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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關家族問題的社會史研究

作者:陳爽  來源:光明日報  更新時間:2011年12月14日

近年來有關家族問題的社會史研究

家族組織是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基礎,在數千年的歷史變遷中,家族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並通過與地緣關係、利益關係的結合,演化出種種再生形態,形成一個從家庭到宗族不斷分化整合的過程的系統,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家族的發展演變對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文化和社會變遷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研究家族組織的內部結構、社會功能、發展模式和演變趨勢,探討家族發展與社會變遷的關係,不僅是人類學、社會學的課題,也是歷史學,特別是社會史研究的重要內容。

 

一、有關家族研究的歷史回顧

古代學者對於家族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周的宗法制度方面,宋人張載的《經學理窟‧宗法》篇,首次對宗法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解釋。清代學者毛奇齡的《大宗小宗通釋》、萬斯大的《宗法論》、程瑤田的《宗法小記》、侯度的《宗法考》等,對宗法制度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多方面的考據。

本世紀二三十年代,隨著社會史論戰的展開,近代學者開始對家族制度的研究,出版了呂思勉的《中國宗族制度小史》(中山書局,1929年)、陶希盛的《婚姻與家庭》(商務印書館,1934年)、高達觀的《中國家族社會之演變》(正中書局,1934年)、潘光旦的《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商務印書館,1941年)、王伊同的《五朝門第》(成都金陵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43年)、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1947年)等專著。

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後,中國學者開始有意識地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研究中國的家族問題。郭沫若的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書中,在全面探討先秦社會制度外,還特別重點研究了當時的家庭和家族問題。呂振羽的《史前期中國社會研究》系統闡釋了中國原始婚姻和家庭的發展過程,也詳盡介紹了父家長制家族制度的產生過程。

與此同時,日本學者也開始重視對中國古代家族制度的探索,從40年代開始,出版了大量研究論著,比較有代表性的有加滕常賢的《中國古代家族制度研究》、清水盛光的《支那家族的構造》(岩波書店1942年)、《中國族產制考》(岩波書店1949年)、牧野巽的《支那家族研究》(生活社1944年)和《近世中國宗族研究》(日光書院1944年)、守屋美都雄《中國古代的家族和國家》和《中國古代的家族研究》等。

建國以後的三十年,受政治環境的影響,國內家族史的研究基本上處於停滯階段。除個別研究涉及到西周宗法制以及60年代結合對封建制度的批判發表了部分對族權的研究論文,關於家族史的學術論文較少。其間代表性的論文有左雲鵬的《祠堂族長族權的形成及其作用試說》(《歷史研究》1964年第5、6期)等。

隨著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社會史研究在大陸史學界得以復興。作為社會史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家族與宗族問題開始受到史學界的普遍關注。

 

二、近年來家族研究的新進展

近年來,學術界出版了多部從社會角度研究古代家族問題的論著。

徐揚傑《中國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將古代家族區分為“原始社會末期的父家長制家族”、“殷周時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晉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後的近代封建家族組織”四種家族形態。該書屬通論性的學術著作,時間跨度較大,材料豐富,論證充分,內容編排井然有序,毫無空泛之感。

馮爾康、常建華等編著的《中國宗族社會》(浙江人民出版社“社會史叢書”,1994年)是一部比較完整和系統的中國宗族史。作者按照時間順序,把中國傳統宗族形態劃分為五個發展階段,即(1)先秦典型宗族制時代;(2)漢唐間世族(士族)宗族制時代;(3)宋元間大官僚宗族制時代;(4)明清紳縉富人宗族制時代;(5)近現代宗族異變時代。作者從婚姻、姓氏、墓葬、祠堂、族譜、族田等具體制度入手,全面分析了宗族的形態特徵、等級結構、社會功能等問題。

朱鳳瀚的專著《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充分利用甲骨文、金文、侯馬盟書等古代文資料,結合現代考古學的田野發掘成果,將商周家族劃分為商晚期、西周、春秋三個階段,對中國歷史早期的各種類型的家族組織作出了具體的分析比較,深入探討了家族對中國早期社會形態和國家結構形式的影響。

徐揚傑的另一部專著《明清家族制度史論》(中華書局,1995年版)立足於橫向的開掘,涉及家族結構、家族規模、家族生產、家族財產、家族倫理、家族觀念、家族法律、家族祭祀、家族教育、家族譜牒、家族械鬥、家族防衛、家訓族規等。作者認為:宋以後的家族制度,儘管在形態結構上繼承了古代家族制度的某些特點,但它基本上是在宋以後新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家族制度,這種家族制度以祠堂、家譜和族田為基本特徵,與古代家族制度有顯著的區別。在近代家族制度中,祠堂是近代家族的象徵和中心,家譜是維繫家族的主要紐帶,族田是家族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該書結構嚴謹,內容翔實,徵引書目達 500多種,包括大量家譜、方志、家訓、族規和鄉約。

