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冠禮和笄禮
冠禮:冠禮是古代嘉禮的一種。為漢族男子的成年禮。成年禮起源於原始社會,古代貴族男子成年時舉行的加冠(帽子)儀式。古代貴族成年人必戴帽子。《禮記.曲禮上》:“男子二十,冠而字。”又《冠義》:“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就是說,男子到了二十歲,行加冠禮,同時起個字(別名),表示他已是成人了,性已經成熟,可以婚嫁。古人很重視冠禮,《儀禮》十七篇,第一篇就是《士冠禮》。楊寬《冠禮新探》稱,氏族社會男女青年到達成熟期,必須參加“成丁禮”才能成為氏族公社的正式成員。這種“成丁禮”後來演變為冠禮。據《儀禮.士冠禮》,知冠禮在宗廟裏舉行,由父或兄主持。在此以前,先要筮日,即以蓍草占卜,選定加冠的吉日,日期為二月,冠前十天內,受冠者要先卜筮吉日,十日內無吉日,則筮選下一旬的吉日。冠禮的前三天筮賓,賓是負責加冠的人,一般是父兄的僚友。賓選定後,要一再敦請,直到賓答應為止。冠禮進行時,賓給冠者加冠三次。先加緇布冠(即用黑麻布做成的冠),表示從此有治人的特權;次加皮弁(用白鹿製作,由幾塊拼接而成,形成後代的瓜皮帽),表示從此要服兵役。最後加爵弁(赤中帶黑色的平頂帽,因其顏色與雀頭相似而得名。用極細的葛布或絲帛製成),表示從此有權參加祭祀。每加一次冠,賓都要對冠者致祝詞。如在初加緇布冠時說:“令月吉日,始加元服(元服,即“頭衣”,即冠)。棄爾幼志,順爾成德。壽考惟祺,介爾景福。”大意是加冠之後,你要去掉小孩子脾氣,按照成人的規矩辦事,願你壽命長,願你福氣大。三次加冠後,主人設酒饌招待賓贊等人(贊是賓的助手),叫“禮賓”。“禮賓”後,冠者入家拜見母親,然後由賓取“字”,然後依次拜見兄弟,拜見贊者,入室拜見姑姊。這以後,冠者要脫下最後一次加冠時所用的帽子和衣服,換上玄色的禮帽禮服,帶著禮品,去拜見國君、鄉大夫(在鄉而有官位者)和鄉先生(退休居鄉的官員)。這種種拜見,者是要說明冠者已是成人。最後,主人向賓敬酒,贈送禮品,冠禮告成。
笄禮:笄禮也是古代嘉禮的一種。為漢族女子的成年禮。俗稱“上頭”、“上頭禮”。古代貴族女子十五歲許嫁時舉行的加笄儀式。自周代起,規定貴族女子在訂婚(許嫁)以後出嫁之前行笄禮。一般在十五歲舉行,如果一直待嫁未許人,則年至二十也行笄禮。笄,就是簪。行笄禮時要改變幼年時的髮式,把頭髮綰成一個髻,然後用纚把髮髻包住,是一塊黑布,然後再用笄插定髮髻。主行笄禮者為女性家長,由約請的女賓為少女的加笄,表示女子成年可以結婚。貴族女子受笄後,一般要在公宮或宗室接受成人教育,授以“婦德、婦容、婦功、婦言”等,作為媳婦必須具備的待人接物及侍奉舅姑的品德禮貌與女紅勞作等技巧本頌。後世改為由少女之母申以戒辭,教之以禮,稱為“教茶”。女子年十五歲,則稱為“及笄”。《儀禮.士婚禮》:“女子許嫁,笄而禮之,稱字。”《谷梁傳.文公十二年》:“女子十五而許嫁。”,《禮記.內則》“女子……十有五年而笄。”可知笄禮是在十五歲時舉行的,它象男子的冠禮一樣,也是表示成人的一種儀式,大體和冠禮相同。主持者是女性家長,負責加笄的是女賓。
婚姻:指男女相親,結為夫妻。班固《白虎通.嫁娶》:“婚姻者何謂也?昏時行禮,故謂之婚也。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一說姻,同“因”。《廣雅.釋詁》:“因,親也。”據此,則婚姻即“昏因”,意思是男女在黃昏約會,成為親密的伴侶。《詩.陳風.東門之楊》:“昏以為期,明星煌煌。”歐陽修《生查子》詞:“月上柳梢頭,人約黃昏後。”這些描寫青年男女黃昏期會的詩句透露出,婚姻以男女互愛為紐帶,不是男娶女嫁的人身贖買關係。《白虎通》所謂“婦人因夫而成”只是反映了儒家的看法。
嫁娶:嫁又稱“適”或“歸”。《儀禮.喪服》鄭玄注:“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適。”《說文》段玉裁注:“渾言之,皆可曰適,皆可曰嫁”。《公羊傳.隱公二年》:“婦人謂嫁曰歸。”注:“婦人生以父母為家,嫁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詩.周南.桃夭》:“之子於歸,宜其室親。”就表明出嫁的女子以夫家為家。《白虎通.嫁娶》:“娶者,取也。”古書中常常把“娶”寫作“取”,表示男子把別家的女子取到自己家裏來。男尊女卑的風俗,由嫁娶兩字已可看出。
