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舉知識
科舉制度是中國歷史上通過考試選拔官員的一種基本制度。它創始于隋朝,確立於唐朝,完備于宋朝,興盛於明、清兩朝,廢除於清朝末年,歷時一千三百餘年,對中國歷史的發展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從官制史角度看,科舉制度的產生是歷史的必然和巨大進步。在中國歷史上,統治階級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曾採用過多種方式,選拔其所需要的人才。夏、商、周採用的是“分封制”和“世卿世祿制”,其結果是“龍生龍,鳳生鳳”,平民百姓“面朝黃土背朝天”,與政治幾乎無緣。漢朝以“察舉”和“征辟”制取代世襲制,由州、郡地方長官向朝廷舉薦人才,經朝廷考察後授其官職,或由皇帝特詔選任官吏。這自然是歷史的一個進步,但由於掌握選官大權的官僚們注重門第,官官相護,徇私舞弊,用人問題仍不能得到很好解決,以至出現“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等嚴重問題,出身底層的優秀人才難以被選拔上來。魏晉南北朝實行“九品中正制”。這在當時多少改變了州、郡地方長官隨意左右、受賄營私的狀況,選拔出一些比較有才能的人進入仕途。但中正官到後來完全被世家大族所把持,家世、門第成為評定官員的唯一標準。“九品訪人,唯問中正”,它實際上已成為大地主、豪族勢力控制選官的工具。其結果必然是“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世胄躡高位,英雄沉下僚”,中小地主只能做些小官,平民百姓均被拒於官場之外。
從隋朝至明清的科舉制度,它所堅持的是“自由報名,統一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公開張榜”的原則,打破了血緣世襲關係和世族對政治的壟斷,對我國古代社會的選官制度是一個直接有力的改革。它給中小地主階級和平民百姓通過科舉入仕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所謂“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如北宋的呂蒙正自幼遭不幸,被其父將母子二人趕出家門,長期居住在一個山洞裏,過著饑寒生活,但他發奮讀書,高中狀元,極善理政治國,成為宋初名相。又如范仲淹自幼家貧,進士及第後官至宰相,大有作為,享有“朝廷無憂有范君,京師無事有希文”(范仲淹字希文)的盛譽。清代乾隆年間的陝西狀元王傑和清末最後一名狀元劉春霖也都是地地道道的農家子弟,父母都是種田人。王傑在朝為官40餘年,身為嘉慶帝師,官居高位,但剛正廉潔,一塵不染,伸張正義,最恨邪惡,被後世公認為乾、嘉時代的名臣。王傑晚年告老還鄉,嘉慶皇帝稱讚他“直道一身立廟廊,兩袖清風返寒城”。倘若沒有科舉制度,這些布衣草民們根本不可能登上龍門、身居高位,也就不可能在中國傳統政治舞臺上大顯身手。
在一千三百餘年的科舉史上,曾產生出七百多名狀元,近十一萬名進士,數百萬名舉人。隋唐以後,幾乎每一位知識份子都與科舉考試有著不解之緣,從未參加過科舉考試的讀書人只是極少數。科舉產生出一大批善於治國安邦的名臣、名相和雄才大略的政治家、眾多有傑出貢獻的思想家、文學家、藝術家、詩人、學者、教育家、科學家、外交家等,如唐代的孫伏伽、王維、張九齡、韓愈、柳宗元、劉禹錫、顏真卿、柳公權、白居易,宋代的歐陽修、王安石、蘇東坡、司馬光、朱熹、包拯、寇准、張九成、張孝祥,明代的楊慎、康海、湯顯祖、張居正、海瑞、徐光啟,清代的紀曉嵐、劉墉、鄭板橋、錢大昕、林則徐、翁同、洪鈞、張謇、蔡元培等文化名人都出自狀元、進士和舉人之中,都是中華民族的英才。
科舉考試的內容到明代以八股文為主,即“八股取士”。它逐步成為一種僵化的模式,特別是到晚清時已成為嚴重束縛知識份子的枷鎖,暴露出種種弊端。一九○五年清政府廢除科舉,也就是歷史的大勢所趨。從此,一千三百年的科舉制度終於宣告結束。但客觀而論,在中國傳統社會的發展中,科舉制的進步作用也是不容否定的。
選士:
科舉制度建立以前的選舉取士制度。西周選士,統屬於學校。“國學”、“鄉學”為統治階級培養人材,擇優而任以官爵。自漢代至南北朝,選士之法,學校與選舉並行。中央的太學以及“鴻都門學”和“四姓小侯學”的學生,學成後可得相當的官職。但其範圍狹,數量少,所以又另有選舉辦法以調劑輔助。漢高祖和漢文帝時期有詔舉,漢武帝時期又規定了察舉的辦法,其科目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舉孝廉、秀才(茂才)者等。此外,還有“征辟”之制,三公九卿都可征布衣之士為自己的幕僚。魏晉南北朝,除沿漢制察舉外,還推行九品官人法。晉代則對察舉的孝廉、秀才一律加以考試,“孝廉試經,秀才試策”,影響了隋唐科舉取士制度的產生。
貢舉:
指古代官吏向皇帝薦舉人材。漢高祖十一年(前一九六年)下詔郡國求賢;文帝二年(前一七八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詢問政事得失,中者即授以官職。賢良方正為科目,即從此始。隋唐以後,制舉中也常設賢良方正科。
賢良:
文學漢代選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始于漢武帝,簡稱賢良或文學。《漢書.東方朔傳》:“武帝初即位,征天下舉方正賢良文學材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士多上書言得失。”西漢後期,儒生往往藉此取得出身。
察舉:
漢代的一種選拔官吏制度。《漢書.董仲舒傳》載董仲舒建議:“使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大臣之能。”武帝接受了他的建議,元光元年(前一三四年)命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為了察舉制度的推行,武帝還規定二千石如“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舉廉,不勝任也,當免。”漢代的察舉制度因此正式確立起來。其科目有孝廉、賢良文學、秀才等。歲貢之士入京以後還得行一定的考試手續。西漢時,由皇帝親自問策,即所謂“舉賢良對策”;東漢時,“諸生試家法,文吏試箋奏,無異於後世科舉之法”《東漢會要.選舉》。得中者授以官職。尤其孝廉一科,為士大夫仕進之主要途徑。
孝廉:
漢代選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始于董仲舒向漢武帝的奏請。本來是兩種科目,孝是孝子,廉是廉潔之士,後來才合稱為孝廉。元光元年(前一三四年),武帝“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郡國歲舉孝廉的制度從此確立。武帝以後,孝廉成為士夫仕進的主要途徑,被舉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職,由郎升遷為尚書、侍中、侍御史,或外遷縣令、丞尉、再遷刺史、太守。漢朝以後的各代也常由地方舉孝廉,隋唐只舉秀才而不舉孝廉。明清俗稱舉人為廉。
征辟:
漢代徵集賢士為官的一種方法。也稱“公府辟士”。朝廷招聘為征;三公以下召布衣入仕為辟。漢代風尚,往往有名望的公卿,身居高位,以能羅致天下名士,充當自己的幕僚為榮,而世間的英才俊士,亦以此途益自奮區勉,作為出身捷徑。這種選舉取士方法,始于西漢,盛于東漢。
舉主:
與門生漢代士人通過察舉和征辟入仕做官,主持州郡察舉的列侯、刺吏、郡守稱為舉主;主持征辟(公府辟士)的公卿稱為府主;被舉、被辟的賢士便成為舉主、府主的門生故吏。後來科舉考試及第者對主考官亦自稱門生。
貢生:
古代向朝廷薦舉人才的制度。《禮記.射義》:“諸侯歲獻貢士于天子。”貢生這稱始於此。《後漢書.左雄傳》:“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宰民,宣協風教。”自唐以來,朝廷取士,由學館出身的叫生徒,由州縣報名應試的叫鄉貢,經鄉貢考試合格的叫貢生,由州縣送京城參加會試。清代,會試考中的為貢生,殿試賜出身為進士。但習慣上會試考中者即稱為進士。
鄉貢:
隋煬帝大業二年(六○六年)設置“進士科”,以試策取士,應試者先由州郡考試及可靠而後貢之於朝,稱為“鄉貢”。唐代科舉取士,出自學館的稱“生徒”,出自州縣的稱“鄉貢”。唐代科舉取士,出自學館的稱“生徒”,出自州縣的稱“鄉貢”。
