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的譜牒
宗族譜牒是以記錄宗族世系源流為主、收集登載其他宗族檔為輔的一種文獻。
譜牒性文獻可以有多種名稱,如宗譜、族譜、家譜、世譜等,也可單獨稱作“譜”。就現存大約數萬種漢文宗族譜牒而言,主要稱為族譜、宗譜、家譜三類,其中更以“族譜”為常見。朝鮮古代也有許多譜牒,多稱“族譜”而罕稱“宗譜”;越南、日本亦深受漢文化的影響,譜牒數量浩大,但名稱多為“家譜”,也很少使用“族譜”一詞。因此,“族譜”不僅可以作為宗族譜牒的總稱,而且還是一個非常“中國本土化”,並主要為漢人宗族使用的名稱。
一、 譜牒概說
宗族是父系單系世系組織,最看重本族的世系源流。在文字發明以前,宗族沒有譜牒,世系關係靠一代一代的口耳傳授,保存在族人的記憶中。當人們能以文字和圖表的形式記載本族的世系關係後,譜牒就開始出現了。
中國已知最早的譜牒性檔產生于商代。殷墟卜辭中王室成員對先公先王的“周祭”、“選祭”卜辭,羅列商代先王,有條不紊,如武丁時期的周祭卜辭:
〔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且乙、且〔辛〕、且丁、〔父乙〕、一羊一殼。(《後・上》5.1)
周祭卜辭不分直旁系,而選祭是分直旁系的。如帝乙時期的旁系選祭卜辭:
己醜卜大貞於五示告:丁、且乙、且丁、羌甲、且辛。(《粹》250)
雖然上述卜辭的目的是為進行不同等級的祭祀服務,而不是對先公先王世系的傳承記錄,但就其基本形式而言,已可將其視為漢人譜牒的最初形態。
自周代開始,正式的譜牒出現了,不過受到當時等級制度的限制,只有帝王、諸侯、卿大夫才有資格和需要編制譜牒。西周朝廷裏有一種官職叫“瞽矇”,其職守是“諷誦詩,世奠系,鼓琴瑟”。“奠”讀為“定”;“系”,是指記載歷代皇帝世系的《帝系》和主要是記載諸侯、卿大夫世系的《世本》兩種文獻。意思是,每當舉行典禮需要提到帝王或其他官僚的世系時,就由“瞽矇”在朝廷上口頭朗誦出來,鄭注所謂“諷誦王治功之詩以為諡,世之而定其系,謂書於世本也,雖不歌,猶鼓琴瑟以播其音美之”,其中既有遠古時代口頭保存宗族世系的習慣遺存,又有了使用文字的時代發展。還有一種官職叫“小史”,其職守是“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則詔王之忌諱”瞽矇、小史二職均見於《周禮·春官·宗伯》。《十三經注疏》,上冊,第797、818頁。這裏所謂“系世”,也是指《帝系》和《世本》。“小史”能夠知道祖先的名諱忌日,就說明他們不但掌握了世系的順序,而且必定已經知道了這些人的生卒年月。更主要的是,以上兩種官職都有“昭明德,廢幽暗”的任務,那就一定要大致瞭解這些先人的所作所為。這些內容想必是應該記錄在上述兩類文獻中的。我們現在已經看不到《帝系》和《世本》的原貌和全貌,只有一些經後人收集編輯的殘本,這是非常令人可惜的一件事《大戴禮記・帝系姓》是現存最早的帝王世系譜;另有晉代皇甫謐《帝王世紀》,宋翔鳳集校本(《續修四庫全書》第 301冊);《世本》目前有漢宋衷注,清秦嘉謨、雷學淇、茆泮林等輯本(《世本八種》,上海商務印書館,1957年)。
春秋戰國時代,各種各樣的譜牒開始多起來。如《國語・魯語上》有所謂“工史書世,宗祝書昭穆”《國語・魯語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上冊,第 174頁。的記載,就是說在諸侯國的朝廷裏有“工史”一職,專門記錄有關人員的家世;還有“宗祝”一職,專門記錄宗廟祠堂內祖先排位元的昭穆順序。屈原在楚國擔任三閭大夫,這個職位就是專門記錄楚國王族屈、景、昭三姓世系譜屬的。據此可以推斷,當時像目前僅見於著錄的《春秋公子血脈譜》之類的譜牒類著作一定不少王應麟《玉海》卷五:“《春秋公子血脈譜》,其傳本曰荀卿撰……枝分派別,如指諸掌,非殫見洽聞不能為,其間不無訛謬。”。
