宗族組織的村莊,會抑制民主組織的實質發展(假設2)。

 

五、宗族、村莊民主與治理績效:一個類型學的分析

(一)民主對於公共品供給的影響

不同的制度設計具有不同的公共品供給效果。為此,李則瑞和波思科考察了兩種制度設計:贏者通吃(winner-take-all system)與比例分配(proportionalsystem)。在前一種制度設計下,贏者獲得全部好處;在後一種制度設計下,利益按照不同團體、黨派在選舉人中的比例進行分配,不同利益團體與黨派都可以在決策過程中施加影響。從理論上,他們證明了當公共品具有更高價值的時候,後一種設計比前一種會提供更多的公共品(Lizzeri &Persico ,2001)。福斯特和羅森茲維格也發現,在印度,村莊選舉會對基層公共設施建設產生不同的影響:即增加公路建設的開支而減少灌溉設施的開支。之所以產生這樣的效果,是因為公路建設有利於增加窮人的工作機會,而灌溉設施則有利於地主。

所以說選舉會產生有利於窮人的政策,從而增加有利於窮人的公共品供給(Foster&Rosenzwig ,2001)。

在不同的制度設計下,行動者會有不同的行為模式,從而導致不同的治理過程與效果。貝斯雷和科爾特考察了兩種不同制度下管理者行為模式的不同。如果管理者是任命產生的,由於不需要擔心選舉帶來的懲罰,他們指定的政策就會和其他很多政治議題混繞在一起,從而可能偏離選舉人的偏好,選舉人偏好與政策之間的聯繫就會削弱。相反,如果管理者是選舉產生的,他們對於政策的立場就會非常敏感,從而會更有利於多數選民的偏好(Besley&Coate ,2001)。

民主化的制度設計給政治人物以更大的壓力來考慮選民的需求。

使用印度的資料,貝斯雷和伯格斯考察了民主與政府行為的關係,印度政府面對饑荒災害的應急行為表明,政治民主化的指標對於災荒中的公共糧食分配具有顯著影響,這說明,開明的政治制度可以提高政府面對饑荒的應急活躍程度(Besley&Burgess ,2002)。

一些中國經濟學家試圖在中國的情境下考察民主化的效果,他們將基層民主與村莊公共品提供聯繫起來(Zhang et al.,2004;沈豔、姚洋,2006;羅仁福等,2006;王淑娜、姚洋,2007;Luo et al.,2007a ,2007b )。他們使用的資料與模型不盡相同,但基本結論一致:在中國農村,以村民自治為標誌的村莊民主的實行,顯著增加了村莊內的公共品開支。如沈豔和姚洋使用panel 資料考察的結果顯示,基層選舉可以顯著提高人均公共品開支,從而降低Gini係數(Shen&Yao ,2000)。

張曉波等使用60個村莊的資料,考察表明,相對於由上級任命村主任的村莊,實行了選舉的村莊會在兩個方面有所不同:一是在公共品方面的開支更大,二是會相應減少向村民的直接收稅。他們的實證模型也肯定了村莊中的不同權力結構會對公共品開支產生影響。在權力分享(村主任與村支書共同作出決策)的村莊,公共品開支的比例顯著高於獨斷型(村主任或村支書單獨作出決策)的村莊(Zhanget al.,2004)。

(二)宗族對公共品供給的影響

關於宗族組織在提供公共品方面的角色,前面已經有許多的田野觀察(鄭一平,1997;張厚安等,2000;肖唐鏢,1997,2001)。使用一套四個省的資料,蔡莉莉發現,在中國的鄉村地區,雖然實行了民主選舉,但民主對於公共物品的供給並不具有明顯作用,而宗族等“連帶群體”(solidary group)的作用則是顯著的。這一發現背後的邏輯為:在存在“連帶群體”的情況下,村莊社區中的社會網路和非官方社會群體,可以對村幹部的行為產生道德壓力,從而提高對於正式行政機構的監督能力,增進公共物品的供給(Tsai,2007b )。

遵循上述邏輯,民主組織和宗族組織都可能增加村莊社區內的公共品供給。據此,本文給出不同組織類型的績效假設:假設3a:在宗族與民主都缺失的情況下,其組織績效是最低的(參照類);假設3b:只存在一種組織,無論是宗族還是民主,其組織績效都要高於參照類;假設3c:在同時存在宗族與民主的情況下,其組織績效是最高的。

 

六、資料描述

  …………

 

九、結論

使用2008年在廣東省調查的800個村民小組的資料,本文對文章開篇所提出的三個問題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顯示:

