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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向臺灣移民的家族外植與聯繫

作者:陳支平  來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2期  更新時間:2011年10月16日

福建向臺灣移民的家族外植與聯繫

明清以來,福建居民不斷向臺灣遷移。隨著臺灣的日益開發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些新移民的家族也在臺灣得到了比較迅速的繁衍和拓展。然而,這些已經在臺灣紮下根來的家族,卻依然通過許多不同的形式與福建原鄉的家族、鄉族保持著一定的聯繫。這種狀況在中國的移民史上是比較突出的。雖然說中國境內相互移民的歷史並不少見且十分古遠,移民到了新的區域之後,也有可能與原鄉的家族、鄉族保持某種聯繫。但是這種聯繫或是維持的時間比較短暫,或是沒有太多實質性的社會經濟往來。而福建與臺灣的移民及其家族外植則不同,兩地間的許多家族、鄉族間始終保持著比較密切的社會經濟關係。

福建與臺灣的家族、鄉族之所以能夠在遠隔海洋的不同區域內繼續保持著一定的聯繫,一方面固然是建立在以血緣和地源關係基礎上的傳統家族制度和鄉族觀念在福建與臺灣的移民歷程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在另一方面,中國的祖先崇拜,自宋明以來更蒙上某些宗教迷信的色彩。人們相信對於祖先的崇拜將對於後代子孫的發展有所幫助;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奉祭自己的祖先,數典忘祖,那麼就有可能受到陰譴,於子孫的繁衍和事業的發達是相當不利的。在這種迷信觀念的支配下,人們對於原鄉的家族和鄉族,勢必懷著相當的敬畏之心。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福建向臺灣的移民,必須飄洋過海,冒著極大的生命危險;並且在很長的時間內是以犯禁偷渡的形式進行的。即使到了臺灣之後,社會的動盪和比較無序的墾殖環境,都給移民的安居和家族的拓展增添了諸多的困難。在以上種種文化觀念因素的作用之下,福建與臺灣兩地間就不能不保持著較為密切的家族、鄉族聯繫。

從經濟發展的層面來分析,福建與臺灣民間家族、鄉族間的這種聯繫,也是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臺灣的開發為祖國內地特別是福建地區拓展了更為廣闊的社會經濟活動空間,臺灣豐饒的米糧等物產為清代的國內外市場提供了更為豐富的商品資源。福建與臺灣一水之隔,經濟往來的密切必然導致民間家族、鄉族間的密切聯繫。

福建與臺灣民間家族、鄉族間的聯繫,無疑是從移民而牽動起來的。然而學界對於海峽兩岸間的這種因移民繁衍、家族外植而形成的互動關係及其演變特徵,則論證較少。本文擬就這一問題作一較為系統的分析,以期就福建向臺灣移民的家族外植以及他們之間的經濟聯繫,作一新的探索。

 

一、閩台兩地家族間的經濟關係

我們現在說:臺灣的絕大多數居民來源於大陸,特別是來源於海峽對岸的福建省,這當然是毋庸置疑的事實。然而從移民史的角度來考察,明清時期福建等沿海居民最先嘗試遷移於臺灣,只能是當時出外謀生的多種選擇之一。

由於山多地少以及面臨大海的自然條件,自宋代以來,福建地區就出現了農業糧食生產不能夠滿足人口增長需求的艱難局面。人們為了適應這種艱難的局面,求得生存,只能向外地拓展,包括向海外拓展,尋找生業的多樣化。這是明清時期福建地域性商人集團興起的一個重要的內在因素。我們從許多有關移民臺灣的福建譜牒中都可以看出,為了謀生,該族族人不僅前往臺灣,而且還外出到鄰省的廣東、浙江以及省內的許多地方,他們所從事的生業也已經大大超出了傳統農業生產的界限。其所不同的是,廣東、浙江等地雖然也是泉州丁氏族人外出謀生的重要地點,但是由於這些地方的社會經濟環境特別是農業生產環境與家鄉並無過於顯著的差異,族人們在這些地方謀生,較多的進行賤買貴賣的區域間商業交易,並不適宜於進而移民遷居的活動。而在臺灣則不同:清代臺灣地曠人稀,農業條件相當優越。這種自然環境不僅適合於福建沿海人民進行貿遷有無、從工為賈的謀生活動,而且還為以農業社會經濟為根基的人口遷移和家族外植提供了比較良好的前景。正因為如此,明清時期包括泉州丁氏家族族人在內的沿海人民在外出謀生的歷程中,只有臺灣島內才成為移民定居的主要場所,而其他地方則大多不具備這種定居的條件,許多族人最終還是回到家鄉。

明清時期臺灣雖然成為福建沿海人民遷移定居的一個主要去向,但是傳統的鄉土意識和家族觀念,以及農業經濟的保守性格,卻使得這一移民活動形成了若干個不可避免的性格特徵。其中最主要的表現,就是移民拓展活動與原鄉家族保持著千絲萬縷、錯綜複雜的聯繫,經濟行為與道德觀念、社會職責交織在一起,難於割捨。新移民與原鄉家族保持著諸多的社會經濟聯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移民家族的外植和在臺灣的事業拓展,並且維繫甚至補強了福建家族制度在近代社會的延續。

福建人民移居臺灣,雖然在時間和地點上有許多不同之處,但是這些家族或族人在遷移之初,卻往往有著比較相近的外移觀念和心理狀態,這就是在前景未蔔的情況下,他們希望總有一天會返回故里。所以反映在移民形式上,較多的是先由某個或若干個族人先行前往嘗試,獲得成功後再決定是否進行後續的遷移與發展,或者是像在廣東、浙江等地經商一樣,把經營所得帶回家鄉,造福鄉里。那種一開始就舉家、舉族進行遷移的情景是比較少見的。這樣的移民嘗試,實際上是一種家族或大家庭的共同行為,而不是單一的個體行為。這樣的移民形式,不論其成功與否,一開始就與原鄉的家族建立了緊密的聯繫。

泉州府晉江縣的張士箱家族,於康熙後期來到臺灣,墾殖有成。張士箱本人也入鳳山縣學、臺灣府學,在臺灣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地位。張士箱逝世後,其四房子孫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進行分家,就充分體現了移居臺灣的家族行為觀念和財產分析的共有準則。

該《鬮書》略雲:仝立鬮書,長房方高、二房方升、三房方遠長男源、四房方大,父在台時,舌耕粒積,置有泉、台各業。及父司漳鐸,喚高兄弟等面命曰:“吾沒後,爾兄弟分爨,將泉、台田屋,作五股均分。高從幼追隨海外,備嘗甘苦,且居長,應得二股;方升得一股,方遠得一股,方大得一股。”高兄弟領命。而父沒後,一時未忍即分,再喝經營泉、台各業,遂以擴充。茲孫曾浩繁,而方遠不年,誠恐日久未能恪守前規,不得不為善後之計,公議分爨。雖律以九世同居,僅及其半,而較諸世俗澆習,已迥不同。因遵父母遺命,將泉、台產業,除充祀田一百四十畝,並無出之庶母洪氏贍田二十五畝外,其餘作五股勻配。方高仍得二股,方升、方大及方遠男源、等,各得一股。畫地分疆,異居別戶。是日敦請服親,焚香敬告祖父之前,公同拈鬮,按股登載。分券之末,另造細冊五本,填明各股業,泉、台田屋四至,高兄弟親押花號,各執鬮書一紙、應分細冊一本,以垂永久。自今以往,惟願孫曾追念祖父辛苦,勿棄前基,水木情敦,勿踐行葦,則雖分猶合,先人含笑,永昌厥後矣。仝為書。

計開:

長房拈得第一鬮。應分在泉田畝共一百一十石二鬥,秧地一所,下籽八十斤;前新厝一座三落,護厝一面,後書房、大官廳後房二間,後軒一間,北畔護厝二間,另配陳厚進引前厝,蕙舒底厝、瑗官新厝,共三所;湖中密叔厝地一所。四至登載本鬮細冊。應分在台田業:鬮分“張陳洪”戶內等莊,及承買張瑚生、張敬伯、盧高升,並承買貓兒幹社番番仔埔等莊。東南以虎尾新溪為界,北由吳厝莊頭經二侖仔莊後,與八卦亭界毗連,再由大圳一直至七張犁面前圳溝為界;西南與徐長盛阿勸莊界毗連為界。另就德興莊界內水田大租,丈明三分之一歸本鬮管業,內有細條登載本鬮細冊。另大竹園一所,內倉厝、果木、家器齊備,仍貼契價銀一千大員。

(以下四鬮略)……

  乾隆二十三年 月 日 仝立鬮書字親填筆跡長房方高

  親填筆跡二房方升

  親填筆跡三房方遠長男源

  親填筆跡四房方大

  奉父命代拈宗孫源德

  知見胞叔籠,功弟方珸、方茂

執筆書鬮表叔林其祥(注:轉引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1-6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從這份張氏家族的分家鬮書中可以知道,當時跟隨張士箱到臺灣艱苦創業的主要是長子張方高,其餘三子或在泉州家鄉,或專心攻舉業,較少參與經濟事業的經營,但是在分家時,除了長子張方高因父命多得一份之外,其餘的各子各得一份。家產的分配基本上是以家族共有制為原則而進行分析的,既可分得在臺灣新拓展的產業,也可分得在泉州祖家的固有產業。隨著家族成員在臺灣的發展,福建泉州、漳州等許多沿海家族和家庭往往在海峽兩岸都擁有一定數量的田業、物業財產。下麵再舉泉州晉江何氏家族的一紙分家契約文書為例:

古者九世同居惟有張公,彼幸一堂聚首,故曆世遠無異言。今晉江縣十五都福全鄉何家廷弼、廷奏,系胞兄弟;堂兄廷福,各居一方,安保後日子侄之無異言乎?蓋弼之父名拔,胞叔名寅,寅自早出外。弼兄弟三人,弼居長,次名奏,惟三名爽,本撥與寅過房。三人亦家貧相繼出外,惟有父母在家。不幸爽在外夭亡。寅複得子名福。後父拔亦往台相尋,不數日而亡。兄弟仝借辛金以葬,艱難萬狀,抱歉良多。天意憐憫,辛資稍遂,自此兄弟在鹿公(港)建生理,幸得人扶持,弼乃先歸事母。而胞叔寅亦歸家而亡。嗣後生意頗進,歷年俱有粒積寄回。至道光拾陸年,粒積頗多,是以兄弟相議,將文宣境舊屋翻作三落三間張大新厝。內無期功之親,外無宗族之人。弼是以處家庭,顧門戶,守墳墓,治世事。奏複往台,歷年又有寄回。弼皆儉守建業。凡在內地本山園業共有祖業拾丘,又有暫典園業拾陸丘,在台公建田業三宗,共契面銀壹千捌百捌拾員,又有生理在本銀,除貼宦學歷年科歲考及鄉試等費,又貼長孫宦源完婚費外,餘存銀三千陸百員。內外家計庶幾苟合。但福在台完婚多年,奏複撥處次子名超與爽過房,亦完婚矣。今年奏回家,兄弟相顧,皆知年老,恐後來子侄不能永好,議欲分爨,即請鄉中耆老生員到家。凡在內地園業,惟從堂伯名玉,生五子而乏嗣,弼、奏願各撥壹子承其祭祀,將玉伯園業及園底已經贖回者作對半均分,其祖業及所建園業,抽起長孫業外,餘及厝宅石嚳俱作三份均分。而在台生理,在本銀以及田業,亦作三份均分。至於內地錢糧、倉米,除玉伯分額對納以外,亦作三份共納。各鬮俱取契券為據,各份俱以鬮書為證。日後各房丁財貴三多具慶,不得造言生事。今欲有憑,仝立鬮書壹樣三紙,各執為照。即將各份厝宅田園等件開列于左。

計開:

交輪園業,大路北墓後南段地捌升,赤山西地壹丘七升六合,東蘇前大小二丘二鬥一升三合,芸宮自己墓後大小七丘共一鬥。

長孫園業內沖上下二丘共一鬥三升七,大路南大小三丘二鬥九升九。

貼長孫宦源佛銀五十員,以為長成完婚費。

貼宦學佛銀二百員,以為曆科大小試費。宦淡承玉伯鬮業亭頂地一丘一鬥四升六,山上墓後大小丘七升三合,大路北墓後北段八升,大路北深路內東□並地仔二丘一鬥四合,又米子祠後宅仔東畔一鬥。又二橋地南畔一份一鬥。

宦溪承玉伯鬮業,禮家莊石後地一丘一鬥二升,東沖口地一丘一鬥五合,赤山下地一丘一鬥一升九,大路北深路內西畔地一鬥四合,又朱祠後宅仔西畔一鬥,又二橋北畔地一分一鬥。

廷弼一鬮分下鬮業:北面大房連後房二間,北面直頭一間,後落北面大房一間,贖脫、官大路北地一丘一鬥四升八,二橋南畔一份三升,暫典曾麟兒埔尾一丘一鬥,暫典陳脫、官東蘇前大小二丘三鬥。又暫典陳論、老赤嶺大小二丘六升五,暫典張赤伺大路北一丘一鬥三升,又張赤伺大路北窟墘八升,暫典陳壬老宅仔東畔一份,張月哥底石嚳一口,自己後壁角石嚳一口,西門外大橋大砌下石嚳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銀三份應一,的佛銀一千二百員,廷弼經收完。又在台田業一宗,在下佃尾,契面銀六百二十員,廷弼經收管。

廷奏二鬮分下鬮業:南面大房連後房二間,南面直頭一間,後落南面大房一間,紗帽石大小二丘一鬥二升一合,龜石腳一丘四升五,二橋北面一份三升,暫典曾麟兒埔尾地一丘一鬥,暫典蘇遷官埔薑宅一丘一鬥八升,暫典張赤伺東蘇後二鬥,暫典蔣度伯石椅頭二丘一鬥六升,暫典陳壬老宅仔西畔一份,自己厝後北面石嚳一口,又西面石嚳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銀三份應一,的佛銀一千二百員,又在台田業一宗。

廷福、宦超三鬮分下鬮業:下照南面大房一間,下照北面大房一間,後落北面直頭一間,廳後房一間,其路通行出入,大路北過溝一丘一鬥一升,大路北窟墘地仔一丘三升,二橋中央一份三升,暫典炎中西門外石丘一口,暫典黃環官大路北一丘二鬥,暫典鄭應伯大路北四丘一鬥五升,暫典蘇天保西樓坑一丘九升,暫典陳論老橫坑一丘六升五合,又橫坑石嚳一口,暫典蘇天保西樓坑一丘一鬥四升,自己厝後南面石嚳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銀三份應一,的佛銀一千二百員,又在台田業一宗。

咸豐四年元正月 日

鄉老李錫獻、鄉老陳有道

生員陳巽孚

仝立鬮書人 何廷弼、廷福

廷奏、宦超

代書人 妹夫張元定(注:契約影本藏廈門大學歷史研究所,本件承蒙晉江市博物館粘良圖先生提供,特此致謝。)

這紙何廷弼兄弟叔侄的分家文書,其所體現的家族關係就更加複雜了。上舉的張氏家族,雖然財產的分割涉及到海峽兩岸的泉州府和臺灣各地,但是其分家的主體,畢竟還只是局限在張士箱所親生的四個兒子及其孫子身上。而這紙何氏分家鬮書,參與分析財產的不僅有先父所生的三個兒子何廷弼、何廷奏、何廷爽及其孫子輩,而且由於家族內部男嗣過繼香火的關係,還涉及到叔侄、從叔侄的複雜權利。在這種複雜的家族關係裏,家族成員移民到臺灣而發展起來的產業,在傳統家族制度的支配下,其共有而均分的色彩就更加明顯了。在這樣的場合裏,人們往往把前往臺灣的創業當作家族內不同分工的一種形式而已,有的家族成員固守原鄉、理族齊家,有的家族成員跋涉外省、經商從賈,而有的家族成員渡海東寧、墾荒拓殖。這種不同的家族分工,都為家族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因而從家族分爨的觀念和民間習俗上講,這樣的做法又是合理的。近來我獲見臺灣新竹的一份分家文書,兩岸間也有同樣的家產處理方式,茲引述如下:

立分鬮字人兆清、其旺、其盛兄弟等竊謂,凡今之人莫如兄弟者情關手足,宜深聚首之思,誼屬孔懷協奏塤篪之雅,豈可別房分門,致歎雁行之拆翼。然而夷齊之高風已渺,雖伯仲之篤誼難期,況吾父由原籍來台,受室養男於故里,生子立業於台疆,故清兄兄弟生長兩地,各處殊方,雖欲遷爾家室共處一堂,奈道途遙遠,湖海飄零,兼以慈母年耄,筋力漸積於衰微,一旦而思遠適況瘁,其何以堪。不得已兄弟相商,請得房族到場,將父遺下水田銀項作三股均分,對祖拈鬮永遠,子孫人等不得爭長較短,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特立分鬮字弍紙各執為照。

即批兆清份內憑鬮分得食水窠水田壹份,價貳百四拾元,又分有銀貳百捌拾三元,應得長孫銀捌拾元,計共有銀陸百零三元,批照。

又批其旺、盛份內憑鬮分得員子壹份,田價銀陸百元,九房屋壹份,田價銀貳百肆拾元,又分有銀項弍百三拾柒元,計共有銀壹千零柒拾柒元,批照。

又批原鄉祖墳油香祭掃及原鄉老母衣食殯葬系兆清抵理,若臺灣父墳老母衣食殯葬等費用,系其旺、其盛兩房抵理,批照。

又批臺灣家內器用因壬戌世亂失落幾多,仍剩些小,不甚抵值,即抽出羊毛襖一件交兆清帶回,其餘概交其旺、其盛應用,批照。

又批明食水窠水田契內系國昌出名承頂,憑鬮分定以後,刈於兆清份下為業,批實。

同治五年九月日 立分鬮字人兆清

其旺

其盛

在場族內阿禮

波光福

華立

國光

代筆成賢福(注:本契約文書由臺北蘆洲楊蓮福先生收藏,承蒙出示,深致謝忱。影本現藏廈門大學歷史研究所。)

在這紙分家文書裏,兆清、其旺、其盛三兄弟又超出了血緣的關係,其旺、其盛是親身血脈,隨父親遷移臺灣,父親到臺灣後似又娶了一位妻子;長兄兆清,是螟蛉養子,在福建老家奉養母親,並且顧祭老家的祖墳祠堂香火等。儘管如此,他們兄弟間分家並不以非血緣關係而影響到共產均分的原則,螟蛉長兄兆清不僅分得同樣的財產,而且還因有長孫的關係,分得了長孫銀兩。文書中還特別約定,長兄回福建,繼續奉養老家的母親和祭祀先祖,而其旺、其盛兄弟則奉養臺灣的母親和祭祀臺灣的父墳。這樣,分家文書中把家族奉養及祭祀的分工作了明確的規定。

儘管這種家族不同分工、共同創業的觀念更多地體現在福建各個不同家族遷移臺灣的早期階段(這一點我們將在後面的文章中繼續論及),但是這種複雜的家族血緣和地緣特徵,畢竟給臺灣移民與原鄉鄉族之間營造了難於割斷的經濟聯繫。特別是兩地家族間因分家析產所形成的經濟聯繫,從家族社會演變的角度來考察,應當是具有某種制度性的必然產物。我們從上面所引用的二紙契約文書中還可以看到,在這些共有分析的財產中,包含著田地山園、房屋基宅、店鋪石嚳、水圳竹圍、生理本銀,以及債權債務等等各個方面。就閩台民間一般家族的分家情景而言,先輩的財產,除了慣例提留祭祀產業、贍養產業、長孫產業等特別的項目外,其餘所有的物產、現金、器雜等等都必須分析清楚。以上張、何二個家族的在泉州和臺灣的產業,顯然就是這樣進行分析的。

上述泉州府晉江縣張、何兩個家族及其在臺灣外植家族間的經濟往來和分家模式,也許是清代以來海峽兩岸家族間相互經濟關係中較為典型的例子,這兩個家族在原鄉泉州都有一定的社會與經濟基礎,族人向臺灣的移民墾殖事業也比較成功,因此他們也就有可能按照傳統的家族財產管理和分析習慣來處理內部的事務。然而,明清以來福建民間向臺灣移民的動因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在臺灣的移民墾殖事業既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所以,福建原鄉家族與臺灣新發展的家族的經濟關係,同樣是多種多樣的,其密切的程度也不盡如上述的兩個家族那樣井井有序。在更多的場合裏,許多移民到臺灣的家族,往往以捐助的形式,在福建家鄉購置諸如族田、祀田、義田、寺田、學田、墳山等等的鄉族共有物業,以及出資直接參與家鄉的祠堂、族譜、橋渡、學校、寺廟等等的修造。通過這些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與原鄉的家族聯繫和經濟往來。

 

二、閩台兩地家族間的經濟變通關係

福建與臺灣民間家族間的經濟聯繫,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家族制度、鄉族制度的延續和發展,然而從單純的經濟層面上來分析,這種帶有某種家族共有制的經濟關係,其運作管理是相當不方便的。在當時兩岸交通困難的條件下,那種基本上還是以農村經濟為基礎的家庭或小規模家族,需要兼顧海峽兩岸有限的產業,其無法有效地發揮產業的經濟效益是可想而知的。特別是那些人口不多的小家庭,雖然在福建、臺灣均擁有產業,但是其數量十分有限,為了這微少的收入,是不可能疲於奔命在海峽兩岸之間的。

面對這樣的困境,福建臺灣民間家族間的一個較為通行的變通辦法,就是把自己的產業委託給對岸的族人進行管理,受委託者經營管理這些產業,並向委託者交付一定數量的利益。請看下麵的二紙契約文書:

(一)同治九年張複瑞張義和同立包辦和約字

仝立包辦合約字人張複瑞即張曾氏、張義和,緣氏有祖遺石頭溪莊大租鬥一百五十石□六升七合六勺,小租谷二十七石,銀利谷九石,抽的銀一十八員二角五點,陳水園租銀一十大員。氏在內地,不能親自來淡(水)辦理,欲托人代理,又難得妥。爰與宗親義和相議,托其代為包辦,約限十年,自申(辛)未年早冬起,至庚辰年晚冬止。氏年間所有大小租銀利穀一百八十六石六鬥八升九合,抽的稅銀二十八員二角五點,一盡付義和管收。義和每年付氏領銀一百二十員,餘聽義和開完供課以及辛金、館費等款。無論穀價低昂、佃欠有無,皆義和支理。義和不得言不足,氏亦不得言有餘。包限未滿,兩不得退辦;包限若滿,兩須再議,不得刁難。自約以後,俱照約而行。此系兩相妥議,出自甘願,各無退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仝立包辦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包辦以後,氏所有石頭溪大小租銀利谷仇的稅銀,每年暨付義和館收,氏不得私行向收照。

一批明氏每年銀一百二十員,義和當於七月兌六十員,十一月兌六十員,回泉交氏,不得拖延照。

一批明氏付義和包辦租也,每年氏得銀一百二十員,餘付義和完供課,作辛金、館費等款。無論有餘不足,皆義和之事,與氏無干照。

一批明包辦之後,各皆甘願,兩不得異言。氏每年領銀一百二十員,日後不得按穀價與義和算帳,生端滋事。義和亦不得藉辛金、館費,與氏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氏現交義和複瑞印一顆,新抄租簿一本,張建蘭借字一紙,張基贌耕字一紙,鄭多生璞耕字一紙照。