婚齡:古代官方規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見於《周禮.地官.媒氏》、《禮記.內則》等書。據《孔子家語.本命》,魯哀公曾問孔子,這樣的婚齡規定”豈不晚哉”?孔子回答說:“夫《禮》,言其極也,不是過也。”意思是說,官方的這個規定,指的是結婚的最大年齡,超過這個年齡就是“失時”,在此之前結婚是可以的。實際上,由於人口問題直接影響著國家的經濟力量和軍事力量,歷代封建王朝都提倡早婚。西漢曾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即罰交五倍于常人的人頭稅。《書儀》卷三.宋代規定:“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漢書.王吉傳》西漢的王吉論早婚的危害說:“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重婚:有妻更娶叫重婚,為古代禮法所不許。《詩.小雅.我行其野》:“不思舊姻,求爾新特。”毛傳:“新特,外婚也。”外婚即另外又娶。又《邶風.穀風》:“宴爾新婚,不我屑以。”小序稱之為“淫於新婚而棄其舊室”,採取的都是斥責態度。《唐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對重婚者不但要判罪,而且要強制離異。
妻: 古代宗法制度嚴密,最忌嫡庶無別,故雖有多娶,而具有妻資格只能有一人。所以《白虎通.嫁娶》說:“妻者何?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自天子下至庶人,其義一也。”《左傳.桓公十八年》:“並後、匹嫡,亂之本也。”意思是說,妾媵並同于王后,庶子相等於嫡子,這都是禍亂的本源。
媵: 媵制是存在於上古的一種一妻多妾制。《儀禮.士昏禮》鄭玄注:“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就是說一個女子出嫁,一定要有她的兄弟的女兒及她的妹妹隨嫁,這隨嫁的人就叫媵。媵制起源很早。它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中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屍子》推測堯嫁二女於舜是媵制,“妻
之以皇,媵之以英”,其說大致可信。春秋各諸侯國的統治者盛行媵制。《詩.大牙.韓奕》:“韓侯娶妻……諸娣從之。”毛傳:“諸侯一娶九女,二國媵之。諸娣,眾妾也。”《左傳》中有關媵的記載更我。如成公八年:“衛人來媵共姬,禮也。”九年:“晉人來媵,禮也。”十年:“齊人來媵。”來媵的必須同姓諸侯,否則便是非禮。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晉將嫁女於吳,齊侯使析歸父媵之。”晉、吳都是姬姓,而齊國是薑姓,所以被認為是非禮。進入戰國後,媵制逐漸趨於沒落。媵和妾都是非正妻,但媵的身份比較尊貴,而妾是嬖人,是賤妾。戰國後媵制雖然消失,但仍有媵的說法。如唐代的律令規定,“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唐律疏議》卷二十二)。可見,後代的媵指的仍然是妻之下、妾之上的非正妻。參見“妾”。
妾: 妾是一夫多妻制的產物,另有偏房、側室、如夫人等別稱。其來源,一是罪人的妻女,二是貧家出賣的妻女。此外,凡未經明媒正娶的也叫妾。《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奔受到社會的岐視。卓文君私奔司馬相如,其父卓王孫大怒曰:“女至不材,我不忍殺,不分一錢也。”妾與媵都是非正妻,其區別是:“一、媵是禮教所規定認可的,妾則不是;二、媵的來源是出嫁女子的侄娣,妾則不是;三、媵的社會地位高於妾。參見“媵”。
婚禮:有關婚禮的集中記載,最早見於《儀禮.士昏禮》和《禮記.昏義》。根據這些記載,後人把婚禮的儀式分為若干步驟,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親迎、同牢(包括合巹)、廟見、見舅姑等。但具體作法,代有變化。
