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家譜凡例初探
——以明清以降徽籍汪氏家譜為例
家譜凡例是家譜纂修的綱領性文字,它既是宗族思想的總括,同時也是家譜內容與編修原則的具體規定。在發展過程中,凡例經歷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和標準凡例三個發展階段,最終成為家譜修纂體例的重要組成部分。標準凡例包括修譜宗旨、家譜收錄範圍與具體編修原則三個主要方面,是家族觀念與家譜寫作技術的文本體現。
凡例又稱敘例、例言、譜例等,是說明圖書內容及編纂體例的文字,並對全書的編纂起著重要的規範、指導作用。晉杜預《春秋左傳序》雲:“其發凡以言例,皆經國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可見,所謂凡例即發凡起例之意。“發凡”指闡明全書編纂的宗旨和目的;“起例”指規定編纂的原則、格局、排版樣式等具體問題,因此凡例對全書編纂過程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唐代劉知己在《史通•序例》中對此有過形象的比喻,他說:“夫史之有例,猶國之有法。國無法,則上下靡定;史無例,則是非莫准。昔夫子修經,始發凡例”。今人呂思勉在《史通評•序例第十》中說:“凡有統系條理之書,必有例,正不獨作史為然,而作史其尤要者也。與其炫文采作無謂之序,毋寧述條理、明統系,而作切實之例”。從上述引言中可以看出,在史書的編寫歷程中,凡例受到了史學家的重視,成為史書編纂的重要組成部分。
凡例起源於史書編纂,後被其他種類的圖書編纂所借用,其中包括民間家譜的編纂。自宋元以後,民間修譜逐漸盛行,並且修譜者稱“譜書與史無異,史錄一國之事,善惡俱有;譜錄一家之事,書善而不書惡,為親者諱也”,[01]因此在這種“譜書與史無異”思想的引導下,譜書編纂受到了史書編纂的影響,例如歐陽修模仿漢表作圖法將凡例附於卷末,而蘇洵則將其載於篇首。歐蘇譜法是後世民間家譜編纂的典範,因此凡例也被民間修譜者所接受,並使之逐漸發展開來。
另外,家譜凡例的發展還受到了方志及辭書編纂的影響,但家譜凡例也體現了其與史書、辭書、方志的不同之處。家譜是宗族世系、事蹟等宗族民俗生活的文本記錄,所以凡例必須在家族思想觀念的指導下對家族事務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家譜凡例是家譜纂修的綱領性文字,它既是宗族思想的總括,同時也是家譜基本內容與編修原則的具體規定。
一 家譜凡例的發展歷程
縱觀中國家譜的發展過程,無論是內容還是體例,總體上均經歷了由簡到繁、由單一到複雜、不斷充實、漸臻完備的發展過程。與之相伴隨,作為家譜綱領文本的凡例也處於不斷的演進發展之中,最終經過錘煉才發展為現在我們所看見的明清時代較為完備的形式。從歷史發展角度看,凡例的內容與形式的變化大體經過以下三個主要階段。
一)寓例于文
寓例于文是凡例發展的初期形式。文字形式的纂修宗旨和原則都沒有出現,而是潛藏在家譜內容之中的暗示性凡例。寓例于文的凡例形式在家譜形成初期較為常見,例如在先秦時期,家譜纂修處於發軔期,其主要作用是“奠世系,辨昭穆”,所以內容、體例都比較單一,甲骨文中記載的《兒氏家譜》,“兒先祖曰吹,……雀子曰壹,壹弟曰啟,壹子曰喪,喪子曰養……”,連續記載了十一代十四個人名。
先秦時期,雖然家譜凡例作為家譜體例組成部分的形式還沒有出現,但是在修譜者心裏卻已有明確的世系記錄法式,因此可以認為修譜者心中已形成了“想像中的凡例”。到了漢魏南北朝時期,中國家譜進入了一個重要的發展時期。這一時期家譜的內容較先秦有所擴展,除了世系和名字,還增加了得姓緣由、官爵、郡望、生歿年月、婚姻狀況、兄弟及子女等內容為主。此時,修譜者心中“想像中的凡例”在對每一項家譜內容都發揮著指導作用。
除了家譜發展初期外,“想像中的凡例”始終伴隨著家譜的發展腳步而存在,即使在民間私修家譜發展成熟的明清時代,也有部分家譜沒有文字凡例作指導,其原因可能多種多樣,不易妄加揣測。其中部分家譜或是由於內容較為單一,或由於前面加有序言(或跋語)對纂修過程加以說明,因此缺少成文凡例。清康熙《潛川汪氏本支世譜》記載內容僅為修譜序言與家族世系兩類,其中通過序言我們便可以瞭解家譜纂修的宗旨與部分原則。與之相對,後世家譜中也不乏某些內容十分豐富,且體例較為完備的家譜中也缺少明確的文字凡例規定,如清乾隆《休甯西門汪氏大公房惠簽公支譜》九卷本,該譜詳細記載了西門汪氏大公房惠簽公支的世系來源、家族遷徙、子輩排行、婚喪嫁娶等家族內容,但是譜書中並未記載詳明的編譜凡例。對於這種現象,可以認為在編纂過程中“想像中的凡例”的存在,編修活動應該是在明確的宗旨和具體原則的指導下進行的,只是沒有形成文字凡例。