……

同治九年又十月 日 仝立合約字人 張複瑞即張曾氏

張義和

中人知見並代書人宗親炳賞

(二)光緒二年張瑞發張複源張義和再立包辦和約字

仝再立批約字人複瑞戶下瑞發即坤秩、複源即金聰,茲秩嫂曾氏,於同治庚午年冬,將祖遺淡租業交托宗親義和包辦,立約聲敘明白,年皆清楚無異。今因嫂氏歿泉,父催討秩與侄聰來淡,將包辦約內抽出挖仔莊小租二十七石,變賣與人,又約內張蘭來還欠銀九十員,銀利谷九石;又陳水璞耕溪園稅銀一十員,前年即被林姓占去,無可再收。現時只剩租一百五十石□六鬥七升八合,湊的銀一十八元二角五點,而供課、館費原在。包擻銀既減,包領之銀亦應俱減。就前約包辦之租與銀計,今所剩之租與銀,按算每年應減領銀三十九元。爰再與義和商酌,秩等自丁醜年起,每年原領銀八十一元,不敢藉前約字包領一百二十元之數,生端滋事。義和年應付秩等領銀八十一元足額,亦不得再議退減、翻覆等情。口恐五憑,合再批明為照。

光緒二年十月 日 仝再立批約字人張義和即希正

瑞發即坤秩

複源即金聰

代筆人 蔡爾瀛(注:以上二紙合約均引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142-146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這兩紙委託包辦和約,都是泉州府的族人無法親自到臺灣經營產業,把產業交付給在台的宗親管理經營而訂立的。在中國傳統社會裏,由於缺乏良好的社會信用制度,人們所進行的經濟活動,其委託與被委託關係,大多是在鄉族與親姻的圈子裏確立的。人們利用家族、鄉族以及親情的紐帶來進行經濟的活動,自然是有著一定程度的可靠性,這也正是閩台兩地家族、鄉族經濟委託關係較為流行的內在因素。而從另一方面而言,基於複雜的家族關係,經濟活動往往又要受到諸如家族祭祀、子嗣繼承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因此,有相當一部分的對岸私家財產,常常又通過委託的形式而轉變為祭產、族產等共有財產,廈門集美區高浦村的林氏族人,從臺灣回居高浦後,其在臺灣的財產就交付給那邊的族人而轉化成祭產,該獻讓樓厝和約字如下:

仝立合約字人長房維追、維陸、侄枰等有承祖的樓仔瓦厝一座,並左右伸腳二間,東至菜園,西至店後,南至護厝公巷,北至長房壙地,四至明白為界。因年久月深,被風雨損壞,至嘉慶十四年將樓仔厝付會科、會領觀先出向修理,費共佛銀一百一十二大員,延至道光五年,堆(維)等回家,願將此樓仔獻與眾房頭為祖祠後進。眾房等當備出佛銀一百一十二大員向會科、會領觀贖回,另收過眾房來盤儀佛銀二十八大員。樓仔上至楹角,下至地基及門窗戶扇,隨付蹤房等或重新起蓋,或修葺修同聽從其便,不敢阻當,日後並無增添找洗等情,其起蓋祖祠之費議各房始終完備自理,不幹堆(維)等之事。許立配享神主三位。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合約字一樣四紙,每房各執一紙,並繳贖回會科、會領修理合約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眾房等來盤儀佛銀二十八大員再照,

一贖回曾科、領觀修理合紙字一紙交四房殿叔收存批明,

即日再收過贖曾科、領觀修理契面佛銀一百一十二大員再照。

道光五年七月 日 立合約獻字人長房維追

維陸

侄 枰

代書人 福

仝知見人 成、化、路(注:本和約原件及影本均藏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資料室。)

如上契所載,林維追、林維陸等在臺灣置有樓厝一座,但是到了道光五年(1825年),兄弟等希望落葉歸根,回到廈門高浦安居,於是在臺灣的樓厝就必須委託給他人管理。考慮到本房有三位元先祖牌位需要照顧祭祀,林維追兄弟即將這座樓厝讓獻給在台的宗親,把這座樓厝作為在台祠堂的一部分,而在台宗親則給付林維追兄弟一部分現金,並且照料祭祀該先祖的三位神主牌位。而這種族人回歸大陸時把在台產業讓獻給在台家族作為祭產、族產,是清代臺灣開發過程中族產等共有財產迅速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

與此相反,臺灣族人在福建家鄉擁有財產,同樣也有一個如何管理經營的問題。一般的情景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臺灣族人返回故鄉,或是在故鄉有直系親人,這些財產自然就由他們直接管理經營;而另一種類型,則也因為耕種、招佃、收成等等方面的不便,不得不採用委託經營的辦法。第一類型的產業,由於回到了家鄉,或家鄉有直系的親人,這樣的產業也就自然而然地溶入到當地的經濟行為中去,隨之而來時間的推移,不復存在兩岸經濟糾葛的問題。而第二個類型,由於在海峽兩岸的產業分配結構中存在著原鄉更多地保留著家族財產共有制的特點(詳說見後),所以,在台族人委託福建家鄉的宗親或鄉親來管理經營產業,其中大部分是屬於族田、祀產、廟產等等性質的物業,屬於私家的產業較為少見。林嘉書先生談到漳州府南靖縣的情景時指出,福建族人遷移到臺灣,“祖不可不祭,祖宗墳墓祠堂不能不維護照管,……那些大批人口遷臺灣的姓氏家族,往往也是留下少數宗親在祖地,而祖宗墳墓祠堂則為數不少,要照管好也不容易,僅祭祀與一般維護就是不小之經濟負擔。因此,不少臺灣姓氏家族在南靖祖地購置田產,由宗親經營,出租收銀穀用以支付祭祀之需與通常維護開銷。”(注:林嘉書:《南靖與臺灣》第191頁,香港,華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這裏茲因南靖版寮黃氏家族在台族人回鄉購置田產、山地並且委託給家鄉的鄉親經營管理的契約書如下為證:

在見人列後:

文儉(簽認壽字)

新美(簽認壽字)

光先(簽認福字)

光緒三年丁醜歲季春月穀旦書立

受託人列後(眉署方印寮峰印記)

總理:朝欽(畫押春字)

現田(畫押春字)

外批明逐年所收之租穀交付與前峰公太派下裔孫等輪流墓首祭掃割草撥墓立批是實。(以下祖墓及祠堂祭祀配谷規定從略)……

批明逐年若有會內分來不論多少俱一配年節

當日面議樓仔角榮川公墳林,所舉一人受託人輪流巡視。

榮川公太白花洋烝田二段大小丘角不計,各有界址,逐年該納租谷八石一鬥正,載田畝四分,批明恐有大小崩壞俱一耕田人抵當,不幹田主事。……

當日面批,榮川公太背頭湖竹山一大片,內有竹母一共五百枝,又杉樹十八枝,逐年該納山租費銀八角正,其銀的限每年正月二十九日付與總理朝欽、現田二人收入,以交逐年墓首祭榮川公媽派下墳墓備雞。……

外批明清明祭墓配谷一石,該用雞一隻,不論大小。

批明尚有榮川公派下裔孫回唐,欲將此烝田會股雜項業物典賣及胎借財物,俱系不堪行批照。新舊數簿各二本並付託字朝欽收存。……(注:以上契紙承蒙林嘉書先生提供影本,特此致謝。)

版寮黃氏家族的這批委託文書記載十分詳盡,不僅有祭田、族山的段數、坐落、租穀數量以及承佃人名單,而且還仔細地記述租穀的具體用途和分配數額和管理規則,同時還規定任何在台族人不得變賣或典借這些祭產。這樣的委託管理方式,自然是為了確保原鄉的祭祖等家族活動能夠得到永久的延續。家族關係在臺灣族人委託福建家鄉宗親經營管理產業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儘管清代以來福建與臺灣家族間的對岸產業管理大多採取委託經營的方式,但是福建原鄉較多的是側重於家族共有產業及其祭祀消費的管理,臺灣新移民區則更多的是發展個體經濟的經營,這二者之間的差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三、閩台兩地家族間的經濟糾紛