秦漢兩代是漢人宗族譜牒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時期。朝廷上設置“宗正”一職,管理皇室的親屬,每年要對王室成員的譜系關係進行一次整理《漢書・百官公卿表》:“宗正,秦官,掌親屬,有丞。”胡廣曰:“又歲一治諸王世譜,差序秩第。”《漢書・藝文志》著錄有《帝王諸侯世譜》二十卷。。這個官職後來逐漸演變成一項制度,如唐宋時代的宗正寺,金代的大睦親府,元代的宗正院,明清兩代的宗人府,都是仿照這一制度建立的。
前代譜牒類文獻的一些殘章斷簡也在這一時期獲得了發掘和利用,比如司馬遷《史記》中有關周代紀年、周代帝王諸侯的世系傳承情況等歷史資料,就大量地取材于周代各種譜牒。雖然那只是一些公共職位的傳承表,與嚴格意義上的宗族譜牒還有一定的差別,但我們仍然能夠通過這些珍貴的記錄,窺知當時各類宗族(王族、卿族、侯族、士族等)內部的世系傳承原則和世系排列方式。所以唐代學者柳芳高度評價說:“漢興,司馬遷父子乃約《世本》,修《史記》,因《周譜》,明世家,乃知姓氏之所由出。”《新唐書・柳沖傳》引。我們看《史記》司馬遷的自序,《漢書》班固的敘傳,以及《漢書》中的《揚雄傳》,也都能發現他們所根據的材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已有的各類宗譜和家譜。不過,漢代私家的譜錄,今可知的只有《揚雄家牒》、《鄧氏官譜》和《萬姓譜》等為數甚少的幾種《揚雄家牒》,見《藝文類聚》卷四;《鄧氏官譜》,見《隋書・經籍志》;《萬姓譜》,見鄭樵《通志・氏族略序》。
漢代在中國譜牒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還在於出現並發展了幾種獨特的譜牒形式,這些形式為後世漢人宗譜所普遍遵循。
1.橫格製錶,一代一格。
司馬遷據周代的帝王系譜和諸侯世本等早期譜牒,編成《三代世表》;根據漢代以來各種王室譜牒,編成《建元以來王子侯者年表》等,這說明“譜”的原意可能就是圖表。東漢學者桓譚說《三代世表》的格式是“旁行邪上,並效周譜”《梁書・劉杳傳》:“桓譚《新論》雲:‘太史公《三代世表》,旁行邪上,並效周譜’。”,也指出了譜與圖表的一致性。這一形式成為後世宗譜中世系圖表的基本形式。宋代歐陽修主編《新唐書》,其中的《宗室世系表》和《宰相世系表》,分代分格,表文結合,是集諸家譜牒,特別是參照了《史記》並加以發展後形成的比較完善的一種形式。除了修官書,他又撰寫了《歐陽氏譜圖》歐陽修《歐陽文忠公外集》卷二一,《四部叢刊》本。,將譜表、譜文更緊密地聯結成一個互相參照、互有發明的整體。歐陽修的譜式因而被稱為“歐式”或“歐公式”。明清宗譜大多採用這種形式。
由此可知,完整意義上的譜牒不僅有圖表,還必須有文字說明。所以,“譜”的另一個含義就是“籍錄”,相當於宗族成員資格的登記簿,由宗族負責人按照一定規則,將本族成員的有關事蹟,一項一項有條不紊地登錄到一份預先編成的圖譜上。這也就如一些字書所解釋的那樣:“譜,布也,布列見其事也;亦曰緒也,主緒人事類,相繼如統緒也。”《說文解字詁林・言部》。
2.以姓為單位,先敘得姓起源,再敘世系和官位。
