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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政區沿革

作者:吳足道  來源:互聯網  更新時間:2011年10月16日

中國歷代政區沿革 

我國古代,自從國家形成以後,中央政府為了統治整個國土,就把整個國土劃分為若干政區,並採取某種組織形式,對這些政區進行統治和管理,這就產生了各級地方政權機構。歷代的政區和其政權機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農業生產、城市、交通道路等等)和地理的變化(河湖水系的變遷等),各地政區的範圍也不斷擴大、縮小、分離、合併,政權機構及其職能也因時而異,尤其是在改朝換代之後,這種變動往往更大。但總的看來,各代政區對前代的舊制是既有沿用、繼承,同時也不能不作某些適合於需要的改革,這在歷史上就稱為政區沿革。歷代政區沿革,是歷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和歷代社會經濟的展及地理形勢的變化有關,更和歷代政治的變化有關。

早在西元前二十一世紀,我國北方就出現了奴隸制國家夏朝。西元前十六世紀,商滅夏,建立了商朝。夏、商兩個王朝留下的資料太少,對那一國的政區劃分不甚瞭解。

西元前一○六六年,周武王滅商,統一了中國。周朝為了鞏固其地位,對全部國土採取了“封邦建國”的統治方式,除了“宗周”(指今西安地區)和“成周”(指今洛陽地區)外,把全國分封給了同姓子弟、異姓功臣和一些方國、部落的首領為諸侯。據說分封之初,共有八百多國。如:周武王胞弟周公姬旦之子伯禽封于魯國(今山東曲阜),武王另一胞弟康叔封于衛國(今河南淇縣)等等。諸侯雖奉周王為天子,但周王並不直接管理轄呼國的內政,各國的政、軍、財權都歸各國君主自行統理。春秋時期,周室衰微,諸侯強大,各自為政,不尊王室,周王徒擁虛名,並不能號令天下。

春秋時期,一些國內出現了縣的設制,《左傳》、《史記》,最早在兼併的土地上的設縣的是楚、秦兩大國,後來他國也逐漸設縣。當時設縣的地方出於三種情況:一是在兼併來的新領土地上設縣,一是把若干小邑合併為縣,一是在滅掉某貴族後即于其地設縣。凡縣皆由國君派官直接統治。

在縣制出現後不久,又出現了郡制,郡也歸國君直轄。早期的郡多設在各國的邊境地帶,如秦、楚、晉、齊等國,在其邊疆上多設有郡,例如秦滅義、昫衍諸戎,即於其地置北地郡(今甘肅慶陽專區,寧夏固原、銀川)。當時的郡、縣這間並無柰屬關係,雖然《逸周書.作雒解》記載:“縣有四郡”,《左傳》哀公二年記載:“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但並非表示其有上下級別,而是說“郡遠而縣近,縣富而郡荒”,郡不及縣。戰國中期以後,趙有雲中、雁門、代郡,燕有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等郡,魏有西河、上郡,秦有隴西北地郡等。這時郡已統縣,形成郡縣制度。

從歷史看,東周時期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兼併鬥爭激烈,各國君主為了集權,都在不斷削弱貴族統治方式,大力推行郡縣制度,因之,政區在迅速變化。

在周代,除了上述政治區外,還有一種按山、川、物產等自然條件劃分地理區,稱為“州”(並非後來的行政州)。《尚書.禹貢》記載,禹治水後,分天下為九州,即冀(泛指今河北省)、兗(今魯北)、青(今魯東)、徐(今魯南、蘇北)、揚(今江蘇)、荊(今湖南、北)、豫(泛指今河南)、梁(今川、鄂)、雍(今陝、甘)九州。

《周禮.職方》也記天下之地分為九州,即揚(泛指今江、浙)、荊(今湖南、北)、豫(今河南)、青、兗(今山東)、雍(今陝、甘)、幽、冀(今河北)、並(今山西)九州。兩種記載略有差異,《周禮》較《禹貢》多幽、並二州,少徐、梁二州。九州之記,既反映了當時人的全國地理知識,也反映了當時人們的全國地理區劃方案。兩文於每州條下都記其名山、大川、物產、居民以及少數民族的會布。《禹貢》記有當時之水運網,《職方》則記有各州的農作物與家畜。儘管如此,九州乃是當時的地理區而非行政區,當然更沒有關於九州的行政機構。

西元前二二一年,秦統一中國,當時在政治制度問題上進行過一番討論。一種意見主張在邊遠地方封諸子為王,立國以鎮守;另一種意見主張廢除封建,實行郡縣制。秦始皇採納了後一種意見,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後又增至四十郡。郡的長官稱“守”,主管行政,“尉”主管軍事,“監”是監察官員。郡下設縣,長官稱“令”。

郡的設置,既打破了戰國時七國的舊界,也不拘於九州之說,它是按照當地理形勢,和已形成的經濟中心,以及各地經濟聯繫等條件劃定的政區,因而可以說它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較為合乎地理的行政區劃。由於秦朝把全國劃分為郡、縣兩級政區,派官統治,從而才實現了中央集權制,真正達到了全國的統一。秦的四十郡,是後來漢代郡、國劃分的基礎,對後來歷代政區的劃分也有重大的影響。就此而論,秦人在我國歷史上貢獻是不可忽視的。

