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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歷史沿革

作者:佚名  來源:行政區劃網  更新時間:2011年10月16日

西藏自治區歷史沿革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西元前,居住在這裏的藏族先民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有著聯繫。以後,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成為現在的藏族。

西元七世紀初,中國歷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唐朝(六一八~九○七年)建立起強大的統一政權,結束了中原地區三百多年的混亂分裂局面。與此同時,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贊干布兼併十餘個部落和部族,在西藏高原實現統一,正式建立了吐蕃王朝,定都邏娑(今拉薩)。松贊干布在位期間,銳意修好唐廷,吸取唐朝的先進生產技術和政治文化成果。他曾兩次派遣大臣赴唐廷求婚,於西元六四一年迎娶了唐太宗的宗女文成公主。松贊干布還從唐朝引入造酒、碾磨、紙墨等生產技術,遣貴族子弟到長安(今西安)學習詩書,聘漢族文人入蕃代典表疏,與唐朝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保持了極為友好的關係。唐高宗封松贊干布為“附馬都尉”、“西海郡王”,後又晉封為“賓王”。松贊干布奠定了吐蕃與唐朝二百餘年頻繁往來的“甥舅親誼”。

西元七一○年,唐金城公主攜帶繡花錦緞數萬匹,工技書箱多種和一應使用器物入蕃,嫁吐蕃王赤德祖贊。金城公主入蕃後曾資助于田(今新疆境內)等地佛教僧人入蕃建寺譯經,並向唐朝求得《毛詩》、《禮記》、《左傳》、《文選》等典籍。

西元八二一年,吐蕃王赤熱巴巾三次派員到長安請求會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員與吐蕃會盟官員在長安西郊舉行了隆重的會盟儀式。次年,唐朝派劉元鼎等人到吐蕃尋盟,與吐蕃僧相缽闡布和大相尚綺心兒等人結盟於拉薩東郊。此次會盟時在唐長慶元年(八二二年)和二年(八二三年),史稱“長慶會盟”。會盟雙方重申了歷史上“和同為一家”的甥舅親誼,商議今後“社稷如一”。記載這次會盟內容的石刻“唐蕃會盟碑”共有三塊,其中一塊立於拉薩大昭寺前。

西元八四二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內訌和部族之間、將領之間的混戰而分裂瓦解,出現眾多互不統屬的地方勢力。它們各占一方,互相征伐,戰爭連綿持續了四百餘年。

十三世紀初,蒙古族領袖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建立蒙古汗國。

一二四七年,薩迦派高僧班智達.貢嘎堅贊同蒙古汗國皇子闊端在涼州(今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諸部歸順蒙古汗國和接受所規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薩迦地方政權建立。

一二七一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為元,並於一二七九年統一全中國,建立了統一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為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一二六○年,元朝皇帝忽必烈(一二一五~一二九四年)即蒙古汗王位後,封貢嘎堅贊的侄子、薩迦派法王八思巴為國師。

一二六四年,忽必烈設釋教總制院,命八思巴以國師身份兼領院事。在總制院(後改宣政院)下,設有“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負責處理和管轄現今西藏大部分地區的軍政事務。宣慰使司下面轄有管理民政的萬戶府、千戶所。

一二六五年,忽必烈封八思巴為大寶法王、帝師,並通過八思巴舉薦,任命了總管西藏事務的行政長官和十三個萬戶府的萬戶長。

一二六八年、一二八七年和一三三四年,元朝中央曾三次派官員在西藏清查戶口,還在西藏地區設立了十五個驛站,聯成通往大都(今北京)的交通線,推行並確立了西藏地方的“烏拉”(意為徭役、差役)制度。歷代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管轄自十三世紀中葉西藏地區正式歸入元朝版圖後,中國雖然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於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十四世紀中葉,薩迦地方政權逐漸衰落。

一三五四年,以降曲堅贊為首的帕竹噶舉派成為西藏大部分地區的統治者,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帕竹時期,元中央政府承認了這一事實,封降曲堅贊為大司徒。

一三六八年明朝建立後,採取了普遍封賜的政策,對具有政治實力的地方諸教派首領均賜加以“王”、“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准,遣使冊封。這時,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兩大活佛系統所屬的格魯派興起,三世達賴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貢,獲得明朝中央封賜的“朵兒只唱”名號。明朝中央對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襲了元朝的辦法,先後設置烏思藏、朵甘兩個“衛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分別管理前後藏、昌都和阿裏地區的軍政事務。其間,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部分地區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腦,明朝皆授以官職,使其既為宗本(相當於縣長)又為中央命官。