基於傳統家族制度下的閩台兩地家族間的經濟關係,無論是這種關係的發生與聯結,還是變通式的委託經營,都是以溫情脈脈的鄉族之情或者說是家族道德規範作為經濟信用原則的。然而這種家族道德規範並不能真正取代經濟運作的自身規則,鄉族之情在經濟利益面前,往往產生莫大的矛盾。正因為如此,清代以來閩台兩地家族間經濟關係中的糾紛事件時有發生,從而衝擊著這種關係的穩定性和永久性。

當某一個家庭或家族新遷移到臺灣之初,兄弟或子侄分家,在福建原鄉和臺灣新居地均分有一定數量的產業,由於遷移時間不長,與原鄉的關係密切,這些兄弟或子侄是有可能對兩地的產業進行兼顧經營管理的。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兼顧性的經營管理就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各種管理經營上的漏洞和弊端漸次出現。如我們在上面所提到的泉州府晉江縣的張士箱家族,在其分家之初,制定的規則還是比較完備的。乾隆二十三年張士箱的兒子輩在分家時還特別訂立了合約,以規範對於兩地產業的管理事宜,該合約略雲:

仝立約券長房方高、二房方升、三房方遠男源、四房方大等,因兄弟分爨,所有泉、台田屋物業已經鬮分,登載各鬮書明悉。其中鬮書中所不能載及應行公事,亦應明約在先者,共有十條,開列於左:

一祀田一百四十畝,作五股次第輪當直祀,收租完糧,不得推諉。祭品、祭儀,公議已定,不得少替。仍逐年應省視嶺後墓、古郭墓各二次。墓丁辛勞各四大員,俱系本年直祀之人料理。如有山界被侵及被人戕傷等項,直祀出頭控告,免其出銀。所費四股公出,不得推辭。所有公山,除各房子孫不願安葬外,方准批給別人,如欲批給,亦應公議價銀,不得私相授受。如有戕傷祖墳,即以不孝聞官究治。

……

一現在存泉銀兩,除應貼第五鬮厝價銀一千五百大員及貼四房捐納八品銀三千大員,拈後即備足交收外,其餘銀額照貼,契價多寡勻分,不得此贏彼縮。不足之額,俟台租收補。如本年收成不敷貼額,則再合一年,俟補足後分館。

……

現在泉、台佃欠,俱就本館下取討。如一佃承耕各鬮田園,則依畝數多寡配討,不得偏枯。

一現在各處欠賬,盡明年四月取討明白。如有延欠未清,分討充公,不入私橐。

……

以上共十條,凡我剩齋公子孫,俱宜確守,勿得僭越。約內所不及載者,亦仿此意酌行,不替儒風,各存恕心,勿效末俗。約中之規條有盡,約外之叮囑無窮也。爰立約四紙,各執一紙為照。

乾隆二十三年八月 日 仝立約 二房方升

奉父命代押源德

三房源

四房方大(注:轉引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7-10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泉州府晉江縣張姓在遷台第二世分家時,實際上已經注意到兩地產業的管理問題,所以在分家鬮書之外有簽立了這紙合約,試圖以和約的形式來規範今後兩地產業的管理經營事宜。但是在日後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這些規約逐漸受到破壞,或是由於路途遙遠,經營管理上鞭長莫及,佃戶挪移變幻、拖欠租穀,或是受委託者中飽私囊,隱瞞侵吞,異地產業的管理經營產生了種種困難。即以上述張氏家族而言,經過短短的二十餘年之後,許多欠賬就相當渺茫了。乾隆四十九年該家族入台第三世再次分家,合約中對於許多長年老賬,顯得有些無可奈何了,所謂“現在泉、台從前被人借項未返,並公司生理被倒被欠者,如有可討者,逐一充公,不入私橐。”(注:轉引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19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 9月出版。)其口氣與乾隆二十三年的合約中“現在各處欠賬,盡明年四月取討明白。如有延欠未清,分討充公,不入私橐”,大有不同。延至嘉慶年間(1796~1820年),由於張士箱的後裔主要在臺灣發展,其在泉州家鄉的產業,反而逐漸成為一種負擔。嘉慶十八年(1813年)其子孫再次分家時,和約中為了處理兩地積欠,特別做了這樣的規定:“自乾隆五十三年至今,積欠內地債項,母利銀三千員。誠恐債項貼利,日積日多,此業為債項所累,後日究歸烏有。爰是公仝酌議,就此業撥出貓霧梀所收租穀額六百四十石八鬥莊業,交長房曾孫收管,聽其自己變賣,抵還內地債項,各房不得阻當。”(注:轉引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99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 9月出版。)到了清代後期的同治年間(1862~1874年),張氏家族完全認識 仝立鬮書叔子勤、石溪、石梅,侄浩然,竊謂九世同居,高風不再;一庭分樹,隱念難安。矧勤也,弟侄總角皆未成立,亦豈忍存一偏之見,遽言析分乎?第以泉、淡主眷,雖合猶分,兩地費用,不節彌繁,兼有舊積侵項,索債不已。爰遵庶母命,將淡租業抽賣,清還泉、淡新舊所侵債項外,餘作四份均分,瑕瑜勻配,無小偏倚。自分以後,各業各管,毋得混淆。唯冀共引和衷,克振家聲於弗替焉。茲將瓜分租額開列於左:

(下略)……(注:轉引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117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閩台兩地家族間產業經營管理上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族人間的親情關係。本來,經濟經營管理過程中難免有失利虧本或者意外的變故事情發生,暫時的拖欠也是相當正常的。但是由於兩地路途遙遠,資訊交通不便,一旦出現比較意外的事情,或者是資訊傳遞有所偏差,就不免出現相互埋怨、相互猜忌的情況。再加上有些受委託人受到經濟利益的誘惑,不能誠實地進行委託經營管理。這樣一來,家族間的矛盾就不可避免了。廈門市集美區高浦村現村的一些家族間兩地來往信件中,就透露了這種矛盾的資訊。茲引二紙如下:

(一)

清江賢弟台如及:

茲貴眷尚該龍銀二十九元五錢九分六毫,轉瞬間已有三四年之久,雖如此在唐全無問及,至於客歲小春三月直至除夕底疊章數信,更以隻字無覆,殊屬不曉。見草切將所該之項如數付來與愚,以應中秋期賬,則情無不知感。信到幸勿如前遲延是囑。余容後布,即請

秋安!

宗兄克立

庚八月九日

另者尚有一條作煙機器,金一十四元,對半均開,應七元,前信單有詳明,又及。

(二)

金滄宗仁弟如及:

茲有啟者,愚因去年生理利不及費,眼下銀根正愁困乏,但貴眷來往扣外連舍岳母帶來與台處來往單,總付在內,尚欠龍銀五十三元四。見草望即如數付來,助愚之力,則情無不知感。然賢弟貴眷所該之項,本不敢啟齒,因舉中告貸無門,況賢弟歸期又是未決,實出於不得已,故敢□息冒瀆,如信到日,望原情致意。會下乃切,回輪匆匆,餘事後詳,謹此即請春安!

再者該款望隨潮作速付來相助,如在淡(水)逢有水客可付更妙,不然愚按就廈(門)□臺灣銀行去淡勾支,抑或如何?作速來曉,切切!