鄭振滿的博士論文《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論叢”,1992年)從家庭與宗族組織的互動關係的角度出發,把中國傳統家庭和宗族納入同一分析框架,認為:宗族組織作為一種直接構建於家庭者上的社會組織,家庭形成的各種關係,如婚姻、血緣、收養、過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繼嗣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宗族組織的構成及演變趨勢。作者肯定了傳統研究中對於大家庭、小家庭、不完整家庭的區分,並由此將宗族組織分為三類:即以血緣為聯結紐帶的“繼承式”宗族、以地緣關係為連接紐帶的“依附式”宗族和以利益關係為連結紐帶的“合同式”宗族。作者認為,“在正常情況下,每個家族都有一個共同的始祖,這個始祖(不完整家庭)經過結婚生育,開始形成繼承式宗族,又經過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間的血緣關係逐漸淡化,為地緣和利益關係所取代,繼承式宗族也就相應地演變成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這一理論模式對於中國古代家族研究具有深刻的啟發意義。

朱勇的博士論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論叢”,1987年)對清代宗族法的內容、制定與執行、與國家法律的關係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

由美國學者李中清、中國學者郭松義主編的《清代皇族人口和社會環境》(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收入13篇論文,針對清代皇族這一特定的家族形態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該書利用了清代《玉牒》及其它檔案文書,運用電腦手段和現代統計學方法,對各種資料和文字資料進行量化分析,體現了大陸、臺灣和美國學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據不完全統計,近十餘年間,學術界發表有關家族問題的研究論文近百篇,從社會史的角度,對中國傳統社會中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家族組織、家族形態以及社會功能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討。

一、關於西周宗法制問題:李衡眉連續發表了《昭穆制度與周人早期婚姻形式》(《歷史研究》1990年第2期)、《昭穆制度與宗法制關係論略》(《歷史研究》1996年第2期)、《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問題》(《史學集刊》,1992年第4期)、《宋代宗廟制度中的昭穆制度》(《河南大學學報》1994年第2期)等系列文章,針對學術界關於昭穆制度就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制度一項內容的傳統觀點提出了質疑,認為,昭穆制度和宗法制的內容有別,昭穆制度體現在墓葬、宗廟和祭祀制度中,而宗法制卻體現的繼承制度中。前者起源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過渡,後者起源于原始公社向階級社會的過渡。

楊希枚的《再論先秦的姓族和氏族》(《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 1期)認為:先秦文獻中的姓字指“姓族”,即包括同祖先的若干宗族及其若干家族的外婚單系親屬集團;氏字指“氏族”,即包括某一姓族所統治的同姓、異姓和與統治者無親系的庶民所組成的王朝。

二、關於春秋戰國的家族狀況:韓國學者尹在碩發表《睡虎地秦簡〈日書〉所見“室”的結構與戰國末期的家族類型》(《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 3期),作者認為:通過《日書》所反映的民間信仰內容,能夠推導出可以旁證當時民間生活形態的社會史資料。《日書》把“室”作為每個人活動的最小空間,並敘述了“室”內可能發生的一切活動,對研究中國古代家庭史很有價值,《日書》中所記載的“室”的建築結構或“室”內成員的規模及血緣結構,則反映了當時人們生活的普遍形態,因此,對《日書》所載“室”進行分析,不僅可以闡明戰國秦漢末民間一般家族之形態,還可作為小型家庭論之依據。

三、關於兩漢家族組織:張泉鶴《東漢宗族組織形式試探》(《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 3期)圍繞東漢宗族的構成特點、族內的賑恤活動、族人的法律連帶責任等進行了研究,認為,東漢宗族是在先秦宗法組織瓦解後,適應東漢社會條件而形成的一種家族共同體。豪民大家控制了族權,階級關係壓倒了血緣關係,在宗族內部,各家庭的生活是獨立的,族人的相互聯繫僅表現在救濟和賑恤上。

四、關於魏晉南北朝的世家大族:家族的個案研究成為這一研究領域的主流。個案研究本是一種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以這一研究方法研究中國古代家族制度已經成為海外學者的一個通例。80年代初,美國學者伊佩霞的專著《博陵崔氏個案研究》被在大陸學術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由於魏晉南北朝這一獨特的歷史環境,有關這一時期某些著族大姓的個案研究,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所在。到目前為止,已發表的有關論文達數十篇,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劉馳的《從崔盧二氏的婚姻締結看南北士族的地位變化》(《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 2期)、葉妙娜《東晉南朝僑姓士族之婚媾—陳郡謝氏個案研究》(《歷史研究》1986年第 3期)、王連儒《東晉陳郡謝氏婚姻考略》(《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 4期)等。