貢院:
科舉考試貢生之所。據唐李肇《國史補》載:“開元二十四年(七三六年),考功郎中李昂為士子所輕詆。天子以郎署權輕,移職吏部,始置貢院。”清代舉行鄉試、會試的場所稱貢院。其大堂之東西側為外簾,供管理人員居住。後為內簾,供考官居住。貢院兩旁建號舍,以供試者居住。貢院外牆鋪以荊棘,故亦稱棘闈。
科甲:
漢唐舉士考試都有甲乙丙等科,故後世因此而稱科舉為科甲,經科目考試錄取者叫做科甲出身。
進士:
原指可以進授爵祿之十。《禮記.王制》:“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造于王而升諸司馬,曰時士。”隋煬帝大業二年(六○六年)設置進士科,作為取士的科目。唐制進士科與明經、明法科等並列,應試者謂舉時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經策全通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為乙第。試畢放榜合格的叫做成進士。凡試於禮部的,都叫做進士。宋代進士科試詩賦經義各一首,策五道,帖經《論語》十帖。宋以後,其科目多存虛名,進士科成為科舉中唯的科目。明清時,舉人會試中式,複行殿試,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通稱為進士。凡列銜時,都先寫賜進士及第或出身。
明經:
唐代科舉制度中的科目之一。有五經、三經、二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史科等名目。主要試其經義的記誦,考試方法先是帖經,然後口試經典大義十條,建中二年規定所答內容,錄於紙上謂之“墨義”,並答時務策三條,按成績列為甲乙丙丁四等。宋改以經義論策試進士,明經科廢。清代用明經來別稱貢士。
明法:
唐宋科舉制度的科目之一。試應考者的法令知識。唐制,明法產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宋時試律令四十條,墨義兼經五十條,明清只行進士一科,明法與別科均廢。
明字:
唐代科舉制度的科目之一。主要試小學、文學知識與能力。試《說文解字》、《字體》二十條,通十八條者為及格。
明算:
唐代科舉制度中的科目之一。試《九章律》、《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算》各一條,十通六者為及格;試《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及格。又試《綴術》七條,《輯古》三條,十通六為及格。
帖經:
也稱帖括。唐代科舉考試的一種主要方式。凡“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各科的經書課目多以帖經的方法來考試。《文獻通考、選舉二》:“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之經,掩其兩端,中間惟開一行,裁紙為帖。”即主考者任擇經書中一頁遮蓋左右兩邊,中間只開一行,另裁紙為帖,帖蓋數字,令被試者寫讀出來,寫讀被帖蓋字句正確者為合格。
秀才:
別稱茂才。本是才華優秀者的通稱。始見於《管子.小匡》。漢代,秀才成為舉士科目,武帝元封四年(前一○七年)令諸州歲各舉秀才一人。東漢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稱茂才。隋唐時,與明經、進士並立科目。秀才科試方略策五道,以文理粗精分等,後漸廢此科。宋代凡應舉者都稱秀才。明清兩代秀才成為府、州、縣學的生員的專稱。
舉人:
原意為舉到之人,為應舉者的通稱。唐應進士試者亦稱之,又稱舉進士。“自本人言之,謂之舉進士;自朝廷言,謂之舉人,進士即舉人”(見《日知錄.舉人》)。《後漢書.章帝紀》載漢章帝建初元年(七六年)詔:“每尋前世舉人貢士,或起甽畝,不系閥。”以舉人為身份名稱,始見於此。唐、宋、金、元均為各地鄉貢入京應試者的通稱。宋舉人在解送禮部前,須經考試,略如後之鄉試。舉人在禮部應試落第者,仍須再應鄉舉。方可參加下科考試。金、元亦如此。明清專稱鄉試登第者為舉人。並作為一種出身資格。如應禮部試不中,以後再考,毋須再應鄉試。清末有法科舉人、理科舉人等。光緒三十一年(一九○五)起,考試回國留學生,最優者給予進士出身,優等及中等者給舉人出身,並各加某學科字樣。