王符《潛夫論》中的《氏族篇》,應劭《風俗通義》中的《姓氏篇》,是這一形式的代表作。唐代林寶的《元和姓纂》,大致效仿王、應所作。後世宗譜中的“世系述”、“源流集略”、“先世事略”等,也是從這一形式中發展而來的。
3.綜合敘述。
除了上面提到的司馬遷《史記》自序和班固《漢書》敘傳外,綜合敘述宗族發展源流的譜牒性文獻還有大量的漢代碑文,可惜大多已不存。倖存者中最著名的有《孫叔敖碑陰》和《趙寬碑》兩種。下面摘錄的是《趙寬碑》的部分內容文字隸定和標點參見陳直《南北朝譜牒形式的發現和索隱》一文,《文史考古論叢》,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18 頁。。該碑文撰于東漢靈帝光和三年
( 181),1940年出土于青海樂都縣:
其先蓋出自少皓,迄漢文景,有仲況者,官至少府。厥子聖為諫議大夫,孫字翁仲新城長,弟君育生隴西上□,育生充國字翁孫為漢名將,封邑營平。元子昂為右曹中郎將,昂弟襲爵,至孫欽尚敬武主,無子國除,元始二年複封曾孫纂為侯。充國弟字子聲,為侍中,子君遊為雲中太守。子字游都,朔農都尉。弟次卿高平令,次子游護一菀使者,子游卿幽州刺史。昂陪葬杜陵,孫豐字叔奇,監渡遼營謁者,子孟元,次子仁為敦煌太守。孟元子名寬字伯然,即充國之孫也。
這段碑文,可說是漢代最可靠的譜牒文獻,是史學家們視之為無價之寶的第一手資料。
漢代譜牒奠定了漢人譜牒編纂形式的基礎。魏晉隋唐直至明清,就漢人宗族譜牒的形式而言,都沒有實質的變化,只有手段的逐步完善。
漢代以後,在一部比較完整的宗族譜牒中,除了記載這個宗族的世系源流外,還包括了有助於說明該族發展歷史的各種文獻和資料,成為一部宗族的歷史檔案。對於後世閱讀者來說,要特別關注各譜的“序文”、“凡例”、“世系”、“世表”、“別傳”、“墓誌”、“家法”、“族規”等。
序文有新序和舊序兩種。新序是編輯和刊行新譜時撰寫的序文,載於譜首;舊序則是已有舊譜的序文,可以稱為“原序”、“前序”、“二修序”、“三修序”等,一般載於新序之後。序文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宗譜的意義;(2)本宗族的沿革;(3)修譜者的意圖;(4)作序者與本族的關係;(5)簡述對本族子孫的期望。
序文的作者可以不論姓氏族別,本族名人、首腦、社會賢達、地方官吏、著名政治家、著名文人等,都能為本族和他族撰寫序文,由此也使得一些愛好虛榮的人,以延請名人為本族作序增光為樂事。古人如范仲淹、朱熹、文天祥、方孝孺等,近人如曾國藩、李鴻章、孫中山、徐世昌、蔡元培、黃炎培、吳佩孚、段祺瑞、馮玉祥、蔣介石、章太炎、張謇等,都曾為一些世家豪族的族譜撰寫過序文。
1959年 8月,臺灣黃氏宗族出版了一部《黃氏族譜》。黃氏是臺灣望族,人口眾多(據1978年臺灣省人口統計,在擁有1694個姓氏的1700萬人中,僅次於陳、林,排名臺灣第三),聲名顯赫,再加上有朝中大佬如黃傑、黃少谷、黃鎮球坐鎮,所以該譜編纂得格外考究。封面由黃仁俊題簽,內頁有陳誠、于右任作序;跟進的還有“考試院”院長莫德惠、“立法院”院長張道藩、“司法院”院長謝冠生、“中央”銀行總裁俞鴻鈞、前“考試院”院長賈景德、前“行政院”院長閻錫山等。袞袞諸公,濟濟一堂;場面之大,規格之高,是臺灣譜界少有的盛事。最難得一見的是閻錫山的題詞:“同人於野是大同,同人于宗並不是小康,但必須同人于宗而後才能同人於野。人事均是由低而高,由近而遠,族譜為同人于宗應有的基礎。”當然,追求虛榮也必定會帶來冒名頂替、偽造假託的流弊,因此有人慨歎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其實,古人中操此勾當的也大有人在。冒名偽造的結果只能是不齒于士林,漢人宗譜之能蔚為大觀,自有其深厚的歷史原因和文化心理原因,不會受這些流弊的影響。