六禮:古代結為婚姻的六道手續,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徴、請期和親迎。納采,即男方家長派人向女家長獻納采擇之禮。在納采前,男方家長要派媒人到女方通話,得到允許,然後納采。問名,即詢問女子的名字,用意是為歸卜于男方宗廟,以看聯姻的吉凶,納吉,即男方卜是吉兆,又派人告知女方家長。納徴,即宣告正式訂婚。至此,雙方婚姻關係不僅得到社會認可,也得到法律保護。納徴又叫納幣,意即向女方送聘禮,其厚薄視等級而定。士的聘禮,據《儀禮.士昏禮》,是“玄纁束帛,儷皮”,也就是紅黑色與淺紅色的帛五匹(束帛,五匹。其中玄三,纁二),鹿皮兩張,後來被金錢財物取代,故又稱納財。納徴後是請期,即男方把迎娶吉日告知女方,徵求同意。最後是親迎,即新郎親自到女家迎接新娘(周制,天子不新迎,餘人綿需親迎)。親迎儀式隆重而煩瑣,詳見《儀禮.士昏禮》和《禮記.昏義》。六禮除納徴外,其作五禮,男方都要向女方送雁作為贄禮。據《儀禮.士昏禮》鄭玄注說,這是“取其順陰陽往來”。清胡培翬《儀禮正義》則說是“取其隨時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娶其飛成行,止成列,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六禮,主要用於貴族士大夫,一般庶民往往加以精簡合併變通。《宋史.禮志》記載:“士庶人婚禮,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成(即納徴)。其無雁奠者,三舍生(即太學一,其地位等於士)聽用羊,庶人聽以雉及雞、鶩(鴨子)代。”
委禽:即納采。以其用雁代禮物,故言委禽。《左傳.昭西元年》:“鄭徐吾犯之妹美,公孫楚聘之矣,公孫黑又使強委禽焉。”杜預注:“禽,雁也,納採用雁。”參見“六禮”。
敲門:宋代稱納采為敲門。《宋史.禮志十八》:“宋朝之制,諸王聘禮,賜女家白金萬兩。敲門,用羊二十口、酒二十壺、彩四十匹。”注雲敲門“即古之納采”。
文定:指納幣訂婚。《詩.大雅.大明》“文定厥祥,親迎於渭。”鄭玄箋:“問名之後,卜而得吉,則文王以禮定其吉祥,謂使納幣也。”這是說周文王卜得吉兆後納幣訂婚
,然後又親迎太姒於渭濱。後世因以“文定”代稱訂婚。參見“六禮”。
媒妁:即媒人。並不是有男女結合就有媒妁,在原始社會的群婚制中,是無所謂媒妁的。人們認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因而產生媒妁是後來的事。古時男女結合必須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詩.齊風.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說:“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戰國策.燕策》:“處女無媒,老且不嫁。”《白虎通.嫁娶》說:“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泆也。”在歷史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釀成無數愛情的悲劇。
冰人:媒人。《晉書.索紞傳》:“孝廉令狐策夢立冰上,與冰下人語。紞曰:‘冰上為陽,冰下為陰,陰陽事也。士如歸妻,迨冰未泮(按:語見《詩.邶風.匏有苦葉》),婚姻事也。君在冰上與冰下人語,為陽語陰,媒介事也。君當為人作媒,冰泮而婚成。’”後因稱媒人為冰人。明謝讜《四喜記.憶雙親》:“這一曲《鷓鴣兒》就是我孩兒的冰人月老。”又省稱“冰”。《聊齋志異.寄生》:“父遣冰于鄭;鄭性方謹,以中表為嫌,卻之。”
鋪房:親迎前一天,女家派人到婿家鋪設新房臥具,叫鋪房。其俗約始于宋。司馬光《書儀.親迎》:“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自注雲:“俗謂鋪房,古雖無之,然今世俗所用,不可廢也。床榻薦席桌之類,婿家當具之;氈褥帳幔衾綯之類,女家當具之。所張陳者,但氈褥帳幔帷幕之類應用這物,其衣服襪履等不用者,皆鎖之篋笥。世俗盡之這,欲矜誇富我,此乃婢妾小人之態,不足為也。”