在纂修家譜時,雖然“想像中的凡例”可以指導家譜編纂活動,但是缺少文字凡例的指導可能對其纂修造成困擾,而且沒有文字凡例的家譜不利於族人讀譜,更不利於後人瞭解家譜的纂修活動,因此家譜纂修活動應該制定文字凡例以保證其工作的順利進行及價值保存。
二)序例合一
中國家譜發展到隋唐時期,已將漢魏時期的附屬內容轉化成基本的組成要素。同時,隨著家譜內容的不斷豐富,對具體內容和編纂原則的規範逐漸成為修譜者關注的問題,並逐漸成為序言的組成部分。由於時代久遠,保留至今的隋唐時期汪氏家譜文獻資料以序跋為主。徽州《汪氏宗譜》記載汪氏保存最早的一篇序言是由唐代汪芬所作,序言開頭便直言修譜的意義,作者說“竊聞龜圖啟宇,爰標紀代之書;鳥篆開文,先著世家之錄。莫不輝洪源而訓詁,煥烈祖於群經。將二曜以前趨,逐四時而滋運。尋流乃知其始,摘蕊必識其根。厥緒粲然,可得詳矣。”[02]同時,該序言也對於家譜所記載的內容進行了初步說明,“茲故續書譜牒,庶易尋源,爰自周、漢,迄於今代,英名婚宦,罔有斷遺。”[02]可以看出,家譜序言中已初步顯現“發凡”、“起例”的內容,這表明修譜者已經意識到凡例存在的重要性,這種自覺意識也為凡例從序言中獨立出來奠定了基礎。
雖然序言中體現出具體的凡例內容是家譜發展史上的一個進步,但是其弊端也較為明顯。由於受序言體裁的限制,使得對編修活動的規範範圍有限,通常只包括指導思想、時間斷限等方面,而缺少對諸多具體原則的規定,從而使凡例在“發凡”、“起例”方面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三)標準凡例
在經歷了長時間的積極準備後,家譜凡例終於在宋以後逐步脫離序言的束縛,發展成為獨立的家譜體例組成部分。經過唐末五代的戰亂,宋代家譜的政治功能逐步喪失,繼之而起的是尊祖、敬宗、收族的民俗功能,“有心於譜牒者謹以備錄,則其尊祖、敬宗之謂有主也,雖百世之遠宗,枝寄有傳雲”。[03]於是,家譜編修的主導權由官方轉為民間,民間社會成為家譜編修的主體。在私修家譜過程中,民眾在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思想的指導下,重視記載宗族的祖先、世系、恩榮、祠堂、居住、田產、墳墓、祭祀、家訓族規等宗族日常民俗生活。此時,隨著私修家譜內容的逐漸增多,及家族管理的需要,家譜編修者必須對家譜編纂活動進行詳明規定,於是為凡例的出現提供了契機。
自宋以降,家譜凡例能夠脫離正文、序言的藩籬,逐步發展出獨立的存在形式,這種變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社會生活的變化引起家譜體例的發展是其重要原因。隨著歷史時代的不斷推進,隨著民俗生活的變化,家族組織自身也不斷變化發展,因此家族組織觀念和管理原則必須進行性調整。“舊譜九世為一圖,失小宗之義,小傳各系本支圖後,失統宗之義。今圖五世,准歐譜例,旁注世次,明傳代也。”[01]“前乘於潭公嘉靖所載文獻多所刪略者,甚至如楚溪十景詩,原有序引亦刪去,而于韓楚藝文乃書,環谷文集恣錄,或不關祖族者文亦充帙,以媲楚溪,新載雖具苦心,殊乘直道公□,今則前乘以前,務為補存,而于韓文泛登,亦有省去,以昭慎謹。”[04]從這些變化中可以看出家譜凡例的確定實際上受纂修者觀念的直接影響,文字凡例實際上是民俗實踐者思想的表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家譜凡例的發展經過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標準凡例三個主要階段。凡例的發展既是修譜者自覺性不斷凸顯的過程,同時也是時民間生活發展的結果。只有當民俗生活的發展促使家譜發展到較為成熟的時候,才會出現與之相應的規範與原則。同時,家譜凡例不僅僅是對宗族思想和寫作技術的文字性表述,而是在更深層面上通過文字表述深化家族意識和規範,有利於宗族組織強化對族人的教化和管束,實現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發展目的,最終完成宗族文化思想傳遞的歷史使命,因此宗族組織不斷的編纂家譜,試圖通過明確的宗旨和原則來維持宗族秩序。