武科:
科舉制度中專為選拔武官而設的科目。唐武則天長安二年(七○二年)置武舉,為武科之始。由兵部員外郎一人主持,分為平射、武舉二科,其中須考步射、馬槍、馬射、負重等,也需試其語言、身材。宋亦有武舉、武選。明以前武科不定期舉行,明成化十四年(一四八七年)始設武科鄉試、會試。武舉六年一次。先策略,後弓馬。後改三年一試。崇禎四年(一六三一年)始舉行武科殿試。清制,武科考以學政主持,都分內外場。外場試馬、步射及弓、刀、石;內場試《武經》,須外場中式才能夠入內場。光緒二十七年(一九○一年)廢。
彌封:
科舉考試,為了防止舞弊,考生試卷寫姓名處,由彌封官反轉折疊,用紙釘固糊名,上蓋關防(印章),稱為彌封。此制始于唐代武則天時,“武后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等”。宋真宗景德年間,彌封之法成為定制。清末廢科舉以前,一直沿用。鄉試、會試的試卷都採用彌封制,用《千字文》編“紅號”,另有謄錄將試卷(即墨卷)用朱筆謄寫,稱為“朱卷”,送考官評閱,取中者的朱卷按“紅號”調取墨卷,拆卷唱名寫榜。
謄錄:
科舉鄉試、會試的墨卷,必須用朱筆謄錄。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一○一五年)置謄錄院,鄉試、會試考生的試卷交彌封官封卷。宋仁宗時,為防止筆跡有弊,進一步規定試卷交謄錄所用朱筆謄寫,以謄本交考官評閱。歷代沿制。清代在方略館等機關內任繕寫者亦稱謄錄,以會試落選的舉人充選。
經義:
科舉考試所用的文體之一。自宋代始,以儒家經書文句為題,使考生論其意義,故稱為經義。明清論述經義時必須依照朱熹的《四書集注》並有一定的格式,形成八股文文體。
墨義:
唐代科舉考試的一種方法。明經一科除口試經術大義之外,從唐德宗建中二(七八一年)起,規定所答內容,錄於紙上,“直書其義,不假文言”,叫做“墨義”。墨義的方法,只是主考者提出很簡單的問題,而由應試者筆答,無須過多的思考,僅需熟讀原文而已。
策問:
唐代科舉考試的一種方法。較帖經、墨義程度高而重要,各科的及格與否,全由最後策問的優劣而定。秀才科須試方略五道,明經科須試答時務策三道,進士科須試時務策五道,開元禮科、三傳科及史科須試策三道。答策的文體,在唐初,大體多重駢體文,其後漸用散文,一般士子在應試以前,往往把過去的策卷編綴而熟讀之,對古籍經典反而不為重視。
及第:
指科舉應試中選。宋高承《事物紀原.學校貢舉》:“漢之取士,其射策中者謂之‘高第’,隋唐以來,進士諸科遂有‘及第’,之目。”明清進士殿試,一甲三名都賜進士及第,其餘的叫進士出身或同進士出身,不叫及第。
落第:
指科舉應試未中。也叫下第。
狀元:
科舉考試以名列第一者為元。唐制,舉人赴京應禮部考試都須投狀,因而稱進士科及第的第一名為狀元,也叫狀頭。宋太祖開寶六年(九七三年)以前常稱榜首,開寶八年定禮部復試之制,才以殿試首名稱狀元。明清會試以後,貢生須行殿試,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為狀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為探花。
榜眼:
科舉考試中殿試一甲第二名。其稱始于北宋初年,當時殿試第二、三名都稱為榜眼,意指榜中之雙眼。明清定制,專指殿試一甲第二名為榜眼。
探花:
科舉考試中殿試一甲第三名。唐時進士在曲江杏園舉行“探花宴”,以少年俊秀者兩三人為探花使,又稱探花郎,遍遊名園,折取名花。南宋以後,專指殿試一甲的第三名為探花。
鼎甲:
狀元、榜眼、探花的總稱。鼎有三足,一甲為三名,都賜進士及第,故有鼎甲之稱。狀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別稱鼎元。
傳臚:
殿試後,宣讀皇帝詔命,即唱名。其制始于宋代,宣唱名次之日,進士于集英殿,皇帝至殿宣唱,由閤門傳接,轉傳於階下,衛士六七人皆齊聲傳名而高呼,稱為傳臚。至明清、繼狀元、榜眼、探花之後的二甲第一名稱為傳臚。
解元:
唐制,舉進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試,故相沿稱鄉試第一名為解元。宋以前稱解頭。
會元:
科舉制度中鄉試中式為舉人,舉人會試中式第一名為會元。
鄉試:
明清兩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舉行的考試。每逢子、午、卯、酉年為正科,遇慶典加科為恩科。考期定為二、三月間。應試資格為:府、州、縣學的一員獲得歲科考及格者;儒子之未仕者;以及官之未入流者(九品十八級之外的官吏),由有關的官府選送應試。考試分三場,每場三日。考後正式放榜,叫做正榜,正榜聽取的是本科中式舉人,第一名稱解元。另外,還取中副榜舉人若干名,為“副貢生”,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以後可不應歲科試而徑應鄉試。凡考中的舉人,應謁見薦卷的房師及主考的座師,自稱門生,拜主考為座主。
秋闈:
闈即考場。明清兩代科舉鄉試在八月舉行,故稱秋闈。
會試:
明清兩代每三年一次在京城舉行的考試。各省的舉人以及國子監的監生皆可應考。每逢辰、戌、醜、未年為正科。若鄉試有恩科,則次年舉行會試,叫做會試恩科。主考官四人,叫做總裁,以進士出身的大學士、尚書以下副都禦史以上的官員,由禮部提請派充。另有同考官。考試時的彌封、謄錄、核對、閱卷、填榜等手續與鄉試同。會試中式者為貢士,也叫中式進士,其名額以三百名為常,第一名稱會元。各省人數以到京應試人數及省的大小、人口多寡而酌定。會試揭榜以後,中式進士須下月應殿試。
春闈:
唐代科舉禮部考試定在春夏之間舉行,叫做春闈。明清會試也在春季舉行,故稱會試為春闈。
主考:
明清科舉制度中主持鄉試、會試的官員。鄉試二人,明初兩京(南京、北京)鄉試選派翰林官任主考,各省則由教官充任。萬曆以後,由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會試四人,以進士出身的大學士、尚書以下副禦史以上的官員,由禮部提派充,名曰總裁。其職務是總閱應試者的試卷,分別取去,核定名次,將其取中的舉人及其試卷奏報皇帝。
貢闈:
考試貢士之所,即貢院。
闈墨:
科舉試卷。明清時把鄉、會試中式卷編刻成書,明稱小錄,清稱闈墨,別稱“試錄”。
殿試:
亦名廷試。皇帝對會試錄取的貢士在殿廷上親發策問的考試。漢代皇帝親自策問各地賢良文學之士。可說是殿試之始。武則天時,曾策試貢士於洛城殿。宋太祖開寶五年(九七二年),禮部試進士諸科三十八人,太祖召對講武殿,得進士二十二人,都賜及第。從此以後,省試之後進行殿試,遂為常制。宋太宗太平興國八擴(九八三年)開始,把進士分為五甲。元順帝時,把進士分為三甲,每甲只限三人。明清兩代,鄉試之後,集中于京師會試,會試中式的貢士再行殿試,以定甲第。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第一名稱狀元,第二、三名稱榜眼和探花。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第一名稱傳臚。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
朝考:
清代進士經過殿試,取得出身以後,由禮部按名次送翰林院掌院學士,奏請皇帝,再試保和殿,稱為朝考。按詩文四六各體出題,視其所能,或一篇、或二三篇,或各體皆作,悉聽其便。由特派大臣閱卷,結合殿試名次,由皇帝分別授職,前列者用為庶起士,次者分別用為六部主事、內閣中書和知縣等職。此種進士朝考,始于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年)。
副榜:
明清科舉制度取士分正、副榜。正式錄取的,名列正榜;在正榜之外,另取若干人,名列副榜。元至正八年(一三四八年),中書省奏,會試例取十八人之外,再取副榜二十人,這是最早出現的副榜名稱。明永樂中期,會試有副榜,給一些落第舉人有作官的機會,嘉靖中期又有鄉試副榜。清代只有鄉試副榜,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可以入國子監肄業,叫做副貢生。
貢舉:
考略書名。有關明清兩代科舉始末材料的輯錄。黃崇蘭、趙學增、陸熊祥輯。明清兩代科舉,凡曆科典試官、官階籍貫、首場題目、鄉、會試中式第一名,殿試一甲三名,無不備錄。黃崇蘭所輯,自明洪武三年(一三七○年),迄崇禎十六年(一六四三年);又自清順治二年(一六四五年)至乾隆十六年(一七五一年)止。趙學增所輯,自嘉慶元年(一七五一年)止。趙學增所輯,自嘉慶元年(一七九六年)至同治十三年(一八九四年),陸熊祥所輯,自光緒元年(一八七五年)至三十年(一九○四年)止。