凡例是族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闡明了本譜的編輯方針和一系列基本原則。若要評價不同時代、不同階層的宗譜,凡例的水準是一個重要的指標。凡例又可稱為“譜例”、“例義”、“書法”、“義法”、“條例”、“例文”、“例言”等。由於它是一份關係到上譜資格和宗族特點的重要文件,往往須經宗族全體會議討論後才能正式決定。
各個時代、地區、階層的宗譜凡例在大部分內容上是一致的,這是因為漢人宗族始終有一個基本的形態的緣故。但是,時代的變遷畢竟至深且巨,它一定會在處於兩個差別甚大的制度環境中的宗族身上刻下絕然不同的烙印。
世系、世表是族譜的主體部分,其篇幅約占一般族譜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左右。在理論上,世系、世表代表著一個宗族在歷史和現實中的延續,是論證宗族和其他社會組織相比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基本根據;在實際生活中,世系、世表中的具體位置,又是每個宗族成員認准宗族資格、履行宗族義務、享受宗族權利、接受宗族控制的具有“私法”性質的最高準則。能夠進入本族的世系、世表,成了一般宗族成員參與宗族活動的基本動力。
世系和世表是兩種內容各有側重的不同形式
世系(世系圖)有世派、瓜藤圖、宗派圖、宗支圖、線圖、系綱等名稱。根據“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的通例,每五個世代制定一圖,形成始祖至五世祖、五世至九世祖、九世至十三世祖(以下類推)這樣一個個相對獨立的系列,使同一世代的族人一目了然本人在世系圖上的位置。五世一圖的基本形式後來也有變成三世一圖、四世一圖、六世一圖、九世一圖、十世一圖的。在直版印刷的世系圖上,用縱線表示父子、祖孫直系,用橫線表示兄弟以下旁系(橫版相反)。世系圖上一般不標明各個人物的具體資料。
世表有世紀、小傳、齒錄、詳注年譜、總房表等別稱。一般不用縱、橫線標明世系關係,但排列的順序顯然以世系的先後為根據。表式也是父子為縱,旁系為橫。
世表與世系圖最大的區別:一是世表在每一人名下另行注明字和號;二是用小字在其人名旁低一格詳注此人的父名、出生順序、本人學歷、官曆、生卒年月日、葬地、配偶和子嗣等資料。可見世表是吸取世系圖的成果並加以擴充後形成的。
族譜採用世系還是世表形式,完全看編譜者的需要。有時是省略世系圖只存世表,有時則省略世表,將其部分內容另行補入世系圖將世表的部分內容增入世系圖的實例,可參見柳詒徵《族譜研究舉例》(1931年)所舉《長洲文氏譜》、《長洲彭氏宗譜》、《無錫秦氏宗譜》、《武進莊氏族譜》等江南名譜。柳文載于《柳詒徵史學論文續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不過,由於兩者在大多數內容上是互相補充的,所以各宗譜往往是有重點地兼顧兩種。著名人物和特殊人物的資料,除了在世系、世表上作通常都有的記錄外,另有專門的傳記。