田昌五、馬志冰《論十六國時代塢堡組織的構成》(《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 2期)對魏晉南北朝塢堡累壁以宗族鄉黨為基礎、塢堡主要是由東漢至魏晉地方大族中孕育出來的傳統看法提出質疑,認為十六國時期的塢堡組織可分為少數民族與漢族兩種,兩者的居民構成和組織方式具有很大差別,漢族塢堡大多為流民所建。塢堡主身分複雜,有流民帥、乞活帥等,只有少數塢堡為地方大族所置。

除此之外,日本學者谷川道雄、川勝義雄等人在70年代大力提倡的六朝時代“家族共同體”的理論,近年來也被全面介紹到大陸,產生了很大影響,但近年來直接涉及“家族共同體”問題的論文在大陸尚不多見。

五、關於唐代的家族問題:與魏晉南北朝家族個案研究的熱潮相比較,唐代的家族研究似乎較受冷落,除一些文章涉及到敦煌氏族志外,無論是通論還是個案研究都比較少見。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學者毛漢光《中國中古社會史論》(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8年),收錄了《中古家族之變動》、《中古山東大族著房之研究》、《從士族籍貫的遷移看唐代士族的中央化》、《隋唐政權的蘭陵蕭氏》、《敦煌唐代氏族譜殘卷之分析》等多篇論文,通過大量正史與碑誌材料的匯總與分析,重點探討了山東大族在唐代的發展演變及其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六、關於宋代大家庭的研究:唐代劍《論宋代大家庭的社會職能》(《社會科學》,1993年第七期)為通論性文章。這一階段的個案研究有漆俠的《宋元時期浦陽鄭氏家族之研究》(《劉子健博士頌壽紀念宋史研究論文集》,同朋社,1989年)、《“江州義門”與陳氏家法》(《宋史研究論文集》1987年年會編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許懷林《陳氏家族的瓦解與“義門”的影響》(《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 2期)等

七、關於明清家族研究:通論性的文章有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體現形式及其基層政權的作用》(《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 1期)、許華安的《清代宗族勢力的膨脹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 4期)、馮爾康《清代宗族制的特點》等。

隨著徽州文書的發現和整理,以徽州文書為線索探討明清宗族結構,成為史學界研究的熱點所在。唐力行的《明清徽州的家庭宗族結構》(《歷史研究》,1991年第 1期)通過對徽州族譜的統計、分析和比較,指出:明代後期,徽州的家庭和宗族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形成了小家庭和大宗族的格局,而徽商的興起,在這一變化過程中起了關鍵性的作用。明清徽州的家庭結構與西歐、中歐的家庭結構有相同之處,核心家庭占主導地位。它們的不同之處在於,西歐與中歐的小家庭是完全獨立的,而徽州的小宗族之上還有個大宗族。這一差異使得同為小家庭的社會結構呈現出完全不同的社會功能。後者家庭結構的集約化是與歐洲近代化趨勢相一致,而徽州的家庭宗族結構卻以它的彈性和包容性強化了封建的統治秩序。陳柯雲的《明清徽州族產的發展》(《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 2期)針對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宗族關係日趨鬆弛的觀點提出質疑,認為族產在明清時期從未中斷,不過從明中葉以後,部分眾存族產逐漸轉化為祠產形式的族產,從而形成眾存族產和祠產交叉並行、一消一長的局面。由於族產在在明清徽州經濟中的絕對優勢地位,強化了宗族勢力和宗族關係。朴元浩(韓國)《從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組織的擴大》(《歷史研究》1997年第 1期)認為:明清時期宗族制度最明顯的特徵是同族結合範圍的擴大,同時與區域社會關係的進一步深化。這種擴大和強化了的宗族組織成為風靡清朝鄉村社會的前提。高夀仙《明初徽州族長的經濟地位—以休甯縣朱勝右為例》(《江淮論壇》,1994年第 4期)通過對徽州文書中族長朱勝右材料的分析,指出:大族的族長不一定由富戶擔任,一般自耕農亦可,朱勝右甚至只是佃戶。這種情況在明初徽州地區具有代表性。

關於清代家族問題,常建華連續發表《清代族正制度考論》(《社會科學輯刊》1989年第 5期)、《清代族正問題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訊》1990年第 1期)、《試論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與實踐》(《學術界》1990年第 2期),認為雍正四年以後清政府所實行的族正制度雖然起到了地方基層政權的作用,但它是獨立與宗族房長之外的,清政府實行宗正制還有遏制宗族勢力發展的一面,不能簡單地視為族權與政權的結合。