二 家譜凡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明清以後,隨著家譜的發展演變,標準凡例得以確立。從總體上看,此時的標準凡例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即修譜宗旨、家譜收錄範圍與具體編修原則三個方面。
一)凡例對修譜宗旨的明確表述
家譜作為重要的宗族史志文獻,必然受到宗族組織的重視,因此每次纂修活動的展開都必在明確的纂修宗旨的指導下進行,並且通過文字凡例清晰的體現出來。由於不同時期社會環境的影響,家譜纂修的宗旨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由先秦至漢魏隋唐,家譜大多是為社會上層所掌握,其功能主要是確認血脈正統,從而確定合法的社會地位,為仕途、婚姻做好準備。自宋代之後,普通民眾開始纂修家譜,並且帶來了中國家譜發展的黃金時期,直至明清,私修家譜成為了中國家譜發展的主流。[05](P80-84)在眾多的私修家譜之中,雖然體例參差不齊,但是在修譜的宗旨上卻保持著很強的一致性,即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共同體思想。
由於現存的徽籍汪氏家譜多是明清以後的家譜,所以考察之前的汪氏家譜修譜宗旨只能通過保留下來的序言等內容略加建構。唐開元五年重修譜序中記載纂修家譜能起到“尋流乃知其始,摘蕊必識其根”的作用,同時宋代萬石公序中亦指出宗族修譜的目的是“定世系、序昭穆。”[02]可以看出,汪氏宗族傳統家譜的首要目的是追溯家族世系脈絡,以確定其明確的血緣發展歷程,使族人能夠不忘自己家族祖先。世系思想是家譜中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既是對傳統血緣宗法觀念的繼承與發展,同時也是宗法觀念與儒家倫理綱常結合的基礎,使得長期生活于農業宗法社會的人們在內心中沉澱下了對血緣關係的認同。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界定宗族、區分長幼尊卑、權力與義務的唯一依據就是世系,因此明確的世系記載不僅可以確定族人之間輩分關係,而且可以強固個人的宗族地位,把渙散的個體團結進宗族共同體當中。
明清之後,民間私修家譜凡例對修譜宗旨有了更細緻的規定,“譜牒之修者,考其本,稽其源,尊祖、敬宗、收族之所思也,而譜書之所作使□者以萃之,離者而合之,遠者近之,疎者親之,譜圖於族,豈不重哉。”[06]因此,這一時期家譜的纂修是在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觀念指導下進行的。與前代“定世系、序昭穆”的單一目的相比,明清時期家譜纂修的目的變得更加繁複,在重視祖先世系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於宗族、族人之間關係的重視。
通過對不同時期家譜纂修目的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歷史的發展中,家譜纂修在適應其功能需要的同時而改變自己的宗旨,但無論修譜宗旨如何變化,家譜纂修工作都需要明確的纂修宗旨作為指導。家譜纂修的宗旨引導著整個纂修活動發展方向,是宗族組織纂修家譜的動力所在,同時也是宗族思想文化高度凝練的表述,並成為支撐整個家譜結構的靈魂。
二)凡例對家譜收錄範圍的嚴格限定
1.家譜內容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定
所謂家譜的內容斷限,具體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時間斷限,即家譜內容的起止時間;其次是地域斷限,即該譜對所載族人居所範圍的具體規定。
在時間斷限方面又可細化為以下幾個方面:
1)譜系記載時間的界定