童生:
試明清兩代取得生員(秀才)資格的入學考試。簡稱童試,亦稱小考、小試。應考者無論年齡大小、均稱童生,或稱儒童、文童。童生試包括縣試、府試(或直隸州、廳試)和院試三個階段。三年考試兩次,醜、未、辰、戌年叫歲考,寅、申、巳、亥年叫科考。
縣試:
明清童生試第一階段的考試。應試童生到本禮房報名,填寫姓名、籍貫、年歲、三代履歷,並以同考五人互結,複請稟生作保。主持考試的為本縣縣官,試期多在二月。分四場或五場舉行。各場分別試八股文、試帖詩、經論、律賦等。場終後,出長案,依名次前後錄取,將其名單送縣儒學署備案,取得參加上一級府試的資格。
府試:
明清童生試第二階段的考試。經縣試錄取的童生得參加管轄該縣的府(或直隸州、廳)的考試。試期我在四月舉行。報名手續與縣試略同。考試錄取以後,取得參加院試的資格。
院試:
清代由各省政主持的考試,也是童生試的最高階段。因為主持考試的學政稱提督學院,所以叫做院試。又因為過去的學政叫提學道,所以也稱為道試。經府試錄取的童生可以參加院試。學政於其駐地考試就近各府的應試童生,其餘的各府,則以次分期案臨考試。院試分為二場進行,一正試,二復試。揭曉名為出案,錄取者就是生員,叫做“秀才”。送入府、縣學叫做“進學”,也叫“入泮”,受教官的月課與考校。
歲考:
明清時督學使者(學政)對所屬府、州、縣已入學生員的考試稱歲考,也叫歲試。考試生員三年二次,由各省學政巡迴所屬縣、州、府進行考試,以考其文字優劣及有無進步,凡府、州、縣學的生員、廩生、增生、附生都必須參加考試。依其文字的優劣,定為六等黜陟法,一二三等者有賞四等以下有罰或黜革。
科考:
亦稱科試。清代每屆鄉試前一年,各省學政巡迴所屬舉行的考試。凡科考一二等和三等前十名,准於參加本省鄉試。
錄科:
清代凡科考未錄取省鄉試者,或因故未參加科考者,或因故未參加者,還可在鄉試前再行補考一次,叫做錄遺,錄取者即可參加鄉試。
廩生:
科舉制度中生員名目之一。明洪武二年(一三六九年)令府、州、縣設置學校,其額為:府學生員四十人,州學生員三十人,縣學生員二十人,每人給廩米六鬥,以補助其生活。額內者為廩膳生員,即廩生。清沿明制,但須經歲科兩考前列一等者才能得廩生名義,成為資歷較深的生員。其名額和待遇,視府、州、縣大小而異。廩生可依次升入國子監肄業,稱歲貢。童生應試入學,須托廩生具保無身家不清或冒名頂替等情,稱廩保。
增生:
科舉制度中生員名目之一。明代按府、州、縣學規定的生員名額,每月給廩膳,於正額之外,再入學者為增廣生員,即增生。清制,生員歲科兩試在一等前列者,方能補為增生或廩生,名額皆有一定。廩生有廩米,有具保童生入學的職責,而增生無,所以增生的地位次於廩生。
附生:
科舉制度中生員名目之一。明代府、州、縣學生員最初每月都給廩膳,叫廩膳生員,簡稱廩生。後來增廣名額,叫做增廣生員,簡稱增生。上述二都有一定名額。明英宗正統元年(一四三六年)又額外增取,附于諸生之末,叫做附學生員,簡稱附生。
生員:
唐代國學汲州、縣學規定學生員額,故稱生員。明清時,凡經本省各級考試取入府、州、縣學的,通名生員,即習慣上所稱的秀才。經常須受本地方教官的監督和考核。也叫諸生。
庠生:
庠是古代學校之名。科舉制度中,府、州、縣學的生員別稱庠生。
貢生:
明清府、州、縣學的生員,凡已考選升為國子監肄業的稱為貢生。意思是以人才貢獻給皇帝。明清兩代,貢生有不同的名目。明代有歲貢、選貢、恩貢和納貢;清代有恩貢、拔貢、副貢、歲貢和例貢。
拔貢:
清代科舉制度貢生之一。清初,每六年選拔府、州、縣學的生員入國子監讀書。乾隆七年(一七四二年)定制,每十二年(逢酉年)由學政於府、州、縣學廩生中選拔文行優秀者,與督撫匯考核定,貢入京師,稱為拔貢生。先赴京會考,擇優者再行朝考。入選者一二等,引見錄用為官,三等入國子監肄業。更下者罷歸,謂之廢貢。
優貢:
清制,各省學政三年任滿,根據府、州、縣教官選定在學生員中文行俱優者的上報名額,會同總督、巡撫進行“三院會試”,按定額列名錄取優秀者入國子監學習,叫優貢。但學政考取後,還要到京廷試合格,方予認可。
副貢:
副榜錄取的貢生。明嘉靖年間,鄉試始行副榜,即在正取之外,另取若干名。名在副榜的,准作貢生,稱為副貢。不能和舉人同赴會試,但下科仍然可應鄉試。清沿明制,也有鄉試列於錄取名額以外的備取副榜,可以直接進入國子監肄業,叫做副貢。