所謂別傳,是區別於記載一般宗族成員簡略事蹟的“世表”的、專記本族著名人物生平事蹟的單獨成篇的小型傳記,名稱有“傳”、“傳記”、“列傳”、“家傳”、“行實”、“傳略”、“行狀”、“言行錄”、“祭文”等。有資格列入別傳名單的,是那些給宗族帶來榮譽的族人。其中有些是全國性和全省性的人物,已經在朝廷官修“正史”或地方誌中有本傳記載,宗譜可以直接全文轉載,也可以修改後轉載;無官書記載的族人,則由編譜者根據各種家族資料請人(包括聘請名家)另行編寫。由於這部分文獻往往能補正史和方志之不足,特別是能夠為區域文化和社區文化的研究提供詳盡的私人性質的記載,所以對於歷史研究和社會人類學的研究來說,是極有價值的寶貴材料。屬於別傳類文獻的,有所謂“鄉賢傳”、“忠臣傳”、“義士傳”、“孝士傳”、“節孝傳”、“恩封傳”、“貢士傳”、“文學傳”等。前引江西梅岡王氏宗譜中有“宗族名人錄”,性質與此相同。
墓誌是關於宗族墓地各項資料的記錄,其中包括宗族墓地的歷史沿革、詳細的族墓圖形、墳山墓地的方位邊界、山林的種類面積,以及祭掃的規則、守墓人的職守等等。墓誌文獻中有一種是專為死者歌功頌德的,即“墓誌銘”,也有稱為“墓表”、“神道碑”的。世家大族的墓誌銘往往出於名家之手,時有傳世名作。墓誌銘是宗譜中需要專門收集編錄的重要文獻,其資料價值與別傳大致一樣。但要注意,中國人對死者向來是不吝惜溢美之詞的,尤其這是被收錄在宗譜中的墓誌銘,更需要謹慎地使用。
家規、宗約的名稱很多,如“家約”、“族約”、“宗規”、“族規”、“宗式”、“宗型”、“同宗公約”、“家規條約”、“家規禁約”、“通族議立家范”、“計開條規”、“宗訓家規”、“規則要覽”等等。
由於宗族的價值目標一方面具有和國家法律相銜接的特點(這一點在周代以後的各類宗族中逐漸成為定制,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宗族得以生存的重要條件之一),另一方面顯然又是為了滿足宗族特有的利益,因此,由宗族領袖憑藉世系等級對族人施行的制裁和懲罰,就帶有了一種脫離國家法律機構、以一個世系組織的身份來獨立執行國家“公法”和家族“私法”的雙重性質。宗族不僅沒有意識到它們在法理上已經大大地“越權”,反而還以為它們在“秉公辦案”。宗族和國家、傳統宗族和現代社會發生實際矛盾以及觀念衝突的基本原因,就在於這一點。當然,各個時代的宗族在處理這類問題時的程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明、清時代的宗族“私法”相當嚴厲,一旦違反家規宗約,輕者罰跪、罰錢、笞責、不准入祠、終生不齒,重者開除族籍、趕出族門,直至被宗族“法庭”處以死刑:或勒令自殺,或以各種方法打殺、溺殺、砍殺。民國以後,隨著國民法制觀念的提高,這種“私刑”式的制裁和懲罰逐漸減少了,但仍然有一些殘餘的強制性功能,這是漢人宗族與現代社會機制相協調時,值得注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另有家訓、家範,它們與家規、宗約並沒有一定的界說,兩者往往一致。但若要細分,家規和宗約偏向于對族人的過失進行制裁與懲罰,而家訓和家范則側重于對族人進行勸喻和教化。家規宗約必須經由宗族長老會議或宗族全體會議才能決定和施行,它是具體的、現實的,並且具有強制性色彩;而家訓家範常常以私家著作身份出現,稱為“某公遺訓”或“某公遺書”,因而不帶有強制性,其內容的特點也是抽象的和理想主義的。
家訓、家範類文獻,又稱為“宗訓”、“宗範”、“家箴”、“族訓”、“家言”、“諭族”、“家教”、“垂訓”、“祖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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