一般統宗譜的時間跨度較大,從得姓始祖一直記載到修譜年月,而支譜一般只從該分支始遷祖開始,對於遠祖世系只略做簡要記載。“茲故自始封祖潁川侯以下,至遷桐始祖,繼稱一世,永政公以前,則總敘之,以為譜目。自永政公之子仕員、顯龍、海凝三公後,則分敘之,以至譜末,庶本支百世不致混淆,他支不及傍載。”[07]因此,在凡例中對上譜世系的時間範圍加以說明,有利於族人明白家族世系的傳承過程,同時也有利於內聚族人、加強血緣共同體的認同感。
2)關於上譜人年齡規定
不同的汪氏家譜在上譜年齡的規定上略有區別,但大體都遵循成人上譜、善終者上譜的原則。“禮,八歲至十九歲故者為殤,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今於生未三月故者不書,十九歲以下故者書殤,未四十故而年月失考者書早故,以長幼為詳略也;女未受聘而死者不書,未成人也;婦未親迎而故者不書,未成婦也。”[07]又如“男女殤亡,禮注生未三月不成殤,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八歲至十一歲為下殤,十二歲至十五歲為中殤,十六歲至十九歲為上殤,不成殤並無服之殤,皆不書,下殤中殤,只于父行下附名,上殤書生卒葬,以其成人也”。[08]對於上譜人年齡的規定體現出汪氏族人對於傳統禮俗規定的遵守。
3)關於修譜時間的規定
汪氏家譜纂修一般遵循三十年一修的慣例。“茲以後,體裁既定,准以三十年為期,會集修輯,只按照添文獻丁系,自易為功,定以三十年屆必一增修,是所望於百一世後,世世修明,以至萬世”。[04]家譜三十年一修的規定和人的自然生長規律相吻合,三十年正好是新一代人發展的歷史時間。因此,三十年修譜的規定實際上每一代人都要重修修訂一次家譜,這樣既可以保證家族成員世代更替的順利進行,同時也可以達到代際傳遞的目的,使得家譜的纂修活動能夠長久的傳承下去。
家譜記載內容的地域斷限方面,主要是指家譜內容所涵蓋的地域範圍及書寫標準,清嘉慶十九年《霞川汪氏重修族譜》凡例中記載了此次修譜只修霞川一地的原因,“自得謀公始遷丫山,文昌、文明二公全遷九都,文明下四傳利安公遷洄川,七世孫成三公遷霞源,再傳良辰公遷霞川。本朝康熙乙未舊譜霞源、霞川合修,後乾隆庚寅歲譜系霞源未與,只就良辰公一派修葺成編。竊念親疎遠邇,當必有辨,既與於祠,是親以邇也,不與於譜,又疎而遠矣。茲複開局輯修,仍向糾合,而霞源執意不修,此非霞源川故都之實,霞源自貽伊咎也”。[09]因為兩地之間的矛盾,所以本可以聯修的家譜最終只能霞川自己編纂,所以必須在修譜凡例中對這一現象進行合理的解釋和說明。
家譜內容斷限是家譜纂修的重要問題,既包括縱向的歷史世系的記載,又有橫向的空間範圍。不同性質的家譜在內容斷限上的要求很不相同,統宗譜的編纂目的通常是編輯該宗族可以稽查的全部家族歷史,因此其時間斷限最為長久,而地域斷限也最為廣闊,凡是同族之人,無論遷徙何處都儘量給與記載,以求統宗之意。而支譜、房譜則是宗族中一個小的分支的家譜,其編纂的目的是記述該分支的歷史,因此時間斷限、地域斷限都比較緊湊。但無論斷限長短都是一個宗族對自己宗族歷史的記憶,只是記憶的長短不同。對於宗族歷史的集體記憶是宗族凝聚的精神動力,出於對同一祖先、同一遷祖的回憶,才使得分居於各地的族人找到了宗族歸屬感和認同感,並形成了內在的血緣凝聚力。
2.對家譜纂修使用資料來源的限定
中國家譜的纂修歷史不僅長遠,而且繼替之風十分盛行,初次纂修後若干年都要進行相應續修,因此在家譜內容方面呈現出了繼承與增新的特點。面對浩瀚的家族資料,修譜者必須進行取捨,因此,凡例中需要對此次家譜纂修所使用的資料來源加以說明。
1)家譜纂修資料來源的慎重
家譜資料來源較為多樣,既有本族老譜資料系統,又可參照其他地方文獻資料進行編寫。但以汪氏家譜資料來源看,老譜仍然是新譜纂修中最主要的資料來源。“族譜自晉咸康、唐貞觀、宋嘉定皆有定本,嘉定譜出本祠錤公手,輯經進御賜七世勅贊,又修紹定家乘,紀載尤詳。元至正、明洪武、永樂、天順、弘治、嘉靖、萬曆皆有纂定流芳,西山其度公又有辯訛定本,此皆確有證據,鈜俱力求較閱,乃成茲譜,存心敬慎,不敢妄忝臆見也”。[10]可以看出新修家譜資料的來源非常廣泛,是綜合眾多老家譜而編訂成型,因此對於家族歷史的記載更具有可信性。
2)家族文獻資料存錄的推敲與選擇