己□月十二日劣兄克立(注:原件及影本均藏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資料室。)

從這紙信函中可以看出,宗兄克立屢屢向對岸的宗弟索取欠款,但是對岸的宗弟一拖再拖,甚至拖至三、四年之久,家族的親情臉面已經蒙上了不信任的陰影。這種欠賬不還的現象,在張士箱家族也有發生。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元月的一封家信中寫道:“前爭金魚巷七間店屋,年得租銀八十有奇元,交他收,已有二十多年,計今得租千餘元。拙今年欲自收,而去留不得,焦灼愈深。”(注:陳文波給張維騏的信,轉引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368-369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有的家庭委託對岸的宗親處理產業,但對於受委託方的處理結果,將信將疑,不免生出許多事端。如廈門高浦的林鄭氏,委託其在臺灣淡水的宗親出售瓦店,事後總覺得價錢有虧,竟然親自渡海到淡水理論查較,致使臺灣買主只好出銀找貼,雙方因此立下找貼字據如下:

立找賣契字人婦鄭氏,有承祖父遺下自置大隆同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址在四十四崁內。瓦店□進,四至帶在約字內明白,而瓦店兩進自前年房親叔侄已經出賣與張得源觀,價足立契承管□□,因當時約字批失,時氏在內地。迨本年來淡(水)理較,憑公人三面議斷,使張得源觀備出佛銀一十六□正,以為找賣之額。時各甘願悅服。其銀當場交氏觀親收足訖,隨將瓦店兩進找賣,並將約字繳交明白。日後房親人等以及子孫永不敢再言翻異籍端滋事。今欲有憑,立找賣契一紙,並繳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仝公人收過字內佛銀是一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六年十一月 日 立找賣契字人林永色

公親人林友藻

仝見人林 豆(注:原件及影本均藏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資料室。)

更有甚者,家族、鄉族間為了產業之事翻臉爭執幾至對簿公堂的事也有發生。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張石溪與族親張雲龍等發生田產糾紛,即將相互告訴,張石溪寫信給大陸保管文契的侄孫兒張清楫,希望得到他的幫助,事先掌握鬮書契約等有利證據,他在信中寫道:“(族親雲龍)他聲出惡言,與咱較爭田地,就速走劄通知胞侄,咱與泰源當時分家,鬮書不可獻出,與餘較鬧。雲龍母子虎狼之心,與坑舍相商,拖他回唐向胞侄支取鬮書,與餘控告田地,切不可獻出交他,為要咱叔侄之情。……胞侄爾有叔侄骨肉至親之情,可將鬮書親身帶到交餘。若是路費、船租,概行支理,免致意。”(注:見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349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為了打贏這場官司,張石溪甚至以利相誘,並且立下合約雲:

仝立合約字人叔祖石溪、侄孫清楫等,茲因石溪與族親雲龍有圳底水租之關係,特向清楫借出道光二十年四月間母柯氏立與長男、次男、長房收執之鬮書一通,以作憑證。日後得勝,無論獲利多寡,除開費而外,宜作四六攤分。石溪應得六分,清楫應得四分。但開費之項,系於圳底水租有關係,方算在內。其他石溪自己費用及從前開消,均不得算額。此乃至親交涉,各以天良為主,不得存私。如敢存私,應受天譴。口恐五憑,仝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下略)……(注:見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342-343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到了這般田地,兩岸家族成員間因經濟利益而重新組合的複雜關係,使得原有的以血緣、地緣親情為紐帶的家族關係受到了嚴重的破壞。中國的家族制度,是以敬宗收族、穩定基層社會為目標的。明清以來福建向臺灣的移民過程中,家族紐帶和族人的團結聯繫固然在一個方面有利於家族的外植和在新移民區的拓展,但是在另一方面,社會經濟活動中過多地糾纏於家族間的複雜關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族人們自主發展經濟的社會空間,則對於經濟的順利發展又不能不起到某種阻礙作用。

 

四、閩台兩地家族間經濟關係的發展趨向

明清以來閩台兩地家族間的經濟關係,是在福建沿海人民大量向臺灣遷移的歷史背景下的特殊產物。一直到二十世紀初,這種遷移的趨向依然是十分明顯的。因此,這種家族間的經濟關係,對於促進移民及其在臺灣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在臺灣舉目無親的狀況下,福建沿海某一居民或家族試圖遷移到臺灣發展,真可謂是白手起家,其處境是比較艱難的。然而,如果某一家族已經在臺灣取得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經濟基礎,並且由於家族分析的緣故,某些家庭雖然還沒有遷移到臺灣,但是已經在臺灣擁有了一些產業,那麼這種狀況顯然對於這些家庭或家族試圖遷移到臺灣準備了比較有利的前提條件。一旦決定遷移,就可以利用這些事先的有利條件,比較順利地發展自己的事業。特別是在這些經濟關係背後所支撐的家族宗親的相互幫助,就更能使得新來的移民得到良好的關照,儘快在新移民地紮穩腳跟,溶入到新的外植的家族中去。這也正是福建向臺灣移民過程中具有鮮明的家族、鄉族連帶牽引特徵的內在原因。

這種情況在民間契約文書中同樣有所反映。如廈門市集美區高浦村林姓豆觀,原在臺灣淡水分有埔園、旱田等,出租給他人耕種,同治年間裏豆遷往臺灣,就可以利用這些土地,從佃戶那裏預收田租,籌得一筆經費,購買其他產業,從而使事業取得比較良好的開端。林豆觀同佃戶的贌耕文書這樣寫道:

立贌耕字人林豆觀,有埔園一段、旱田一丘,址在港仔嘴莊,年贌稅銀十大元,又帶口糧大租穀二鬥,前經贌與佃人林得、葉坑等耕作,先稅後耕,著年園稅清楚。今因來淡(水)乏銀別置,乃向佃人相商,言議加贌三年,先收園稅,並現年共銀四十大元,交林豆觀親收足訖。其田自同治壬申年十一月起至丙子年十一月止,又園癸酉年二月起至丁醜年三月止,年限滿足,園稅再納。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行為照。

即日親收過字內佛銀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同治十一年八月 日 立贌耕字人林豆觀並自筆(注:原件及影本均藏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資料室。)

同樣的,已經在臺灣立業的宗親,如果遇到比較有利的時機,也會迅速向原鄉的宗親回饋,敦促他們把握機會,利用在台擁有產業的優勢,趁勢謀求發展。下面有一紙是廈門高浦在台宗叔寫給家鄉侄兒的信,便是希望家鄉的侄兒趕緊來台購置田園,該信件全文如下:

茲托文炳伯寄去佛銀十元。此銀乃道仔田園底,到可查收,撥處五元,交永錫收入,另五元仲甄收入,回息來知。據道仔雲:此二年分上帝爺銀共有十餘元,概被昌哥收用,是以無寄。仲甄何不就緊來淡(水),餘打算爾在淡業底變賣,尚可伸長二百餘元,豈可困守在家?外面雖有淡薄銀額可收,然目今之人誰肯盡忠盡義,而如數寄還乎?前爾叔在日,有欠李炎山銀二百元,將園契為胎,今若有三四十元,就可贖回契字。該園賣得百五六元,豈無伸長乎?另又有丁仔出銀,與元舊買田,元舊雲若仲甄過來,亦要獻還。此事餘亦耳聞,大想無多亦有寡也。見息新年二三月,切切來淡,切勿優柔不決也。餘難盡言。此達

仲甄侄收知。

戊午十月廿八日叔萬□托寄(注:原件及影本均藏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資料室。)

這種情況在泉州府晉江縣的張氏家族中也有反映。張複瑞戶下有張金聰、張坤秩叔侄二人,張金聰繼承長房財產,張坤秩繼承次房財產。光緒二年(1876年),張金聰需要到臺灣謀求發展,“終須各自成立,爰是叔侄相議,邀請親戚秉公見證,將承先祖遺下租業抽起祀業外,餘對半均分”。長房分得在台“大租兩平谷七十石零一鬥一升八合四勺”,次房分得“大租兩平谷七十石零一鬥五升三合二勺”。這些產業不僅為張金聰在臺灣的發展提供了比較堅實的經濟基礎,而且還解決了張金聰的娶妻成家問題。該分家鬮書記雲:“秩與聰,在泉均未娶妻,本年春(張金聰)東渡,聰將公收租銀取去一百元為聘儀,在淡(水)先娶。因議就承先人遺下佃租陳清然一戶,年該平鬥谷一十石四鬥四升,估值銀一百元,永遠歸秩(張坤秩)管收,貼抵娶妻之費,日後不得異言。”(注:見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117-12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從以上這些例子可以看出,閩台兩地移民過程中所產生的家族間經濟關係,對於促進對台移民的開拓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由閩台兩地移民所形成的原鄉產業,其發展趨向與臺灣的情景有很大的不同。福建家族在遷移臺灣之初,之所以會溶合福建原鄉和臺灣新開拓的產業而進行家族內的再分配,其主要原因是希望在拓展的族人最終不要脫離自己的家族和鄉族,在台的族人也希望有朝一日形式惡化,可以回到自己的故鄉。再加上祖先祭祀等家族事務的聯繫,就不能不形成有如上述的家族經濟關係。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所言,明清以來福建向臺灣的移民已經成為一種社會趨向。臺灣良好的自然環境和生產空間,為福建的移民提供了經濟發展的廣闊基礎。福建的居民來到臺灣之後,定居下來繁衍家族、拓展事業的多,而返回福建家鄉的畢竟屬於少數。在這種情況下,在臺灣定居下來的新移民家族,他們的經濟著眼點就不能不逐漸轉移到臺灣的發展上面,而與福建家鄉的聯繫,也從比較密切的家族聯繫包括經濟聯繫逐漸轉變為比較側重於家族觀念上的聯繫。這樣一來,就出現了兩個趨向:一是福建原鄉的產業,逐漸成為以家族共有財產如族田、祭田等為主;二是這種家族共有產業隨著臺灣外植家族的發展而呈現日益減少的趨勢。