在華南農村,宗族組織的興起,是在公共組織功能缺失的情況下,村民對於公共物品需求的一個替代性組織選擇,具有明顯的功能性需求。

1980年代集體組織解體之後,為了應對村民的公共需求,利用民間的血緣基礎重建宗族聯繫,成為一種對原有村集體功能的替代性選擇。村民的公共需求越強烈,就越有可能建立宗祠。這一機制在集體剛剛解體的1980年代尤其顯著;進入1990年代之後,這一機制越來越不顯著,建立宗族已成為一種組織模仿的過程,與功能需求的關聯不大。

宗族組織與民主組織之間是一種替代性的關係,作為非正式組織的宗族組織抑制了正式的村莊民主的發展。村民自治的實踐過程為宗族組織的興起在形式上提供了契機,使得宗族組織借助這種合法化的組織形式,開始影響村莊治理過程與權力結構,在這個意義上,村莊民主在形式上的推廣並不會與宗族組織產生矛盾。但是,宗族組織作為村民公共需要的一種非正式的組織性選擇,一旦發展之後,會對正式組織產生明顯的替代作用,會限制基層民主的實質內涵。

宗族組織與民主組織在對於公共物品提供方面,並沒有本質的差異,因此,僅僅存在其中一種組織的村莊,其治理績效並未顯示出優勢;只有同時存在兩種組織的村莊,才具有顯著的更高的治理績效。對此結果的一個解釋:在一個村落社區中,如果這兩種組織形式並存,為了強化各自的合法性,它們都必須增進社區居民的福利,以提高村民對自己的認同或選擇,二者間的競爭性存在導致了公共物品投資的增加。

這一發現具有明顯的現實意義。對於村莊的治理績效而言,如果只存在宗族而不能引入民主,那麼宗族的治理績效並不會太好。同樣,那些不存在宗族的村莊,僅僅引入民主是不足夠的,仍然需要其他形式的非正式的民間組織,才能更好地增進治理績效。宗族組織有可能成為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一個行動主體,降低正式制度的運行成本,達成一個最優的公共選擇。而且,本文的發現與前面已有的對於村莊非正式組織資源的研究並不矛盾,在中國農村的治理過程中,只有一個聲音,從公共品供給來看,並不是好跡象。在存在多元權威的村落中( Zhanget al.,2004),不同權威之間互相競爭,會更多地吸引村民的合法性支持,從而提高村民的福利;同時,各種非正式組織的存在,某種程度上構成了村落內的“連帶群體”(solidary group),這種連帶群體,在村落這樣一個共同體中,會提高村民的社會資本,使得普通村民能夠聯合起來,達成一種有效的公共選擇,從而有可能對正式組織的日常運行構成一種監督的壓力(Tsai,2007b ),使任何領導人物都必須更多考慮村民的利益;在一個“治理”的理論框架中,本文的發現也支持了多元權威主體的邏輯,只有在一個多元行動者共存的村落中,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共同存在,共同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善治”才更有可能實現。

 

十、一個簡短的討論

作為一篇定量分析文章,本文僅從功能主義一種研究範式討論了宗族興起的原因,即使這一解釋的內部邏輯是完備的,仍然存在忽略其他解釋路徑的可能性,比如說村莊權力的視角、精英替換的視角、文化傳統的視角等等,而這些視角很有可能是更有解釋力的。

從測量指標來講,本文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如村民的公共需求、宗族、民主等等指標,在田野觀察中可以知道,這些概念都是極具複雜性的,而且在中國不同地區會有非常不同的表現形式,本文僅僅試圖使用一兩個非常簡單的指標來測量這些內涵豐富的概念,在某種程度上是非常冒險的。村莊民主發展到今天,其內涵與表現形式都是非常多元化的,尤其是,在村莊治理過程與村莊民主決策過程中,其形態更加難以測量。本文僅僅從選舉過程來判斷村莊民主,而對於在治理過程中的民主內涵則沒能找到合適的指標,而這一因素很可能在村落公共品的決策與實施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非常希望在進一步的研究中,能夠找到這些概念更好的適用於定量分析的測量指標。

在真實的世界中,宗族與村莊民主之間的關係,比本文所講述的因果關聯要複雜得多。尤其是,這二者之間在村莊日常權力運作中的複雜性,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已經超越了定量研究所能覆蓋的範圍。本文所努力的,僅僅是試圖解釋諸多互動關係中的一種。

對於宗族與民主之間不同的結構類型所導致的村莊治理績效差異,本文所做的僅僅是一個簡單的類型學描述,對於其中的發生機制,尤其是,不同組織在不同的公共品投資過程中所發揮的不同作用,如不同行動主體可能會從不同的管道爭取公共項目資金、採用不同的行動模式,以及整個公共設施建造過程中的各種互動關係等等,則尚無力涉及。希望在進一步的研究中能夠對這一問題有所突破,並將這一題目進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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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上海高校社會學E -研究院(上海大學)、上海大學社會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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