對家族文獻的收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忠實原文,照實收錄。“金石文字,如志、銘、傳、志、序、贊、詩詞之類,或借重於巨公,或叨光於直書,發明前緒,炳耀裔孫,咸備錄之,以昭世德也”。[11]由於家族文獻是前人心血所成,所以不能隨意捨棄,應該加以收錄,以備後人研讀、學習,達到“誦其詩、讀其文,思其言語笑貌,想其學問性情,以永其孝思之成”。[12]如果文獻數量太大,則可以另外編輯成冊。“先世制命及各派名宦、行實,名公所撰墓誌、序記、贈頌、哀挽、詩辭、像贊、祭文,錄為一集,輔譜以傳”。[01]二是有所選擇,區別收錄。部分家族因為新修家譜的規制所限,不得不對家族文獻進行取捨,“汪氏文獻,其來尚矣。忝於吾譜之小,傳亦可知其一二。彼千支萬派,散而之四方者,實未能枚舉,而盡識也。其有志于功業之章,觀吾譜所載之先達,亦自當興起而奮激矣”。[13]
凡例中對於纂修家譜所使用的資料的規定是進行家譜纂修的基礎,同時也是對宗族歷史文化的認同與傳承。宗族文化的發展只有在歷代積累的基礎上才能得以繼續推進,並經過去粗取精的層層篩選,最終保留下宗族文化的精髓,作為宗族精神的象徵來教化、管理宗族成員。
三)凡例規定了家譜纂修的具體原則
1.對世系記載體例的規範
“斯譜以世系為重”,[14]世系作為家譜的核心,在家譜發展過程中,對世系的記載一直沒有間斷,但是具體記法卻處於不斷的變遷過程中。直至宋代歐陽修、蘇洵宣導纂修家譜,並各自創立了世系記載體例後,中國家譜的世系記載方式才得以確定。總體而言,“歐蘇法式”開創了中國譜牒發展史的新紀元,它不僅確定了後世世系記載方法,而且確定了譜系的意義、體例和內涵,充分體現了中國人尊祖敬宗的宗族文化心理,因此成為宋代以後,直至當代私家修譜所普遍遵循的重要法式。
宋代之後,中國家譜的纂修體例基本在沿襲“歐蘇法式”的基礎上繼續發展。在傳統家譜的編寫中,這兩種法式都得到了廣泛使用,宗族的譜牒或只用其中一種譜法,或合二為一綜合加以運用。“徽有宏村舊譜,杭有遷杭支譜,詳載分明,數典者考譜了然,茲曰小宗譜,仿宋蘇明允氏族譜之法也”。[15]該譜明確指出以蘇洵的小宗譜法為例;又如“世世相承曰系,五世一圖,大書其名,蓋法歐譜也”。[13]世系記載法式除了分別利用兩種譜法之外,後世家譜中常有的《世系表》,實際多是融合了歐蘇兩種法式,“編次圖式仿歐蘇之遺制,前有世系,備列總圖,後有世紀,詳其生歿,有圈、有線,直下者,父子相承,橫列者,兄弟相並。由始祖以及元孫,五世一提,十世再提,後皆仿此”。[07]又如“譜法,歐陽永叔用方圖,蘇明允用吊圖,茲明世系,合二圖為一,兼法歐蘇”。[12]由此可以看出,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傳統民眾出於對於祖宗的重視,使得人們對“歐蘇法式”重新組合,形成了一種新的世系記載法。
家譜從記載世系開創其源頭,亦終以世系為記載核心貫穿於中國社會數千年之久,民眾出於對血緣宗法的認同而世代傳承著這一家族血緣歷史的記載方式,同時伴隨著其他重要內容逐漸進入家譜結構,致使修譜者不得不把世系的重要性提出來。因此在編譜之初就在凡例中確定了編寫內容與具體的書寫方法,以保證宗族世系傳續得以保持,尊祖敬宗之心得以滿足。
2.對個人小傳編纂原則的規定
所謂人物小傳是指附在世系圖旁,或在世系圖後獨立存在的介紹人物生卒、婚娶等基本情況的文字。作為人物的傳記,小傳的內容包括人生活的各個方面,“小傳所載行以序齒事,以紀實,生以表年,沒以知壽,葬以著地,娶以明配,子以重傳。女以大婚,有則書之,無不妄補”。[13]通過這個規定就確定此家譜小傳的基本寫作格式,包括生、卒、葬、娶、子、女六個方面。
小傳的內容十分豐富,書寫體例也較為靈活,不同的家族人物小傳的書寫方法略有不同。小傳是在世系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對於祖先、族人的生平概說不僅豐富了世系內容,也體現了人們對於人生過程的重視,從單一的父子相傳的世系到人生中生、卒、葬、娶等重要人生儀禮的記載,小傳在向宗族展示一個真實的、富有生命活力的宗族成員的一生。