我們這裏還是舉泉州府晉江縣張氏家族的情景為例。在清代乾隆年間(1736—1795年),張氏家族的張士箱與長子張方高首先到臺灣發展事業,張士箱去世後,張方高兄弟第一次分家析產,其在泉州家鄉和臺灣的產業數量都不少。除了提留兩地祀產一百四十畝和養贍田之外,每位兄弟分得的在泉州的田產租穀就有一百餘石,另外還有房產等等。過了二十餘年,長房張方高的次子源仁房進行分家析產,情況就有了一些變化,由於他們的子孫們更側重於在臺灣的發展,泉州原鄉的產業,就逐漸向祀田、生員租等共有產轉化。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張源仁之妻黃氏在主持其子輩的分家時所立的鬮書中這樣寫道:

母字付長兒植棩、次兒植槐、三兒植東收執,汝父在日,置有泉、台各處產業,掌管無異。茲爾兄弟俱各長大,而吾年力就衰,不能綜理家計,何如分析各管之為便。爰是邀請房親大功祖叔方美、大功叔源信等、大功兄植發等,公仝妥議,設立鬮書為憑。爾父未生男時,以植棩承繼為嗣,後側室李氏生男植槐,吳氏生男植東,辜氏生女。今計各處產業,汝父在日,已將五塊厝、歸化莊、東勢寮等莊各田園大租業,要充為通族將來義學租,經呈稟彰邑在案。餘存各業,撥出泉之實業,作生員租。泉之典業,作汝父祀田。撥出泉田租、厝稅,台淡水西盛莊、桕仔林莊各田園小租粟,共一千零七十九石三鬥,為吾贍業,俟吾百歲後,亦歸作祀田。撥出興化莊、新厝莊、海豐莊園底租銀一百七十四大員,為三男植東從師肆業及來日婚娶之費,日後永歸其掌管。撥出阿勸莊、侖後莊、五塊厝園底銀,捷興店生理銀,共三百大員,為辜氏贍業及其女婚嫁之費。俟辜氏百歲後,歸作祀田。除以上撥分外,所存租業各處等項,因吾念植槐邇年以來,泉、台公私各事,賴其撐持,又兼家口浩大,費用實繁,宜有裒益之道。諸房親皆以為公平,而植棩諸子亦允服心願。是以做四股均分,植槐得二股,植棩、植東各得一股。公仝立鬮書三本,禱告拈鬮,各照鬮書管業。既分之後,不許生端異言,則和氣致祥,子孫世守勿替矣。

(注:見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71~7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在這紙分家鬮書中,在泉州家鄉的產業,已大多成為家族的祀田,即使是母親黃氏和庶母辜氏的養贍田產,在其百歲之後,也都成為祀田。所以,在兒子們所分得的財產裏,泉州家鄉的物業只剩下一些房屋和宅基地,用於種植農作物而收取租穀、租銀的田地幾乎沒有了。鬮書在各房分得的具體產業中寫道:“第一鬮,三房植東拈得。泉業:南保眾官、肯官民厝一畔;桃官民厝二間,插翼地一間,後面壙地一所;中保大書房十五架,共五間。……第二鬮,二房植槐拈得。泉業:南保七官民厝一間,石嚳一口,厝地三間;土名引前百成官民厝一間,中保大書房、東觀廳,共三間;買郎大厝一間。……第三鬮,二房植槐拈得。泉業:(原無)……第四鬮,長房植棩拈得。泉業:南保陳廷厚民厝乙座,大小十間;土名引前石嚳一口;中保來旺官石嚳一口;中保大書房、亭及角間,共三間。……”(注:見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72-74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到了嘉慶年間(1796~1820年)這一房的子孫們再度分家時,就較少看到有關泉州產業的記載了,“至父親、母親歷年忌神、年節,就泉中祀田,依舊分年輪當,不得以祀業無幾,祭費有缺。將來再充祀業,聽各人自便。”(注:見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9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再如張士箱第四子張方大的四房,產業的大體情景也是如此。由於張方大及其兒子張源俊、張源價、張源清、張源志等經營有方,產業數量比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兄弟分家時還有所增長,所謂“幸能仰體先志而守成之,隨所贏餘日漸加增”,在泉的產業也隨之有所增加。但是在這些增加的泉州產業中,家族共有田依然佔有較大的比重。該房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的分家合約中這樣約定:

在泉實業,田一百三十三石九鬥,典業四石,現作太孺人養贍,俟太孺人百歲後,即將此田充入分岱公祀田,歷年次第按股輪當直祀,收租完糧,不得推諉。祭品、祭儀公議已定,不得少替。仍逐年應省視陳山頭墳塋二次。如有墳塋被人戕傷等項,直祀回日,即通知各房,公舉一人,出官控告,其應費用四股公出,不得推辭。(注:見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17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然而到了嘉慶、道光年間,一方面族人在臺灣人口日眾,必須重新建構祠堂族田等家族產業,另一方面則由於路途遙遠管理不便等種種原因,致使泉州的產業經營管理不善,積欠日益增多。“日積日多,此業為債項所累,後日究歸烏有”。因此到了道光二十年(1840年)其派下子孫分家時,在泉的產業似乎成了一種負擔。該分家合約略雲:

……

一高祖及遠祖祭祀,如應我兄弟值祀,不論有無蒸嘗,均當合當,不得推諉。

一祖及父值年祭祀,以辛酉年起,長、二房挨年輪當,收租辦祭,並省視墳墓。

一父交輪祀業,在淡水海山石頭溪莊之抽的大租,如有浮複,加增租銀,悉歸值祀輪收。

……

一在淡欠泉兌允成單銀四百大員,又大成母銀三百大員,又陳撲世在銀一十四員,各有字據。因管事帳目核算未明,故未得與各數分還。俟異日著落,應賚出者,自應均出。又泉欠丁選來官母銀三十大員,欠謹官母銀八十大員,因利息說未著落,候與二主言明,均當對半坐還。

一泉、淡侵欠債項作二股分配,各房自應照額領還,毋得推諉貽累。

……(注:見自王連茂、葉恩典整理:《泉州‧臺灣張士箱家族文件彙編》第102~103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從這份合約中不但看不到該家族在泉州產業增加的跡象,反而是欠項積累不少,往往需要用臺灣的家族共有產業的收入來進行彌補。隨著張氏家族向臺灣移民的日益增多和臺灣新家族的不斷擴大,他們的經濟活動也逐漸轉移到以臺灣為主了。

正如以上的例子所反映的,福建居民在向臺灣移民之初,由於家族紐帶的作用,往往隨之而來地形成了以分家析產式的地跨兩岸的家族經濟關係。但是由於經營管理的不便而產生的種種弊端,以及臺灣新家族經濟重心的轉移,致使與福建原鄉的家族、鄉族的經濟關係,有著逐漸淡薄的趨勢,存留在原鄉的產業,也越來越向家族、鄉族的共有產業轉化。這也是清代以來福建地區家族、鄉族共有田地數量較多的一個重要成因。