需要說明的是,在社會史的理論視野中,家族問題的研究與婚姻、家庭以及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密切關聯,相輔相成。近年來,史學界在上述領域的研究也取得了相當可觀的成果,限於篇幅,未能一一列舉。

 

三、關於家族研究中若干問題反思

近年來學術界從社會史的角度對家族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不僅拓展了對於古代歷史的認識視野,也在史學方法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個案研究、區域研究、量化分析和結構功能論證代表了當前家族史研究的幾個主要趨向。

在肯定近年來史學界有關家族問題的研究成果的同時,我們必須正視研究中缺陷和不足。

一、重視社會史的理論求索,確立嚴格的學術規範

由於社會史研究的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史學界缺乏對現代社會學的深入瞭解,缺乏對這兩個母體學科均駕馭自如的研究者,迄今為止,我們對社會史這一學科的基本概念、研究物件、研究內容、研究方法,以及社會史與文化史、社會史與社會學和社會心理學、社會史與人類學的關係瞭解都不深入。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社會史研究興起之初,社會史學界對於理論問題的討論一度十分活躍,在社會史的內涵、學科體系等出現過許多爭論的熱點。近年來,這些討論逐漸趨於沉寂,卻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

宏觀理論研究的薄弱導致微觀研究的困境,具體到家族問題的研究,便是缺乏嚴格的學術規範。以個案研究為例,許多論文多側重於家族的士宦升降政治地位,而對家族的經濟狀況、宗族結構、家族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則較少涉及,從嚴格意義上講,許多文章並不屬於社會史的範疇。個別低水準的研究論文僅僅是某一家族的材料彙編。

理論研究薄弱所導致的另一種傾向是概念不明或濫用概念,現代社會學關於家庭有“核心家庭”、“主幹家庭”、“單一家庭”、“複合家庭”、“擴大家庭”等概念的嚴格界定。個別研究者在尚未全面理解的前提下便把它們簡單地套用到自己的研究中,導致了研究的偏差。在概念和範疇的使用方面,西方學者曾有過深刻的教訓,西方社會史學在發展過程中,曾經引入了許多其他學科新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但是,而這些方法和概念間缺乏學科的內在聯繫,不僅難以駕構社會史學的理論框架,反而使社會史研究日趨瑣碎化,背離了總體社會史的展示社會歷史全貌的初衷,這一點應充分引起我們的警惕。

二、重視“新史料”的開掘,真正做到“物盡其用”

從某種意義上講,社會史的興起不僅是史學研究在觀念的上的變革,同時也是一種史料上的拓展。浩如煙海的墓誌、族譜、方志和其他檔案材料,極大地拓展了史學研究的視野,也對史學工作者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以個人之力,用傳統的研究手段,很難吸收和消化如此眾多的資訊。在這方面,我們有必要借鑒海外學界的研究經驗,以團隊方式,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對史料進行集約化整理,真正做到物盡其用。

現階段家族史研究的另一個缺憾是對民族學和考古學的材料重視不夠。中國民族眾多,社會形態複雜多樣,素來被稱為歷史發展形態的“活化石”。從50年代以來,我國的民族學工作者和地方史學工作者進行了艱苦社會調查,取得了大量成果,其中包括了豐富的家族史內容,涉及到家族結構、遺產繼承、祖先崇拜、宗族械鬥等多方面的問題,對於我們研究中國古代家族的演進過程,具有深刻的啟發意義。現代考古學的眾多田野發掘報告中,對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墓葬形制進行了精確的研究,是我們研究家族史的第一手材料。但由於專業的隔膜,這兩方面的材料一直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注意宏觀與微觀的結合,揭示歷史發展的規律

選題的雜亂和瑣碎,是目前家族史研究的一個通病。在這方面,許多學者有著不得已的苦衷:就宏觀研究來說,由於材料分散,分析比較的難度較大,結論容易流於空泛;個案研究隨意性較大,難以得出具有普遍性的結論,給人以瑣屑的感覺。於是,在近年來的家族研究中,便出現了一批“大一二三、小一二三、ABCD”式的“兩張皮式”的通論文章和“跑馬圈地”式的個案研究論文,滿足於低水準的簡單重複。

微觀的具體研究必須有宏觀的理論的指導,脫離或缺乏宏觀理論指導的微觀研究必然走向繁瑣和細節化,背離了總體社會史的展示社會歷史全貌的初衷。瑣碎的研究無助于整體史學的建立的創立總體全面的歷史。在這方面,西方史學界也走過一段彎路。法國年鑒派史學家早就注意到這一問題,他們警告說,所謂“全面”是指研究所有的人類活動,並非力求包含一切瑣碎的細節。瑣碎的研究也無助于社會史研究的健康發展,因為歷史的規律並不是無數具體史實的堆砌和排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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