家譜作為家族的歷史文獻,主要是為了尊祖、敬宗、收族的目的而編寫,因此在編寫過程中始終奉行對祖先的無比尊敬的原則,因此就出現了為親者諱的要求,“譜書與史無異,史錄一國之事,善惡俱有。譜錄一家之事,書善而不書惡,為親者諱也”。[01]這幾乎成為了所以家譜纂修所遵循的一致性原則。與此同時,家譜的編寫過程中也十分重視“避諱”,尤其是五服之內的犯諱行為是絕不允許的。如果出現後人冒犯祖先名諱,一般要進行更改,“老譜中有犯廟諱、禦名、聖諱、賢儒諱及功令所避天龍等字,俱宜改正”,“祖諱,不諱高祖以上,凡在五服中者皆當避之”。[16]避諱看似只是文字選擇的問題,但是卻也是宗族組織內部協調管理的一種體現。人們對於祖先的崇敬不僅僅通過歲時節日在祠堂、墓地舉行的家族集體祭祀來表現,更通過日常生活來體現。人們日常的言行舉止都要符合祖訓家規的要求,族人要時刻謹守對先人的尊崇與敬仰之情。“在家族成員之間,長輩的名字是嚴禁說出來的。無論當面還是背後,直稱長輩的名字都是嚴重不敬尊長輩的行為”。[17](P193)
由於傳統宗族組織關係十分複雜,且在宗族生活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對宗族成員之間關係的確定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在家譜纂修過程中,修譜者不得不採取一定的辦法來維護宗族關係。例如在家譜的纂修中通過具體詞語的區別使用強化族人之間的關係,在嫡庶關係的區分上,“妻元娶者曰配,再娶者曰繼配,妾曰側室”。[09]這裏首先清楚的劃分出了嫡妻、庶妻之間的界限,從而以文字形式規定了她們的宗族身份。這樣不同的稱謂是緣於其在宗族生活中不同的等級身份,“嫡子年雖少,父傳中書於前,以紹嫡派;庶子年雖長,列名於後”。[02]雖然同為宗族子嗣,但是由於出身不同,就自然確定了宗族地位的不同,這是一種無法改變的先賦身份狀態。因此,無論妻與妾之間的差異,還是嫡子與庶子之間的差異,都昭示著一個家族對於傳統宗法觀念的傳承,宗法觀念影響下的人們認為只有嫡親的子孫才是一個宗族的合法繼承人,而嫡妻正是因為孕育了嫡子,成就了家族的繼承人,才得到宗族的認同,因此可以說家譜編纂者通過凡例對詞語的規範使用,從一個側面確定了家族人物身份地位,維護了宗族統治秩序。
3.對異姓繼承問題的規定
異姓繼承問題包含兩個方面,首先族人收養的異姓子嗣是否可以上譜,其次是族人出繼為異姓後裔是否仍然可以上本姓家譜。對於這兩種情形家譜凡例如何規定,是需要慎重抉擇的宗族大事。歷代汪氏家譜凡例對此問題的規定可以分為三類,首先是無論出繼與來繼者均可以上譜。“出繼者,於本名下注雲出紹某人,繼其人下者,注雲某之子來紹。外姓來繼者,錄本族;繼外姓者,書其由。所以重承嗣,謹族類”。[13]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均不可以上譜,以防亂宗。“有異姓來繼,及出繼他姓者,不書”。[18]另外,部分家譜選擇了一個中庸的辦法,即出繼者可以入譜,以期望某日可以歸宗,但是異姓來繼者不可以入譜。“繼異姓者,曰出紹某氏;異姓來繼者,不准入譜”。[01]
家譜是家族血緣世系的歷史記載,是同一祖先遺留下的子孫們的家族檔案,其中一脈相承的血緣關係是其得以入譜的唯一憑據。“家譜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血緣關係發生混亂而導致家族的瓦解”,[19](
P26)所以有時異姓養子雖然可能在宗族中生活,但是卻不能獲得上譜的資格,“由於義子連續多年同居,在圍繞財產的關係上,通常被認定有大約近似於親子的地位,但是與此相比,圍繞登載于宗譜或者是參加祭祀活動或者是埋葬入祖墳等等有象徵所謂宗之理念意義的事情,無論多少都有被嚴格拒絕同化的傾向”。[20](P582)家譜收錄族人的條件是先賦純正的宗族血緣關係,而不是由其他後天因素所能改變的,所以異姓入譜問題往往引起宗族組織的神經緊張。宗族組織是一個嚴密的缺乏流動性的組織系統,不具有先賦血緣關係的社會成員通常很難進入這個系統當中,即使是養子也未必會被准許進入。這樣嚴密的組織規範是保證宗族血緣純潔性的要求,同時也是宗族組織得以生存的方式與手段。只有以先賦的血緣關係作為遮罩手段,才能保證宗族內部統一,增強同質性。如果允許異姓上譜,不僅是對祖宗的不敬,破壞了家族血緣的純潔性,有損家譜的血緣純正的象徵性,同時客觀上也會使得家族財產外流。在傳統社會中,宗族組織是一個完整的共同體,不僅是思想上、文化上的統一,同時更在物質關係相互依託。祠堂、族田、墳山等家族物質資源屬於宗族群體,所以只有保證群體的高度一致性,才能保證這些物質資源的統一性,從而維護宗族組織的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所以宗族組織必須重視血緣的純潔性,利用先天的血緣關係遮罩其他可能出現的破壞因素。只有先賦血緣關係才能聚集起族人,形成統一而頑固的系統體系,對內可以相互依存生長,對外可以共抗變故災難。