五貢:
清代科舉制度中五種貢生的總稱。包括恩貢、拔貢、副貢、歲貢和優貢。五貢都算正途出身資可靠。另有捐納取得的貢生,稱為例貢。
歲貢:
明清時,每年或二三年從各府、州、縣學中,選送廩生升入國子監肄業,稱為歲貢。因挨次升貢,又稱挨貢。
恩貢:
明清貢入國子監肄業的生員之一種。明清科舉制度規定,凡遇皇帝登極或其他慶典頒佈“恩詔”這年,除歲貢之外,加選一次,稱為恩貢。清代特許“先賢”後人入國子監的,也叫恩貢。
翻譯:
科清代特定考試科目之一。應試者為滿洲、蒙古和漢軍八旗的旗員。以滿文譯漢文、並作滿文論文者為滿洲翻譯,試前初試馬、步射。以蒙文譯滿文者為蒙古翻譯(試前不試術科)。不考漢文。一般鄉試考一場,會試兩場。報考翻譯科人歷來不多,雖然名義上也是三年一考,但有時因人數不足而未舉行。始于順治時,只考取翻譯生員。雍正時始考取舉人,乾隆時始定會試中式後復試及格,賜進士出身,以六部主事用,蒙古則分理藩院任用。道光末年,復試優等者始以翰林院庶起士用,但只一二名,無殿試分甲之例。生員、舉人、進士都加翻譯兩字,以別于一般文科。
甲科:
漢代課士,分甲、乙、丙三科。《漢書.儒林傳》:“平帝時……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二十人補文學掌故。”唐代明經有甲乙丙丁四科(等),進士有甲乙兩科(等)。明清稱進士為甲科,舉人為乙科。
科目:
科舉制度,分科拔官的名目。據清顧炎武《日知錄.科目》載:“唐制取士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也。其天子自詔曰制舉……見於兄者凡五十餘科,故謂之科目。”宋沿唐制,分科舉士,但科目少於唐代,明清只設進士一科。
制舉:
即制科或特科,由皇帝臨時定立科目,下令考選,因皇帝的命令稱“制”而得名。始於兩漢,曆漢、魏、六朝、唐、宋不改。制舉科目很多,據宋王應麟《玉海》載,唐代有五十九科,實則不止此數。比較重要的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文辭清麗科、博學通藝科、武足安邊科等。考中者,為官的升遷,無官職的由吏部優予官職。宋代制舉科目不多,廢置無常。元、明專用進士一科,不行制舉。清代沿設制舉,科目有:博學宏詞科、經濟特科、孝廉方正科。歷代制舉,實則等於薦賢,是封建王朝錄用人才的一條途徑。
童子科:
唐宋特設的考試科目。唐制十歲以下通一經,及《孝經》、《論語》的兒童可以加此科考試。能背通十卷的可以授官,通七者予以出身。宋制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者,應試後給予出身並授官。
禮部試:
唐代進士考試本由吏部的考功員外郎主持。開元二十四年(七三六年)考功員外郎李昂與進士李權言語衝突,朝廷以郎官地位較低,移於尚書省的禮部侍郎主持,通稱省試。歷代科舉遂為禮部專職,所以稱在京舉行的會試為禮部試,亦稱“禮闈”。
試帖詩:
詩體名,也叫“賦得體”。唐初考試都以策問為重,開耀元年(六八一年),加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後試策。所謂雜文即一詩一賦。應試的詩叫做詩帖詩,以古人詩句或成語為題,冠以“賦得”二字。它的體裁既非律,又非絕,或五言,或七言,或六韻,或八韻,開頭的兩句見題,中間八句或十二句各相對,最後兩句作結。自宋熙寧後直至明代,科場中不試詩賦。清代科舉考試仍有“試帖詩”,排律格式限制尤嚴。
八股文:
明清科舉考試制度所規定的一種文體。也叫時文、制義、制藝、時藝、四書文、八比文。始于明代,盛於清朝,直到光緒末年才廢除。這種文體有一套固定的格式,規定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束股八個部分組成,每一部分的句數、句型也都有一定的規定。“破題”共兩句,說破題目的意義。“承題”三句或四句,承接破題的意義而加以說明。“起講”概說全體,是議論的開始。“入手”為起講後入手之處。“起股”、“中股”、“後股”、“束股”,才是正式的議論,其中“中股”是全篇的重心。在這四個段落中,每個段落又有兩股兩相排比對偶的文字,每股少則四句,多至二十句,合共八股,所以稱為“八股文”或“八比文”。八股文分“正格”(排比對偶為八股者)和“變格”(排比對偶不是八股,而是六股或十六股、十八股者)兩類。每篇字數在三百字至七百字之間。八股文出師,都在《四書》、《五經》之中。故也叫“四書文”。八股文的內容,只許“代聖人立言”,不許考生自由發揮,不許超出《四書》、《五經》的範圍。對經文的解釋,也必須遵照官方規定的朱熹《四書集注》等書。無論內容還是形式,八股文毫無價值可言。它是選拔封建官吏的手段,只能起到束縛思想、摧殘人才的作用。