秦政權為時甚短,在完成了郡、縣制後十多年就滅亡了。西元前二○二年劉邦建立西漢,他認為秦之速亡在於一姓孤立,於是在國土統治政策上採取了郡縣與封國並行制,封子弟為九國,即燕、代、齊、趙、梁、楚、吳、淮南、淮陽等,以及異姓長沙王國。其餘各地則循秦制,仍為郡縣。郡長官稱“守”,後改稱太守,縣萬戶以上的長官稱“令”,萬戶以下的稱“長”。

其後,郡縣陸續增加,諸侯王國則不斷被削減。至西漢末,全國共分為郡、國一百零三,下轄縣、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國二百四十一。按《漢書.百官公卿表》的說明,縣的一般面積為百里,“邑”是供奉皇后、公主的地區,有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稱“道”,侯國則是貴族、功臣封侯者的領地(不同于王國)。除此而外,對於邊疆少數民族來歸者,都安置在適宜地方,並特設“屬國”,以屬國都尉治理之,如天水郡勇士縣(今甘肅皋蘭縣東北)、安定郡三水縣(今甘肅固原北)、上郡龜茲縣(今內蒙伊克昭盟烏審旗)皆設有“屬國”。

漢朝在郡、縣兩級政區之上又設有州制。武帝為了分片監察各郡、國,參仿前代的九州之說,分全國為十三州(或稱部),每州由中央派遣刺史一員,按期巡察該州內各郡,檢舉不法,抑制豪強。十三州為冀、充、青、徐、揚、荊、豫、涼、益、幽、並、朔方、交趾,亦稱十三刺史部。國都附近的七郡則另設司隸校尉以監察之。西漢時期,刺史並無駐地,州也不是一級政區。到了東漢後期,刺史官名改為州牧,有了固定駐地,其職權則由巡察各州升為執掌全州大權,於是州就成了縣、郡之上的一級政權,州牧即為一州之長。

兩漢的政區制度是逐步完整起來的。東漢時,分為州(或刺史部)、郡(王國)、縣(邑、道、侯國)三級政區,其長官分別為州牧、郡守(王國相)和縣令(長、相)。兩漢的地方行政制度,比秦朝周密而完備,其對後世的影響也較秦為大。

漢對西域(今新疆)採取了另一種不同於郡縣制的政策。西域當時有三十六個綠洲小國,後增至五十多國,武帝時,西域各國臣服於漢。漢朝承認西域各國原有政權,並不派官直接干預其內政,只派西域都護駐在鳥壘(今新疆輪台縣東大野雲溝),以保護並監督西域諸國,兼調解其內部糾紛,這種允許屬國自治的政策創自漢代,其對後世的影響也是很大的。

魏、晉、南北朝時期,全國政區變動頻仍,但其制度則基本沿襲漢代,這裏不作介紹。

西元七世紀二十年代,唐朝初年即著手調整南北朝以來混亂的行政區劃。首先確立了州(也曾稱郡)、縣兩級行政區制,廢除了漢、晉分封諸國的制度。各州、縣皆按其地理形勢、面積、人口、物產等條件劃分等級,州分輔、雄、望、緊、上、中、下七等;縣分京、畿、望、緊、上、中、下八等。開元、天寶之際,郡(州、府)三百二十八,縣千五百七十三(《新唐書·地理志》),郡、縣總數比兩漢盛時有所增多。

在州(郡)、縣兩級政區之上,貞觀初年又按山、川地理形勢劃分全國為十道,即關內、河南、河東、河北、山南、隴右、淮南、江南、劍南、嶺南十道。當時十道只是地理區,並非政區。到了開元年間,由於南方經濟發展,地方富庶,又分山南道為山南東、西兩道,江南道也分為東、西兩道,並增劃出京畿、都畿、黔中三道,共為十五道。每道置採訪使(採訪處置史、觀察處置使),檢察道內的非法,如漢刺史之制,其採訪使各有固定駐地。這樣,在開元之後,“道”就成了州、縣之上的一級大行政區,唐的政區由原來的州、縣兩級進而成為道、州、縣三級。

開元年間,為了加重若干州的地位,又設有府制,以雍州(京師)為京兆府,洛州(東都)為河南府,並州(北都)為太原府。後來把陪都以及皇帝駐過的州城也都定為府,計共十個府,各府乃州之中的地位較高者,並非另一級政區。

唐朝對邊疆各民族地區,仿漢代都護之制,設置過幾處“都護府”,以管理該地區的邊防、軍事、民政事務,但也不直接干預各族內政。其重要且延續較長的有:安東都護府,統理東邊務,曾駐平壤;安北都護府,統理陰山以北邊務,駐地曾在和林(今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哈爾和林)、中受降城(今包頭附近)等地;單于都護府,統理陰山東北方邊務,多駐古雲中城(今內蒙托克托);安西都護府,統理天山以南邊務,駐西州(今新疆吐魯番高昌故城)及龜茲(今庫車);北庭都護府,統理天山以北邊務,駐庭州(今新疆吉木薩爾);安南都護府,統理交州等地邊務,駐交州城(今越南河內)。這比起漢代只設一個西域都護(或長史)又有新的發展。