4.對女性上譜問題的規定
所謂女性上譜具體包括兩個人群,其一是家族的女兒,其二是指嫁入該宗族的婦女作為妻子或母親而被登記在家族譜牒之上。不同歷史時期,對女性族人的記錄原則與方式雖有所不同,但主要堅持兩個原則,即貞節原則與傳宗接代原則。
首先,族女上譜問題。雖然在血緣關係上家族的女兒同兒子一樣繼承著祖先的血脈,但是女兒卻不具有被社會公認的上譜資格,“因為未婚女子在娘家享受家庭生活,同時對於其家產沒有施與任何形式的必然的、總括性的權利,即直至嫁往別人家為止,此期間可以說未婚女子只不過是暫時被娘家養著。從這個意義上,可以將其稱為家之附從的成員”。[20](P353)因此傳統家譜凡例通常不允許女兒上譜,但是只要女兒婚嫁後行為良好,獲得了節婦烈女的稱號,那麼該家族家譜通常會加以記載,並可能撰寫小傳以表記其節烈作風,“女子……有守節待旌者,另立外傳,亦春秋錄共姬紀叔姬之義”。[16]“婦人莫大於節,能守節至死,則眾共表之以勵風俗”。[09]
女兒只有憑藉自己節烈的行為才能獲得進入自己家族家譜的資格,而作為宗族女性的另一種類型的家族媳婦也要遵行這一標準。否則,被黜或改嫁者則多不被書寫,“婦人義宜從一而終,有夫亡再醮,有故被出者,雖有子亦不書,夫妻之義盡矣”。[21]可以看出,妻因為不節而失去了上譜資格,而妾往往因為節行而載,這體現了傳統倫理思想對婦女貞節的要求和控制,如果超越了宗族組織的倫理要求則會被取消上譜入族的資格。除了貞節之外,妻妾還有另外一種方式進入夫家家譜,即只有為夫家傳宗接代的婦人才能在夫家家譜中寫名,尤其體現在妾婦身上,“嫡妻早卒,無子女者,書之以崇祀,但妾無子女者則不書,所以正尊卑貴賤之分也”。[22]妻子因為佔據了正室的家族地位,所以作為丈夫的附屬物而獲得了上譜的資格,但是妾室只能為宗族留下後人才能獲得上譜得資格。因此可以說節婦烈女、傳宗接代的思想是宗族組織評價一個女性族人的重要標準,“女性以及極少數的男性因為婚姻方面的倫理觀念,出現能否上譜及如何書寫的問題,各個家族的處理方面有相同、基本相同、不甚相同的差別,然而在觀念上則是一致的”。[23](P188-189)只有符合這個觀念的女性才有資格進入家譜,得到後人的祭奠。
5.對觸犯家法、國法者的懲處規定
凡例雖不像家法族規一樣詳細的限定了族人的行為方式,但是卻在總體上確定了宗族思想方向,而且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即使是具體的家法族規的制定也需要參照凡例的規定而細化,“譜法勸懲”也是家譜凡例的重要功能。
在家譜的纂修過程中,由於“書善不書惡”傳統觀念的影響,家譜的纂修者對於宗族中違法犯紀的族人多採取削名不書的方式以做懲治。“若悖逆滅倫,獲罪祖先,貽羞宗族者,法當黜之,今且於其名下書黜,而不削其支,示罰弗及嗣之意”。[04]族人所觸犯的家法、國法主要包括淪為奴隸、倡優、僧道等下等職業,以及盜賣祖墳、宗譜等獲罪祖宗的不良行為。“男子為樂藝僧道、義男,奸盜過惡,並侵犯祖塋,盜賣墳地,及嫁娶不計良賤者,並削其名不書”。[22]凡例對犯法族人的懲治方法只有一種,即削名出譜,這就是家譜對於犯法族人重要的懲治辦法,同時也是最為嚴重的懲治辦法。在傳統社會裏,宗族組織內部存在著一整套自我管理的法則,以保證宗族秩序的穩定,同時這些法則也成為了族人生活的價值標準,並習慣於依靠宗族的生活。長期生活在宗族社會中的族人,一生都以宗族為根,一旦被剝離出這個組織,就變得孑然一身,失去了唯一的依靠,同時也會受到其他社會成員的非議。“在封建家族制度盛行的宋以後的農村,族人的名字列進了家譜的世系圖表,就表示得到了家族的承認,取得了合法地位,不准入譜或削去譜名,在人們的觀念上認為是一種恥辱,而且不能接受宗族的救濟了”。[19](P458)所以,“革出祠堂,是徽州宗族對觸犯族規家法者的最嚴厲懲處”,{24}(P411)革出祠堂即削名出譜是對一個人的致命性懲處,因此也成為了最高形式的家族懲戒方式。
6.對宗族經濟事務的管理規定