青廬:用青布幔搭成的帳蓬。用為新郎新婦交拜之處。《樂府詩集.古詩為焦仲卿作》:“其日牛馬嘶,新婦入青廬。”唐段成式《酉陽雜俎.禮異》:“北朝婚禮,青布幔為屋,在門內外,謂之青廬,於此交拜。”又叫“青帳”。《聊齋志異.寄生》:“張待之既久,知其不行,遂亦以輿馬送五可至,因另設青帳於別室。”
傳袋:舊時婚俗,新婦臨門,男家以袋鋪地,使新婦行其上進門。新婦走過的袋,又迅速傳到前面鋪在地上,叫傳袋。袋與“代”諧音,取傳宗接代的吉兆。唐代已有此風。白居易《和春深》詩:“何處春深好,春深嫁女家。青衣傳氈褥,綿繡一條斜。”這是富貴家以氈褥代替布袋。也有用席鋪地的,叫傳席。元陶宗儀《輟耕錄.傳席》:“今人家娶婦,輿橋迎至大門,則傳席以入,弗令履地。”
傳席:見“傳袋”。
共牢:新郎新婦共食一牲的禮儀。牢,牲。《禮記.昏義》:“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共牢和合巹都含有夫妻互相親愛,從此全為一體之意。也稱“同牢”。《漢書.王莽傳》:“進所征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為皇后,莽親迎於前殿兩階間,成同牢之禮於上西堂。”
合巹:新郎新婦合飲酒的禮儀。舉行于新郎親迎新婦進入家門以後。巹就是瓢。把一瓠(葫蘆)分成兩個瓢,各盛以酒,雙方執其一而飲之,叫合巹,含有夫妻互相敬愛,同體為一的意思。後因以“合巹”為結成夫婦的代稱。合巹儀式,後代屢有變化,南朝時“連巹以鎖”(《南齊書.禮志上》),即把兩瓢用鐵鎖連接起來。到宋代,又演變為交杯。宋王得臣《塵史.風俗》:“古者婚禮合巹,今也以雙杯彩絲連足,夫婦傳飲,謂之交杯。”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嫁娶》:“用兩盞以彩結連之,互飲一盞,謂之交杯酒。”
交杯:見“合巹”。
結髮:古代婚禮儀式之一。《禮記.曲禮上》:“女子許嫁,纓。”纓是五采絲繩,女子許嫁以後用它來束發。鄭玄注:“著纓,明有系也。”就是說,纓是許嫁的標誌,表示這一女子已經有了物件。這條束發絲繩,直到成婚的當夕,才由新郎解下,這就是《儀禮.士昏禮》所說的:“主人(婿)入室,親脫婦之纓。”故纓始終是夫妻關係的信物。結髮本指女子許嫁時的系纓束發,後移指成婚當夕的夫脫婦纓。這就是古詩中所說的:“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蘇武詩)、“結髮為君妻,席不暖君床”(杜甫《新婚別》)。對結髮的別一解釋,即傳統解釋是:男子年二十、女子年十五分別舉行冠禮和笄禮,都要把頭髮綰成髻,以區別於童年的髮式,表示已經成人,可以結婚了。《文選》蘇武詩注雲:“結髮,始成人也,謂男年二十、女年十五時,取笄冠為義也。”
合髻:唐、宋後的一種婚儀,即新婚夫婦在飲交杯酒前各剪下一綹頭髮,綰在一起表示同心。唐代女子晁采與情人私訂終身,寫了一首《子夜歌》:“儂既剪雲鬟,郎亦分絲發。覓向何人處,綰作同心結。”說的就是“合髻”。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娶婦》:“男左女右,留少頭髮,二家出匹段、釵子、木梳、頭須之類,謂之合髻。”合髻是上古結髮的變種,雖然在當時盛行,甚至“公卿之家,頗遵用之”(《新五代史.劉嶽傳》),但因不合古禮,所以頗受責備。歐陽修說:“劉嶽《書儀》,婚禮有女坐婿之馬鞍、父母為之合髻之禮,不知用何經義,固不足為後世法矣。”(《歸田錄》卷二)司馬光說:“今世俗有結髮之儀,此尤可笑。”(《書儀.親迎》)司馬光所說的結髮,指的正是合髻。
廟見:古婚禮中,婦到夫家,若舅姑已死,則於三個月後到舅姑廟中參拜,叫廟見。《儀禮.士昏禮》:“若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奠菜。”奠菜,就是用饌食祭舅姑。《禮記.曾子問》:“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于禰,成婦之義也。”所謂“稱來婦也”,就是新婦在祝詞中說:“我來你們家做新婦了。”禰,指設舅姑神主宗廟。
歸古:稱女子出嫁為歸。《公羊傳.隱公二年》:“婦人謂嫁曰歸。”《詩.周南.桃夭》:“之子於歸,宜其室家。”
歸寧:古稱女子返回娘家探望父母叫歸甯。《詩.周南.葛覃》:“歸甯父母。”毛傳:“甯,安也。父母在則有時歸寧耳。”據孔穎達疏,周代制度,諸侯的夫人,如果父母健在,可以歸寧;如父母已死,夫人本人禁止歸寧,但可以派人向嫁家兄弟問安。卿、大夫之妻,則無此限制。