早在景雲年間(西元七一○~七一一年),在幽州(今北京地區)及涼州(今甘肅武威地區)就設了節度使,以總管幾個州的軍、政事務,其級別相當於當時各道的採訪使。到了天寶年間,邊境各地的節度使已增至九員,各轄數州之地。安史亂後,節度之設愈多,他們各據數州,控制管內政、軍、財權,專橫跋扈,世稱藩鎮。節度使之割據,並非唐代行政區劃的基本制度,這裏不作介紹。

總地看來,州、郡、縣或道、州、縣三乃是漢、唐的基本政區制度,對邊疆民族地區,許其自治而設立都護以監督其軍、政大事,也是漢,唐兩代都採用的政策。

宋朝建國以後,在政區和地方政權方面,仿用了唐代的政區制,改革了唐代的政權制,可謂是有沿有革。在政區方面採取了三級制,即劃全國為若干道,後改為“路”,路下一級為州、府、軍、監,再下一級為縣。宋鑒于唐末、五代藩鎮割據之弊,建國不久,首先收回了節度使的兵權,繼則在各道設置高級官員,稱“轉運使”,主管收集道內各州財賦,並通過水陸轉送中央,這樣就把各地方的財賦及其大權收歸了中央,進一步解除了藩鎮之患。轉運使的職權後來不斷擴大,財權之外兼掌資賊、刑訟、按察、邊防等權,各道大權悉歸其握,於是改道為路,路乃成為最高級的地方政區,按元豐年間(一○七八~一○八五年)統計,全國有二十四路。

路之下為府、州、軍、監。州之有重要城市者設府,如東京開封府,西京河南府(今洛陽)、南京應天府(今河南商丘)、北京大名府(今河北大名)等等。軍在五代時期是軍區,宋朝沿用其稱,但與州平級,下轄數縣。監是有礦冶的地區,也兼管縣,與州平級。元豐年間,全國有府、州、軍、監二百九十七,縣一千二百三十五。北宋盛時的版圖也遠遜漢、唐,今拒馬河一線以北屬遼,今陝北、甘、寧則屬西夏。因為國土面積小,所以縣數也少於漢、唐。

與宋朝同時,北方尚有遼、西夏、金等國,三國各有其政區及制度,因其制並未通行于全中國,這裏暫不介紹。

元統一中國後,劃分全國為十二個大政區,山東、西及河北之地謂之“腹裏”,直屬中央。其他各地分為十一個“行中書省”,為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征東等行中書省,是為第一級政區。行省作為政區名稱,起源較早,南北朝時期,在地方上就有過“行台省”的設置,意思是中央機構台、省的分設,各有轄區,實際上已是州、縣之上的一級政區。但其為時不久,且未成為定制。到了金代,已有陝西、河北、河東等行省的設置,但仍不是全國一致的政區制度。到了元朝才成為定制,成為最高一級的地方政區。因為元代中央機構有尚書省、中書省,所以大政區名也稱行尚書省、行中書省,簡稱為省。

元朝的政區是四級制,行省下有路、州(府)、縣三級。以腹裏為例,它不屬路二十九,路屬州九十一,州屬縣三百四十六。按《元史.地理志》記載,至元二十七年,全國有行中書省十一,路一百八十五,州三百五十九,縣一千一百二十七,軍四,安撫司十五。軍、軍撫司等是設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行政機構。

明朝對元的行省製作了改革、調整。改行省之名為“承宣佈政使司”。除京師(今北京地區)及南京(今南京地區)稱直隸外,全國其他各地劃分為十三個“承宣佈政使司”,計有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廣西、廣東、福建、浙江、江西、湖廣、河南等。布政使司只理民政不管軍務。布政使司之下再劃分為府、州,相當於元代的路,府、州之下即為縣,所以明朝的政區是三級制。

清朝又改布政使司為省,全國省數增至十八,即直隸(今河北省)、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同治年間,改臺灣及新疆為省。光緒初年,又將奉天、吉林、黑龍江改為省。迄於清末,全國共有二十三省。

省之下分為府、州,府、州之下為縣。所以清朝的政區基本上也是三級制。

對於邊疆各民族地區,採用了不同於內地的政治區劃及統理機構,其政策是:“因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對於內、外蒙古及青海蒙古族地區,根據八旗制度的組織原則,在蒙古原有社會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盟旗制,進行了劃地分封。旗相當於內地的縣;盟為旗的會盟組織,合數旗而為盟,相當於內地的府、州。當時在內蒙有六盟、四十九旗,青海有二十九旗。在西藏則設“欽差駐藏辦事大臣”,以監督全藏的重大政務(軍隊、司法、外交、財權、達賴、班禪的繼位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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