宗族組織作為一個共同體,在共同的血緣關係的基礎上進一步組成了生活共同體。在長期的民俗生活中,宗族組織通過多種途徑維護宗族的統一、促進宗族的發展,其中對宗族經濟事物的管理和控制是宗族組織有效統治宗族的重要途徑。在傳統宗族社會裏,“為了凝聚家族成員的力量,使家族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和象徵實體存在,嚴格管理家族共同財產如祭產等,關係到家族的發展和處理對外事務,也是家族精神象徵存在的保證”。[25](
P98)
由於宗族組織系統龐大,汪氏家族的經濟生活也十分複雜,其中在家譜凡例中所體現出的宗族經濟民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對修譜經費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在汪氏宗族修譜活動中,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族產、人丁費、以及其他捐資。傳統宗族組織往往具有共有的族產,其中又可細分為族田、祭田以及其他族產收入,這筆收入可以為修譜活動提供一定的基礎。“是譜十年一修,修刊各貲出於振綺祭祀公帳”,[15]可以看出,該宗族的修譜經費主要來源於祠產。另外,人丁費也是重要的修譜經費來源。在傳統家譜的纂修過程中往往是男丁需要交納上譜費,女兒因不能上譜而不必交納。除了以上兩種經費來源外,汪氏家族修譜經費的另一重要來源是族人捐資。“修譜經費,均系由族中各房各支印譜之頁數攤出其款,如族人有熱心樂捐者亦極表歡迎,並標名譜首,或由督修直書於序,以志不朽也”,[08]“各支踴躍捐輸,襄此重舉,實為仁孝之思,可以勸後之繼起者,列名於末,昭垂不朽,並列入紀實跋後,今沿前修之例”。[04]
另外,家譜凡例中還可以對家族的其他經濟民俗事象進行規定。首先是對家譜收錄宗族經濟文獻的管理,例如在契約、文書收錄問題上,“老譜所載祀田、合同、股份、名目,因前系照丁斂費,值買祠田,故非照房派股也。但前此祀田已于乾隆二十餘年間,因公事不度,截賣無遺;續於乾隆三十年後另行議派值買祀田。故今僅載後買祀田契議,老合同無須載入”。[07]其次在祠堂房屋、祭田田產等物質資源的直接管理方面,“祠堂墓屋皆備考,其建置始末,屋基字型大小、弓口,並祖墓字型大小、畝數,使後人知所稽考。現在祭田字型大小、畝數亦詳載於譜,以昭世守”,[11]“隨祠宅祀稞四分,公入三十余石,每年值春秋收租日務積入祠內,不得私收私賣,並不得強行耕種,割當分賣。祠中房宇,倘有頹壞,先將公中錢項化費,若如不足,四分公派,不得執事不耳”。[26]可以看出,家譜凡例雖然不是專門的宗族經濟管理條例,但在宗族重要經濟問題上仍然發揮著重要的規範指導作用。
7.對領譜、保管等相關習俗的規定
從內容方面看,凡例的規範內容實際上與修譜的過程相一致,家譜編修過程中的問題要逐一記錄在凡例當中。當家譜編修完成之後,人們要舉行“散譜”儀式,所以“散譜”儀式的相關規定是凡例的又一重要內容。“譜修既成之後,裝訂成帙,共計四十套,編立字型大小,蓋以圖記,分給各房收領,書名押字,鄭重珍藏”。[07]因此,通過凡例明確了領譜的方式和規則,保證了領譜的秩序,從而也重整了宗族秩序。
經過“散譜”儀式之後,家譜由族人負責保管,同時宗族組織要制定嚴格的監督管理頒發,“所領之譜每逢戊年冬至日帶祠堂查明,以免遺失,仍原發回”,[27]“春秋祭祀之日,照號驗譜,以辨真偽,以防損壞”。[03]定期檢查家譜既可以確保家譜保存的完整,同時也可以起到教化宗族成員的作用。
綜上所述,作為家譜纂修的綱領性文字,凡例經歷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和標準凡例三個發展階段,最後以明確的宗族思想,及對上譜的基本內容與編修原則的詳明規定,成為家譜修纂體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家譜凡例是中國宗族意識與宗族文化精神的重要文本,它是家譜纂修的憲章,同時也是家譜纂修的具體原則與寫作技術的完整體現。對於家譜凡例的研究是我們進入家譜民俗文獻研究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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