博學宏詞:
科制舉的一種名目。《論語.雍也》:“君子博學于文,約之以禮。”博學宏詞即為學問淵博,文辭清麗的秀士,唐宋不少社會名流,以此科及第入仕。清康熙十八年(一六七九年)、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年)二次舉行博學宏詞科的制科,乾隆三年又補試一次。
經濟特科:
清末特設選拔“洞達中外事務”人員的科目。戊戌變法時,由貴州學政嚴修請設,後因政變未及實行。光緒二十七年(一九○一年)始詔令內外大臣薦舉。二十九年舉行,考試一等九人,二等十八人,略加獎敘。
大比之年:
明清的科舉每三年舉行一次,鄉試(省試)定為每逢子、午、卯、酉的年份,叫做大比之年。
連中三元:
科舉考試以名列第一者為元,凡在鄉、會、殿三試中都得第一,被稱為連中三元。
科舉制度:
從隋朝開始,歷代設科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由分科取士而得名。兩晉時期,已對所舉孝廉、秀才採取一律考試的方法,所謂“孝廉試經,秀才試策”,是古代科舉之先聲。隋文帝廢除為世家大族所壟斷的九品中正制,於開皇七年(五八七年)設志行修謹、清平幹濟兩科。隋煬帝大業二年(六○六年)正式設置“進士科”,實行以試策取士。其辦法是,由州郡策試於前,朝廷策試於後,錄取的標準重在策試而不重德望。唐代設科取士,分常舉與制舉(制科)兩種。常舉每年舉行考試,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科目。又有一史、三史、開元禮、童子、道舉等科。武則天親行殿試,增設武科。應考者有國子監和州縣學館的生徒,也有不在學中而向州、縣報名的“鄉貢”。地方的鄉貢須經州考合格,才舉送朝廷。應考者集中在明經和進士兩科。明經考試著重儒家經典的記誦,先“帖經”,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進士著重詩賦和時務策。常舉是取得出身資格的考試,考中以後,還要經過吏部考試,才能正式任官。制舉也稱制科或特科,由皇帝臨時定名目,下令考試。宋以後科舉均用經義取士。明清時期,以《四書》、《五經》的文句為題,規定文章的格式為八股文,解釋須依朱熹的《四書集法》為准。光緒三十一年(一九○五年),清政府推行學校教育,廢除科舉。
九品中正制: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東漢末年,曹操當權,提倡“唯才是舉”,凡“有治國用兵之術”以及“高才異質”者予拔用。延康元年(二二○年),曹丕繼為魏王,採納吏部尚書陳群的建議,建立了“九品官人法”,把唯才是舉的選官原則制度化。其辦法是在朝廷選擇“賢有識鑒”的官員,兼任本郡的“中正”官,負責察訪與他們同籍的散在各地的士人,評列為從上上到下下九品(等),每十萬人推舉一人,作為吏部任官的依據。九品中正制初行時,士人品定之權基本上掌握在聲望較高的中正官手中,中正采擇輿論,按人才優劣以定品第。曹芳時,司馬懿當政,於各州設大中正,由世族豪門擔任,取士原則以“家業”為重。從此,“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九品中正製成為為世族地主操縱政治的工具。隋文帝時,廢九品中正制,改行科舉制。
孝廉方正科:
清代特設的制科之一。合漢代原有的孝廉和賢良方正科目而得名。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年),詔各省每府州縣衛各舉孝廉方正,賜六品服備用。以後遇皇帝即位,即薦舉一次。乾隆五年(一七四○年),一薦舉後赴禮部驗看考試,授以知縣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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