然而,隨著福建向臺灣移民的增多和家族新家族經濟重心的轉移,雖然說臺灣外植家族與原鄉家族、鄉族的經濟關係有著逐漸淡薄的趨勢,但是這並不等於說這種基於傳統文化道德觀念上的家族聯繫將由此而斷裂,只不過是在經濟關係漸趨淡薄的情況下,其表現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這些表現形式主要有:一,福建與臺灣兩地家族間的經濟關係,較多的是以不定期、非制度化的方式進行的;其二,臺灣外植家族與福建家鄉的經濟聯繫,較多的是以捐助的方式進行的。其三,臺灣族人、鄉人向福建原鄉的捐助,依然是以家族活動、公益事業為主要目的的。此類的例子甚多。如漳州府南靖縣梅林的王氏家族,清代中期族人遷居臺灣,道光間在家鄉購置祭祖業產,有水田一段在本村土名雷藤坑下,出租收谷,逐年清明用以祭祀列祖。同治己巳年(1869年),又有臺灣族人捐銀元在祖地修理祖祠光裕堂。南靖縣上版寮黃氏家族在臺灣的宗親,多年與原鄉失去聯繫,深感疚愧,于民國初年特別派遣老成之人回鄉修葺祖祠墳塋等,所謂“茲者宗親人等數十載以來,並無一二旋裏謁先人之廟宇、拜上祖之墳墓。魚魚雲山遠阻,魚雁鮮通,以致兩地之人不能識荊。每思及此尤為憾事,誠可慨已。況且宗叔所有一切祖墳,經年歲之悠久,風霜剝蝕已將頹圮。……固撥一二老成之人歸梓於他抵敵,倘祖墳逢有方而大利,亦可涓吉修理,豈可棄先人如敝屣,置故里而不聞乎!”(注:以上轉引自林嘉書:《南靖與臺灣》第201、198頁,香港華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根據林嘉書先生的初略估算,“從所得姓氏譜牒或碑記統計,自清代至民國38年,臺胞為南靖祖家修祖祠祖墓等祖業出資20,000多銀元。自1983年以來的十年中,臺胞出資南靖祖祠祖墓等祖業,已超過1,000,000元人民幣。”(注:見林嘉書:《南靖與臺灣》第189頁,香港華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至於其他的公益事業,也是所在多有。如林嘉書先生收集的資料:“書洋蕭氏書山派在彰化一族,1928年出資數千銀元,在書洋赤州村興建了一間學堂,命名為‘壁齋’,聘請先生教學,為祖家培養人才。宣統元年(1902年),臺胞林爾嘉出面主募得30000多兩銀,用於修復南靖縣城鎮(老縣治)邊的九龍江防洪堤的數十丈水毀缺口。按當時實際物價換算,30,000多兩銀能買14,000石穀,折合43,000銀元。這筆鉅款在當時破敗時局下,是南靖縣地方政府或漳州府無論如何也拿不出來的,沿江兩岸百姓也不可能集資達如此巨數。他們在連年天災人禍之下正處於饑荒之中。林爾嘉的善舉,為南靖及鄰近的漳州府治減除了水災大患,大有益於社會生產與民生,沿江數萬畝耕地及數萬人口受到保護。這筆捐數也是目前見諸記載的與臺胞相關的捐於漳州的最大一筆款項。近些年,又有丘氏、李氏、蕭氏、呂氏、賴氏、石氏、徐氏、魏氏、胡氏、張氏、曾氏、劉氏、郭氏、吳氏、黃氏、簡氏等臺灣姓氏家族,為南靖鄉村文化教育與交通道路等社會公益,總計捐資四百多萬元人民幣。其中臺灣簡氏捐建梅林長教中學(初中)百餘萬元,是近年較大的一筆臺胞捐資。”(注:見林嘉書:《南靖與臺灣》第202-203頁,香港華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

泉州的情景也是如此,據《石獅市志》記載:“在臺灣的石獅人多能熱心公益事業,……徙台的石獅人致富後不忘捐資創辦家鄉的公益事業。自清代以來常返祖家故里造橋鋪路,賑災濟貧,興辦教育事業的臺胞不計其數。清代鹿港巨富林振嵩曾多次返祖居地永寧樂善好施,捐資修葺姑嫂塔、虎岫寺和泉州順濟橋。清代永甯梅林蔡名標赴台經商致富後,曾多次參與修橋造路。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泉州一帶鬧饑荒,蚶江石壁入台經商的林懷宗出資從台運米到家鄉平糶。永甯籍台商李錫金返故里岑兜將部分家產充作公業,救濟族中青年。1979年以後,海峽兩岸鄉親聯繫逐年增多,石獅籍臺胞利用返鄉探親、尋根謁祖的機會,參與修建道路,創辦學校、醫院等各項公益事業。1987年蚶江籍臺胞王詩謙捐資8500元,鋪建水溝以及西歐厝、王厝石磚路。1988年蚶江籍臺胞林為興返鄉探親,捐資2.3萬元鋪建東頭山至前宮尾石磚路。他還捐款修建後垵泉泰路尾‘懷鄉亭’、村委會辦公樓、小學校舍和籃球場,並與江川田等人創辦‘蚶江中心小學教育基金會’,獎勵教學有成的師生。此外他還捐資58.8萬人民幣、 5萬元港幣給老人協會、南音社、燈謎組作為活動經費。至1997年他為家鄉公益事業共捐款 200多萬元。臺胞江川田也捐款10萬元興辦蚶江教育事業,並在蚶江投資創辦‘川田工業區’,成為‘蚶江榮譽村民’。臺灣商業銀行董事長、臺灣中蘇經濟貿易協會理事長,祖籍鼓田的蔡紹華捐款150多萬元,用於建設鵬山學校、鵬山幼稚園、村委會辦公樓和水、電、路等公共設施。1996年他還捐1500多萬元籌建鵬山職業中專和教育基金會。祖籍龍塘村的臺灣會計師公會理事長王人瑞也為家鄉公益事業認捐 200多萬元。眾多石獅籍臺胞十分熱心桑梓建設和公益事業,1988~1997年共捐資數千萬元。”(注:何錦龍主編:《石獅市志》卷二十七《與港澳臺關係》,第二章《與臺灣關係》,第923-924頁。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由於地緣和血緣關係上的便利,這一時期臺灣族人在泉州、廈門、漳州等沿海祖家地區投資經濟事業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據統計,“1997年,石獅市累計台資企業172家,投資總額 16.363億元(人民幣),投資項目涉及各個行業,其中服裝紡織業占投資總額的58%。”(注:何錦龍主編:《石獅市志》卷二十七《與港澳臺關係》,第二章《與臺灣關係》,第927頁。)

當然,由於臺灣外植家族在血緣上與福建祖家的血緣逐漸疏遠,臺灣外植家族的發展重心已經紮根於臺灣本土。再加上兩地經歷了日本佔據臺灣和1949年以後海峽兩岸的隔絕狀態,福建與臺灣兩地家族、鄉族間關係的正常演化歷程受到了嚴重的阻礙,一部分家族間的聯繫由此中斷割裂。1980年以後,海峽兩岸恢復了某種程度的民間往來,臺灣的許多家族紛紛前來福建尋根問祖,一些斷裂的家族關係也得到了恢復承繼,從而出現了以上所述的臺灣族人捐資、投資于福建原鄉的情景。然而我們還應當看到,隨著時間的推移,福建與臺灣兩地家族、鄉族間的聯繫,出現了越來越側重於家族觀念、文化觀念上聯繫的趨向,而經濟上的捐資、投資與聯繫,將越來越擺脫家族、鄉族關係的紐帶因素,朝著現代市場經濟的規則邁進。這一點,也許就是今後福建與臺灣兩地家族、鄉族間聯繫的新的發展趨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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