一六四四年清朝取代明朝,對西藏的治理更加嚴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權管轄的施政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清順治皇帝數次邀請五世達賴進京,一六五二年,五世達賴進京覲見。

一六五三年,順治皇帝頒賜金冊、金印,敕封五世達賴,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的封號。

一七一三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羅桑益西為“班禪額爾德尼”,正式確定了班禪喇嘛的名號。自此,達賴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班禪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區。

一七二七年,清朝設立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的區界,就是於此時派員正式勘定的。

一七三一年,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建立噶倫制度;一七五○年,再次調整管理西藏的行政體制,廢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廈”),規定了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務的體制。

一七九三年,清朝政府就駐藏大臣的職權、達賴與班禪及其他大活佛轉世、邊界軍事防務、對外交涉、財政稅收、貨幣鑄造與管理,以及寺院的供養和管理等,頒佈了著名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二十九條。此後一百餘年,二十九條章程確定的基本原則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體制和法規的規範。

 

西藏自治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一覽    2007.3.15.

全自治區轄:一個地級市、六個地區;一個市轄區、一個縣級市、七十一個縣。

拉薩市:

轄一個市轄區、七個縣。

城關區        林周縣(甘丹曲果鎮) 達孜縣(德慶鎮)

尼木縣(塔榮鎮)   當雄縣(當曲卡鎮)  曲水縣(曲水鎮)

墨竹工卡縣(工卡鎮) 堆龍德慶縣(東嘎鎮)

那曲地區:

轄十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那曲縣。

那曲縣(那曲鎮)   嘉黎縣(阿紮鎮)   申紮縣(申紮鎮)

巴青縣(拉西鎮)   聶榮縣(聶榮鎮)   尼瑪縣(尼瑪鎮)

比如縣(比如鎮)   索 縣(亞拉鎮)   班戈縣(普保鎮)

安多縣(帕那鎮)

昌都地區:

轄十一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昌都縣。

昌都縣(城關鎮)   芒康縣(嘎托鎮)   貢覺縣(莫洛鎮)

八宿縣(白瑪鎮)   左貢縣(旺達鎮)   邊壩縣(草卡鎮)

洛隆縣(孜托鎮)   江達縣(江達鎮)   類烏齊縣(桑多鎮)

丁青縣(丁青鎮)   察雅縣(煙多鎮

山南地區:

轄十二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乃東縣。

乃東縣(澤當鎮)   瓊結縣(瓊結鎮)   措美縣(措美鎮)

加查縣(安繞鎮)   貢嘎縣(吉雄鎮)   洛紮縣(洛紮鎮)

曲松縣(曲松鎮)   桑日縣(桑日鎮)   紮囊縣(紮塘鎮)

錯那縣(錯那鎮)   隆子縣(隆子鎮)   浪卡子縣(浪卡子鎮)

日喀則地區:

轄一個縣級市、十七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日喀則市。

日喀則市       定結縣(江嘎鎮)   薩迦縣(薩迦鎮)

江孜縣(江孜鎮)   拉孜縣(曲下鎮)   定日縣(協格爾鎮)

康馬縣(康馬鎮)   聶拉木縣(聶拉木鎮) 吉隆縣(宗嘎鎮)

亞東縣(下司馬鎮)  謝通門縣(卡嘎鎮)  昂仁縣(卡嘎鄉)

崗巴縣(崗巴鎮)   仲巴縣(拉讓鄉)   薩嘎縣(加加鎮)

仁布縣(德吉林鎮)  白朗縣(洛江鎮)   南木林縣(南木林鎮)

阿裏地區:

轄七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噶爾縣。

噶爾縣(獅泉河鎮)  措勤縣(措勤鎮)   普蘭縣(普蘭鎮)

革吉縣(革吉鎮)   日土縣(日土鎮)   劄達縣(托林鎮)

改則縣(改則鎮

林芝地區:

轄七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林芝縣。

林芝縣(八一鎮)   墨脫縣(墨脫鎮)   朗 縣(朗鎮)

米林縣(米林鎮)   察隅縣(竹瓦根鎮)  波密縣(紮木鎮)

工布江達縣(工布江達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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