來歸:歸人為夫家所棄,遣歸母家,叫來歸。《左傳.莊公二十七年》:“凡諸侯之女,歸寧曰為,出曰來歸。”杜預注:“見絕而出,則以來歸為辭,來而不返也。”《左傳.宣公十六年》:“郯伯姬來歸。”《谷梁傳.成公五年》:“杞叔姬來歸。”皆其例。
大歸:已嫁婦女歸母家後不再回夫家,叫大歸。《左傳.文公十八年》:“夫人姜氏歸於齊,大歸也。”《詩.邶風.燕燕》孔穎達疏:“言大歸者,不返之辭。以歸寧者有時而反,此即歸不復來,故謂之大歸也。”後來亦稱婦女被休歸母家為大歸。
義絕:謂夫妻間情義斷絕。按照禮法,夫可休妻,妻不可休夫,但在“義絕”前提下,妻可以離開丈夫。《白虎通.嫁娶》:“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夫雖有惡,不得去也。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亂之大者,義絕乃得去也。”《唐律.戶婚律》有“義絕”專條,對什麼情況屬於義絕規定得很具體。
七出:古代丈夫遺棄妻子有七種理由,叫七出。《孔子家語:本命》:“七出者:不順父母,出;無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惡疾,出;多口舌,出;竊盜,出。不順父母者,謂其逆德也;無子者謂其絕世也;淫僻者,謂其亂族也;嫉妒者,謂其亂家也;惡疾者,謂其不可供粢盛.操辦祭品也;多口舌者,謂其離親也;竊盜者,為其反義也。”這是“七出”一詞及其內容的最早記載。丈夫根據其中任何一條,都可遺棄妻子。七出,又叫“七去”,見《大戴禮.本命》和《列女傳.宋鮑氏女宗》;又叫“七棄”,見《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何休注。這幾種書都早於《孔子家語》。這說明,七出的封建禮教在漢代就已經確立了。《唐律疏議》載有七出明文,說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條款遺棄妻子,不但合禮,而且合法。唐孔穎達在解釋七出時說:“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三不去:有三種情況丈夫產不能出妻,叫三不去。據《大戴禮.本命》,一、妻曾經為公婆持三年之喪,不能出;二、娶時男方貧賤,後來富貴,不能出;三、有所娶而無所歸(即娘家已無人),不能出。《唐律規定》,丈夫違犯“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都要“杖一百,追還合”。戲曲中的陳世美,就是違犯“三不去”的一個典型人物。
見舅姑:古婚禮中新婦拜見公婆的儀式。親迎的次日,新婦早起,沐浴盛裝,天剛明即拜見舅姑。拜見時,新婦雙手捧笲(圓形竹器)。盛以棗腶脩。棗栗獻給舅取“早自謹敬”之意;腶脩(即肉脯)獻給姑,取“斷斷自修”之意。然後舉行新婦盥饋之禮,即新婦把用特豚(牛肉、豬肉)做成的盛饌獻給舅姑,表示新婦的孝順。舅姑食畢,然後共饗新婦于堂上,取杯斟酒給新婦,表示回敬。然後,舅姑從西階(賓位)下堂,新婦從阼階(即東階,主人之位)下堂,這表示新婦從此要代理舅姑之事。杜甫《新婚別》:“暮婚晨告別,無乃太匆忙!妾身未分明,何以拜姑嫜。”“拜姑嫜”就是指的見舅姑之禮。不舉行見舅姑之禮,新婦的身分就不能得到確認。
同姓不婚:從西周起,人們就嚴格遵守同姓者不通婚的制度。但上古的姓和後世不同。上古同姓必同宗,後世則不然。同姓不婚出於倫常和生理兩個方面的考慮。關於後一方面,《國語.晉語四》說:“同姓不婚,懼不殖也。”殖即繁衍。《左傳.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違犯同姓不婚的規定,輕則受到輿論斥責,重則受到法律懲處。春秋時的吳、魯兩國者是姬姨,而魯君竟然娶了吳女做夫人,孔子於是諷刺說:“君而知禮,孰不知禮!”《論語.述而》《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這裏的同姓,指的是同宗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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